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财政局关于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智慧图书馆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智慧图书馆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智慧图书馆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HCG2023C-053
二、项目名称: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智慧图书馆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18号附11号2-6
被投诉人: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地 址: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58号,金华市金东区环城南路99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710室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对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智慧图书馆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HCG2023C-053,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2日收到该投诉书及相关资料并于当天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答复函没有明确回复质疑问题,我司投诉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及内容错误,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没有对货物制造商相关中小企业信息进行明确声明,不符合本项的资格要求,我司投诉中标供应商在不符合资格要求的情况下违规中标。事实依据:在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序号 31”中已明确,本项目属性为货物类,对应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且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而根据本项目中标公告附件中的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公示,该声明函仅以投标人的名义进行声明,但并没有按照采购文件中所要求“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声明”进行货物制造商逐项声明,且按照货物类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规范要求中“标的名称”应该填写提供的货物名称,而非填写本项目名称,所以该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属于无效响应。本项目属于货物采购项目,符合中小企业标准应该是包含了“产品制造商”的,而不仅仅只是投标供应商本身,且需要声明提供产品的制造商都必须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并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列出货物制造商的相关信息并逐项声明承诺。故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需要一一的列明本项目采购产品清单的内容 (包括 1、智慧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系统,2、大数据展示电子屏,3、电子书借阅机)并逐一的声明货物制造商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人员数量。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就是属于资格项审查材料,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明显不符合政府采购项目的规定要求,属于资格审查项无效响应,那么中标供应商就应该不符合本项目的中标资格。另我司投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数据,为了谋取中标,提供虚假数据及声明,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影响本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严重侵犯我司的利益,详见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和其它项目中标公告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法律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 附件1 《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要求:“货物类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每个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所有标的货物制造商都应该属于中小企业,然后逐项声明”。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1.请求相关部门根据以上所列举的事实情况,依法开展对本项目的评标过程及结果监督与审查。请求2.请求废除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中规定“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要求,现场合格供应商 6 家的情况下,应该顺延第二名供应商中标。请求3.请求相关部门对中标供应商的真实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进行调查核实,如投标供应商涉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被投诉人金华市采购中心与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未就以上投诉事项进行答复。
相关供应商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关于投诉我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及内容错误的答复说明:我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要求,正常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中不存在格式及内容错误的问题。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要求如下图所示(图略)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正文内容的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资格前提是“投标供应商”。我司提交的材料无误。投诉书中“事实依据”中引用的“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系来自《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内容(参见下图),并非本项目采购文件正文要求内容。在本项目采购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并不存在投诉书中引用的“填写规范要求”,亦未如投诉书所列对“标的名称”的填写内容进行明确要求。投诉书中所列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多项要求,均为投诉方自认为“应该”提供的内容,并无事实依据。我公司根据常规理解和通用做法,已对“标的内容”做出明确响应,所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项目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
2.关于投诉我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答复说明:我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我方提供货物中“大数据展示电子屏“和“电子书借阅机”品牌为“视颐”,制造商为上海视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也是我司的代工企业。该制造商为小微企业(证明材料参见附件1截图),满足货物制造商中小企业的要求。我公司声明内容中关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均为真实数据(证明材料参见附件2审计报告),根据中小企业认定办法,我公司完全符合中小企业认定。
综上所述,我公司完全依法依规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不存在提交材料格式及内容错误,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JHCG2023C-053),2023年10月13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1月8日09:30开标,共有6家供应商投标,11月8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预算158万元,中标价148万元。本项目已经签订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
第一章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R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二章招标需求
序号 | 采购项目内容 | 数量 | 预算金额(万元) | 简要技术要求、用途等 | 备注 |
▲1 | 智慧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系统 | 1套 | 158 | 详见“技术参数”部分 | 核心产品 |
2 | 大数据展示电子屏 | 1套 | 详见“技术参数”部分 | ||
3 | 电子书借阅机 | 2台 | 详见“技术参数”部分 |
三、资格审查记录表和符合性审查记录表显示:本项目共有6家投标供应商,均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四、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开标一览表》显示:五、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
六、本项目评审报告显示: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得分为68.7分,排序第一;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最终得分为61.59分,排序第二;杭州潮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最终得分为58.5分,排序第三;杭州安彩恒科技有限公司最终得分为47.37分,排序第四;重上海万方数据有限公司最终得分为40.8分,排序第五;成都杰丹贸易有限公司最终得分为34.44分,排序第六。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唯一中标候选人。
七、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在中标公告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中标供应商的格式响应错误,不符合本项的资格要求,我司质疑中标供应商在不符合资格要求的情况下提供虚假材料响应中标。
被投诉人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答复:对于投诉事项1:本次招标活动采用全流程在线电子化招投标和开标评审活动,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明确承诺“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并通过本项目评审委员会的审查。此质疑不成立。
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于2024年1月17日向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寄送《政府采购协助调查函》,于2024年2月8日收到回复,核实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责任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中小微企业范围。2024年1月18日本机关向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寄送《政府采购协助调查函》,截至2024年2月18日,尚未收到相关回复。
九、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我局于2024年1月25日向上海视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协助调查函,请其确认是否生产制造型号为“SYPJ4935BH”的“视颐”品牌大数据展示电子屏以及型号为“SY4310h”的“视颐”品牌电子借阅机。于2024年1月31日收到上海视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回复,核实生产制造型号为“SYPJ4935BH”的“视颐”品牌大数据展示电子屏以及型号为“SY4310h”的“视颐”品牌电子借阅机均为该公司生产制造。
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核实,该项目共有6家投标供应商,其中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上海万方数据有限公司、杭州潮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附件1 《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要求:“货物类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每个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所有标的货物制造商都应该属于中小企业,然后逐项声明”。经查,该项目投标人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标的名称”一栏错误填为该采购项目名称“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智慧图书馆建设项目”,未完整列出本次招标所有货物(包括 1、智慧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系统,2、大数据展示电子屏,3、电子书借阅机),也未列出本次招标货物大数据展示电子屏及电子书借阅机的制造商及其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人员数量等相关信息。
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确认,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中小微型企业范围。经核实上海视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确有生产制造型号为“SYPJ4935BH”的“视颐”品牌大数据展示电子屏以及型号为“SY4310h”的“视颐”品牌电子借阅机。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1.3.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结合现有证明材料,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情形,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另投诉人主张“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数据,为了谋取中标,提供虚假数据及声明,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但未提供相关具体证据材料。经本机关核实,未发现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内容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2、处理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智慧图书馆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HCG2023C-053)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鉴于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2024年02月26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金华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3、联系电话:0579-********
附件信息:
标签: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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