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关于佛渡村公墓-二期墓材采购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关于佛渡村公墓-二期墓材采购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关于佛渡村公墓-二期墓材采购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ZSTP2024(LC001)号

二、项目名称:佛渡村公墓-二期墓材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桐庐高远石材有限公司            

地 址: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钟山乡陇西村            

被投诉人: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人民政府,舟山天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六横镇三八路1号,六横镇蛟头崇文路120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杭州神杰石业有限公司浙江省桐庐县钟山乡中一村
2杭州德力波石材有限公司浙江省桐庐县钟山乡仕下村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桐庐高远石材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舟山天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佛渡村公墓-二期墓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STP2024(LC001)号) 招标过程及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年2月19日收悉,并于当天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桐庐高远石材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 1:我公司是参与佛渡村公墓-二期墓材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此项目是在2024年1月31日14:15分线上开标,投标单位线下提前时间送样品,每个参与投标的单位送样品时代理公司都有一式二联的“收标凭证”,让其签署送样单位名称、送样人姓名和送样时间。当时我公司人员发现杭州神杰石业有限公司正式员工(吴明阳)替杭州德力波石材有限公司递交投标样品、签署收标凭证,办理投标相关事宜,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事实依据:可以核查当时递交样品时杭州德力波石材有限公司的收标凭证,及现场监控视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吴明阳为“杭州神杰石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及监事,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查其单位的社保信息来明确吴明阳为杭州神杰石业有限公司的正式员工。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规定。
投诉事项2 :我公司在政采云平台向代理公司和业主分别2次质疑了上面两家公司存在串标围标的行为,但是代理公司和业主分别以让我公司提供吴明阳是杭州神杰石业有限公司正式员工的证明材料为由,把以上2次质疑均退回。要求我公司提供杭州神杰石业有限公司员工的证明材料,这显然不合理,因为我公司没有权限提供其他公司员工的社保信息,这分明有不作为、包庇的嫌疑。
事实依据:政采云流转日志(截图后附)。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投诉请求:
请监管部门核实相关情况,依法依规重新确定评标结果,处罚相关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

被投诉人普陀区六横镇人民政府辩称:
1、桐庐高远石材有限公司关于佛渡村公墓-二期墓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ZSTP2024(LC001)号)的质疑材料,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单位于2024年2月2日收悉。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单位共同确认后,因其无相关证明材料,由采购代理单位于2024年2月2日15:42分作出“退回补正”回复。
2、桐庐高远石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4日9:07分进行补正证明材料后,重新提交质疑。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单位共同确认后,由采购代理单位于2024年2月8日14:03分根据其质疑内容及现有材料作出“不予受理”处理回复。
3、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单位已在规定日期内对桐庐高远石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不存在不作为情况。
4、若质疑人对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单位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单位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所以不存在包庇行为。
综上所述,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单位在收到质疑函后,根据现有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不存在不作为、包庇的行为。
被投诉人舟山天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1、桐庐高远石材有限公司关于佛渡村公墓-二期墓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ZSTP2024(LC001)号)的质疑材料,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单位于2024年2月2日收悉。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单位共同确认后,因其无相关证明材料,由采购代理单位于2024年2月2日15:42分作出“退回补正”回复。
2、桐庐高远石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4日9:07分进行补正证明材料后,重新提交质疑。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单位共同确认后,由采购代理单位于2024年2月8日14:03分根据其质疑内容及现有材料作出“不予受理”处理回复。
3、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单位已在规定日期内对桐庐高远石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不存在不作为情况。
4、若质疑人对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单位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单位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所以不存在包庇行为。
综上所述,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单位在收到质疑函后,根据现有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不存在不作为、包庇的行为。

相关供应商杭州神杰石业有限公司辩称:
我司在佛渡村公墓一二期墓材采购项目投标过程中行为规范,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采购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更加没有与任何人或单位串通。
首先,我司在本起投标过程中,是由我司的工作人员滕静宜递交投标样品,至于另一被投诉人杭州德力波石材有限公司具体由谁来递交投标样品,我司并不知情,当然我司也没有必要知情。
其次,吴明阳代替杭州德力波石材有限公司递交投标样品纯属于个人行为,与我司无关。虽然吴明阳曾是我单位的股东及财务人员,但在2018年9月30日已离职,后被桐庐县钟山乡中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聘用为村级财务报账员,村委会及经济合作社要求在岗村干部及村聘人员必须挂靠单位实缴养老、医疗保险的,才能享受其全年缴纳金额60%的村五险补贴款,故吴明阳的请求下,我公司答应与其签署了代缴养老保险协议,由我公司为其代缴社保,但我公司从未与其签订过劳动(劳务)合同或协议,且在2023年12月30日已将持有的我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了我司的工作人员滕静宜,虽然尚未来得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吴明阳、滕静宜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公司的另一股东滕雪根对双方的股份转让一事知情并同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双方的股份转让真实有效,故自2018年9月30日起吴明阳已非我司员工,并且自2023年12月30日起与我司没有任何关系。
再次,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样品送达的要求中,并未对送达人员相关身份及条件进行明确,我司曾经的工作人员吴明阳为其他公司递交投标样品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及《采购招标文件》,投诉人却以此来投诉我司与其串通,明显证据不足。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故我司与杭州德力波石材有限公司并无串通投标行为或可以视同串通投标的行为,投诉人投诉我司与杭州德力波石材有限公司串通,其根本原因是其此次没有中标,顺位第3,如投诉成功,刚好可以由其接替中标,其行为明显恶意,而且我司如真的与杭州德力波石材有限公司串通,杭州德力波石材有限公司也没有必要在递交投标样品这一简单的小事情上留下这么明显的证据,因此恳请贵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还我司一个公道,同时也还舟山市普陀区良好的营商环境。
相关供应商杭州德力波石材有限公司辩称:
我司在佛渡村公墓-二期墓材采购项目(下称:采购项目)投标整个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采购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我司与杭州神杰石业有限公司串通,我司也没有与杭州神杰石业有限公司串通。
首先,我司在本起投标过程中,因临近年关公司较忙,顺便请中一村的财务报账员吴明阳(其刚好顺道)代为递交投标样品,该行为仅仅为朋友之间的帮忙,纯系其个人行为,并不知道其曾经在杭州神杰石业有限公司工作过,也不知道其曾经是杭州神杰石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其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未对样品递交人员相关身份及条件(如提供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社保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等)提出要求,递交样品的送样人可以为任意身份且无需被授权委托。因此只要样品是我司提供的,具体是谁来递交均不违反法律法规及《采购招标文件》,故即使吴明阳是杭州神杰石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就因其代我司递交投标样品这一行为,也不能认定我司与杭州神杰石业有限公司串通,况且据我司了解吴明阳几年前就已经从杭州神杰石业有限公司离职,其代我司递交投标样品更无不当。
再次,投诉人所依据就是"收标凭证"上的签名,但是《采购文件》没有要求投标人应在样品"收标凭证"签署送样人姓名的规定,我司认为样品“收标凭证"仅是作为投标人样品已递交的凭据使用,不作其它任何用途。
最后,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司在整个投标过程中,没有上述文件中罗列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我司与杭州神杰石业有限公司并无串通投标行为或可以视同串通投标的行为,投诉人投诉我司与杭州神杰石业有限公司串通所依据的就是吴明阳代我司递交投标样品,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吴明阳是杭州神杰石业有限公司的员工,更加未提供任何其他直接、有效的证据证明我司与杭州神杰石业有限公司串通,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举证原则,应当谁主张谁举证,如举证不行应当承担其不利后果,投诉人的证据无法达到其想证明的目的,因此其投诉这一行为明显恶意,根本目的是将我司及杭州神杰石业有限公司拉下马,从而让其接替中标(我司中标的原因是因为报价的优势大,开标第一名:杭州德力波石材有限公司中标价,*******元;第二名:杭州神杰石业有限公司*******元;第三名:桐庐高远石材有限公司*******元)。退一步讲,即使我司真的与杭州神杰石业有限公司串通,完全可以让自己公司的员工送样,没必要留下这么明显的、人人可查到的证据、让别人知道我们在串通,因此恳请贵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其投诉,还我司一个公道。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STP2024(LC001)号),预算金额为*******元。本项目于2024年1月9日发布招标公告,又于1月10日、1月16日两次发布更正公告,对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评分办法、合同格式等条款作了修改。2月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杭州德力波石材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月2日投诉人桐庐高远石材有限公司在政采云平台提出质疑,被投诉人舟山天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线上作出质疑答复,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被投诉人舟山天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杭州德力波石材有限公司“收标凭证”,该凭证签署的送样人姓名为吴明阳,送样时间是2024年1月31日13时55分。
三、相关供应商杭州神杰石业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关当事人吴明阳和桐庐县钟山乡中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聘用合同书一份;中一村2023年度村干部计发工资及奖金、支出审批申请单各一份;杭州神杰石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协议各一份;中一村2019年公示一份、代缴养老保险协议一份;村级财务聘任书公告一份。其中,杭州神杰石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协议各一份显示:吴明阳于2023年12月30日已将持有的杭州神杰石业有限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了滕静宜。代缴养老保险协议显示:杭州神杰石业有限公司为吴明阳代缴养老、医疗等保险。村级财务聘任书公告显示:吴明阳从2018年10月1日起在桐庐县钟山乡中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任报账员一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运用法律推定方式来判断视同串通招投标情形的,必须严格依照该条所列举的具体情形。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解释。本案中,中标人委托吴明阳运送样品不属于该条所规定的可以视同串通招投标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从杭州神杰石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吴明阳的调查询问笔录来看,吴明阳自2018年起就与桐庐县钟山乡中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起了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及工资流水发放清单可以相互映证,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征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法律关系。在吴明阳已经全职于桐庐县钟山乡中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情况下,吴明阳和神杰公司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双方的实际权利义务关系为准,至于神杰公司为吴明阳代缴社保是否合法,在本案中不宜评价。其次,有证据显示,吴明阳于2023年12月30日已将持有的杭州神杰石业有限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了滕静宜,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将行政登记作为股权变更的生效要件,且投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足以推翻吴明阳与滕静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真实性的证据。也就是说,吴明阳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就不再是神杰公司的股东,与神杰公司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股权投资关系。最后,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指的是投标人的实际管理人是同一人、相互之间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两家被投诉人德力波公司和神杰公司系最终同一控制人的关联公司。
综上三点,吴明阳替德力波公司捎带投标样品属于民事代理行为,不构成投标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投诉事项一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单位在规定日期内对投诉人桐庐高远石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单位存在不作为、包庇的行为。
2、处理结果: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桐庐高远石材有限公司关于佛渡村公墓-二期墓材采购项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3月18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徐女士
3、联系电话:0580-*******



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公墓-二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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