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松树注射松材线虫病注干剂采购
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QLZ-ZFCG-2016-021
甲方:江山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乙方:浙江森霸森林病虫害治理有限公司
合同签署日期: 2016年 月 日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西山松树注射松材线虫病注干剂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QLZ-ZFCG-2016-021
甲方:江山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乙方:浙江森霸森林病虫害治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西山松树注射松材线虫病注干剂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的结果,签署本合同。
一、货物内容
1. 货物名称:松材线虫病注干剂及注射
2. 型号规格:松材线虫病注干剂每瓶剂量≧50毫升。胸径16--30厘米松树注射1瓶/株,胸径30厘米以上松树注射2瓶/株。
3. 技术参数:松材线虫病注干剂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标准证的合格产品。注药松树部位为基部以上50-70厘米,2瓶/株的采用正反两面注射。注药完成后必须回收药瓶,不得。
4. 数量(单位):松材线虫病注干剂3.5万瓶。注射范围为西山东面,从西公所路口至老火葬场边公路,松树涉及面积1187亩、约2.5万株。因乙方未按松树规格和数量注药,造成的注射范围漏注和药剂不足,乙方自行负责增加药剂数量和补课注射。
二、合同金额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壹拾捌万玖仟元(¥189000元)人民币,成交单价:5.4元/瓶。
三、技术资料
1.乙方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四、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五、产权担保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六、履约保证金
乙方交纳人民币9450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七、转包或分包
1.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全部或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
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八、质保期和质保金
1.质保期2年。(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2.质保金9450元。(履约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交货验收合格后自行转为质保金)
九、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
1.交货期: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注药。
2.交货方式:按采购人要求交货。甲方留取注干剂样品2瓶以上。
3.交货地点:注干剂运入江山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药剂药械库,注射期间领取,注射地点为西山东面松树。
十、货款支付
1.付款方式:供应结束,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在验收单据上签字确认后,乙方开具税务发票送给甲方,甲方从接到发票之日起40日内与乙方一次性结算(此间不计息)。
2.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乙方应根据实际使用量供货,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成交单价进行计算。(补充合同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且合计金额不得超过预算价)
十一、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二、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 乙方应按谈判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2. 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⑵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⑶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3. 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 24 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4.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经专家取样检测,第一、第二年出现胸径16厘米以上松树死亡各1.5%以上,且查实死于松材线虫病,乙方补偿给甲方每株死松树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并承担聘请专家额外产生的其它费用。
5.上述的货物免费保修期为 / 年,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保修期的机器设备,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十三、调试和验收
1.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谈判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谈判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货到后,甲方需在五个工作日内验收。
2. 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
4. 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应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5. 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四、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1.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2. 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3. 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甲方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4. 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5. 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十五、违约责任
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
2. 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4. 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谈判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十六、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七、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八、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及鉴证方鉴证,公示结束报财政部门备案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江山市财政局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4.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2 份,鉴证方一份,备案单位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鉴证方:
法定(授权)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