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道路交通护栏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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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道路交通护栏采购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3月05日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0001-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红门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道路交通护栏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000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道路交通护栏采购 其他建筑建材 详见采购需求 1 *******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肆佰叁拾柒万零玖佰陆拾壹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道路中心

隔离护栏

长3000mm高1200mm

9789

285

*******

含底座

2

非机动车道

隔离护栏

长3080mm高800mm

9222

168

*******

含底座

3

广场行人

隔离护栏

长2010mm高1500mm

(预埋300mm)

120

265

*****

含路面开挖、预埋

合计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按甲方要求分批交货安装。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交货方式:按甲方要求分批次交货,乙方负责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不可预见等所有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根据交货情况按合同约定执行。

乙方分批次交付后经甲方分批次验收合格作为本合同价款的支付条件,付款期限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甲方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支付。

甲方付款前,乙方必须向甲方开具正式有效的发票。

4.2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锋支行(湖南红门门窗工程有限公司:820*****00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维护等免费上门服务。

3、乙方保证提供的所有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所有货物的设计、制造都按先进的工艺技术进行,无材料设计或制造工艺上的缺陷。

4、在交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5、所有安装、调试所需的工具、材料、仪器等由乙方自行准备。

6、整体项目质保期一年,乙方提供全免费维护。

7、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材料需经验收,如发现有任何质量问题,必须立即以同样型号的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换。在质量保证期内,因配件发生故障24小时内(从报修时间开始计算)不能修复,必须免费提供同种规格配件进行更换,如不能提供同种规格型号的配件,用其他型号配件代替时,需经使用方同意,且不补差价。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按交货批次验收并附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收到乙方货物后,验收时可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不符合该产品行业及乙方企业标准的拒绝接收。

6.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所交付货物进行安装、调试,并督导完成。

6.3质保期内,乙方逾期维修或退换的,每延期一天,应按本合同总价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维修超过3天的,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维修,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4甲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责任。

6.5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6.6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6.7若乙方延期交货,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8乙方在甲方要求分批交货安装的日期届满后3天内仍不能交货安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

6.9乙方在运输、安装及后期维护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人身伤亡、财产、设备损失或者造成任何第三方、甲方损失的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玉潭镇花明南路116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高新区金水东路038号
法定代表人: 廖国珍 法定代表人: 戴青宇
委托代理人: 汤宁敏 委托代理人: 戴青宇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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