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诸暨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诸暨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ZJZT-2023-*****

二、项目名称:诸暨市陶朱街道第二轮垃圾分类环保屋(亭)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武林广场东侧3号            

被投诉人:浙江中通通信有限公司            

地 址:诸暨市浣东街道恒远大厦1502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金保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伟业路566号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诸暨市陶朱街道第二轮垃圾分类环保屋(亭)采购项目(ZJZT-2023-*****,以下简称本项目)浙江中通通信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1月24日审查后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浙江中通通信有限公司质疑回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第七十九条。
2、处理结果: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评审以及原评标委员会配合投诉处理时均认为投诉人该项不得分。评标委员会的评分结果,非因法定事由和依照法定程序,原则上不得推翻。故投诉事项缺少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本机关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投诉事项所涉及的该条评分标准“投标人提供具有第三方专业质检机构出具的含CMA标志的垃圾房(亭)相关原材料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每提供一份得2.5分,此项得分最多不超过5分。(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报告编号查询截图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单独将检测(或检验)报告作为评审因素,没有明确需要提供检测报告的原材料具体是何种材料,也没有明确相关原材料的具体要求和参数,系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另,被投诉人答复给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函缺少质疑答复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答复内容与专家复议报告中的结论互相矛盾,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

六、处理日期:2024年02月29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诸暨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吕康玮
3、联系电话:0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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