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殡葬事务中心餐饮住宿综合楼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殡葬事务中心餐饮住宿综合楼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07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殡葬事务中心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餐饮住宿综合楼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7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优惠率(%)
1 餐饮住宿综合楼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餐饮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13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伍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金额350万/年,中标金额的百分比计算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4-15 —— 2025-04-14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雨花区扬子路499号长沙市殡葬事务中心,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运输方式

3.3.1.1、包装方式及运输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3.3.1.2、产品运输、保管及保险

①乙方负责产品到指定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②乙方负责产品在指定交货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③乙方负责其派出的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3.2、交货方式

3.3.2.1、服务期限:2024年04年15月至2025年04年14月

3.3.2.2、服务地点:长沙市雨花区扬子路499号长沙市殡葬事务中心,采购人指定地点。

3.3.2.3、服务要求:严格按采购人的要求提供食品供应,并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3.3.2.4、服务范围:食材供应配送服务,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原材料(包括且不限于:米、面、肉类、鱼类、禽类、海鲜、瓜果、冻品、干货、调味品等)。

3.3.2.5、服务方式:配送频率一般为一天一次。采购人提前一天列明配送清单和相关要求,乙方须严格按要求进行配送,且如实提供市场批发价格的证明资料。采购人如有需临时加送食材的要求,乙方需及时配合按质按量送达。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结算方式:每批次货物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如遇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配料、干货、禽蛋、豆类制品等提供该批次食品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保证食材不过期、不变质、不变味、无杂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有关规定。

4.1.2、付款方式:食材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合法、等额、有效的发票,根据实际验收的食材种类、数量及中标优惠率按实结算支付。

4.1.3、结算价款的计算:

①结算单价以食材单价及中标优惠率为依据,据实结算;结算单价=食材单价*(1-中标优惠率);中标优惠率:13%

②食材单价确定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全国农产品商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湖南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红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红星农副产品大市场”(网址为:http://nc.mofcom.gov.cn/jghq/index)有发布价的,以网站对应供货产品的发布价上浮 10%作为食材单价[食材单价=发布价*(1+10%)];若该网站上无对应的供货产品报价,则以长沙市超市(家润多超市、步步高超市)零售价作为食材单价(食材单价=零售价)。若上述网站和超市均无同类同品牌产品,以京东自营上的最低价作为参考确定食材单价。(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深圳英达花园支行(宏鸿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752*****261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运输要求

5.2.1.1、乙方不对采购人所需的货物进行长时间储藏;所有提供给采购人的货物,在供应商仓库储藏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夏季不得超过 12 小时。

5.2.1.2、乙方所供货物必须使用厢式食品专用冷藏车辆和专用容器进行运输(部分无需冷藏的食材除外),不得敞露运输。

5.2.1.3、乙方不允许将肉类(水产品)、水果和蔬菜拼箱混装。

5.2.1.4、乙方应保证周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和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周转包装容器和车辆在每次配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供应商应保证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5.2.1.5、乙方将货物运送至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买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运输由乙方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保管、货物灭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供应商承担。

5.2.1.6、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免费负责调换,并在 4 个小时内调换到位。质量对质保期的相关约定,涉及调换、售后、运输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5.2.1.7、如在对质保期的相关约定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全免费上门包退换,直至采购人满意。

5.2.2、产品包装

5.2.2.1、肉类(水产品)、水果、蔬菜、蛋类和半成品等非定量简易包装的食材应使用独立洁净的食品盛放箱(筐)放置,避免挤压乙方应保证具有对各类货物进行冷冻储藏或保鲜储藏的设施,所有储藏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以保持食材新鲜度。

5.2.2.2、干调、粮油、酸奶等生产厂家定量预包装的食材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的规定,标识内容必须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保证应标示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2.2.3、在以上两点包装的基础上,乙方应根据货物实际特点进行额外的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保证所送货物包装完好无损。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另外乙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验收要求

5.3.1.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是 □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5.3.1.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 XX 日内组织验收

5.3.1.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分期/分项验收

5.3.1.4、 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3.1.5、履约验收的内容:

①交货时间和地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采购人可以随时向乙方下达订单,乙方应按订单载明的具体时间送货至采购人指定的地点,负责卸货并搬运至采购人指定堆放场地。

②乙方将货物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卸货完毕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一切风险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合格证明后,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至采购人。

③乙方交货后应立即与采购人进行到货检验,检验内容为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清洁、数量是否与本合同/当次的订单一致,质量及索证是否符合采购人要求,并共同签署到货检验结果。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④在由双方共同参加的开箱检验中,双方应共同签署一个详细的开箱检验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无不符。该报告应作为采购人向乙方提出补充、替换或修理的有效证据。

⑤如果乙方在采购人通知的日期里未能参加开箱检验,采购人有权单独进行开箱检验,对以上开箱检验的结果和检查报告,视为乙方自动接受。如果发现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上述检验报告应作为采购人向乙方提出补充、替换的有效证据。

⑥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乙方负责于采购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换或补充发货并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更换货物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在采购人指定的期限内,乙方未能进行更换、补足或进行更换、补充两次后仍不能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则视为乙方不能交货,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标的合同/订单,乙方应承担标的合同/订单约定的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乙方必须按照采购人的采购要求将订购食材运抵指定地点并负责食材的装卸。每次配送食材时,必须按要求随时可提供采购人要求的该食品该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其它国家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采购人随时抽检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其它国家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

⑦采购人可不定期(每个月不超过 4 次)对食材的生产、包装、运输等所有食材供应环节进行抽查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采购人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的规定期限内进行全面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采购人有权终止食材供应合同。一年内,采购人 3次抽查到严重问题的(严重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肉蛋海产类腐烂、发臭、变质,米面调料超过质保期或离质保期结束时间不到一个月,蔬菜瓜果类极不新鲜,生 产包装运输等所有环节的卫生条件极差等),采购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

⑧如出现食物中毒等现象,乙方应积极配合采购人或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并对由乙方原因造成的食物中毒等不良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⑨本合同下乙方配送的货物及配送服务要求应完全符合合同约定、采购文件规定及甲方要求的质量、规格等的要求标准。

5.3.2、质量要求: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联系电话、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5.3.2.1、运输要求

5.3.2.1.1、乙方不对采购人所需的货物进行长时间储藏;所有提供给采购人的货物,在供应商仓库储藏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夏季不得超过 12 小时。

5.3.2.1.2、乙方所供货物必须使用厢式食品专用冷藏车辆和专用容器进行运输(部分无需冷藏的食材除外),不得敞露运输。

5.3.2.1.3、乙方不允许将肉类(水产品)、水果和蔬菜拼箱混装。

5.3.2.1.4、乙方应保证周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和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周转包装容器和车辆在每次配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供应商应保证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5.3.2.1.5、乙方将货物运送至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买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运输由乙方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保管、货物灭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供应商承担。

5.3.2.1.6、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免费负责调换,并在 4 个小时内调换到位。质量对质保期的相关约定,涉及调换、售后、运输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5.3.2.1.7、如在对质保期的相关约定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全免费上门包退换,直至采购人满意。

5.3.2.2、产品包装

5.3.2.2.1、肉类(水产品)、水果、蔬菜、蛋类和半成品等非定量简易包装的食材应使用独立洁净的食品盛放箱(筐)放置,避免挤压乙方应保证具有对各类货物进行冷冻储藏或保鲜储藏的设施,所有储藏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以保持食材新鲜度。

5.3.2.2.2、干调、粮油、酸奶等生产厂家定量预包装的食材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的规定,标识内容必须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保证应标示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3.2.2.3、在以上两点包装的基础上,乙方应根据货物实际特点进行额外的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保证所送货物包装完好无损。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另外乙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协议履行期间若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若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出现以下情形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因此给甲方和任何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害,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因以下情形终止合同的单位,将拉入本单位食堂供应商黑名单。

6.1.1、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货物为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三无产品中任意一项的。

6.1.2、货物由他人送货安装,经整改无效的。

6.1.3、要求检测的产品未经检测,且未按要求限时整改的。

6.1.4、乙方在供货期内发生安全事故的。

6.1.5、乙方不按规定履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6.1.6、乙方管理混乱或发生严重信息危机的。

6.1.7、违反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乙方在接到供货及安装通知后,备齐产品,按时送抵交货地点。乙方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甲方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导致甲方无法正常运营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6.2.2、乙方承诺在质保期内提供免费上门服务。

6.2.3、乙方承诺提供 7*24 小时咨询服务,提供 5*8 小时上门服务。接到甲方售后电话后,应在 30 分钟内到达现场,一般问题 24 小时内解决,复杂问题 72 小时内解决。

6.2.4、如乙方不及时履行售后维护义务或履行售后维护义务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一切费用、损失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应向乙方支付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6.2.5、乙方承诺在履行本合同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保密信息和资料,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和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乙方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甲方自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 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5、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6、乙方未按采购人的要求交货的,每次扣款 1000 元,每次扣款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继续赔偿。经三次约谈协商仍不改进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7、乙方在供货时因质量不符合要求,同一批次货物被甲方连续两次退回或协议期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被退回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解除协议,如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赔偿。

7.8、乙方在供货期内发生安全事件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7.9、由于乙方未按时交付货物、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甲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的货物部分,甲方均有权另行购买类似的货物,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产生的增加费用,且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其他部分或未解除的部分。

7.10、如在运送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7.11、因乙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等问题导致甲方或任何第三方受到损害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因此遭受第三方索赔的,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乙方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如出现危及安全的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按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处理,直至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7.12、根据本合同条款约定,甲方解除、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7.13、除本条款中约定的乙方违约情形外,乙方存在其他不履行双方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招标文件及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及采取补救措施,且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在甲方要求时间内乙方整改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7.14、在乙方违约情况下,其应向甲方承担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甲方有权从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7.15、如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甲方、乙方以及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人身、财产等任何损害和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承受的部分有权向乙方追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04月15日至2025年04月14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1.1.1、乙方应保证产品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问题,如因乙方提供的产品导致任何侵权行为的发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责任。

11.2、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1.2.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11.2.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3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11.2.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1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1.3、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1.4、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5、合同生效及其他

11.5.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5.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扬子路499号长沙市殡葬事务中心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良安田社区良白路149号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 罗文 法定代表人: 郑冰
委托代理人: 毛经锋 委托代理人: 李辉
电话: 0731-******** 电话: 136*****363
传真: 0731-******** 传真: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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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食材配送 综合楼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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