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HCG-GK-202*****005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雨花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环卫作业车辆燃油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YHCG-202*****005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折扣率(%) | 1 |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96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捌佰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元/年。 2.乙方开展的所有油品促销优惠活动和政策,甲方均可无条件享受。即:加油价格=(燃油市场价格-加油站当日优惠金额)×成交折扣率。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3-21 —— 2025-03-20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甲方作业车辆到乙方加油站现场加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甲方根据实际用油量按月预付加油款,加油车辆据实支付。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兴蓉支行(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430*****35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乙方所经销油品必须全部从国家正规炼油厂、国有石油公司采购,定期将燃油送检或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抽检,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确保燃油质量。 5.2.2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甲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结合用户体验、日常考核对乙方所属加油站点进行考核验收,实行动态管理。 5.3.2甲方单位在加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燃油质量问题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不符合要求等,乙方知悉后,应在24小时内派人界定原因,确认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及数额,并在3天内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6.1.1甲方可自主选择乙方所属范围内的任意加油站加油,也可要求定点加油站加油; 6.1.2甲方应当维护乙方加油站的合法权益,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6.1.3甲方车辆持卡到乙方加油站加油时,必须遵守乙方加油卡章程和加油站的有关安全管理规范,否则,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6.1.4甲方必须对加油IC卡设置密码和限制车牌,并妥善保管IC卡及密码,加油IC卡未设置密码或限制车牌号,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加油都视为甲方自身行为或甲方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 6.2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6.2.1乙方加油机作为加油计量设备,按规定定期由计量部门鉴定,保证供油数量准确。 6.2.2乙方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加油站点,布局合理。 6.2.3乙方在雨花区范围内至少有2个(含)以上加油站点,且距离甲方直线距离3公里范围内必须有1个加油站点。 6.2.4乙方加油员必须对加油车辆进行车牌号、卡号核对,保证专卡专车使用。对于车卡信息不一致的,乙方加油员有权拒绝加油。 6.2.5乙方油价以当天站点内同号标价最低价为计算标准,不得存在开票价与实际价格不一致情况。 6.2.6乙方加油站应妥善保存燃油采购的相关资料,包括高清电视监控的视频资料(至少保存三个月以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2.7乙方须成立长沙市雨花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服务团队,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队伍,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加油明细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提供的服务团队人员及加油站信息必须明确,便于主管部门、用油单位与其进行联络。服务期内,如服务团队人员及加油站信息发生变化的,乙方需在30日内向甲方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6.2.8乙方须严格遵守长沙市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燃油品质和服务质量。 6.2.9乙方所辖加油站应提供24小时加油服务。 6.2.10乙方加油站按实际加油量进行结算,严禁用加油卡购买或换取油票、现金、物品等。 6.2.11乙方应能提供办理一个总油账户下多张车辆专卡(专卡只有限额,资金均在总油账户下,且每张专卡能满足一天不能超过两次,且单笔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且能办理折扣返还专卡。 6.2.12乙方如发生违规加油(不核对车牌油卡、油卡购买其他物品等),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车辆在乙方加油站加油应遵守乙方的安全规定,相应人员应听从乙方工作人员的指挥。如甲方车辆相应人员违反乙方的安全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相应车辆加油。 7.5乙方的违约责任: 7.5.1在甲方卡内余额充足时,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为甲方登记车辆供油的,应当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不低于甲方增加的费用和实际损失; 7.5.2乙方供油存在计量不足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补足油量并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7.5.3乙方工作人员在为甲方加油服务时存在套现或购置其它物品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5.4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不可抗力 11.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1.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1.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2合同变更与解除 11.2.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2.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2.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3合同中止 11.3.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釆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11.3.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4合同终止 11.4.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11.4.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4.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1.4.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5合同转让和分包 11.5.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5.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雨花区曲塘路70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3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