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永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永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土地储备中心秩序维护服务外包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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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永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永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土地储备中心秩序维护服务外包项目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3月01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CS-F202*****003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永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正义之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永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土地储备中心秩序维护服务外包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F202*****003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永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土地储备中心秩序维护服务外包项目 保安服务 详见采购文件 1 ******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玖拾壹万叁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本项目总承包服务费为:人民币91.3万元(大写:玖拾壹万叁仟元整),岗位外包服务单价为人民币4150元/月/岗。

(2)外包服务费以乙方实际提供服务的人数据实结算,实际服务天数不满一个月的,外包服务费用按中标岗位单价÷30天*实际服务天数进行计算。

(3)乙方据实结算取得的承包服务费不足中标承包服务费标准的,乙方承诺不以该事项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4)该总承包服务费包含人工费用、社会保险等保险费用、员工服装费、工具材料费、税费、管理费等所有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2-01 —— 2025-11-30

3.2 履行地点:土地储备中心已收回各腾退企业 (详细人员分配见附件)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根据甲方的服务要求,土地储备中心秩序维护外包服务岗位设置:

建筑物拆除前分片区管护:2024年2月1日-2024年3月31日,设秩序维护服务人员合计30个,岗位实际出勤人数最低不少于30人;

建筑物拆除后分片区管护:2024年4月1日-2025年11月30日 ,设秩序维护服务人员合计8个,岗位实际出勤人数最低不少于8人。

以上出勤人数不含替休人员,需保证所有岗位24小时/天有人在岗值守。具体需求以甲方通知为准。

(2)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将甲方提供的装备、设备退还甲方,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撤离委托服务区域。乙方违反前述约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3)合同期内,合同结算金额达到成交金额,采购合同终止;合同期满,而合同结算金额未达到成交金额,采购合同终止。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每月10日前甲方根据上月外包服务人员月度《服务天数明细表》、及经甲方评核的《秩序维护质量考核表》、奖惩单等据实核算上一个月度外包服务费用,承包费用每周期(三个月)汇总结算一次(合同终止时,乙方服务期限不足三个月的,以实际服务期限进行汇总结算)。汇总服务费总金额经乙方书面确认后,由乙方开具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一周期秩序维护服务外包费用至乙方指定账户。

(2)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整(大写:柒万元整),如乙方未按时交纳前述履约保证金,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由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

(3)在乙方违约时,甲方可以用作冲抵违约金或应由乙方赔偿的甲方损失,并且不影响甲方行使任何其他补救权利。如因冲抵导致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足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将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该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保管,不计利息,在本协议终止后,经甲方确认已完全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之日,退还给乙方剩余部分。

4.2 收款账户: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长沙正义之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820*****00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根据甲方要求开展安全保卫、秩序维护、消防安全、责任区域内交通疏导等工作。

(2)根据甲方要求做好各类值班记录,发现可疑人员、安全隐患和突发事件等,及时汇报。

(3)对所辖区域内的人员、车辆及所携带或装载的物品,按规定进行验证、检查。

(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及甲方要求的其他工作。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乙方选派的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标准:

(1)门岗秩序维护服务人员,男身高170㎝以上,女身高165㎝以上,年龄18—55岁,身体健康,形象良好,无犯罪记录证明,有保安员证;

(2)巡逻岗秩序维护服务,身高170cm以上,年龄18—55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证明,有保安员证;

(3)上岗的全体人员,必须思想品德良好、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需持三个月以内县/区级以上医院合格体检报告);

(4)秩序维护服务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操作规程等培训,使每个上岗员工熟知安全规则、消防知识等。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核对资产清单和实物,移交乙方;

(2)向乙方秩序维护服务人员介绍维护目标及周边的有关情况,民情、社情,秩序维护目标的特点,秩序维护的重点时段与部位;特别注意事项等;

(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配乙方派驻的秩序维护人员,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秩序维护管理部门的任务安排。甲方协助、监督乙方对秩序维护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关心秩序维护队伍工作和生活,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

(4)秩序维护人员因事请假,按乙方请休假制度呈批,但必须在保证履行合同和事前知会甲方并获得甲方认可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开展;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若秩序维护人员有违反甲方管理制度需要处罚的,甲方及时通告乙方,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则依法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对屡教不改者可向乙方提议更换,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进行更换;

(6)秩序维护人员在值勤,巡逻工作中:为甲方做好“四防”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甲方酌情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7)甲方提供秩序维护人员办公、临时休息场所,水、电、气、伙食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8)甲方指派专人主管秩序维护工作,以便双方进行沟通交流,及时协调在秩序维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9)甲方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增派秩序维护人员的,双方另行协商核算相关费用;

(10)若甲方指派秩序维护人员从事本合同约定的秩序维护服务职责范围外的工作,由此造成的秩序维护人员伤亡,费用及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6.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企业资质证件复印件,确保有提供秩序维护服务外包的合法资质。

(2)乙方负责秩序维护人员的培训、执勤训练等专业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秩序维护人员的在岗培训、监督管理、确保秩序维护服务的优质高效,但乙方对秩序维护人员的培训、训练等不得占用为甲方服务时间。

(3)乙方派驻至甲方的所有秩序维护服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必须统一身着甲方指定款式的工作服,不可擅自改变工作服的穿着形式,私自增减饰物等,并保持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文明礼貌,忠于职守,熟悉岗位职责,并做好当班的执勤记录。

(4)为保证工作正常开展,乙方应为派驻工作人员配备(但不限于):上岗人员服装和鞋子、对讲机、橡胶警棍、雨衣雨裤、雨鞋、防爆盾牌、防爆头盔、防割手套、防暴钢叉、锁腰钢叉、防暴脚叉、防刺背心、强光手电、电动巡逻车、电动车移车器、汽车移车器、巡逻肩灯、抓捕脚叉等上岗装备。

(5)秩序维护服务人员应严格履行甲方相关制度规定及岗位职责要求,负责执勤岗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并严格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标准和作业规程。

(6)乙方秩序维护服务人员主要职责为各岗位形象展示、门岗访客登记与车辆进出管理及登记、公共区域的巡逻、维护责任区的公共秩序、防火防盗防破坏、疫情防控等及甲方要求的其他秩序维护职责范围内工作。发现责任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报甲方领导,采取应急措施,并在职权范围内控制事态的发展。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自然灾害事故进行及时处理并报告甲方,采取措施保护案发现场,协助甲方和公安机关侦查各类治安刑事案件,依法妥善处理责任范围内的其他突发事件。

(7)乙方应确保合法用工,依法与其秩序维护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为与其秩序维护人员购买社会保险。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秩序维护服务人员的工资、劳动福利、各项保险、各项税金等费用,并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备案,甲方对此有监督及建议权。

(8)乙方派驻至土地储备中心项目秩序维护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发生工伤、意外或因服务产生任何劳动纠纷、争议的,均由乙方负责妥善处理,与甲方无关。甲方可视情况给予协助,但乙方不得因此影响秩序维护服务质量。

(9)乙方保证自己具备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的合法资格,并负责办理秩序维护人员上岗涉及的全部审批/备案手续,否则因此遭致政府部门处罚,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服务期限内,乙方应确保上述经营资格的持续有效,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0)派驻土地储备中心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和秩序维护服务人员非因甲方要求不得随意调换。

(11)土地储备中心项目发生财产被盗案件,应以当地公安机关调查认定的结论为事件性质和责任归属依据。若因乙方秩序维护服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的,乙方应赔偿损失,不属于乙方秩序维护服务人员责任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若乙方秩序维护服务人员失职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则依刑事程序处理。

(12)乙方秩序维护服务人员因保护土地储备中心项目财产、人员安全或维护甲方利益而致伤或牺牲,由乙方承担秩序维护人员伤亡的相关费用及赔偿。

(13)乙方接受甲方对秩序维护人员人数、岗位及具体人员的安排。乙方秩序维护服务人员须服从甲方的管理。

(14)乙方秩序维护服务人员严格遵守甲方及土地储备中心项目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培训。

(15)乙方应每月开展安全防范检查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须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并有义务提醒甲方对存在的隐患做出整改。

(16)乙方应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信息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外传。

(17)乙方员工在土地储备中心项目范内无论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打架、斗殴、意外等)导致自身或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18)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岗位,不具备上岗资格的秩序维护人员禁止上岗。乙方秩序维护服务人员的年龄、身高等其他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

(19)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移交资产清单看管好每处现场资产,严禁丢失或损坏,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倒卖;如有出现丢失现象必须按照清单价格赔偿或恢复原样,甲方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

(20)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考核标准及要求落实各项工作;

(21) 针对项目出现的突发事件(火灾、偷盗、破坏等)乙方必须组织人员第一时间处理,并上报,最大化控制损失和破坏;

(22)法规、政策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7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因甲方原因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秩序维护外包服务费的,甲方应自约定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按该期应付而未付金额的0.1%计算支付。当甲方超过三十日仍然未能付款的(出现不可抗力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时除外),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7.5因乙方的秩序维护服务质量、未能达到规定的标准或不符合甲方的要求,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限期整改;如果整改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7.6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岗位,乙方安排不具备上岗资格的秩序维护人员上岗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相应损失。如果乙方秩序维护服务人员身高、年龄等不符合约定要求,乙方应在约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如果整改期满仍未整改到位的,相应人员的费用全部扣除,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7.7乙方《秩序维护服务质量月检考核明细表》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月度考核分低于80分(不含),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7.8乙方因管理不善或保安人员玩忽职守、渎职等原因,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甲方和指挥部的有关规定,给甲方和指挥部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根据损失的大小,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支付本合同项目总承包服务费的10%作为违约金给甲方。

7.9乙方须派指定的项目管理人员进驻,除非该管理人员离开乙方公司,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该管理人员,否则,甲方有权扣除1个月的承包服务费。

7.10无论任何原因,若乙方员工与甲方管理人员或项目小区业主发生打架斗殴行为,或辱骂业主、客户,与之相应的所有责任归乙方承担,每发生1次争吵,扣除当月服务费的2%;每发生一次打架斗殴行为,扣除当月服务费的3%。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影响恶劣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由乙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7.11乙方在岗人数缺编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7.12乙方不得有任何馈赠或贿赂甲方人员的行为,否则,甲方视为乙方违约,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7.13严禁监守自盗和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严禁派驻员工(特别是在客户/业主面前)诋毁、损害甲方名誉,如有发生立即更换该员工,视情节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000元至20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7.14乙方如果严重违反合同之规定,影响甲方管理的项目安全或导致甲方其它方面的严重损害,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有改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支付本合同项目总承包服务费的20%作为违约金给甲方,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15如乙方存在转包或分包情形,甲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总承包服务费3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7.16乙方如不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甲方可以直接用履约保证金抵扣,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的,由乙方补足。履约保证金抵扣违约金或损失后,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补足,逾期不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2月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乙方须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完成培训,培训不得占用为甲方服务上班的时间;

(2)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出的安全管理督导标准执行,如发现不按安全管理督导标准执行的将根据《秩序维护服务质量月检考核明细表》办法进行扣分处理;

(3)乙方秩序维护服务人员上班期间必须做好工作交接及问题处理情况汇报,包括通讯设备、装备等物品的交接、清点等;

(4)乙方秩序维护服务人员上班期间在管理的区域所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仅负责协调;

(5)甲、乙双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

(6)甲、乙双方同意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话、传真、短信、网络及邮寄等任一方式通知对方,以上形式发出即视为送达。

甲方收件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综合楼407房

电话/传真:0731-********

乙方收件地址:长沙县星沙一区52栋328号

电话/传真:073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变更以上内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由变更方承担不利之法律后果。如未送达变更通知的,一切通知均以本合同确定的联系地址为准。

本合同送达条款适用于各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合同等及就该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7)本合同相关的未尽事宜,以招标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为准,前述文件均未尽事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友好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双方可对本合同未尽事项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本合同期间,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1)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自身权利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综合楼407房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一区52栋328号
法定代表人: 张虹 法定代表人: 尹华亮
委托代理人: 张鑫鑫 委托代理人: 周洲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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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秩序维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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