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GK-202*****003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岳麓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志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湘江新区高压喷雾安装项目(14条路段)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003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高压喷雾 |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 主要设备采购包括喷雾主机 9 台、喷雾主机(带检测系统)14 台、360°旋转喷雾桩 4 套 | 台 | 1 | *******.08 | 合计金额小写: *******.08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玖拾叁万零伍佰贰拾柒元捌分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完成设备安装,并完成安装调试。 2、自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运营维护一年。 3.2 履行地点:湘江新区范围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实施范围 金星路(藕塘路→北二环)北往南;枫林路(金星路→爱民路)西往东;岳麓大道(金星路→银盆岭大桥)西往东;望青路(尖山路→岳麓大道)北往南;南二环(云栖路→猴子石大桥)西往东;旺龙路(尖山路→麓松路)北往南;旺龙路(麓松路→尖山路)南往北;麓谷大道(望青路→枫林路)北往南;麓谷大道(枫林路→望青路)南往北;岳麓大道(嘉运路→麓谷大道)西往东;岳麓大道(麓谷大道→嘉运路)东往西;湘府路高架(先导路→湘府路大桥)西往东;东方红路(黄金大道→岳麓大道)北段;东方红路(黄金大道→岳麓大道)南段;共计14条路段,并负责后续一年的运维工作。按甲方提供的方案安装,方案如下。如安装过程中有其他调整或变化必须与甲方对接后方可实施。 序号 | 安装地点 | 主机数量(台) | 喷嘴数量(个) | 360旋转喷雾桩 | 不锈钢管线长度 (米) | 1 | 金星路(藕塘路→北二环)北往南 | 1 | 300 | 0 | 620 | 2 | 枫林路(金星路→爱民路)西往东 | 1 | 108 | 0 | 313 | 3 | 岳麓大道(金星路→银盆岭大桥)西往东 | 2 | 200 | 1 | 435 | 4 | 望青路(尖山路→岳麓大道)北往南 | 2 | 120 | 0 | 626 | 5 | 南二环(云栖路→猴子石大桥)西往东 | 3 | 570 | 1 | 1160 | 6 | 旺龙路(尖山路→麓松路)北往南 | 2 | 216 | 0 | 626 | 7 | 旺龙路(麓松路→尖山路)南往北 | 2 | 204 | 0 | 619 | 8 | 麓谷大道(望青路→枫林路)北往南 | 2 | 535 | 0 | 1110 | 9 | 麓谷大道(枫林路→望青路)南往北 | 1 | 290 | 0 | 620 | 10 | 岳麓大道(嘉运路→麓谷大道)西往东 | 3 | 485 | 1 | 1036 | 11 | 岳麓大道(麓谷大道→嘉运路)东往西 | 3 | 400 | 1 | 844 | 12 | 湘府路高架(先导路→湘府路大桥)西往东 | 2 | 288 | 0 | 878 | 13 | 东方红路(黄金大道→岳麓大道)北段 | 2 | 440 | 0 | 910 | 14 | 东方红路(黄金大道→岳麓大道)南段 | 1 | 250 | 0 | 530 | | 总计 | 27 | 4156 | 4 | 9797 |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5.26,说明: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设备部分的9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6,说明:设备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支付设备部分的1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1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38,说明:一年运营维护期满后,甲方根据成交乙方提供的水电费用清单及相应票据按实结算,水电费用累计金额如超过水电预算金额由成交乙方自行承担 4.2 收款账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湖南志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61*****8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质量保证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项目整体质保一年。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硬件设备维护等提供免费上门服务。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开始计算。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更换或维修;该项目实施期间所发生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 1、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项目验收小组应按照做好的验收前准备工作或拟定的验收工作方案,依据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等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要求对供应商在实施过程中保留的:(1)设备安装记录表:详细内容包括项目各分项工作详细情况;工作的具体内容;设备及配件数量和型号;安装后检查调试效果及结论报告;安装完工日期。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给采购人。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2月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其他要求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服务要求运营维护一年。 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结算方法 3.1、付款人:长沙市岳麓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3.2、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 3.3、 付款条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设备采购及安装竣工验收后支付90%,竣工验收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10%。 第二部分,一年运营维护期满后,甲方根据成交乙方提供的水电费用清单及相应票据按实结算,水电费用累计金额如超过水电预算金额由成交乙方自行承担;待一年质保完成后,水电户头由乙方负责过户至甲方指定单位。 4、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货物及材料,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产生的所有费用,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甲方不统一组织项目现场踏勘,如需自行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与望岳路交汇处诚兴园5栋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街道潇湘中路328号麓枫和苑5栋4001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