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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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绍柯采[2023]3713号

二、项目名称:柯桥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运营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滨江区江虹南路316号京安创业园3幢19楼            

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商务局 浙江翔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1661号 绍兴市越城区阳明北路692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山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沈师桥村古师路281号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柯桥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运营项目(绍柯采〔2023〕3713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资料,本机关于2023年12月8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
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
事实依据:(1)根据2023年11月20日的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人为浙江山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威公司)。同时公示了山威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山威公司申明自己“从业人员0人,营业收入0万元,资产总额为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
(2)经查,山威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成立,其股东为山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股60%)、威立雅(中国)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占股30%)以及宁波深蓝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占股10%)。其控股股东山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注册资金46亿元,是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2022年7月,位列2022年《财富》中国500强排行榜第369位。2022年9月,入选“2022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排名第350位。2022年9月,入选“2022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榜单,排名第220位。2023年7月,入选2023年《财富》中国上市公司500强排行榜,排名第372位。2023年7月,2023年《财富》中国500强排行榜发布,排名第390名。2023年9月12日,全国工商联发布《2023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万元营业收入位列榜单361位。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从业人数据查达到*****余人。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是大企业。
(4)招标文件第十一页约定如下:
3.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3.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根据山威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和上述股东的直接关系,山威公司与山鹰国际存在直接控股关系和管理关系,因此山威公司不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小微企业要求。另外,经查询,根据上交所(深交所)关联方认定规则以及会计准则关联方认定规则,一致认定山威公司是山鹰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直接关联企业(山鹰国际实际控制山威公司),再次证明山鹰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山威公司存在管理关系。
(5)招标文件第十一页约定:3.3.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是否是小微企业对投标结果有非常直接的影响。
(6)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注明:招标文件62页报价文件格式里:二、中小企业声明函,注:1、投标人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对应的划型标准作出申明,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山威公司为了享受小微企业价格优惠,罔顾事实,明知自身不符合本次招标文件要求,却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约定的以谋求中标、成交为目的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是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12月18日印发的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予以中小企业更多支持。如果综上所述,山威公司依旧可以划入中小企业范畴,那所有的大企业是不是均可以通过注册子公司,再用子公司注册新公司这样的方法来获取政府采购活动对于中小企业的支持?那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还是否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我司认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颁布就是为了规避类似这样的情况,而不是鼓励类似的情况。
投诉事项2:中标候选人不具备履行该项目的能力。
事实依据:根据2023年11月20日的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人为浙江山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威公司)。同时公示了山威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山威公司申明自己“从业人员0人,营业收入0万元,资产总额为0万元,属于微型企”;同时,经查工商信息,山威公司注册时间为2023年8月11日。试问这样一家仅成立不到4个月的“三无”(无人员、无营收、无资产)公司,如何能履行本项目的实际工作任务?评标委员会以及采购方是根据什么标准来选择中标候选人的?难道是为了山威公司去量身定制了这么一个项目?
投诉事项3: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回复函并未解释清楚为何山威公司可以被认定为微型企业。
事实依据: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回复投诉人的质疑时指出:
1.山威公司0人员0营业额0资产,符合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2.根据国库司《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问答》中解释“管理关系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的其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与大企业之间存在上述情形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不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采购人及代理公司根据以上两点直接认定山威公司和山鹰国际控股不存在管理关系。但我司坚决认为根据国库司的解释,山威公司和山鹰国际控股存在管理关系,山鹰国际控股跟山威公司就是该解释中的“其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故山威公司不能被认定为微型企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第二条约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投诉事项4: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7”打分出现了畸高、畸低。
事实依据:根据该项目成交结果公示中显示,一共7位评委对山威公司、益趣科技等7家企业进行了打分。对于山威公司以及益趣科技的打分,7位专家中的6位给出了各自认为合理的打分,山威公司及益趣科技各有领先及落后,但分差均很小,平均分差为3.5分(最大分差不超过7分),由此可以看到山威公司及益趣科技的技术方案差别不大。但到专家7这里,山威公司得分86分,益趣科技得分63分,差距为23分,可以说专家7一个人就决定了本次投标的结果。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一)请财政部门再次核实中标候选人山威公司是否符合微型企业认定标准;
(二)请财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重新审核“专家7”评分的合理性及合规性。
2023年12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商务局、浙江翔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相关供应商浙江山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送达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2023年12月15日,本机关收到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商务局和浙江翔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投诉的答辩。相关供应商未提供答辩。
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商务局和浙江翔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关于投诉事项1
1.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事项为“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
收到质疑函后,我公司向浙江山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了核实,浙江山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公司章程、宁波深蓝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证明资料、山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证明资料。
浙江山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表明其股东为山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股60%)、宁波深蓝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10%)、威立雅(中国)环境服务有限公司(30%)。山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证明其不属于大企业,不存在“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的情形。其公司章程中未表明与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管理关系。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山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海刚,山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幸福,威立雅(中国)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Mark Rudolf Christiaan Venhoek,宁波深蓝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海刚,宁波深蓝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材料证明其不属于大企业,不存在“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国库司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中“一、关于政策扶持范围-6.《办法》第二条中“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负责人是什么意思?控股是否有股权比例的要求?管理关系是什么意思?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管理关系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的其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与大企业之间存在上述情形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不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明确了控股关系、管理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第十八条释义中明确“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而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例如,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直接控股关系。
投诉书中提及“根据上交所(深交所)关联方认定规则及以会计准则关联方认定规则,一致认定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是直接关联企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章附则-第二百一十六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规定,直接关联企业不能直接表明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与浙江山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中的哪一种情形,未说明其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控股或直接管理关系。此项内容在质疑函中未提及。
结合国库司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释义和浙江山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杭州益趣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现有资料及信息尚不足以证明浙江山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的情形。
综上,现有资料及信息尚不足以说明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审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绍柯采〔2023〕3713号),采购预算金额1500万元,采购标的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运营项目,采购人为绍兴市柯桥区商务局。2023年10月30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2023年11月20日开标并发布采购结果,共有七家供应商投标,中标单位为浙江山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3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函》;2023年11月30日,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商务局和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翔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质疑函》做出了回复。本机关分别向山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宁波深蓝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送中小企业认定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该认定期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1.《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对本次采购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财政部官网-国库司-规章制度《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问:1.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规定,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数据,是否可以理解为,新成立企业全部划分为中小企业?答:新成立企业应参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如实判断。认为本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的,可按照《办法》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浙江山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8月11日,按照浙江山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自行填报的人数,符合小微企业相关认定规定。
2.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ISBN编号:978*****62277)针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控股”释义写到: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践中,一般对前者称为绝对控股,后者称为相对控股,本条例所称“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针对第十八条的释义写道: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条所谓控股关系是指单位或个人股东的控股关系,控股的含义在本条例第九条的释义中已作解释。所谓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而不包括间接的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例如,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直接控股关系。
3.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注册资金44.7亿元,是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2023年9月12日,全国工商联发布《2023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万元营业收入位列榜单361位。经查询企查查,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2023年从业人数为*****人,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为大型企业。山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持股比例100%)。我局向山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经信部门发函询问该公司的企业类型,但未获回复。结合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山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大型企业。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山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海刚,山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幸福,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为吴明武,因此浙江山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4.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山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山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0%)、宁波深蓝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威立雅(中国)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0%)。山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浙江山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60%,因此山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浙江山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八条的释义,“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而不包括间接的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是山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山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浙江山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和浙江山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不是直接控股关系,不属于“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情形。
5.投诉人诉称“根据上交所(深交所)关联方认定规则以及会计准则关联方认定规则,一致认定山威公司是山鹰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直接关联企业(山鹰国际实际控制山威公司),再次证明山鹰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山威公司存在管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八条的释义,“所谓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而不包括间接的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例如,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直接控股关系。”结合被投诉人提供的《山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深蓝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与威立雅(中国)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之浙江山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相关内容显示,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与浙江山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不存在直接管理关系。
综上,浙江山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山鹰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投诉人诉称的“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证据不足,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故投诉人如认为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先行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后方能提起投诉,即未经质疑事项不属于财政部门投诉处理范围。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投诉事项2“中标候选人不具备履行该项目的能力”未在质疑阶段提出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投诉人诉称“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回复函并未解释清楚为何山威公司可以被认定为微型企业”。针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函中提到以下几点:1、收到质疑函后,我公司向浙江山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期间,浙江山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公司章程、宁波深蓝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证明资料、山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证明资料;2、国库司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中关于《办法》第二条的解释,明确了控股关系、管理关系,浙江山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证明了其直接控股单位是山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3、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山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山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威立雅(中国)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和宁波深蓝垃圾分类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不存在“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4、山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证明其人员数量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微型企业”标准,不存在“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综上,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函中针对质疑人的质疑回复并无不当。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故投诉人如认为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先行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后方能提起投诉,即未经质疑事项不属于财政部门投诉处理范围。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投诉事项4“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7’打分出现了畸高、畸低”未在质疑阶段提出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投诉事项4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柯桥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运营项目(绍柯采〔2023〕3713号)的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驳回,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2024年02月28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王晖
3、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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