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提质工程训练塔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合同公告

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提质工程训练塔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合同公告

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提质工程训练塔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2月28日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SYXFCG-2024-03

采购人(全称): 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甲方)

供应商(全称): 湖南新豪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提质工程训练塔升级改造工程项目

(2)采购计划编号: 邵财采计[2024]******

(3)项目内容: 本项目为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提质工程训练塔升级改造工程项目,位于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包括六层至屋顶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电气安装工程、消防安装工程及1 台电梯采购及安装(具体详见本项目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4)项目负责人: 邓旭鹏(身份证号:430*****810*******) 。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

大写: 壹佰陆拾捌万叁仟肆佰陆拾元整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固定 。

(4)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

全额付款:如下

预付款: 项目进场一周后,支付的合同总价的 30% 预付款

分期付款: 工程款按工程进度付款,项目进场一周后,支付的合同总价的 30% 预付款; 施工完成至 60%,发包方按合同付至 50%(含预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 80%,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支付结算总金额的 97%,其余 3%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缺陷则完全结清。 验收不合格不支付款项,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质保出现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成本补偿: (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绩效激励: (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日期: 2024 年 02 月 26 日,完成日期: 2024 年 06 月 06 日。

总日历天数: 100 天。

(2)地点 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3)方式: 施工总承包

(4)履约担保: 中标金额的 8% 。

(5)质量保证金: 竣工结算审定总金额的 3% 。

4.合同验收

(1)验收主体: 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

(2)验收方式: 由业主组织验收工作 。

(3)验收标准: 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

5.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

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成交通知书

(4)响应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

(6)磋商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2月26日 生效


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 采购人执 叁 份,供应商执 叁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2024 年 02 月 26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附件:具体标的明细、分包合同等。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政府采购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盖章) :


第二节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成交通知书;

5)磋商后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澄清问题的来往文件;

6)响应文件及其附件;

7)补充通知;

8)磋商文件及其答疑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设计图纸;设计变更

1.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含工程报价单) 及其补充说明;

2.双方核对完成的工程预决算书;

3.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包方采购过程来往的函件;

4.合同终止前洽商、变更等和发包方签署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廉政管理协议书。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或发包方选 择指定为准。本合同承包方每页都必加盖公章,表示其对该页的全部内容认同。

11)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详见施工总平面图。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详见施工总平面图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详见施工总平面图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 包 人 对 工 程的 技 术 标 准 和 功 能 要 求的 特 殊 要 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成交通知书

(4)响应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

(6)磋商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10 天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两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详见图纸目录。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方案、施工进 度计划、施工总平面布置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开工前;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一式三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4 天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开工前做好技术交底及图纸会审工作,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建设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及监理人等有关单 位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5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地现场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甲方现场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程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经理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地现场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总监或总监代表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指定的道路为出入现场交通道 路,周边矛盾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本项目工程施工红线范围内属场内交通,范围外属场外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红线范围内施工道路均由承包人负责修建,若损坏应负责及时修复。承包人负责修建、 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现场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交通及其他设施。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按 通用条款规定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 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限本工程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条款规定。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 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规定。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据实调整合同价款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超过 10%的部分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由发 包方指定接入点,需满足施工要求,超过红线50 米外的管道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 包人承担费用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否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国家及省市文件规定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叁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自行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后28 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双方另行约定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邓旭鹏 ;

身份证号: 430*****810*******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贰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湘243*****1205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湘243*****1205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湘建安B(2023)*******

联系电话: 176*****999

电子信箱: **********@qq.com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作为承包人在项目的授权代表, 全面履行本 项目的建筑安装承包管理职责,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限,履行合同的职责; 承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 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章、签署后报发包人, 视为 有效文件;项目经理按发包人书面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依据合同发出的书 面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发包人或监理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可采 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后24 小时内向发包人送交 书面报告,按程序审批确认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不得少于 20 天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 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 通用条款规定。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500 元/次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处以3 万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 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同3.2.3 条款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

7 天。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经承包人项目经理 及发包人现场代表批准。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支票或本票或汇票或保函形式,成交 金额的 8%。签订合同前成交方需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在合同期限内,成交方未按编纂质量要 求和序时进度要求完成项目任务,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且履约金不退, 一切损失由成交方自负。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免费 提供办公和生活场所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 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隐藏工程施工记录 ;

(2)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

(3) 分项、分部工程的实际进度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合格。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提前 24 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满足相关部门要求; 除法 律明确规定由发包人承担的事项外, 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所有工 作事项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该方面全部工作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该方面全部工作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 6.1.5 执行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位。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在工程开工7 天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 天。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 天。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前72 小时。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 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72 小时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1 .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 小时; 3.不可抗力;4.合同中约定监理人、发包人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 天内, 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 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 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逾期不予答复,承包方即可视为延期 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含签证顺延工期)推迟交付的, 承包人按每延迟 1 天承担违约金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五计算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扣取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 5%,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含签证顺延工期) 推迟交付使用时间超过 30 天的,发包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规定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日降雨量大于 100 mm的雨日超过 1 天;

(2) 风速大于 24.5 m/s 的 10 级以上台风灾害;

(3) 日气温超过38 ℃的高温连续超过 3 天;

(4) 日气温低于-3 ℃的严寒连续超过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中雹和 10mm 的大雪持续 5 天以上;(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以湖南省气象局发布的气象资料为准。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按通用条款规定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材料或设备报验要求确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试验与检验费用的约定: 由发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本工程相关的质量检测业务书面委托合同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检测费用(其中:检测不合格工程的复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如有,承包人、发包人双方再约定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本工程必须严格按图施工, 如需变更设计,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由设计部门出具设计变更通知, 交由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施工, 否则一律不予认可,且由施工单位承担因擅自变更产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本工程凡涉及费用增加, 施工单位必须按程序先报方案及增加费用的造价分析, 经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后方可有效。(2)凡属工程签证, 均由施工方及时申报,监理方、业主方共同审查签证才能为有效签证。(3)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按收到报告后 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长并且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 计量结果有效并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因工程缺项或漏项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他工程量发生变化时, 其相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规定调整: 因设计造成缺项或漏项的按程序签订, 其材料价格按中标合同中的材料价格执行, 中标合同中没有的材料按邵 阳造价站发布的同期材料预算单价执行(邵阳造价站没有发布的以采购人与承包人共同询价为准)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 天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 天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 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 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 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 人审查,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 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 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 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 )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 应当提前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 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 天内, 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 或分包人的, 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 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 天通知发包人, 并提交暂估 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 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 天向监 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 天内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 或提

出修改意现,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备存。

第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 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并经双方共 同签字确认的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调整。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涨、跌幅超过邵阳市建设工 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邵阳建设造价》材料预算价格的 5%时, 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进行调 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基准价格为招标时发包人编制招标控制价采用邵阳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邵阳建设造价》材料预算价格计取, 缺项的部分材料 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共同询价为准计取 。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除钢材、电缆、水泥、商品砼价格调整外的一切风 险 。

定额依据:执行湘建价【2016】160 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 指数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采用一般计税法计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湘建价【2019】 47 号文《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税额税率和材料价格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 湘建价〔2020〕56 号文件关于印发 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2020 年《湖 南省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2020 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 2020 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20〕46 号文《关于机械费调整及有关 问题的通知》;湘建价〔2019〕47 号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 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 材料价格执行邵阳市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协会颁发的第五期(10 月) 《邵阳工程造价文件》发布的材料综合预算价格。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合同总价的 30% 。

预付款支付期限: 项目进场一周后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审计核实的工程量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协议书条款执行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a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工程款按工程进度付款,项目进场一周后, 支付的合同总价的 30% 预 付款;施工完成至 60%,发包方按合同付至 50%(含预付款) ,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 的 80%,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支付结算总金额的 97%,其余 3%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无 质量缺陷则完全结清。 验收不合格不支付款项,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质保出现问题的,按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以工程量实际发生为准。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 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工程款按工程进度付款。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规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7 天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7 天。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7 天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竣工验收前应先进行竣工预验收,其它验收程序参照竣工验收标准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 行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通用条款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方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方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15 日历日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竣工结算报送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三方确认的审计结果出具后 30 天内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以 12.4.1 付款周期的约定为准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承包人提出申请,由监理方组织发包人及承包人 共计协商。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3 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满后 7 天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2 个月(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 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合同结算价的 3%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一年。保修期内,设备发生问题,在发包方提出维修要求后,2-4个工作日内由承包方进行维修、更换,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都由承包方负责。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 小时。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 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 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若发包人出现上述违约行为, 发包人按每延迟 1 天承担违约金按合同总价万分之 五计算。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 5%。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 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将合 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禁止承包人将项目整体或主体部分转让给他人, 禁止将项目肢解分别转让给他人; (2)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 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拆)除不合格工程; (4)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 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己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 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 (6)未按安全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施 工;(7)文明施工不符合省、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因承包人原因引 起的暂停施工, 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 且承包人在收到

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3 天内仍未复工的, 视为第(5)款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

同的情形。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8)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 或监理人

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 7 天内仍不能复工的,视为承包人放弃继续履行合


同的行为,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新的施工方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 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工程有关文件。发包人组织新的施工方继续使用前

述材料、设备、临时工程、工程有关文件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

任。若承包方出现上述违约行为,违约金额按合同的 5%计算。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按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结算造价的 60%与承包人进 行结算,承包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按要求退场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 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以原采购价为基础进行协商。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⑴. 湖南地区发生 6 级以上的地震; ⑵. 邵阳市地区持续 1 天 10 级以上的大风;⑶. 邵阳市地区持续降水24

小时且降雨量为210 mm 以上;⑷. 邵阳市地区 39 摄氏度以上并持续 3 天的高温天气;⑸. 其它:政府部门发文禁止施工的情况。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56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 18.1 执行。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18.3 执行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承包人自行决定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发包人或承包人应在变更保险合同 24 小时内书面通知 对方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邵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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