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581破1号常熟市品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示
2024苏0581破1号常熟市品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示
常熟市品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示
常熟市品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4年02月28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非现场会议形式),管理人采用书面寄发会议资料的方式向全体债权人作了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阶段性工作报告、破产债权确认表、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关于管理人决定不追究相关人员清算责任及追缴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的议案等内容的报告,并将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关于管理人决定不追究相关人员清算责任及追缴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的议案提交全体债权人进行表决,表决投票方式为非现场书面形式,投票截止时间为2024年03月06日17时。表决截止期限届满,管理人于2024年03月07日就有关表决情况进行了统计,现公示如下:
一、选票收回情况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共计发放表决票4张,至投票截止时间2024年03月06日17时收回表决票3张,收回表决票小于发放的表决票,符合会议表决规则;
其中有1名债权人(赵智慧)未在表决截止时间届满前投票,该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33,784.00元(为无财产担保债权),根据常熟市品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资料第40-41页《常熟市品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第二章“表决方式”第一节“表决方式”第5-2条“非现场表决: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表决权人,表决权人通过邮寄、传真、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不组织现场会议的,在规定的投票截止日期前向管理人提交表决票的人数为出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数。”之规定,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表决权人在投票截止日届满向管理人提交表决票的,视为“出席债权人会议”。经管理人核实,最终确定出席常熟市品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共3人。
二、关于“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的表决情况
有表决权的全部债权人4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644,138.68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563,385.33元),行使表决权3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610,354.68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529,601.33元),其中:表决赞成的债权人计3人,占出席会议人数的100.00%,代表债权额610,354.68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529,601.33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4.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4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之规定,“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依照该规则召开的会议和表决的事项依法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三、关于“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的表决情况
有表决权的全部债权人4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644,138.68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563,385.33元),行使表决权3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610,354.68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529,601.33元),其中:表决赞成的债权人计3人,占出席会议人数的100.00%,代表债权额610,354.68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529,601.33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4.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4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之规定,“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依法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四、关于“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表决情况
有表决权的全部债权人4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644,138.68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563,385.33元),行使表决权3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610,354.68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529,601.33元),其中:表决赞成的债权人计3人,占出席会议人数的100.00%,代表债权额610,354.68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529,601.33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4.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4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之规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依法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五、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情况
有表决权的全部债权人4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644,138.68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563,385.33元),行使表决权3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610,354.68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529,601.33元),其中:表决赞成的债权人计3人,占出席会议人数的100.00%,代表债权额610,354.68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529,601.33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4.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4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之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依法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六、“关于管理人决定不追究相关人员清算责任及追缴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的议案”的表决情况
有表决权的全部债权人4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644,138.68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563,385.33元),行使表决权3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610,354.68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529,601.33元),其中:表决赞成的债权人计3人,占出席会议人数的100.00%,代表债权额610,354.68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529,601.33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4.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4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之规定,“关于管理人决定不追究相关人员清算责任及追缴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的议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故管理人将不再提起追究债务人相关人员清算责任及追缴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的诉讼。
根据《关于常熟市品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管理人决定不追究相关人员清算责任及追缴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的议案》中“案件诉讼标的及诉讼费”第一条第一点:“若上述议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则管理人将不再起诉;若有部分或个别债权人同意起诉并愿意足额垫付以上诉讼费用,管理人也可以起诉,但该垫付费用不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管理人未提起诉讼的,债权人可以自行提起代表诉讼,管理人会予以必要的协助。追收回的案款在全体债权人中分配。同时,为避免管理人根据案件具体进展终结本案破产清算程序后对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存有障碍,请需要提起有关诉讼的债权人在管理人确认不予起诉之日起15日内(2024年03月22日前)书面告知管理人,并及时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否则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特此公示!!!
常熟市品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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