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节 出生登记

第二十八条 〔出生登记原则〕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核查〕公安派出所应当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无法确定真伪或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联系当地卫健部门进行鉴别。

第三十条 〔有《出生医学证明》一般情形〕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三十一条 〔有《出生医学证明》特殊情形〕符合下列情形,由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后办理:

(一)婴儿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凭离婚证、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在拥有抚养权的一方落户或依双方协商结果办理。

(二)在同一设区市内,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三)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高校学生集体户口除外),子女可以随父亲或母亲在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先将父亲或母亲户口移至合法稳定住所,再办理出生登记。

(四)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学生集体户口、一方属非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五)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均已注销的,子女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母亲为女士官且户口已注销,婴儿要求随母入户的,可以在女士官驻地办理常住户口。

第三十二条 〔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后办理。对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材料、出生记录或其他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日期的材料,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第三十三条 〔华侨子女国内出生登记〕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

(三)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四条 〔国外出生登记〕本人出生在国外且具有中国国籍,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回国后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二)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本人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义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三)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四)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须提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第三十五条 〔特殊情形〕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登记申报。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出生登记

出生登记原则

一、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安派出所应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无法确定真伪或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联系当地卫健部门进行鉴别。
三、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登记申报。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四、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同时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
五、公安派出所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为婴儿办理出生登记。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婴儿姓名的,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婴儿姓名变更手续,并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类别

事项

申报材料

条件说明


《出生医学证明》

随母入户

1、婴儿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婚生的提供,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4、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5、离婚证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在拥有抚养权的一方落户或依双方协商结果办理。(婴儿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提供)。

随父入户

1、婴儿父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婚生的提供,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4、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5、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6、离婚证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在直接抚养的一方落户或依双方协商结果办理。(婴儿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提供)。

出生登记

类别

事项

申报材料

条件说明

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

随父入户

1、婴儿父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亲子鉴定证明;
3、出生记录或其他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日期的材料;
4、婴儿父亲婚姻状况材料(户口簿上可以体现的,无需提供);
5、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1、仅限于无法核实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
2、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涉军登记

父母双方
均为
现役军人
且户口
均已注销的

随祖父母

外祖父母
入户

1、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
4、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关系证明;
5、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的身份说明及户口已注销材料;
6、亲子鉴定证明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的提供)。

在父(母)
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
入户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
3、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的说明材料;
4、亲子鉴定证明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的提供)。

在部队设立的集体户落户。

母亲为
女士官
且户口
已注销的

在女士官
驻地入户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
3、部队出具的士官身份说明材料及户口已注销材料;
4、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在部队设立的集体户或派出所集体户落户。

出生登记

类别

事项

申报材料

条件说明

涉外登记

婴儿父母系华侨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婴儿在国内出生

随祖父母

外祖父母
入户

1、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4、婴儿父(母)《结婚证》;
5、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
6、亲子鉴定证明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提供)。

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大陆居民,婴儿在我国台湾地区出生

随父或
随母入户

1、婴儿出生《公证书》(按《两岸公证书适用查证协议》办理);
2、婴儿及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3、婴儿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婴儿父(母)《结婚证》;
5、亲子鉴定证明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提供)。

父母双方系华侨,婴儿在我国台湾地区出生

随祖父母

外祖父母
入户

1、婴儿出生《公证书》(按《两岸公证书适用查证协议》办理);
2、婴儿及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3、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5、婴儿父(母)《结婚证》 ;
6、亲子鉴定证明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提供)。

出生登记

类别

事项

申报材料

条件说明

涉外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婴儿在国外出生

随母或
随父入户

1、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3、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4、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5、婴儿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情况说明;
6、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提供)。

婴儿已取得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按回国定居办理;
本人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义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父母双方系华侨,婴儿在国外出生

随祖父母

外祖父母
入户

1、经公证后的出生证司法翻译件或中文领事确认件;
2、婴儿及父(母)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3、婴儿父(母)《结婚证》;
4、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
5、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6、亲子鉴定证明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的提供)。

婴儿已取得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按回国定居办理;

出生登记

类别

事项

申报材料

条件说明

集体户
登记

父母双方
均为
高校学生
集体户口

随祖父母

外祖父母
入户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高校学生证或者在校生说明材料;
3、婴儿父(母)《结婚证》;
4、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
6、亲子鉴定证明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祖父母入户的提供);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

随家庭户
落户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
3、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亲子鉴定证明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提供)。

在同一设区市内,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高校学生集体户
除外)

随父(母)
入集体户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
3、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亲子鉴定证明和非婚生育情况说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的提供);
5、父母双方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先将父亲或母亲户口移至合法稳定住所,再办理出生登记。

其他登记

父母双方
死亡或失踪注销户口

随法定
监护人
落户

1、法定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注销户口证明;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法定监护人与婴儿的关系证明或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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