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宣县城乡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A分标中标结果更正公告质疑的答复函

武宣县城乡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A分标中标结果更正公告质疑的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广西洁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长凯路23号7栋602号
法定代表人:陈登连
授权代表:曾宗意
联系电话:151*****872
地址:南宁市长凯路23号7栋602号
邮编:******
广西洁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24年2月2日上午10时05分收到贵单位通过邮寄的方式递交有关于项目名称:武宣县城乡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LBWXZC2023-G3-*****-GXWP ,A分标中标结果更正公告的质疑函,我招标代理广西伟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根据采购人的意见及我公司认真核查,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武宣县城乡环卫一体化服务项目A分标中标结果更正公告“从业人员和属于小型企业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说法是错误的,对我们权益造成损害。
事实依据:
A分标中标结果更正公告里的“广西洁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A分标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和属于小型企业与事实严重不符”说法我公司认为不正确,歪曲事实。我公司在提交给代理机构的质疑询问答复函里已经明确我公司承诺的是事实,并同时提供了相关资料(见附件),证明我公司的情况符合政府采购关于中小企业的规定,情况数据是真实的。但采购人和代理公司既没有采信也没有经过核查就妄下结论说我司的“从业人员和属于小型企业与事实严重不符”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质疑事项2:本项目中标结果更正公告“经采购单位确认已影响到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性”理由不成立,事实依据不对,适用法律也不正确。
事实依据:
本项目我公司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的数据是真实的,是依据招标文件的中小企业的规定填报的;我公司投标文件里的中小企业数据的承诺行为是我公司经过的盖章确认的,这个数据不管对错又怎么会影响公平公正呢?中小企业声明是我公司投标时承诺的自主行为,我司对中小企业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此承诺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这自己的承诺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有什么法律依据呢?我司在投标文件里也承诺没有串标行为。如果项目投标人制作自身的投标文件填报数据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到采购的公平公正,更是无稽之谈。况且,本项目采购并不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从实际评分来看,我司的中标结果实际上并没有因声明是小型企业而中标。因此,“影响到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性”这一说法并不成立。
因此,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这条法律法规来下这个结论“经采购单位确认已影响到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性”,这个结论是错误的不正确的。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2的答复:
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通常具有相对较小的员工和经营规模。经核查,贵公司投标主体是广西洁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公司并未与分公司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分公司人员缴纳社保。广西洁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为93人,承诺属于小型企业,与投标文件资格审查中投标人提供的2023年9月份缴纳员工社保人数52人,以及对质疑情况提供的近期社保证明材料2023年12月份缴纳员工社保人数46人,严重不一致。
2、经核查,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贵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完成了在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组织的《2023年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专项检查》活动,贵公司作为大型企业参与检查,本项目于2023年12月28日发布采购公告,时间差距不足1个月,贵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小型企业,与事实严重不符(详见附件1)。
3、经核查,贵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为93人,承诺属于小型企业,与①在广西政府采购网2023年11月13日公告的“百色市田阳区农村公路管养承包服务项目”成交公告中,公示广西洁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从业人员为289人,属于中型企业。②在广西政府采购网2023年6月20日公告的“经开区辖区2023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后续运维管护服务采购”成交结果公告中公示该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从业人员为289人,属于中型企业,从业人员和属于小型企业严重不符,相互矛盾(详见附件2)。
4、经核查,通过查询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未获取到贵公司为小微企业信息(详见附件3)。
5、贵公司提供的事实依据:“从实际评分来看,我司的中标结果实际上并没有因声明是小型企业而中标。”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桂财采〔2022〕31 号) 的规定,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其服务为小型和微型企业承接的,对其最后报价给予20%的扣除,评标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评审价格分部分扣除时,分值差距巨大,已严重影响到了排名顺序及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性。
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92条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我公司认为不具备说服力,质疑事项1、2不成立,若贵公司能够提供项目所在地武宣县经济贸易局岀具的小微企业证明材料,可向我公司再次提交权威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伟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来宾市兴宾区红水河大道133号(滨江园东门旁)
电话:0772-*******
传真:0772-*******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伟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4年2月7日

标签: 城乡环卫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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