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机关事务中心公务车辆加油服务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长沙市天心区机关事务中心公务车辆加油服务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GK-202*****003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天心区机关事务中心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公务车辆加油服务项目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202*****003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公务车辆加油服务项目 车辆加油服务公务车辆加油服务,具体详见采购需求1*******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壹拾陆万贰仟玖佰贰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元/年(具体按实际发生额结算,该项目优惠率3.09%,乙方开展的所有油品促销优惠活动和政策,甲方均可无条件享受。)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3-07 —— 2025-03-06

3.2 履行地点:中国石化所属加油站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甲方公务车辆到乙方定点加油站现场加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甲方在乙方开户并办理一套加油卡,公对公转账预付加油款,将钱充入主卡对副卡进行分配,甲方车辆据实支付加油。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兴蓉支行(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430*****35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乙方所经销油品必须全部从国家正规炼油厂、国有石油公司采购,定期将燃油送检或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抽检,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确保燃油质量。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检验检测报告或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现场提出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应立即将有争议的油品检验样封存送交加油地质检部门或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双方都应接受,但乙方向送检人员行贿或有利害关系的除外。检验费由提出质量异议的乙方预付,如检验结果为油品质量、数量存在问题,检验费由乙方承担,如油品质量、数量不存在问题,检验费由甲方承担。

5.3.3甲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结合用户体验、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对乙方所属加油站点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考核结果作为验收的依据。

5.3.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6.1.1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全力配合。

6.1.2甲方不得在乙方定点加油单位以外的单位进行用油的采购。甲方应当维护乙方定点加油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6.2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6.2.1乙方承诺并保障甲方加油卡仅对甲方指定车辆加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甲方计划外车辆和车辆油箱以外的任何容器加油,并只认加油卡加油。如发生违规加油(不核对车牌加油、油卡购买其它物品等),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2.2乙方应妥善保存燃油采购的相关资料,包括高清电视监控的视频资料(至少保存三个月以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2.3乙方应成立长沙市天心区机关事务中心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服务团队,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队伍,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加油明细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提供的服务团队人员及加油站信息必须明确,便于主管部门、用油单位与其进行联络。服务期内,如服务团队人员及加油站信息发生变化的,投标人需在30日内向甲方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6.2.4乙方所辖加油站应提供24小时加油服务。

6.2.5乙方所辖加油站应按实际加油量进行结算,严格对照车辆号牌加油,严禁用加油卡购买或换取油票、现金,物品等。

6.2.6乙方应能提供办理一个总油账户下多张车辆专卡(专卡只有限额,资金均在总油账户下),且每张专卡能满足设定为每天不能超过两次,单笔金额不得超过700元。

6.2.7乙方应当优先保证甲方单位的公务车用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被投诉或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经查实的,报相关部门处理。

7.5乙方在合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乙方定点单位资格:

7.5.1不按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提供服务,被有效投诉累计达二次的;

7.5.2不执行对车号加油,不按实结算,刷卡支付现金或其他物品累计达二次的;

7.5.3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被查处通报累计达二次的;

7.5.4因违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7.5.5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7.5.6因油品质量或其他问题发生重大事故,被有关部门裁定承担主要责任的;

7.5.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7.6乙方因违规被取消定点资格,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3月7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不可抗力

11.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1.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1.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理行理由的报告。

11.2合同变更与解除

11.2.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2.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2.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3合同中止/终止

11.3.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采购计划确定后如需继续履行,则本合同继续履行。若无需履行,则本合同终止,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1.3.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终止的,应当终止合同的履行。

11.4合同终止

11.4.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11.4.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4.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1.4.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5合同转让和分包

11.5.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5.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1.6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政策调整,按调整之后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合同。

11.7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11.8如有违反投标文件中权利和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11.9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系接收文件、函告、通知、法律文件以及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裁定书、开庭通知、举证通知等)的合法途径,一方向上述地址送达,专人送达的,签收之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邮寄三日后即视为送达(非通知方原因导致的拒收、拒签、退件、第三方代收均视为送达),电子邮箱发出的,自发出之日即视为送达;一方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不发生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法律后果。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天心区政府机关食堂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秉玺 法定代表人: 何小清
委托代理人: 彭钰杰 委托代理人: 唐嫣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



标签: 公务车辆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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