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行政区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公告时间 2024年03月18日 19:57
评审专家名单 石旻慧,郦芳,李星华,王慧,王铁
总中标金额 ¥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殷女士、潘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 176*****612153*****715
采购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采购单位地址 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南湖西路215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991-*******
代理机构名称 新疆锦天汇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416号盈科国际21楼21-A-45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76*****612153*****715

一、项目编号: JTHD-CG-********

二、项目名称: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中标(成交)金额(元)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投标报价:1******(元)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9区
2 投标报价:*******(元) 新疆红杉科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89号新丰大厦A-1702室
3 投标报价:******(元) 华测认证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三路4号华测检测大楼8楼A区
4 投标报价:******(元) 新疆中农禾晟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1168号北园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B3幢6层605号
5 投标报价:******(元) 辽宁省环保集团科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2甲-3号
6 投标报价:******(元) 河南新建达环保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1507号正商经开广场3号楼1403室
7 投标报价:******(元) 北京科吉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分司厅胡同15号8号房间
8 投标报价:******(元) 上海同际碳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958号331室
9 投标报价:******(元) 成都育阳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南路8号圣安卓国际公寓1栋1单元602号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第一标段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第一标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地(州、市)经核查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核查报告及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的专家评审及需开展复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情况的复查工作。依据关于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复查按照一定比例抽取要求,结合核查评审结果及相关抽查基本原则确定复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1.复查工作包括文件审核、现场检查、书面审查及系统填报。
2.复查流程包括准备、实施和报告三个阶段。
3.出具复查报告、审查意见并完成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系统填报。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分别为概述、复查过程和方法、复查发现、复查结论、附件、重点排放单位资料。
自合同签订后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工作。 复查报告内容满足“环办气候函〔2023〕43号”、“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及“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文件规定和要求。采用的原始数据真实可靠、有据可查,计算方法科学合理,排放因子适用,审核与复查结果准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复查结果与核查结果相差±1%以内。
2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第二标段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第二标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地(州、市)经核查的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核查报告及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的专家评审及需开展复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情况的复查工作。依据关于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复查按照一定比例抽取要求,结合核查评审结果及相关抽查基本原则确定复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1.复查工作包括文件审核、现场检查、书面审查及系统填报。
2.复查流程包括准备、实施和报告三个阶段。
3.出具复查报告、审查意见并完成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系统填报。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分别为概述、复查过程和方法、复查发现、复查结论、附件、重点排放单位资料。
自合同签订后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工作。 复查报告内容满足“环办气候函〔2023〕43号”、“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及“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文件规定和要求。采用的原始数据真实可靠、有据可查,计算方法科学合理,排放因子适用,审核与复查结果准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复查结果与核查结果相差±1%以内。
3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第三标段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第三标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地(州、市)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审核工作;核查范围为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巴州、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等5地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2024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放单位34家。 1.核查工作包括文件评审、现场检查、系统填报。
2.核查流程包括准备、实施和报告三个阶段。
3.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出具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分别为概述、核查过程和方法、核查发现、核查结论、附件、重点排放单位资料。
4.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出具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分别为概述、审核过程和方法、审核发现、审核结论、附件。
自合同签订后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工作。 核查工作及报告内容满足“环办气候函〔2023〕43号”、“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及“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文件规定和要求。采用的原始数据真实可靠、有据可查,计算方法科学合理,排放因子适用,审核与核查结果准确。报告通过复核。
4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第四标段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第四标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地(州、市)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审核工作;核查范围为伊犁州、昌吉州、吐鲁番市、哈密市、博州、乌鲁木齐市等6地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2024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放单位33家。 1.核查工作包括文件评审、现场检查、系统填报。
2.核查流程包括准备、实施和报告三个阶段。
3.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出具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分别为概述、核查过程和方法、核查发现、核查结论、附件、重点排放单位资料。
4.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出具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分别为概述、审核过程和方法、审核发现、审核结论、附件。
自合同签订后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工作。 核查工作及报告内容满足“环办气候函〔2023〕43号”、“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及“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文件规定和要求。采用的原始数据真实可靠、有据可查,计算方法科学合理,排放因子适用,审核与核查结果准确。报告通过复核。
5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第五标段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第五标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地(州、市)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审核工作;核查范围为伊犁州、昌吉州、克拉玛依市、塔城地区等4地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2024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放单位33家。 1.核查工作包括文件评审、现场检查、系统填报。
2.核查流程包括准备、实施和报告三个阶段。
3.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出具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分别为概述、核查过程和方法、核查发现、核查结论、附件、重点排放单位资料。
4.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出具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分别为概述、审核过程和方法、审核发现、审核结论、附件。
自合同签订后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工作。 核查工作及报告内容满足“环办气候函〔2023〕43号”、“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及“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文件规定和要求。采用的原始数据真实可靠、有据可查,计算方法科学合理,排放因子适用,审核与核查结果准确。报告通过复核。
6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第六标段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第六标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地(州、市)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钢铁、水泥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审核工作。核查范围为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巴州、博州、乌鲁木齐市等7地钢铁、水泥行业相关重点排放单位。 1.核查工作包括文件评审、现场检查、系统填报。
2.核查流程包括准备、实施和报告三个阶段。
3.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出具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分别为概述、核查过程和方法、核查发现、核查结论、附件、重点排放单位资料。
4.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出具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分别为概述、审核过程和方法、审核发现、审核结论、附件。
自合同签订后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工作。 核查工作及报告内容满足“环办气候函〔2023〕43号”、“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及“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文件规定和要求。采用的原始数据真实可靠、有据可查,计算方法科学合理,排放因子适用,审核与核查结果准确。报告通过复核。
7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第七标段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第七标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地(州、市)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钢铁、水泥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审核工作。核查范围为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昌吉州、吐鲁番市、哈密市、喀什地区、乌鲁木齐市等8地钢铁、水泥行业相关重点排放单位。 1.核查工作包括文件评审、现场检查、系统填报。
2.核查流程包括准备、实施和报告三个阶段。
3.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出具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分别为概述、核查过程和方法、核查发现、核查结论、附件、重点排放单位资料。
4.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出具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分别为概述、审核过程和方法、审核发现、审核结论、附件。
自合同签订后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工作。 核查工作及报告内容满足“环办气候函〔2023〕43号”、“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及“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文件规定和要求。采用的原始数据真实可靠、有据可查,计算方法科学合理,排放因子适用,审核与核查结果准确。报告通过复核。
8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第八标段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第八标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地(州、市)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审核工作;核查范围为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克拉玛依市、巴州、阿克苏地区等5地非发电行业相关重点排放单位。 1.核查工作包括文件评审、现场检查、系统填报。
2.核查流程包括准备、实施和报告三个阶段。
3.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出具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分别为概述、核查过程和方法、核查发现、核查结论、附件、重点排放单位资料。
4.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出具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分别为概述、审核过程和方法、审核发现、审核结论、附件。
自合同签订后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工作。 核查工作及报告内容满足“环办气候函〔2023〕43号”、“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及“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文件规定和要求。采用的原始数据真实可靠、有据可查,计算方法科学合理,排放因子适用,审核与核查结果准确。报告通过复核。
9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第九标段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第九标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地(州、市)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审核工作;核查范围为伊犁州、阿勒泰地区、昌吉州、哈密市、吐鲁番市、博州等6地非发电行业相关重点排放单位。 1.核查工作包括文件评审、现场检查、系统填报。
2.核查流程包括准备、实施和报告三个阶段。
3.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出具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分别为概述、核查过程和方法、核查发现、核查结论、附件、重点排放单位资料。
4.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出具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分别为概述、审核过程和方法、审核发现、审核结论、附件。
自合同签订后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工作。 核查工作及报告内容满足“环办气候函〔2023〕43号”、“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及“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文件规定和要求。采用的原始数据真实可靠、有据可查,计算方法科学合理,排放因子适用,审核与核查结果准确。报告通过复核。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星华,石旻慧,王铁,郦芳,王慧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标服务费以每个标段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计算基数,本项目服务费按照差额定律累进计费方式计算,标准如下:
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1.50%,服务类采购费率1.50%;
成交金额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1.10%,服务类采购费率0.80%;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其中代理服务费包括标项一:*****.00元;标项二:*****.00元;标项三:*****.00元;标项四:*****.00元;标项五:*****.00元;标项六: 9000.00元;标项七:9309.00元;标项八:9195.00元;标项九:9210.00元。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地 址: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南湖西路215号

联系方式:099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锦天汇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416号盈科国际21楼21-A-452

联系方式:176*****612153*****71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殷女士、潘女士

电 话:176*****612153*****715

2024年02月23日
2024年03月18日



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数据质量 碳排放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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