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GK-202*****013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开福区环卫车辆燃油加注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013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折扣率(%) | 1 | 开福区环卫车辆燃油加注服务 |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96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肆佰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人民币********.00元(大写:壹仟肆佰万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3-04 —— 2025-03-03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甲方的车辆到指定的乙方定点加油站现场加油,乙方提供燃油加注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首月甲方对乙方预付258万元油款,次月开始根据上月审核后的实际加油用量按月据实结算,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对应付款项予以扣减(考核扣款金额乙方直接交开福区财政局非税,每半年结算一次,当月凭证提交至甲方。),合同执行最后三个月甲方根据合同总金额和实际用油量(含预付款及已充值油量)进行调整支付,支付总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的预算总金额。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兴蓉支行(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430*****35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所经销油品必须全部从国家正规炼油厂、国有石油公司采购,定期将燃油送检或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抽检,提供有效检测报告,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确保燃油质量:车用0#柴油:符合GB *****-2016《车用柴油》 标准;车用92#汽油:符合GB *****-2016《车用汽油》标准;车用95#汽油:符合GB *****-2016《车用汽油》标准;车用98#汽油:符合GB *****-2016《车用汽油》标准。 5.2.2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 5.2.3甲方在加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燃油质量问题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不符合要求等,乙方知悉后,应在24小时内派人界定原因,确认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及数额,并在3天内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检验检测报告或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甲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结合用户体验、日常考核对乙方所属加油站点进行考核验收,实行动态管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有权依据附件《燃油加注服务考核细则》对乙方进行考核,并有权依据考核结果对应付款项予以扣减。 6.1.2甲方可自主选择乙方所属范围内的任意加油站加油,也可至定点加油站加油。 6.1.3甲方车辆持卡到乙方加油站加油时,必须遵守乙方加油站的有关安全管理规范。 6.1.4甲方必须对加油 IC 卡设置密码和限制车牌,并保管 IC 卡及密码,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加油都视为甲方自身行为成甲方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 6.1.5如遇甲方市场化改革,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乙方加油员必须对甲方加油车辆进行车牌号、卡号核对,保证专卡专车使用,车卡信息不符的,乙方有权拒绝加油。 6.2.2乙方需每季度向甲方提供油质检测报告和与供油单位签订的合作书(如果是产供销一体化的企业可以不要求提供合作书,非产供销一体化企业必须提供)。 6.2.3乙方油价以当天站点内同号标价最低价为计算标准,不得存在开票价与实际价格不一致情况。 6.2.4乙方应妥善保存燃油采购的相关资料,包括高清电视监控的视频资料(至少保存三个月以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2.5乙方加油站需满足车辆的出入方便及交通便利,不能影响交通安全管理。 6.2.6乙方应将所辖长沙市开福区内全部加油站全部确定为本次采购加油站,成立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单位车辆加油服务团队,团队成员至少配备一名项目经理及两名工作人员组成,团队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队伍,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沟通、工作协调等工作。 6.2.7乙方要做好加油卡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加油电子档案(包括加油卡编号、加油单位、加油车牌号码、加油地点、加油时间、加油量、加油油品、加油当日油价、折扣金额等)。 6.2.8乙方要将甲方当月的加油明细、流水数据及积分台账汇总根据甲方需求及时上报,纸质档登记确保准确、字迹工整,严禁错登、漏登。每月10日前提供与纸质台账相对应的加油电子台账给甲方。 6.2.9乙方提供的服务团队人员及加油站信息必须明确,便于主管部门、甲方与其进行沟通,及时将相关数据资料提供给甲方。 6.2.10服务期内,如乙方服务团队人员及加油站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电话告知甲方,同时乙方需在15日内向甲方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6.2.11乙方须制定加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燃油品质和服务质量。 6.2.12乙方所辖加油站应提供24小时加油服务。 6.2.13乙方所辖加油站应按实际加油量进行结算,严禁用加油卡购买或换取油票、现金、物品等。 6.2.14乙方应能提供办理一个总油账户下多张车辆专卡(专卡只有限额,资金均在总油账户下),具体根据甲方要求设置加油次数、加油额度、账户分配等。 6.2.15甲方车辆加油卡在无法使用或损坏情况下,申报补卡,乙方应及时更新准确信息、分配数据,保障不延误车辆加油作业。 6.2.16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应正确使用甲方的任何物品(油卡、油箱钥匙等),如有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6.2.17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当优先保证甲方的用油,在特殊情况下应当保障油料供应充足。 6.2.18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做好相关加油台账资料并配合项目支付,如有延迟提供相关资料,耽误报账等其它情况发生,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19乙方必须优先保障甲方的油料,任何时候都不能断甲方的油料供应,如有断油违约情况出现,乙方将承担全部的责任,并按采购合同中标金额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2.20本项目服务结束时,乙方须提供本项目全部台账等资料(含电子版本),并按月规范整理归档。 6.2.21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配合甲方结清上轮合同剩余的金额。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遇有政府换届,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情况,双方应协商解决。 7.5乙方定点单位在定点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单位资格。出现下列情形,乙方应当承担具体违约责任。 7.5.1不按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提供服务,被有效投诉累计达二次的; 7.5.2不执行对车号加油,不按实结算,刷卡支付现金或其他物品累计达二次的; 7.5.3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被查处通报累计达二次; 7.5.4因违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7.5.5釆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7.5.6因油品质量或其他问题发生重大事故,被有关部门裁定承担主要责任的; 7.5.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7.6乙方逾期提供燃油加注服务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燃油加注服务的,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赔偿全部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不可抗力 11.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1.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1.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2合同变更与解除 11.2.1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2.2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3合同中止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4合同终止 11.4.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11.4.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求乙方的违约责任。 11.4.3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1.4.4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5合同转让和分包 11.5.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5.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中青路1118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3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