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财政局关于江山市清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彩超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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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财政局关于江山市清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彩超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ZC2023ZFCG-0909-1
二、项目名称:江山市清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彩超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艾医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宏济街道755号万达广场4幢2501
被投诉人:江山市中诚采购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江山市清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 址:江山市南门路70-6号,江山市清湖街道三村舍山新村1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江山市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红岗山路150幢153、154号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艾医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江山市清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彩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ZC2023ZFCG-0909-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有异议。经质疑,对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15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编号:ZC2023ZFCG-0909-1)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3年11月23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 投诉人(浙江艾医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于2023年11月24日获取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江山市中诚采购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于2023年12月15日组织开评标,经评审,评审小组推荐江山市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本项目有五家供应商参与投标。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有五家,分别为江山市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艾医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铭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和盟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崇光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预算金额150万元,投标供应商报价、评审后总得分和排名如下:
供应商名称 报价(万元) 总得分 排名
江山市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70 79.71 1
浙江艾医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126 72.49 2
浙江铭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39 68.4 3
杭州和盟科技有限公司 130 66.6 4
金华市崇光科技有限公司 149 64.85 5
本项目预中标供应商为江山市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价格70万元。
二、2023年12月20日,采购人(江山市清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确认江山市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2023年12月20日,采购代理机构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2023年12月24日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诉人关于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2023年12月27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审小组成员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原评审小组出具了复核报告。2023年12月27日,采购代理机构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
三、投诉事项1中涉及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文件的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的商务技术偏离表评分项内容,
商务技术偏离表 客观分
有一项不满足“▲”项的,作无效标处理,带“★”条款不符合的每一项扣2分;其他参数负偏离每一项扣1分,其他参数有20项以上(含)不符合的,作无效标处理。 0-47分
投诉事项1中涉及采购需求中的四个技术性参数:
★2.1.20 支持自动肝肾比测量,自动计算肝脏与肾皮层增益比值,提供HRI
★2.2 高端超声平台:Csound平台或nsight平台或ZST+域光平台
★3.4 高端探头技术,3T单晶探头或冰晶探头或PureWave探头或苹果探头技术
★3.8 系统最大扫描深度≥40cm
注:中标公告发布后三天内,中标供应商需提供采购文件中标注“▲”“★”的参数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未能按投标文件响应内容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虚假应标并上报监管部门。
投诉人认为:
参数★2.1.20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开立P50 Pro目前支持手动计算,肝肾比测量且无法提供HRI。
参数★2.2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开立P50 Pro系极光高端平台,非Csound、nsight、ZST+其中一项
参数★3.4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开立P50 Pro只拥有单晶体探头技术,并无3T单晶体探头,3T单晶体探头中的3T指的是:温控技术、多层匹配层技术以及全切技术,开立P50 Pro官方介绍中并无3T介绍
参数★3.8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开立P50 Pro目前系统最大深度为30cm。
被投诉人质疑函答复称: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针对投诉人质疑事项,组织原评审小组进行了复核,原评审小组出具了复核纪要。
中标供应商江山市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投诉处理阶段提供了投标产品开立《P50 Pro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技术白皮书》和说明材料并作出解释:
关于参数★2.1.20,开立 P50 Pro系统后台自动作肝肾比测量,计算肝脏与肾皮层灰度比值,最终提供HRI图片(技术白皮书3.20),故我方应“符合”。
关于参数★2.2,招标文件此条款未明确要求高端超声平台必须是 Csound平台或nsight 平台或 ZST+域光平台其中之一,极光平台亦属高端超声平台,且优于招标文件列举的平台,故我方应“正偏离”。
关于参数★3.4,招标文件此条款未明确要求高端探头技术必须是3T单晶探头或冰晶探头或 PureWave 探头或苹果探头技术之一,单晶探头性能优于常规探头(见技术白皮书4.01),亦属高端探头技术,且我方提供腹部单晶探头、心脏单晶探头共两把高端探头(招标文件只要求心脏探头是高端探头),所以应“正偏离”。
关于参数★3.8,C1-6A探头在ABD-P模式下能达到最大扫描深度40cm,所以我方应“符合”。
四、投诉调查处理阶段,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了《关于浙江艾医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中标供应商江山市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了所投产品开立P50 Pro的技术白皮书等材料。
评审报告中记录评审小组将江山市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艾医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关于参数★2.1.20,经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P50 Pro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技术白皮书》《采购文件中标注“▲”“★”的参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投标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材料中未有自动计算肝脏与肾皮层增益比值的证明材料。中标供应商未有合理解释,未提供有效证据和证明材料。本机关认为中标供应商未响应此参数,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标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偏离表中此参数为负偏离,应扣2分。
关于参数★2.2,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平台应是高端超声平台且要求是Csound平台、nsight平台、ZST+域光平台三种平台中的一种,未满足视为负偏离,该项扣2分。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开立P50 Pro的此项参数是高端超声平台(极光平台),采用Linux 操作系统,具有人工智能系统集成。中标供应商江山市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偏离表的偏离说明中注明为“正偏离”。开立P50 Pro高端超声平台(极光平台)不是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三种平台,如是“正偏离”,就应是比招标文件中列明的三种平台更优。在中标供应商提供的《P50 Pro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技术白皮书》《采购文件中标注“▲”“★”的参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投标文件等材料中,中标供应商江山市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为其此项参数“正偏离”提供有效证据和证明材料。本机关认为中标供应商江山市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商务技术偏离表中此项参数为负偏离,应扣2分。
关于参数★3.4,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超声探头是高端探头技术且要求3T单晶探头、冰晶探头、PureWave探头、苹果探头四种超声探头中的一种,未满足视为负偏离,该项扣2分。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开立P50 Pro的此项参数是“高端探头技术,提供两把单晶探头(腹部单晶探头、心脏单晶探头)”。中标供应商江山市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偏离表的偏离说明中注明为“正偏离”。开立P50 Pro高端探头技术不是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四种探头,如是“正偏离”,就应是比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四种探头更优。在中标供应商提供的《P50 Pro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技术白皮书》《采购文件中标注“▲”“★”的参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投标文件等材料中,中标供应商江山市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为其此项参数“正偏离”提供有效证据和证明材料。本机关认为中标供应商江山市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偏离表中此项参数为负偏离,应扣2分。
关于参数★3.8,该参数(参数★3.8)并不在投诉人向江山市清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山市中诚采购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质疑函的质疑事项中,江山市中诚采购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质疑答复内容中也无该参数(参数★3.8)质疑事项相关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参数★3.8的投诉事项未经依法质疑,故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据上述,投诉事项1中关于参数★2.1.20、参数★2.2、参数★3.4的投诉成立,关于参数★3.8的投诉予以驳回。
结合质疑答复中江山市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关于业绩评分项所扣的3分和本次投诉所扣的6分,中标供应商江山市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实际得分应由评审报告中的79.71调整为70.71分。本机关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排序发生变化,影响采购结果,原来的中标结果无效。
根据本机关对该项目整个采购活动的审查,该项目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采购需求未明确,以厂家产品名称、厂家技术名称代替具体的技术规格、技术参数。关于参数★2.2、★3.4使用了未量化的,未明确的字眼“高端”作为技术参数,具体的参数描述中直接使用“Csound平台、nsight平台、ZST+域光平台”“3T单晶探头、冰晶探头、PureWave探头、苹果探头”类似厂家产品名称、厂家技术名称作为技术指标。要区分产品的质量高低、技术水平或服务水平应当用相应的具体规格、技术指标予以量化区别,而不是直接用类似厂家产品名称、厂家技术名称代替具体规格、技术指标;二是参数设置涉及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中直接用类似产家名称、产家技术代替具体规格、技术指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三是投标供应商出现异常低价报价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问题时,评审现场未询标,未要求异常低价报价供应商提供低价合理性说明。投标供应商浙江铭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仅为39万元,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响应)人的报价;四是评审过程评审专家不审慎,业绩评审部分出现评审错误,评审复核未尽详细复核。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招标文件第25页)明确注明“注:中标公告发布后三天内,中标供应商需提供采购文件中标注“▲”“★”的参数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未能按投标文件响应内容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虚假应标并上报监管部门”。该项目2023年12月20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2023年12月27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审小组对质疑事项复核,当天,中标供应商理应提供了质疑事项所涉及参数的相关证明材料。评审专家未对质疑事项所涉及参数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详细复核,仅对中标供应商江山市康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投标文件进行复核。
鉴于该项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本项目应予废标。本机关对于投诉人的第2项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2、处理结果:综上,根据本机关对被投诉人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名称:江山市清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彩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C2023ZFCG-0909-1)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材料和其它相关材料的综合审查, 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影响采购结果,同时因该项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对该项目予以废标,同时责令采购人撤销合同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项目涉及到的其他问题,本机关将另行调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相关当事人应当通过民事争议解决途径予以解决。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或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2月23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江山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采监科
3、联系电话:057*****811
附件信息:
标签: 彩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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