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中医院设备采购-中医优势专科建设项目合同公示
安顺市中医院设备采购-中医优势专科建设项目合同公示
安顺市中医院医疗器械购销合同
甲方(需方):安顺市中医院
乙方(供方):贵州省医疗器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本协议。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根据国家规定,相互提供合法、有效、齐全的证件并加盖企业红色公章,以保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如因一方证照、资料不全或无效等因素,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责任方负全部责任。
一、产品内容和成交价格: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成交单价(元) | 生产厂家 | 注册证号 | 数量 | 备注 |
多频振动排痰机 | BRS-ZDPT-Ⅰ | 台 | *****.00 | 安阳贝瑞思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豫械注准202*****085 | 1 | |
干扰电治疗仪 | LGT-2800V2 | 台 | ******.00 | 广州龙之杰科技有限公司 | 粤械注准201*****137 | 4 | |
激光磁场理疗仪 | XY-JGC-III | 台 | ******.00 |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豫械注准202*****716 | 2 | |
上肢康复机器人 | EM-BURT02-01 B | 台 | ******.00 | 埃斯顿(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苏械注准202*****951 | 1 | |
生物反馈助力电刺激仪 | XY-K-FKZL-II | 台 | ******.00 |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豫械注准202*****097 | 2 | |
微波治疗仪 | N-6200C | 台 | ******.00 | 江苏诺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国械注准201*****512 | 1 | |
下肢外骨骼步行康复器 | UGO223 | 台 | ******.00 | 杭州程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浙械注准202*****103 | 1 | |
熏蒸治疗机(单头) | LXZ-200S | 台 | *****.00 | 杭州立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浙械注准201*****199 | 2 | |
熏蒸治疗机(双头) | BQ-XZY-2 | 台 | *****.00 | 安阳国医扁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豫械注准202*****258 | 1 | |
言语障碍康复评估训练系统 | XY-YYZ-01 | 台 | ******.00 |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豫械注准201*****659 | 1 | |
子午流注低频治疗仪 | ZWLZ-VI | 台 | *****.00 | 北京佳时正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京械注准*******0318 | 1 | |
七段位手法床(多体位治疗床) | XY-K-SF-7 | 台 | 57800.00 |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豫械注准20212150014 | 2 | |
深部(层)肌肉刺激仪 | LGT-1300 | 台 | 29600.00 | 广州龙之杰科技有限公司 | 非医疗器械 | 2 | |
冲击波治疗仪 | XY-K-MEDICAL-A | 台 | 298000.00 |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豫械注准20192090808 | 1 | |
电脑恒温电蜡仪 | XYL-VIIC | 台 | 118000.00 |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豫械注准20222090091 | 1 | |
电热针治疗仪 | ZAMT-7140型 | 台 | 116000.00 | 山东前沿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 鲁械注准20192200732 | 2 | |
红外偏振光治疗仪 | LGT-3600B | 台 | 148000.00 | 广州龙之杰科技有限公司 | 粤械注准20142090050 | 1 | |
脊柱减压牵引系统 | SDS B200 | 台 | 676000.00 | 安徽瑞德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皖械注准20232090122 | 2 | |
经颅磁治疗仪 | S-100 | 台 | 398000.00 | 深圳英智科技有限公司 | 粤械注准20182090783 | 1 | |
空气波压力治疗仪 | XY-K-WIC-3A | 台 | 29800.00 |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豫械注准20192090807 | 1 | |
神经肌肉低频电刺激仪 | XY-K-SISS-D | 台 | 16800.00 |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豫械注准20202091614 | 1 | |
远红外理疗床 | ALC-1 | 台 | *****.00 |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豫械注准20202091610 | 1 | |
低频脉冲痉挛肌治疗仪 | BQ-JLJ-2 | 台 | 16800.00 | 安阳国医扁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豫械注准20232090301 | 1 | |
智能督灸床 | XY-JLC-III | 台 | 71600.00 |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豫械注准20222200097 | 2 | |
合同金额:大写金额伍佰柒拾壹万壹仟元整,小写金额:5711000.00元。 不含税金额:5053982.3元,税额:657017.7元 |
二、交货方式及地点:
合同签订后,乙方根据甲方需求,30日内按要求免费送货到甲方医疗器械库房并验收,乙方未经甲方设备科同意不能擅自将医疗器械直接送往临床科室使用,如果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纠纷由乙方全部承担。
三、质量及技术标准:
1、乙方所提供产品必须是全新的,质量保证符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及有关质量要求。
2、医疗器械必须附产品合格证、注册证、生产厂家资质。
3、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4、医疗器械及外包装上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标明产品注册证编号。
5、若为进口产品需有中文标识及其他相关证件。
四、付款方式及质保约定:
1、中标金额:5711000元(大写:伍佰柒拾壹万壹仟元整)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中标金额的50%作为预付款,待全部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剩余50%尾款。
2、乙方对产品提供 5 年的质保期(含5年耗材)。质保期从甲方验收合格,签订验收单日期开始计算。质保期内非因甲方人为原因而出现货物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负责保修、包换或包退,并承担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和不能调换,按不能交货处理。
3、签订合同前乙方缴纳中标金额的2%至甲方指定账户,待所有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1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返还。
4、质保期内单台设备反复多次出现故障,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新设备。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乙方货款,每逾期一天的,甲方应按应付货款的万分之一支付乙方违约金。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如期发货,逾期未超过15天的,每逾期一天的,乙方应按未发货或未按期发货的货物价值的万分之一支付甲方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可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交通费等)。
3、乙方必须确保所提供产品的质量是合格的,提供产品的资质文件(三证)是与产品相符的,若因产品质量或资质文件造成的医疗事故纠纷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完全承担。
4、乙方的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如高于市场价格甲方根据询价比价小组意见,结合市场最低价格酌情支付。
六、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合同自签订日期起 5 年内有效,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无故单独终止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终止的除外。若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或未完全履行合同,则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交通费等)。
七、其他条款:
1、其他约定: / 。
2、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惠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签订合同时还应提交供应商和产品厂家资质、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质量保证书、反商业贿赂承诺书等。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 :安顺市中医院 乙方:贵州省医疗器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购销廉洁合同
甲方(医疗卫生机构):安顺市中医院
乙方(销售机构):贵州省医疗器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销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医药产品。
二、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医药产品购销合同验收、入库制度,对采购医药产品及发票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三、甲方严禁接受乙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被迫接受乙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四、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乙方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用量信息,或为乙方统计提供便利。
五、乙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药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六、乙方指定 龙海 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药产品,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
七、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乙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合同作为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方纪检监察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一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安顺市中医院 乙方(盖章):贵州省医疗器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医疗器械质保协议书
甲方(需方):安顺市中医院
乙方(供方):贵州省医疗器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真诚合作、互守信誉、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愿就乙方销往甲方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医药产品达成如下质量保证协议:
一、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及有关质量要求。
三、乙方承担甲方医疗器械及医疗器械质量所发生问题(经法定质检部门确定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责任。
四、甲方按规定要求储存、搬运、销售乙方所售的体外试剂产品、医疗器械及医疗器械附件产品,因甲方储运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五、其他约定: / 。
六、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 5 年。
甲方(盖章):安顺市中医院 乙方(盖章):贵州省医疗器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标签: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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