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岗花卉示范园9#、15#大棚租赁-结果公告

三岗花卉示范园9#、15#大棚租赁-结果公告

开标倒计时
天 小时 分钟
项目审批信息
项目名称: 三岗花卉示范园9#、15#大棚租赁
项目法人: 肥西县上派乡村振兴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 肥西县
立项批文名称: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项目审批单位: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监督部门: 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理机构: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平台: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见证时间: 2024-02-21
公告正文

三岗花卉示范园9#、15#大棚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三岗花卉示范园9#、15#大棚租赁

项目编号

2024AEECJ*****

出租方

肥西乡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出租方承诺

出租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551-********

公告、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年2月22日9:00始至2024年3月12日17:3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2月22日9:00始至2024年3月13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数

结构

面积(㎡)

租 期(年)

租 金 底 价(万元/年)

交 易 保 证 金(万元)

三岗花卉示范园9#、15#大棚

一层

钢结构

5440㎡

6

15.1104

1.5

1、本次出租标的位于肥西县上派镇绿锦社区三岗花卉示范园,产权属肥西县上派镇人民政府;管理方为肥西县上派乡村振兴有限公司。

2、标的权属情况:三岗花卉示范园经营权由肥西乡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肥西县上派乡村振兴有限公司处流转。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出租方将提供该处标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本次出租标的以实体踏勘为准,其他瑕疵情况需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了解清楚并联系出租方。

标的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用途为用于蝴蝶兰花卉种植生产,严禁作为仓储、经营等用途,土地性质为设施农用地,在租赁期间不得硬化、不得改变现有土地使用性质;

2.不能破坏钢架主体结构,如有损坏按照原价给予赔偿。

3.出租的范围仅为9#、15#大棚内部,不包含大棚周边绿化面积、道路、停车场等范围;

4.承租人使用上述标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不得改变现有土地使用性质,不得损坏大棚和附属设施,保证大棚和附属设施的完整性,如有损坏,承租方须修复,否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5、如遇政府征迁,双方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出租人不承担承租方任何损失,且承租方承诺积极配合清场事宜,承租方对租赁场所的投入按征迁补偿政策享受相关补偿(如有)。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按半年支付,先支付后使用,租金自租期第四年起每年递增3%,本项目给予免租金期3个月(租期外)。

履约保证金为首年前4个月成交租金之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缴纳,合同终止且承租人支付完毕全部应付款项,承租人无所需承担相关责任及所需解决事项后履约保证金退还。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和联合体报名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一)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标的出租所列示的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出租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租赁期内,出租标的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标的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等相关费用。

(五)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大棚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大棚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大棚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大棚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大棚的维修费用(主体结构除外)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租赁标的交还出租方,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标的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出租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用电、防盗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动用明火作业,不得挤占消防通道。租赁期内租赁大棚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十)本次招租成交价仅为大棚租金,不包含综合物业服务费,综合物业服务费仅包含物业服务费,标准为0.8元/㎡,公用事业费由承租人按照独立计量核算并自行承担租赁场所发生的水、电等费用,并按照其实际用量占该产业园的各项能源等总消耗量的比例承担公摊费用。出租人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及物业管理成本的变化,适当调整综合物业服务费。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详见附件: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 网络竞价 ,最高报价者为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进入“网上登记”一栏,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 名: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徽商银行肥西支行

账 号223*****985100*****03006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继续在“产权交易”栏目中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元/年或其整数倍。

4.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部;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 按公告要求确定承租人后,在合同签订并报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人的竞价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的竞价保证金在承租人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出租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部,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异议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异议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出租方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对出租标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赵海霞,联系电话: 150*****512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010-********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史寅松,联系电话: 0551-********(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部)

技术支持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请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再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标的照片(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一: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出租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二:

三岗花卉示范园

租赁合同

(大棚编号: )


出租方(甲方):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承租方(乙方):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合肥市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甲方三岗花卉示范园(以下简称产业园)事宜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租赁地点和面积

甲方出租给乙方位于三岗花卉示范园 大棚,面积为: 平方米。大棚具体位置、红线范围见附件。红线范围外的绿化面积不可私自占用。甲乙双方确认,任何与面积相关的费用计算均应以前述面积为基础,任何其它方式的测量均不影响对该面积的确认。如前述约定之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存在误差的,则出租人不予退还/承租人不予多缴误差之租金数额及其他费用。乙方声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现场视察过大棚,对该大棚实际使用面积及设施状况表示满意并同意接受。

第二条 土地用途和租赁形式

租赁用途: 花卉种植生产,严禁作为仓储、经营等用途。乙方已知悉该产业园土地为设施农用地,按照相关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要求,土地不得硬化,乙方应高效利用土地进行种植业务,不得进行堆放货物等荒废土地行为。

第三条 租赁期限及续租:

租赁期限为 年,免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应于乙方将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交付甲方15日内将该园区交付乙方。

乙方如希望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租赁该租赁场所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18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行使续租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180日内,若甲方邀请乙方以及其他租赁意向方报送租赁方案,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5日内按甲方的要求报送新的租赁方案,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行使续租权。乙方行使续租权的前提是:(i)乙方经营业态稳定,履约情况良好;(ii)乙方未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和条件:(iii)乙方已于本条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续租申请或根据甲方邀请报送租赁方案; (iv)乙方能接受租赁场所的租金单价(租金单价以专业评估公司评估报告为准)。若本条约定的任一前提未被满足的,则乙方不享有续租权,甲方有权将该租赁场所另行出租,且无须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不对乙方进行任何赔偿。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180日内,甲方在事先通知乙方后,有权让潜在的租赁场所的租户参观租赁场所,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本合同签署当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在收到履约保证金的7日内向乙方开具收据。如乙方未在规定日期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履约保证金的抵扣

存在下述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以履约保证金向有关权利主体支付,由此造成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足的,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天内补足,逾期未予补足的,每逾期一天承担应补金额5%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欠付的租金或综合服务费等其他费用且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

(1)乙方违规经营或改变用地性质,对产业园造成不利影响,须向甲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

(2)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物业费、其他费用的;

(3)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的;

(4)满足其他扣除条件需扣除的费用。

3、履约保证金的交还

租赁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或非因乙方违约原因双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于以下条件经甲方确认全部满足之日起1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返还乙方:

(1)乙方已结清一切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综合服务费、其他费用及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应付费用;

(2)乙方已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交还大棚;

(3)乙方以该租赁场所作为注册地址办理营业执照、相关证照、许可证或其他登记注册的,乙方已完成相关证照或登记注册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并使该租赁场所可重新作为工商注册地以及相关证照、许可证注册地供其他主体使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变更或注销所涉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审批、登记或备案等证明文件);双方租赁关系解除后,乙方须将注册在该地的所有证照进行注销,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

(4)乙方向甲方交还了甲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要求将支付甲方的履约保证金抵扣、冲抵以下费用:

(1)乙方拖欠甲方租金、滞纳金等费用;

(2)因乙方责任造成他人或设施设备损失赔偿损失方的赔偿金;

(3)其他费用;

5、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或甲方因乙方违约而依据约定解除本合同时),乙方所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不可抗力除外),乙方仍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租金标准、综合物业服务费和公用事业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租金

(1)乙方应支付的租金标准具体如下(该金额包含增值税):

租赁年度

月租金额(元)

年租金额(元)

租金合计

2、综合物业服务费

综合物业服务费标准为0.8元/㎡/月,综合物业服务费仅包含物业服务费。公用事业费由乙方按照独立计量核算并自行承担租赁场所发生的水、电等费用,并按照其实际用量占该产业园各项能源等总消耗量的比例承担公摊费用。出租人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及物业管理成本的变化,适当调整综合物业服务费。

3、公用事业服务费

乙方在租赁场所实际产生的水费、电费等费用(统称为“公用事业费”)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签署时的公用事业费收费标准为:水费单价人民币 元/m3;电费单价人民币 元/度。如公用事业部门调整公用事业收费标准的,则甲方有权调整上述公用事业收费标准。

4、垃圾清运费

乙方租赁场所产生的日常垃圾,由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自行收集、封装并运送至指定位置。日常垃圾费用包含在综合物业服务费中。如因装修改造期间产生的其他垃圾,由乙方自行解决。

5、其他费用

乙方另行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由乙方与甲方另行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6、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确认租金、综合物业服务费结算周期为 半年 (季度/半年度/年度),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固定租金、综合物业服务费(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其后,乙方应于每个结算周期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预付下一个结算周期的固定租金、综合物业服务费;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综合物业服务费或其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3 ‰作为违约金。若乙方延迟超过30日仍不予支付或补交上述款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3)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将应付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1.1 乙方足额交纳租金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开具等额的合规票据。

第六条 租赁场所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首期综合物业服务费后 15日内将所租赁的大棚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大棚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付租赁的大棚,则将租赁开始时间进行顺延,租赁期限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大棚经乙方交验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

4、乙方投入种植使用的日期不得迟于交付日期的 天,且投入种植面积不得低于60%;乙方日常种植面积不得低于80%。

第七条 租赁场所收回

1、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被解除或被终止后,乙方必须在合同解除或合同终止后 10日 内无条件将产业园归还甲方,并将相关证照迁出租赁产业园,逾期迁出的应按终止时日租金标准的200%乘以占用天数计算占用费。

2、本合同所述的租赁场所交还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乙方已撤出在租赁场所内的所有人员、搬走租赁场所内乙方所添置的可移动物品、将租赁场所及其内的设施设备管线,以正常良好的清洁状态返还给甲方;

(2)乙方已将租赁场所及固定设备、装置和设备恢复原状(如甲方与乙方在该租赁场所交付时签署交接确认文件的,以该确认文件为准),并经甲方最终的检查和确认。甲方届时另行通知其同意乙方保留的任何内部装修、装潢、装置或设施设备除外。甲方同意保留的任何租赁场所的内部装修、装潢、装置或设施设备等无偿归甲方所有;

(3)乙方已与甲方共同验收了租赁场所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对损坏部分进行了必要的修缮或赔偿;

(4)乙方应于交还日向甲方归还所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综合管理和工程资料(如有)的全部原件和复印件,并使该租赁场所符合交付时状况,经甲方验收确认符合约定后,交还给甲方;

(5)乙方已办理完毕以租赁场所为注册地址的所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注销或变更地址手续;

(6)本合同约定或甲方确定的其他条件。

(7)如果该租赁场所交还时的状况不符合前述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一切措施或自行采取措施,使得该租赁场所的状况符合前述约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3、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被解除或被终止后,乙方于迁出租赁场所的过程中,不得拆除或损坏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管线,不得拆除或损坏任何以各种形式固定、附着于租赁场所天花板、吊顶、墙壁、立柱、地面上的一切装饰装修物和设施设备管线等物品(以下合称“不可移动物”),该等不可移动物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赔偿或补偿。

4、若乙方交还租赁场所时或交还之后,甲方发现交还的租赁场所结构状况与交付时的租赁场所结构状况不同的,或其他设施设备有损坏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所有费用,并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5、乙方按约定向甲方交还租赁场所时,甲、乙双方应签署《交还确认书》。如双方签署了《交还确认书》,或虽未签署《交还确认书》,但乙方已经实际搬离该租赁场所,届时乙方在该租赁场所内遗留的任何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及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包括作为垃圾丢弃等)。如有损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无需赔偿。

6、如乙方未办理交还手续而搬离该租赁场所,甲方对乙方搬离后该租赁场所进行清理、整改或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换等使之符合约定交还条件的,因此发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且上述清理、维修期间,乙方仍应承担按合同终止时该租赁场所租金标准承担占用费,以弥补甲方此期间租金损失。

7、无论任何原因,若乙方未在交还日后10日内搬离并返还该建筑物,或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继续占用该租赁场所的,其占用不能视为合同续期或合同续订。自交还日后10日之次日起,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终止时该租赁场所租金标准的200%向甲方支付占用费,并按照合同终止时该租赁场所综合服务费标准的100%向甲方支付综合服务费及承担相关公用事业费,直至乙方按照合同要求交还租赁场所为止。如因此造成甲方延迟向新租户交付该租赁场所而需承担违约金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均应全额赔偿。

8、在乙方未及时搬离并交还该租赁场所情况下,则甲方有权自交还日后10日之次日起采取如下措施:

(1)有权在事先通知且催告乙方的前提下进入该租赁场所,更换该租赁场所的钥匙及/或采取其它措施收回该租赁场所;

(2)有权在事先通知且催告乙方的前提下采取停止能源(水、电)、控制人员从该租赁场所进出、阻止乙方继续经营等措施,并有权采取任何措施进入租赁场所;同时甲方有权在通过全程照相或摄像下将该租赁场所内的一切动产搬离该租赁场所,并将该租赁场所内的一切装修、附属设施、设备拆除,并收回租赁场所,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3)有权对于乙方遗留的不可移动物均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可自行进行处置;对于该租赁场所内乙方遗留的货品及其他一切物品,甲方有权在进入该租赁场所后,将该等货品及物品搬离该租赁场所并按照甲方认为合理的方式予以保存。如自该等货品及物品被搬离后的一个月内,乙方未与甲方就如何处理该等货品及物品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则甲方有权按废弃物自行处置该等货品及物品。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货品及物品可不予保存,甲方可进行及时处理,不受本条上述约定时间的限制;

(4)将该租赁场所另行出租,处理所得收益将被用于支付乙方应付的租金、综合服务费、其他费用、处置清理费、违约金、赔偿金等一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乙方不得就甲方的该等行为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如处理所得收益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如有剩余,将剩余部分交还给乙方。

(5)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完毕以该租赁场所为注册地址的所有执照、审批或许可证的注销或变更地址手续,除乙方应交纳占用费外,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致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招商损失及甲方就该租赁场所签署的其他租赁合同项下的因无法提供注册地址而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9、甲方通过法律程序收回该租赁场所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因乙方占用该租赁场所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就该租赁场所签署的新的租赁合同项下因迟延向新的承租人交付该租赁场所而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装修改造

1、乙方对租赁场所的任何装修工程应至少在开工前10日向甲方提供在租赁场所内将进行装修设计文件、保险保单,并经甲方书面批准后,乙方可按装修设计文件进行装修工程并负担一切费用。

2、如甲方发现乙方的装修未按经甲方确认的装修设计/装修方案实施或未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的,则甲方有要求乙方按原经甲方确认的装修设计方案施工或按政府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的权利,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费用。甲方对乙方装修设计文件的认可或者批准并不能被视为甲方对乙方之装修工程承担了任何的责任或者义务。乙方保证该等装修工程不会影响甲方或该产业园内其他租客的正常经营活动: 因乙方进行装修而引起的任何义务、纠纷及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相邻各方投诉) 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及承担。若因乙方装修工程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租赁场所消防等工程无法通过验收的,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3、乙方的装修设计文件及装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乙方对租赁场所的装修工程应在不破坏、不影响租赁场所的结构(或其他主要构造)、所在建筑物的整体装修风格及装修标准的前提下进行 (包括但不限于不得破坏租赁场所的外立面,如有破坏应予以恢复原状或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装修方案及实施均不得涉及可能破坏租赁场所结构 (或其他主要构造) 或危及结构(或其他主要构造)安全的行为。同时,乙方及任何施工人员在装修过程中不得因任何理由损坏甲方的公共设施、设备、租赁场所结构等该产业园内的任何部分或部位、设施或设备,不得影响或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维修、保养,不得影响该产业园内甲方或其他承租方的正常经营活动。违反前述约定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和/或第三人相应损失。

3、乙方如需对租赁场所进行水电增容,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增容费用及相关增容手续由乙方负责。

4、在装修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且向国内信誉优良的保险公司足额投保,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装修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拥有该租赁场所使用权,有权将该租赁场所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为申请办理该租赁场所经营证照、有关审批部门要求出租人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

2、甲方按现状提供产业园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内外遮阳网等易耗品及乙方装修改造部分由乙方自行维护、更换,主体骨架等大棚结构由甲方养护。

3、为了产业园的推广宣传,乙方同意甲方使用乙方名称(含英文)、商标等及其他标识用于产业园项目的相关宣传用途。甲方保证仅将其用于正当且合法的宣传用途。

第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证照等手续。

2、乙方不得以乙方经营状况、周边道路、相关政策变更等或其他因素向甲方主张减免租金或其他费用;

3、乙方自行负责租赁场所的经营,并承担相应风险及相关责任;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所属子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4、乙方如需在户内场所设置招牌,如若违反,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具体要求如下条款: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可在租赁场所内(指乙方专用区域,不包括乙方与甲方或产业园内其他承租方共用区域) 设置户内招牌,但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设置。

(2)乙方在租赁场所内设置户内招牌应向甲方申请报批 (含招牌报批和内容报批)。经甲方批准后,乙方自行负责招牌安装、使用、更换、清理、维护、维修、保养和安全 (包括因天气、地震等原因导致的安全问题等) 并且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和责任。如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与甲方无关。

(3)乙方在租赁场所内设置电子显示屏、橱窗、横 (吊) 幅、张贴物等进行宣传,宣传无夸大或虚假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及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并应与产业园的风格及品质相符。若因该行为导致任何责任、义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涉。

(4)乙方在租赁场所内设置户内招牌时,应做好防水防漏及安全防护工作。由于乙方施工、设置、安装店招等因素造成的建筑物漏水或对建筑物结构、外墙部分造成其他损害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维修。否则,甲方可自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店招或广告牌不得破坏租赁场所及所在建筑物的外立面整体效果及结构安全,乙方不得转租或转借该店招位、招牌位给第三方使用。如乙方违反本款约定,甲方有权直接拆除相关店招或招牌广告,并完成相关修复工作,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同意,如乙方欠付租金、综合物业服务费、公共事业费等,在欠费期间,未经甲方书面批准,该租赁场所内乙方商品、货物及设施设备不得转移出该租赁场所。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占有该租赁场所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转租、分租、转让、赠与、继承、交换该租赁场所、许可他人或共同使用、合作、承包、借用、共用、联营、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予他人等任何方式)。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违约事由发生之日前三个月乙方应当支付租金总额的违约金,乙方承担本合同违约责任。

(1)如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该租赁场所采取转租、承包等合作方式,引入第三方经营的,乙方对该第三方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乙方应将与第三方的合作内容对甲方进行书面备案。

(2)发生如下情形时,视为乙方转让、转租行为:

①乙方授权委托代理人共用、占用或实际使用租赁场所的部分或全部;

②租赁场所内所注册的营业执照中“法人”或“负责人”与乙方营业执照中“法人”或“负责人”不一致;

③乙方经营范围、业态变更;

④乙方以该租赁场所为注册地址设立经营实体时,乙方转让所持经营实体股权或实际控制权;

⑤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权利继承(继受)人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合同项下乙方权利义务不应由其继承人享有和承担。若因此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提前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⑥其他可以视为乙方转让、转租的行为;

7、乙方有义务与甲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应做到:

(1)乙方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须与甲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乙方装修方案及图纸经甲方事先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不因该等审核而对乙方装修行为承担消防安全等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使用劣质、易燃材料,并应在装修材料进场前向甲方提供其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2)在装修期及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当履行下述相关消防安全责任,如发生消防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①乙方应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相关规范;

②乙方装修、经营使用材料、设施应符合国家、地方消防规范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材料;

③乙方不得堵占消防通道,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并应在该租赁场所内配齐消防器具,不得污损、遮挡、毁坏消防设施。

④乙方应制定火灾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组织其员工消防培训,确保具备突发事件紧急疏散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⑤如该租赁场所存在消防隐患,乙方应立即自行主动整改,予以消除。乙方拒绝、拖延整改或整改未能消除消防隐患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能源供应、临时闭店、经济处罚等措施),且不构成违约或侵权;

⑥乙方应确保其代理人、工作人员、装修及安装人员执行前述保证内容,否则产生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⑦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消防等安全检查,对于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乙方必须按要求无条件整改。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终止、解除

1、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单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2、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生产投入、装修改造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3、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完整移交给甲方,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生产投入、装修改造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①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大棚及配套用房、附属设施、设备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②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5、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产业园,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生产投入、装修改造部分不需进行任何补偿:

(1)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租金及其他费用,逾期超过7天的;

(2)当保证金不足全额的80%时,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补款通知后3日内补足金额的;或乙方在甲方扣减履约保证金后未及时补足,超过【3】日的;

(3)除另有与约定外,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款项或其他乙方应向甲方、供应部门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等)超过【7】天的或迟延缴纳上述款项累计超过3次的;

(4)乙方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的;

(5)乙方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被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宣告破产、申请公司清算或被申请公司清算、被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查封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拆改租赁场所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让、转借、转租、承包、合作或者以其他方式将租赁场所全部或部分的控制权转让给第三方的;

(8)因乙方原因,使其他商户或甲方的经营活动遭受损害或被迫中断的,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9)乙方利用租赁场所进行非法活动的;

(10)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包括私自硬化;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提前撤场的;

(11)乙方拒绝撤场或未按照约定时间及条件完成撤场的。

(12)乙方无故荒废不耕的面积达到20%或荒废不耕的时间一个月以上的;

(13)乙方私自占用红线范围外面积达到三次以上或拒不整改,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

(15)乙方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6.如遇政府征迁,双方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出租人不承担承租方任何损失,且承租方承诺积极配合腾退清场事宜,承租方对租赁场所的投入按征迁补偿政策享受相关补偿(如有)。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延迟交纳租金、综合服务费或其他费用,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欠费金额3‰的延迟履行违约金;自乙方租金、物业服务费或其他费用应缴纳之次日起,除违约金外,甲方在事先通知且催告乙方的前提下可以对该租赁场所暂停能源供应或综合服务,且无需因此向乙方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如第三方因此向甲方索赔,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经甲方书面催告后7日内乙方未足额交纳欠费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直至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本合同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应付租金、综合服务费及其他款项时,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该租赁场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因此产生相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或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承诺、保证、确认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限期改正;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仍不改正的,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每逾期整改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届时月租金10%的延迟履行违约金,直至乙方改正为止。如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7日内乙方仍未改正,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若乙方拖欠租金、其他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如有)等各项费用,甲方有权留置乙方放置于该租赁场所内的任何物品、财产。甲方在留置乙方财产后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如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乙方仍未完全清偿欠付甲方的全部款项,则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将前述留置物品、财产折价、出卖或拍卖,并对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用于清偿欠付甲方的全部款项及甲方的处置物品的相关花费。若甲方处置物品取得的销售款足以抵扣前述全部款项和费用,乙方有权收回剩余的前述物品、财产。若乙方未于甲方向其发送书面通知后7日内取回该等剩余物品、财产,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剩余物品。就前述全部事宜,甲方无须给予乙方任何补偿,亦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乙方违约原因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下述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1)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甲方,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解除或终止日所在月度4个月固定租金或人民币******元(两者取其高)作为违约金,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租金、免租期费用损失,为履行本合同投入的装修改造损失,对第三方的违约赔偿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维权成本损失),则由乙方赔偿该损失;

(2)本合同项下若甲方向乙方提供租金优惠或其他优惠服务的,双方特别明确乙方履行全部本合同义务是甲方给予乙方租金优惠或其他优惠的前提,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甲方返还其实际享受到的全部优惠。

(3)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包括延迟履行违约金等)并不免除;

(4)甲方有权将租赁场所另行出租;

(5)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遭受的任何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甲方为弥补乙方过失而采取补救措施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对其他商户或其他第三人支付的赔偿费用或违约金等应由乙方足额赔偿给甲方;

(6)甲方因本合同的解除而遭受的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名誉损失、甲方为继续招租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等应由乙方足额赔偿给甲方;

(7)因乙方违约,甲方为追索债权及甲方为行使解除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鉴定费、执行费、拍卖费、差旅费以及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使甲方免受第三方就乙方行为/失误或在乙方租赁场所内/边缘地带发生事故而提出的索赔要求或诉讼,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任何因乙方的租赁/经营行为而导致租赁场所的损害或因第三者的投诉造成甲方的任何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损失和赔偿责任。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的经营、财产或人员损失的,由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补偿责任或连带责任。

5、本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或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甲方遭受的损失予以足额赔偿。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时,乙方应就甲方遭受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全部损失提供足额赔偿:甲方直接损失及其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应收租金、综合服务费、推广费(如有)、能源费等费用、相关财产被损坏的损失、甲方为弥补乙方过失而采取补救措施所支出的一切费用以及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因乙方行为导致甲方应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支付的滞纳金、罚金、罚息等及其利息;甲方为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而支付的相关诉讼或仲裁费用及其利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鉴定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6、甲方一次或多次未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不构成甲方放弃追究对乙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义务的依据,亦不得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甲方追究乙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义务的权利,除非甲方以书面方式作如此表示。

7、甲方对乙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构成甲方对某一特别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放弃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甲方在日后同类事件中放弃须获得其特别同意的要求,除非甲方以书面作如此表示。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产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向该租赁场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在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当事人应继续行使和履行本合同其他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3、若本租赁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被相关法院裁决为无效时,其他合同条款仍然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通知与送达

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列明的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 】

收 件 人:【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乙方地址:【 】

收 件 人:【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通知可以专人手递方式、特快专递方式及挂号信方式。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发至指定地址之日视为收悉日,以对方的签收文据为发送凭证。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的,以通知交予特快专递公司后第3日为收悉日,以交寄记录作为发送凭证。以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寄信回执作为发送凭证。通知送达对方之日依据发送凭证记载时间确定。甲方于该租赁场所内或外墙或其他醒目位置张贴的通知或文件届满(2)日之日,或将通知或文件登报届满[ 5 ]日之日。

乙方确认,租赁期限内,该租赁场所所在地址是乙方的有效通知地址。甲方有权选择将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张贴于该租赁场所的门窗或墙面上,该等通知一经张贴即视为已经向乙方送达通知,乙方于通知张贴当日知悉通知内容。

如甲方选择以中国邮政EMS快递发送函件的,甲方在函件封面空白处明示了函件的名称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诉求、要求、主张等)的,,即使乙方拒收也视为甲方送达完成及有效送达、告知;

双方一致确认,电子邮件也可作为双方送达通知的有效方式,电子邮件送达的形式包括将函件扫描件发送对方或者邮件内容发送对方。但任何一方需由授权代表且通过指定邮箱发送对方(同时具备)。甲方的授权代表为【 】、邮箱为【 】;乙方的授权代表为【 】、邮箱为【 】。任何一方授权代表或邮箱有变动的,应第一时间通知对方(如没有通知对方而已经通过新的邮箱或授权代表实施的,视为双方无异议)

第十八条 双方确认

1、甲方保留对租赁场所所在区域的命名权,有权不时更改该租赁场所的名称、商号,而不因此对乙方或第三方做出任何解释或赔偿。

2、本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各种报告、文件、方案、资料、申请等任何审批或审查,均不会在任何方面增加甲方义务或责任,也不会在任何方面减轻或免除乙方义务或责任。

3、甲方一次或多次未追究乙方违反或不履行任何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责任,不得构成甲方放弃追究对乙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义务的依据,亦不得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甲方追究乙方任何日后持续违反或不履行的义务的权利。甲方对乙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构成甲方对某一特别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放弃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甲方在日后同类型事件中放弃须获得其特别同意的要求,除非甲方以书面作如此表示。

4、本合同规定的各种权利及补救措施之间及其与法律规定的和任何其他双方约定的权利或补救措施相互之间是兼容的,而不是互相排斥的。

5、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形成租赁合同关系,不产生任何代理、联营或合伙等其他关系,甲方对乙方实际经营状况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无须就下列情况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员负责:

(1)因不遵守本合同或管理相关规定所引致或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坏或死亡;

(2)乙方因经营不善造成利润等经营性损失的;

(3)该租赁场所依法被征收或需要搬迁时,本合同于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中确定的日期终止,乙方确认将不主张取得该租赁场所被征收、搬迁的任何补偿;且甲方无须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或向乙方支付赔偿或补偿(包括提前终止合同、装修装饰及改造补偿、停产停止补偿等)。

(4)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因履行本合同或在本合同期间获得的对方商业、财务、技术、产品等文件或信息,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十九条 其他

1、本合同内容是在甲方提供文本基础上,经过双方反复协商、充分沟通一致后确定的。如合同条款存在含义模糊的情形,对该等条款的解释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而不得按照不利于起草者的原则或角度进行解释。

本合同条款业经双方协商和谈判一致而达成,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乙方确认在同意订立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及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了充分的理解,对甲方所特别提示的,免除或者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有充分了解和预期。乙方接受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及风险。甲方已应乙方要求对本合同各条款,尤其是免除或者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进行了充分展示和详细说明。签订合同系乙方真实意思表示。

2、本合同附件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消防安全责任书》

2.《水表移交确认单》、《电表移交确认单》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2024年 月 日


附件1: 消防安全责任书

肥西乡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为保障经营安全,构建安全良好的经营环境,本单位/人就所租赁的 的使用和安全责任等事宜,自愿做出如下承诺:

第一条 租赁场所信息

1、租用期限:

2、租赁面积:

第二条 在使用期限内,未经肥西乡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西乡侬)书面同意,承诺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协议项下产业园转租、分租,或者放弃占用产业园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不得授权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等形式在产业园内进行任何或与非法经营相关的活动,不得以分租、借用、共用等的其他任何方式以致非承诺人在产业园使用期内使用或占用该产业园或其中任何部分,不论承诺人对该等使用或者占用是否有收取租金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三条 装修改造

承诺人承诺根据法律规定在预先提交方案的前提下改造使用产业园,并在肥西乡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对所使用的产业园在结构上做任何改造,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诺人承担,如对使用产业园造成损害,肥西乡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承诺人在2日内将租赁场所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的,除必须恢复原状外,肥西乡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赔偿,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诺人承担。

第四条 日常维护

承诺人做好所使用产业园的日常维护工作,定期检查产业园大棚、电线线路、天然气管道 、排水管道等设施,如果出现损坏保证产业园的各项设施处于良好、可用状态,确保产业园经营安全。

第五条 承诺人的保证

在产业园使用期限内,承诺人保证按照产业园原有用途使用、产业园移交后,由于承诺人在使用不当造成产业园或产业园原有设备、设施损坏的,承诺人应当恢复原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诺人承担。

在产业园使用过程中,承诺人保证:

(1)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灶具、热水器,使用时要保持室内通风;

(2)居住间内不可设置灶间(厨房);

(3)不封闭、封堵、占用安全通道和出口;

(4)配电线路要有穿管保护、电器设备不得安装在可燃易燃体上;

(5)不使用易燃材料作为间墙和搭建;

(6)不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

(7)不存放易燃危险物品;

(8)外出或突然停电时,及时切断电源;

(9)不乱拉乱接电线;

(10)不在室内玩火或玩弄电器设备等。

第六条 监督、检查

承诺人积极配合肥西乡侬对产业园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产业园内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承诺人有违反本承诺书之情形,经肥西乡侬指出,承诺人须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履行承诺书确定的义务。

第七条 不可抗力

本承诺所述之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地震、洪水、风灾、暴雨、旱灾、雷电、火灾(非承诺人或者肥西乡侬等原因导致的自然灾害或社会事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

如遇不可抗力的乙方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通知对方,因不可抗力而致使承诺人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承诺相关义务的,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将本承诺产业园继续提供给承诺人使用的,遭受不可抗力并履行前述通知义务的乙方或者双方可免除责任。承诺人在占用使用产业园时,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失和损害的,肥西乡侬不承担任何责任:

(1)任何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2)任何盗窃、抢劫及其他形式案件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3)非出租方过错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4)其他邻居使用人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5)产业园因市政建设需要或因外界的原因,其水电、燃气、煤气等供应合理的中断;

(6)产业园正常维修、故障抢修而引起的部分水电,煤气天然气空调供应合理中断;

(7)由于承诺人的疏忽或者过错导致的天然气,煤气泄漏中毒、火灾等造成的承诺人或者其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8)其他非肥西乡侬原因造成的承诺人以及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第八条 为持续维护产业园使用、居住安全,承诺人需学习日常消防安全知识。

第九条 在产业园使用期限内,承诺人违反本承诺人条款的,肥西乡侬有权无条件收回本承诺书所述产业园;如承诺人行为给肥西乡侬造成损失的,肥西乡侬投有权就损失和损害追究承诺人的责任,及相关损失损害的赔偿。

第十条 产业园使用期限届满而未被允许续期,承诺人须在届满日期2日内腾空产业园,并将产业园交还给肥西乡侬公司,并办理相关检验交接手续,如逾期未腾空交还产业园的,视为承诺人放弃产业园内物品的所有权,肥西乡侬有权自行处理产业园内物品并腾空产业园。

第十一条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人与肥西乡侬各持一份,本承诺书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承诺单位(人)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水表移交确认单

表号

水表数

移交时间

备注(房号)

移交人: 接收人:

日期: 日期:

电表移交确认单

表号

电表数

移交时间

备注(房号)

移交人: 接收人:

日期: 日期:

三岗花卉示范园9#、15#大棚租赁成交公告

项目编号:2024AEECJ*****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受肥西乡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于2024年2月22日发布公告,对三岗花卉示范园9#、15#大棚进行公开租赁,2024年3月13日确定了承租人。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出租标的:三岗花卉示范园9#、15#大棚

承租人:安徽省兰君园艺有限公司

首年承租金额:******元(大写:壹拾伍万壹仟壹佰零肆元)

项目负责人:史寅松

联系电话:0551-********

特此公告。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3月13日

附件:

标签: 租赁 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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