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德市财政局关于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采购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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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JD2023BJ-060
二、项目名称: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被投诉人1: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 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599号
被投诉人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德分中心
地 址:建德市荷映路113号3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003室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01 | 物产中大康福医药(浙江)有限公司 | 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银川路32号 |
四、基本情况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JD2023BJ-060),2023年12月5日发布采购公告,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德分中心于2023年12月26日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于2024年1月2日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开标时间为1月18日09:30,物产中大康福医药(浙江)有限公司、浙江镇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隽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共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符合性审查不符合,同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物产中大康福医药(浙江)有限公司。目前合同尚未签订。
(二)、招标文件(2023年12月5日)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3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三)、评审报告 四、评审情况及说明 2、符合性审查情况说明3、无效响应供应商名称、原因及现场确认情况显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说明:2.根据招标文件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该公司提供产品注册号为国械注进201*****334);……2.根据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采购招标公告第八页,第三项: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贵公司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号为:国械注进201*****334。不符合该项目要求。……
(四)、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显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采购项目的评审小组对你方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需要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招标公告第八页,第三项: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贵公司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号为:国械注进201*****334。该设备为进口产品,不符合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采购项目要求。
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澄清称:您好!我司投标的产品(佳能Aquilion ONE TSX-305A)已经实现国产,进口产品与国产产品完全一样。该产品既有进口注册证,也有国产注册证。因为我们的疏忽,在投标文件里放置成了进口注册证,非常抱歉。现把国产注册证附上(在附件中),谢谢!附件中,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941)显示:型号、规格:Aquilion ONE TSX-305A 备注:申报产品为进口转国产,原进口产品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334。批准日期: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生效日期: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有效期至:二〇二八年七月十日。
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产品为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含配件及附件)(佳能/Aquilion ONETSX-305A),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 五、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5.1.1 产品注册证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334)注册人名称:东芝医疗系统株式会社Toshiba medical Systems Corporation 代理人名称:东芝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型号、规格:Aquilion ONE TSX-305A 批准日期: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有效期至: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334 产品名称: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 变更内容:“注册人名称:东芝医疗系统株式会社Toshiba medical Systems Corporation;代理人名称:东芝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变更为“注册人名称:佳能医疗系统株式会社;代理人名称:佳能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备注:本文件与“国械注进201*****334”注册证共同使用。批准日期: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五)、评审报告显示:物产中大康福医药(浙江)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3.71分,价格得分29.86分,最终得分为93.57分,排序第一;浙江镇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0.79分,价格得分29.74分,最终得分为80.53分,排序第二;杭州隽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48.5分,价格得分30.0分,最终得分为78.5分,排序第三。物产中大康福医药(浙江)有限公司为唯一中标候选人。
(六)、招标文件(2024年1月2日)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显示:“2 投标货物的技术性能:根据所投货物技术性能先进程度、在临床使用效果评分。技术性能先进充分满足临床要求且优化的得3分,技术性能较先进满足临床要求得2分;技术性能基本满足临床要求的得1分;技术性能不能完全满足临床要求的得0.5分;存在较大的缺陷、技术性能与临床要求差距较大的得0分;……;5 维修成本:包括保修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等维修价格。报价合理维修成本低得3分;报价和维修成本较合理得2分,报价和维修成本一般得1分,维修成本报价不合理得0.5分,无维修报价得0分;6 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响应时间、故障解决方案,响应时间短,解决方案充分得3分,响应时间一般,解决方案较合理得2分,响应时间长,解决方案一般1分,响应时间长,解决方案差0.5分,无解决方案得0分;7 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储备充足能充分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3分,储备一般基本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2分,储备情况差不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1分,无备品备件储备得0分;8 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人员配备充足售后服务经验丰富得2分,人员配备和售后服务一般得1分,人员配备不足售后服务经验差0.5分,无人员配备得0分;9 安装调试方案,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方案考虑充分措施有效得2分,方案合理措施一般得1分,无方案得0分;10 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方案考虑充分安排有效得2分,方案合理安排一般得1分,无方案得0分;……”
技术商务评分明细显示:专家2的评分,在评分项序号2、5、6中,均出现了2.5分的评分,在第5、第8个评分项,都出现了1.5的评分;专家3的评分,在评分项序号6、7、8、9、10中,都出现了1.5分的评分;专家4的评分,在评分项序号5、6、7、8、9、10中,都出现了1.5的评分。同时,上述评分,涉及物产中大康福医药(浙江)有限公司、浙江镇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隽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供应商。
(七)、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质疑“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的结论。事实依据:本项目的评标结果显示,我司因为“符合性审查不符合”而废标。“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的原因是:【本项目招标公告第八页,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三点,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该公司提供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注册账号:国械注进201*****334】我司认为该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理由1:我司投标的产品已经实现了国产。虽然我司的投标文件中的注册证为国械注进201*****334,显示产品为进口产品。但实际上我司投标产品已经实现了国产,该投标产品——佳能Aquilion ONE TSX-305A——在实现国产前在药监局注册证为进口注册证(国械注进201*****334),实现国产后为国产注册证(国械注准202*****941,见图1)。虽然我司因为疏忽而放置了进口注册证,但这不能改变我司投标产品已经实现国产取得国产注册证的事实。理由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进行了询标澄清,我司按规定进行了澄清。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对注册证发起了询标澄清(见图2,询标澄清及后面的澄清函都取自政采云),要求我司作出在2024年1月18日12时58分前在线递交书面澄清。我司在2024年1月18日12时47分作出了书面澄清(见图3),说明了“投标产品已实现国产”的事实并附带了国产注册证(见图4)。但评标小组不以澄清的事实为准直接作出“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的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首先,我司的澄清没有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其次,因为事实上投标产品已经取得国产注册证,只是因为制作投标文件时的疏忽而未放置,在澄清时补上国产注册证属于补正的行为,补正的内容并没有改变事实,没有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此我司的澄清不违反87号令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投标人的澄清可以否决其投标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投标人涉嫌低于成本价,澄清中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二是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我司的澄清事项不是“低于成本价”,也按照要求进行了澄清,因此不属于可以否决投标的情形,评标小组不能因此对我司的投标予以否决,而应当根据澄清后的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图略)。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质疑事项2:评标过程存在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违反评标纪律的行为。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但是在本项目的评审过程中出现了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分的情形,如图5、图6、图7(截图取自浙江政府采购网本项目结果公告--十、技术评分明细表--标项1)。对专家2的评分,在第2、第5、第6个评分项,都出现了2.5分的评分,在第5、第8个评分项,都出现了1.5的评分。对专家3的评分,在第6、第7、第8、第9、第10个评分项,都出现了1.5的评分。对专家4的评分,在第5、第6、第7、第8、第9、第10个评分项,都出现了1.5的评分。即对第2、第5、第6、第7、第8、第9、第10个评分项,都出现了1.5或2.5的评分(图略)。来看这几个评分项的评分标准:(表1 第5、第6、第7、第8、第9、第10个评分项评分标准及说明略)因此,专家2、专家3、专家4都出现了未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分的情形,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因此,专家2、专家3、专家4的评审意见应当无效。本项目评审小组总共7名评分人,其中3个的评审意见无效,因此评标结果也应该无效。且从评分分值来说,专家2在4个评分项上出现x.5的评分,其评分分值与按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的评分相差为2分;专家3在5个评分项上出现x.5的评分,其评分分值与按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的评分相差为2.5分;专家4在6个评分项上出现x.5的评分,其评分分值与按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的评分相差为3分。而且出现的x.5的评分并不是在同一个投标人,因此还可能出现此消彼长的情形,如专家3对第7、第8、第9个评分项的评分,对从左至右的第1和第2个投标人的评分都是1.5分,假设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来评分第1个投标人应为1分第2个投标人应为2分,则仅仅是这3个评分项,就会导致两个投标人出现3分的差距。因此,未按标准评分直接影响着最终的评分,且影响大,从而影响评标结果,所以评标结果也应该无效。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本项目存在第六十七条第(四)项“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的情形,应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被投诉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德分中心针对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质疑答复称: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1.1本项目的核心产品为: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是属于第三类的医疗器械。属于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才能进行市场流通的产品。经核实质疑单位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为进口产品注册证,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3点要求的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1条规定“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贵公司在澄清回复中也承认该型号有进口、国产两个产品,两张不同的注册证。在澄清过程中补充国产的注册证,将实质性改变贵公司本次投标的标的,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1条规定的规定。贵单位提供的投标产品及资料无法通过符合性审查,作无效标处理。1.2澄清是对作出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的通知和流程规范。根据贵方澄清时提供的资料确系是贵单位没有放置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正确资料。贵单位的澄清资料已经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能作为有效的澄清内容。事实依据: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澄清时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点t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1.1结合本项目质疑事项1的回复,贵单位因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投标无效,不属于与本质疑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质疑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本事项未损害贵公司权益。1.2贵单位提出的各专家在评分当中存在X.5的情况跟招标文件的描述有区别。评分项的2、5、6、7、8、9、10均为主观分,不会影响评标结果。事实依据:质疑人投标无效,与本项目不存在利害关系。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 第二章质疑的提出 第六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质疑人是直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质疑人与质疑事项存在利害关系;(三)质疑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四)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五)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综上所述,贵单位的质疑事项不成立,特此回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人关于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采购项目(编号:JD2023BJ-060)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2024年03月06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建德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王玮琦
3、联系电话:0571-********
附件信息:
标签: X线计算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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