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城至昌明经济开发区同城化城市干道工程(一期)二标段
贵定县城至昌明经济开发区同城化城市干道工程(一期)二标段
工程项目 | 贵定县城至昌明经济开发区同城化城市干道工程(一期)二标段 | ||||||||||||||
招 标 人 | 贵定县贵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 | 贵州泰禾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开标时间 | 2016-04-20 | ||||||||||||||
开标地点 | 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中城建第十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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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标候选人 | 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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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标候选人 | 贵州鑫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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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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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说明 |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局11号令),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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