洣水茶陵县井和下车段岸坡治理工程一期合同公告

洣水茶陵县井和下车段岸坡治理工程一期合同公告

洣水茶陵县井和(下车)段岸坡治理工程一期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2月21日

合同编号:


洣水茶陵县井和(下车)段岸坡治理工程一期











施工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茶陵县水利局
承包人: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1月 日
一、施工合同协议书

采购人(发包人): 茶陵县水利局 (甲方)
供应商(承包人): 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茶陵县水利局委托茶陵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履行合同。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洣水茶陵县井和(下车)段岸坡治理工程一期
(2)采购计划编号:株茶财采计〔2023〕******
(3)项目内容:岸线全长2130m,工程措施长度1138m,防洪标准采用10年一遇,主要内容包括护坡、护岸及其他工程。
工程项目承包范围:洣水茶陵县井和(下车)段岸坡治理工程一期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包括图纸变更),具体以业主出具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供应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宋伟 。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00元
大写: 壹佰陆拾玖万元整
(2)具体见响应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总工期: 90 日历天(从监理人签发开工令的开工日期之日起计算)。
地点: 茶陵县湖口镇井和村
方式: 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验收合格、包安全文明施工等全过程的总承包方式 。
4.付款:
(1)本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支付;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送审价的80%且不超过中标价的80%;待工程结算经茶陵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后付至97%,其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无息支付。
(2)本合同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6 份,采购人执 4 份,供应商执 2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2024 年 1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茶陵县水利局

发包人: (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全文引用《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0年版)相应条款,本合同略。

























三、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采购人(发包人):茶陵县水利局。
1.1.2.3 供应商(承包人):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1.2.4 供应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宋伟,身份证号码: ,建造师注册编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码: 。
技术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职称系统编码: 。
专职安全员: ,身份证号码: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码: 。
1.1.2.5 分包人:不允许分包。
1.1.2.6 监理人:另行通知。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365日历天。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安全生产合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生责任承诺书及有关会议纪要和双方认可的文件等。
1.7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本项目监理机构(报监理人的)或茶陵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报发包人的)。
2 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在发出开工令之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以施工图为准,提供的用地期限在合同计划完工日期前。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其他施工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3.3发包人应在开工前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但发包人对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不承担责任。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2.8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2.8.1 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进入本项目施工场地的临时道路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由承包人修筑进场道路。施工场地内的征地、拆迁(若有)由发包人负责,并在承包人进场前负责办理好,在监理人发布开工令后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给承包人。
2.8.2 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施工用水和施工用电、电讯(通讯)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8.3 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外部道路通行权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发包人将予以协助。
2.8.4 与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关系的说明资料及相关协作关系合同的提交时间和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将与此有关的事项一并提交。
3 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4.11款约定,确定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4)按第11.3款、12.3款、12.4款约定,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5)按第11.3款、11.4款约定,确定工期延长;
(6)按第15.3款约定,发出变更指令,确定变更价格;
(7)按第15.4款约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9)按第15.8款约定,确定暂估列金额;
(10)按第23.1款约定,确定索赔额。
4 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它义务
4.1.10.1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前的7天内确保合同工程所需的设备、人员、材料进场到位。
4.1.10.2 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安全,无条件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指挥调度。
4.1.10.3 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需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等一切费用。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料场范围内开采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办理除临时用地手续以外的开采和运输等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4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报告。承包人提交上述报告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5 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做好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在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发包人的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对合同工程的影响。承包人为消除这些影响而采取的所有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6 承包人为办理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等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7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利行业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4.1.10.8 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每月驻工地现场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70%,否则承包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补充)、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补充)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1.10.9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依据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22〕54号)规定,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见附件一《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承包人在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见附件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作为受理质量监督手续必需资料。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4.2.1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金额10%的,接受银行保函或现金形式。
4.3分包
4.3.2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4.4 联合体
本合同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承包。
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补充)
4.5.5(1)同一施工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依据《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湘水办〔2017〕113号),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具备标后履约功能,施工、工程总承包标段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中标后将被自动锁定,在工程完工之前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再次投标。项目负责人变更见专用合同条款第4.7条。
(2)应保证项目负责人不兼任其它工程项目管理职务,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70%(招标人自行填写),否则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10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补充)
4.6.5应保证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不兼任其它工程项目管理职务,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70%(招标人自行填写),否则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10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补充)
4.7.1 补充:除非发包人要求或者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的,应按照壹万元人民币/次/人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7.2 补充:尽管承包人已按第 4.6.2 款的规定派遣了各类人员,若这些人员仍然不能满足合同工程的进度计划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更换)人员。承包人在接到通知14天内,增派(和或更换)的人员应到岗,否则,承包人应按照1000元人民币/人/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增派(和或更换)的人员到岗为此。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补充)
4.8.7 保障农民工工资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53号),承包人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补存、返还、监督等要求按照湘人社发〔2019〕53号文件执行。
(2)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规定,对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承包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并依规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承包人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人社部规〔2017〕16号文规定相关情形的,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3)根据“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茶政办发〔2018〕6号)”,承包人应遵守以下要求:
1)承包人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通过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并按照文件的相关要求落实有关内容和义务;
2)承包人应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平台,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承包人未按以上文件要求落实并保障农名工工资,发包人有权中止与承包人的合同,造成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在中止合同前,承包人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将从未付工程款中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除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合理预见的所有不利物质条件以外的其他物质条件。
4.11.3 补充: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合理预见的所有不利物质条件,视为承包人已预见其影响。承包人处理这些影响而采取的所有措施需要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虽然合同中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不利物质条件可能发生,而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的一切损失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不提供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设备。
(2)发包人不提供用于本合同工程的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承包人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并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的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力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应分摊到合同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发包人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7.3 场外交通(补充)
7.3.3本合同工程场外交通道路的通行情况、通行能力、标准、距离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考察确定,并对此负责,施工过程中不得阻碍水陆交通。同时承包人应负责与当地交通管理、城管、环保及卫生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并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8 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组织设计人将本工程设计采用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及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由监理人主持现场交验。交验后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任何因破坏或失准带来的站点修复、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14 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 7 天内批复承包人。
8.2施工测量
本款补充:
8.2.3 承包人必须按《水电水利工程施工测量规范》(DL/T 5173-2012)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测量,测量精度应满足要求。
8.2.4 在开工前实测工程部位的原始地形图或断面图,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测绘不同材料的分界线,并定期测绘收方地形图或断面图;工程竣工后,必须实测竣工地形图或竣工断面图。并按有关技术标准和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编制测量成果。
8.2.5 地形图和断面图的比例尺可根据用途、工程部位范围大小在1:200~1:1000之间选择。主要建筑物的竣工地形图或断面图,其比例尺应选用1:200,地质缺陷地形图应视面积大小确定比例尺。收方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200,大范围的收方图的比例尺可选用1:500或1:1000,但须经监理人批准。
8.2.6 断面测量间距可根据用途、工程部位和地形复杂程度在5m~20m范围内选择并报监理人批准。原设计断面图必须测量,地形变化处应加密测点,测点间图上距离应不大于3cm,断面宽度应超出工程部位边线5m左右。有特殊要求的部位按设计要求执行。在实测的地形图上截取断面数据绘制断面图时,断面图的比例尺应不大于地形图的比例尺。
8.2.7 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定期测算已完成的工程量,工程量的计算应以测量收方的工程量计算成果为依据。
8.2.8 承包人应在进行施工区原始地形测量、竣工验收测量前7日通知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和设计人参加,参加测量的人员应代表合同各自的当事方对测量原始记录和成果签字确认。若一方对成果有疑义,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复测;若复测后仍存疑义,疑义提出方可以自行组织测量或委托第三方测量。施工区原始地形测量成果没有得到上述各方共同确认的,监理人不得签发开工通知。竣工测量成果没有得到上述各方共同确认的,承包人不得申请合同工程完工结算。
8.3基准资料错误责任(补充)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及时进行复核,发现错误及时通知发包人,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补充)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免费提供一切协助。同时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与安全有关的资料,所有资料均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其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等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1)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区域内应清洁卫生,各类规章制度、工作规程及工程情况、进度报表等清晰美观并张贴。
(2)施工现场设置合同工程标志牌,在混凝土拌合、预制、现浇和防渗墙、灌浆工程制浆、施工等各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识牌,载明有关配合比、强度、尺寸等技术参数。
(3)施工组织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岗位责任明确,各作业面人员、施工设备各行其是、有条不紊,工序流畅。
(4)施工现场清洁整齐、规范有序,各种材料分仓堆放有序、标识清晰,施工设备合理定置,无乱堆乱弃、乱停乱放现象。
(5)质量、安全、水保、环保等措施到位。
(6)施工现场张贴有关工程建设目标、施工管理的标语、横幅,体现施工企业经营理念、文化氛围。
(7)施工人员现场施工着装整齐、统一,标志牌佩带规范、标识醒目,安全防护设施佩戴齐全,作业操作规范、熟练。
(8)协调好施工工作与当地政府及村民的关系,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做到与地方和谐相容,睦邻友好。
承包人为达到上述要求而需支出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人将不定期对此进行检查,每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给予 500 元/处的罚款。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100 mm的雨日超过 1 天;
(2)风速大于 24.5 m/s的 10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38 ℃的高温连续超过 3 天;
(4)日气温低于 -3 ℃的严寒连续超过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中雹和10mm的大雪持续5天以上;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以湖南省气象局发布的气象资料为准。
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1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1%计算。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本合同工程不支付工期提前的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由监理人认定的情形 。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由监理人认定的情形 。
13 工程质量
13.7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率100% 。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按现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标准;优良标准为:按现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标准。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无。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3.9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补充)
13.9.1 发包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充分理解可能对施工作业的影响并提供方便。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9.2 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工程质量、材料和设备不合格的,检测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设备的卸车、场内运输、保管、二次装卸车、仓储等。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全部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15 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 本合同工程如有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量而调整合同单价。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第15.4.3项修改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供参考时,则按下述方法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材料、风、水、电、人工工资的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最终所报数字为依据,如投标文件中没有此种材料价格,则以发包人认可的实际采购价为准;有关费率采用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最终单价分析表中相关类别项目费率;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用量以 发包人认可的实际发生量为准 ;变更单价按以上原则计算后整体下浮(合同价格/招标最高投标限价)*100% %;若以上定额没有可供参考的,可参照其他行业有关预算定额和机械台时、台班费定额确定计算变更单价后整体下浮 (合同价格/招标最高投标限价)*100 %。”
15.4.4 补充:变更部分最终结算单价以财政评审或审计核定为准。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无 。
15.6 暂列金额
补充:本合同工程暂列金金额按工程量清单的规定。暂列金额的使用需通过发包人批准。
暂列金额主要用于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的使用需通过发包人批准,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8暂估价
本工程 无 暂估价。
16 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合同执行中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合同价格。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本合同实施期间,只有在国家发布对企业允许列入工程造价的税率进行调整时,才允许调整本合同的税金。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6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错误和遗漏,不应免除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责任和义务(注:工程量按实计算)。由于承包人在自身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错误和遗漏,均不予纠正。并执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07)的规定。
17.1.7 监理在计量时发现有申请完成的工程项目中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工程未完成,则该项目暂不予计量并通知承包人继续完成相关工程。待该项目及所有相关工程均已完成并符合技术要求后再给予计量。承包人必须如实申报工程数量,若发现虚报工程数量,发包人有权对虚报的工程量进行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发包人在必要时有权对承包人已取得的任何签证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包括已计量支付的内容)。在发包人的要求下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调查、核实,为调查核实提供一切方便。如经核实有虚假成份,则涉及计量方面的虚假按本款上述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尽管签证书中有发包人人员的签证,承包人也不能免除此类处罚。且调查、核实工作所耗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核实结果不存在虚假成份,则此次调查、核实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补充)
承包人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数量: 4 份。承包人必须将企业基本账户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帐户,发包人拒绝将工程款支付到企业基本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本款补充:“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按照茶陵县政府规定及发包人内部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
对于下述两种情况,承包人应予以充分理解,并视为按期支付:
a. 如果该月进度付款证书的付款金额小于 叁拾 万元,此笔付款累计至下月支付;
b. 本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支付,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送审价的80%且不超过中标价的80%;待工程结算经茶陵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后付至97%,其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无息支付。
17.4质量保证金
17.4.1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审定总额的3%,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发包人向承包人一次无息返还。
17.5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4 份。
17.6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4 份。
17.7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所需一切资料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竣工验收;验收条件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要求,验收程序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规定。
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合同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人主持。
18.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3.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
18.5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无阶段验收。
18.6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工程档案(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档案验收),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
18.7竣工验收
18.7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 需要 竣工验收鉴定。
18.8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无 。
18.9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 无 ;费用承担: 无 。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365日历天 。
19.7保修责任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 365日历天 。
保修范围: 按现行国家、湖南省、株洲市相关要求执行 。
保修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
20 保险
20.1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由承包人自定。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应为其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员工伤事故险,投保费由承包人摊入有关工程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承包人自行确定 。
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2 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应为其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由承包人摊入有关工程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承包人自行确定 。
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本合同工程由 承包人 负责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负责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按保险合同执行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不低于100万元(具体以合同谈判约定为准) ;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本合同工程由承包人负责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负责在出现保险事故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并于24小时内向发包人和保险公司报案,并向发包人和保险公司提交所需资料,同时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承包人索赔不力,造成保险赔偿差额,则差额部分除免赔额外均由承包人承担。
20.5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承包人需根据湖南省水利厅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购买安责险,并按照文件的相关政策要求贯彻落实;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根据湘水发〔2019〕5号有关规定执行。保险期限: 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 。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开工令发布后14天内 。
保险条件: 保单副本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的费用 ;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无 。
22 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补充:(7)承包人按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未按时进场或未按时破土动工。
(8)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进度滞后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1.2.2项中的控制性进度15天(日历天)以上。
(9)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承包人工地停工10天(日历天)以上。
(10)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含采购阶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补充:(7)承包人在签署了合同协议书之后,必须保证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日期到场,以保证工程顺利开工。若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或未按发包人指定时间成功破土,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
(8)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进度滞后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1.2.2项本合同施工控制性进度15天(日历天)以上,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
(9)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承包人工地停工10天(日历天)以上,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
(10)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含采购阶段)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中扣除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以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1)未按投标文件承诺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发包人有权取消合同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满足本合同条款第4.5条和4.6条的相关规定的,承包人应按每人每天人民币1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2)项目负责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无故缺席发包人或监理人组织的每月例会的,承包人应按人民币5000元/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出现严重违约,发包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中途解除本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书后 10 天内无条件退场,并在退场前将与本合同工程及已完工程有关的全套技术经济资料及质量保证资料完整地移交给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另就退场后续事项的处理约定如下:
(1)已完工程量合同价款的结算: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按实际进度对应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报价和进度款支付比例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承包人未将与本合同工程及已完工程有关的全套技术经济资料及质量保证资料完整地移交给发包人的,或未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清退场内人员的,发包人将不予给承包人办理已完工程量的价款结算。
(2)承包人发生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与发包人无关。
(3)承包人运入本项目工地内的材料、机械设备、设施,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工地,无条件由发包人征用,发包人将按同期市场最低租赁价格支付承包人使用费。
(4)如承包人不在限期内清退场内发包人认为必要退场的材料、设备设施的,发包人在进行证据保全后,有权处置承包人滞留在施工现场的材料、机械设备、设施及其他资产,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2.4 违约金的使用(新增)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所产生的违约金和罚款,发包人将用于工程或奖励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期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24 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双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 补充条款
25.1主要人员的更换
中标后,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变更条件的,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完成变更通过,且更换后的相应人员的资格等不得低于被更换的人员。
25.2 工程计量与计价
25.2.1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必须通知监理、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到现场验收计量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工程量需施工、监理、发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25.2.2工程结算单价以承包人响应文件已标明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为准,没有类似单价的,则由承包人申报、监理审核、发包人确认的单价为准;工程结算总价以茶陵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结果为准。
25.3 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20﹞283号)文件执行,一般设计变更按照《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一般设计变更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水办﹝2022﹞22号)文件执行。
25.4 农民工工资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将工程进度款的25%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75%拨付至承包人的基本账户。
















五、图纸

另册提供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见供应商(承包人)响应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洣水茶陵县井和(下车)段岸坡治理工程一期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 茶陵县水利局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等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建造师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建造师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建造师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该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 (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洣水茶陵县井和(下车)段岸坡治理工程一期
工程项目地址:茶陵县湖口镇
发包人(甲方):茶陵县水利局
承包人(乙方):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人。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和本工程施工合同同时使用,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 (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
为减少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尽可能地恢复环境自然植被面,本项目发包人茶陵县水利局(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湖南金森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签订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
2、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和“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组织对乙方的施工现场和施工驻地进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各种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问题。
5、凡发现乙方在施工现场和施工驻地有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行为,甲方应责令乙方及时整改,若情节严重,甲方应及时上报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并认真执行。
2、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 、“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及“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增强全员环保意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的环保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包括临时雇请的雇佣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从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雇佣人员),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入有责。项目经理是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机构,应配备专职环保监督员,专职负责本合同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检查工作,有权发布指令,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事件发生。
三、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不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并视其情节对乙方批评、罚款:
1、情节轻微者,甲方可对乙方予以通报批评;
2、累计三次因环境问题被有关方面通报批评,或情节严重,甲方可向乙方处以 伍 万元罚款。
本责任书和施工合同同时使用,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 (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治理工程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