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704破1号新乡市星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报告

2023豫0704破1号新乡市星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报告

新乡市星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报告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新乡市星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2023年9月18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7破申2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袁绿水对被申请人新乡市星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2023)豫07破申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指定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3年11月24日,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23)豫0704破1号决定书,指定河南众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新乡市星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王红梅。

2024年3月7日,新乡市星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召集债权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此次会议应到债权人2位,代表无财产担保债权额 283,944.12 元,实到2位,代表债权额283,944.12 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 %。截止2024年3月12日表决期届满,管理人共收到2张有效表决票,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事项

出席有表决权人数

同意人数

同意表决权

人数比例

金额比例

《财产管理方案》

2

2

283,944.12

100%

100%

《财产变价方案》

2

2

283,944.12

100%

100%

《财产分配方案》

2

2

283,944.12

100%

100%

《管理人报酬方案》

2

2

283,944.12

100%

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 《财产管理方案》通过。

2. 《财产变价方案》通过。

3. 《财产分配方案》通过。

4. 《管理人报酬方案》通过。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应自债权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即2024年3月12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重新做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新乡市星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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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新乡

标签: 破产清算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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