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585破1号江苏和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示
2024苏0585破1号江苏和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示
江苏和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示
江苏和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4年03月01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非现场会议形式),管理人采用融畅破产案件管理系统以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向全体债权人作了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阶段性工作报告、破产债权确认表、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关于管理人决定不追究相关人员清算责任及追缴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的议案等内容的报告,并将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关于管理人决定不追究相关人员清算责任及追缴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的议案提交全体债权人进行表决,表决投票方式为非现场书面形式,投票截止时间为2024年03月08日17时。表决截止期限届满,管理人于2024年03月09日就有关表决情况进行了统计,现公示如下:
一、选票收回情况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共计发放表决票9张,至投票截止时间2024年03月08日17时收回表决票9张,其中:普通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在规定期间内未投票,而无表决权的职工债权人“李晓红”向管理人提交了表决票。具体情况如下:
债权人“李晓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管理人仅认定其享有职工债权14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债权是无须职工主动申报的,而是由管理人对职工债权进行审查,并以制作清单形式予以确定。” 既然职工债权未经申报程序产生,所以职工债权人就没有表决权,故对其提交的表决票不计入统计。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同时第三款又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管理人将职工债权人李晓红的意见记录在册留存。
普通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未在表决截止时间届满前投票,该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3,789,383.30元(为无财产担保债权),根据江苏和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资料第49-50页《江苏和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第二章“表决方式”第一节“表决方式”第5-2条“非现场表决: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表决权人,各表决权人通过邮寄、传真、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组织网络会议的,到会人数为参加网络会议的人数及在规定投票截止日期前向管理人提交表决票的人数孰高原则确定;采用非现场、非网络表决方式的,到会人数为在规定的投票截止日期前向管理人提交表决票的人数。”之规定,虽然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最终未向管理人提交表决票,但其参加了和胜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视为“出席债权人会议”。
综上:经管理人核实,最终确定出席江苏和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共9人;最终管理人收回的有效表决票8张,收回表决票小于发放的表决票,符合会议表决规则。
二、关于“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的表决情况
有表决权的全部债权人9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2,047,381.52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11,898,556.52元),行使表决权8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8,257,998.22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8,109,173.22元),其中:表决赞成的债权人计8人,占出席会议人数的88.89%,代表债权额8,257,998.22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8,109,173.22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8.1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4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之规定,“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依照该规则召开的会议和表决的事项依法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三、关于“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的表决情况
有表决权的全部债权人9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2,047,381.52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11,898,556.52元),行使表决权8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8,257,998.22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8,109,173.22元),其中:表决赞成的债权人计8人,占出席会议人数的88.89%,代表债权额8,257,998.22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8,109,173.22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8.1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4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之规定,“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依法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四、关于“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表决情况
有表决权的全部债权人9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2,047,381.52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11,898,556.52元),行使表决权8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8,257,998.22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8,109,173.22元),其中:表决赞成的债权人计8人,占出席会议人数的88.89%,代表债权额8,257,998.22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8,109,173.22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8.1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4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之规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依法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五、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情况
有表决权的全部债权人9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2,047,381.52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11,898,556.52元),行使表决权8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8,257,998.22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8,109,173.22元),其中:表决赞成的债权人计8人,占出席会议人数的88.89%,代表债权额8,257,998.22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8,109,173.22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8.1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4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之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依法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六、“关于管理人决定不追究相关人员清算责任及追缴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的议案”的表决情况
有表决权的全部债权人9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2,047,381.52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11,898,556.52元),行使表决权8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8,257,998.22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8,109,173.22元),其中:表决赞成的债权人计8人,占出席会议人数的88.89%,代表债权额8,257,998.22元(其中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8,109,173.22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8.1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4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之规定,“关于管理人决定不追究相关人员清算责任及追缴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的议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故管理人将不再提起追究债务人相关人员清算责任及追缴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的诉讼。
根据《关于江苏和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管理人决定不追究相关人员清算责任及追缴债务人股东未缴出资的议案》中“案件诉讼标的及诉讼费”第一条第一点:“若上述议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则管理人将不再起诉;若有部分或个别债权人同意起诉并愿意足额垫付以上诉讼费用,管理人也可以起诉,但该垫付费用不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管理人未提起诉讼的,债权人可以自行提起代表诉讼,管理人会予以必要的协助。追收回的案款在全体债权人中分配。同时,为避免管理人根据案件具体进展终结本案破产清算程序后对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存有障碍,请需要提起有关诉讼的债权人在管理人确认不予起诉之日起15日内(2024年03月24日前)书面告知管理人,并及时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否则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特此公示!!!
江苏和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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