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温州市教师教育院洞头分院2024年运营管理服务外包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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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温州市教师教育院洞头分院2024年运营管理服务外包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MZB********

二、项目名称:温州市教师教育院洞头分院2024年运营管理服务外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尚鸿嘉品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亨哈大厦 12 楼            

被投诉人:温州市教师教育院            

地 址:温州市市府路 490 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尚鸿嘉品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对“温州市教师教育院洞头分院2024年运营管理服务外包(编号:HMZB********,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4年1月2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尚鸿嘉品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称:温州市教师教育院及代理公司以业主单位代表未参加评标委员会为由,未经中标候选人同意,擅自更正采购结果,已经严重损坏中标候选人权益,涉嫌违纪违法。
事实依据:1.温州市教师教育院洞头分院 2024 年运营管理服务外包(采购项目编号:HMZB********)于2023年12月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招标,截止到 2023年12月27日9:30共有7 家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下载,经过评标专家的公平、公正的评标后由尚鸿嘉品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标,2024年1月3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详见附件三);2024年1月10 日温州市教师教育院及温州市华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示结果更正公告(详见附件四)以“采购程序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本项目废标”。同时给我司发了采购结果更正原因说明(详见附件五)“因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评委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程序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经采购人确认,本项目废标”。2.采购文件第六部分评标原则及方法二评标组织已经明确写明“评标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过程由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将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并未说明业主代表一定要参加或不参加评标。3.在温州市华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温州市教师教育院洞头分院2024年运营管理服务外包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专家抽取规则(附件六)显示抽取的5位专家为温州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专家,完全符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管理库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4.我司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并响应该项目投标,经过代理公司及评委专家的符合性审查,并经过评标专家的公平、公正评标取得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评标专家也是经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平台系统正常、合理、合法抽取,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无采购人代表,都与开标及中标结果无关;采购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可能导致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构成有所改变,但绝不会反过来影响开标及中标结果。5.温州市教师教育院及代理公司以业主单位代表未参加评标委员会为由,未经中标候选人同意,擅自更正采购结果,无法律依据,严重损坏中标候选人权益。
法律依据: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二)技术复杂;(三)社会影响较大。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投诉请求:1.请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专家评标办法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撤销废标的更正公告,中标结果继续有效为盼。
被投诉人温州教师教育院辩称:本项目委托温州市华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招标,于2023年1月3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2023年1月5日收到温州华侨饭店有限公司送达的投诉书,质疑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查我单位没有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和温州市财政局文件(温财采〔2023〕9号)温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温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第八条,禁止未执行采购人代表委派制度,确认投诉人质疑成立,确认本项目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并于2023年1月10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并附“采购结果更正原因说明”(以上2023年为笔误,实为2024年)。
采购代理机构温州市华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本项目经评审于2023年1月3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2023年1月5日收到温州华侨饭店有限公司送达的投诉书(详见附件1),质疑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查确认投诉人质疑成立,根据招标文件第15页“6.3 本次招标由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进行最终确认,确认1名中标供应商。若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或者经质疑,采购人审查后,确因排名中标候选供应商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质疑成立的,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规定,经采购人确认本项目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并于2023年1月10日发布结果更正公告并附“采购结果更正原因说明”(以上2023年为笔误,实为2024年。详见附件2)。
本项目结果更正后尚鸿嘉品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质疑“废标理由无法律依据,中标结果有效”(详见附件3),我司于2024年1月18日回复“质疑答复函”(详见附件4)。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七条;《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第十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同时违背了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和温州市财政局文件(温财采〔2023〕9号)温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温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第八条,禁止未执行采购人代表委派制度。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了华侨公司质疑函(投诉书范本)、采购结果更正公告、采购结果更正原因说明、投诉人质疑函等证据。
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2023年12月6日,温州市华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温州市教师教育院(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本项目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政府采购并发布招标公告,本项目预算金额650万元。2023年12月14日,因付款方式调整更正采购文件,开标时间更正至2023年12月29日。投标截止时,尚鸿嘉品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温州华侨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公司)、温州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朝公司)、温州市金鹏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浙江天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本公司)、温州味之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之美公司)、浙江华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公司)等7家供应商投标。2023年12月28日,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5名评审专家。2023年12月29日,本项目在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市民中心A座3楼开标室开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最终推荐投诉人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630万元。2024年1月3日,采购代理机构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的中标公告。2024年1月5日,华侨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出质疑。2024年1月10日,采购代理机构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认定质疑事项成立。本项目现已废标。
二、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本项目采购结果更正原因说明内容为:温州市教师教育院洞头分院2024年运营管理服务外包项目于2024年1月3日发布结果公告确定中标供应商为尚鸿嘉品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于2024年1月5日收到质疑,质疑事项为: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程序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 规定执行,经采购人确认,本项目废标。
三、本项目质疑阶段,投诉人就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质疑答复的内容为:采购人没有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也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七条;《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第十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同时违背了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和温州市财政局文件(温财采〔2023〕9号)温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温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第八条,禁止未执行采购人代表委派制度。故本项目依法废标。
四、经查询专家抽取记录,“温州市教师教育院洞头分院2024年运营管理服务外包(编号:HMZB********)”在温州市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自行抽取评审专家,抽取评审专业为物业管理服务,抽取人数为5人,未设立相应的抽取条件。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5名评审专家组成。
五、经查询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答复(留言编号:8334-*******)显示“尊敬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四十七条中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请示这评标委员会可否由全部评审专家组成。请回复!”答复内容为“87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人代表放弃参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但是我部鼓励采购人派出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查询网址: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gks/******/t******23_*******.htm)
本机关认为: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全部由5名评审专家组成,5名评审专家全部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参考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答复(留言编号:8334-*******)内容,采购人代表是否参加评标委员会,不影响采购程序的正常进行,也不必然与评审的公正性存在关联,符合财政部87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相关规定。采购人不委派采购人代表,虽不符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但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应当废标的情形。采购人以没有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为由,径直将本项目废标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人主张“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业主代表未参加评标委员会为由,擅自更正采购结果”的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认为质疑事项成立,按照财政部94号令的规定,变更采购结果,并不需要征询中标候选人同意。因此投诉人主张“未经中标候选人同意,擅自更正采购结果”的投诉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处理结果:本机关决定: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六、处理日期:2024年03月1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温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项先生
3、联系电话:0577-********



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运营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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