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玉河蓄滞洪区建设项目树木伐移成交公告

西玉河蓄滞洪区建设项目树木伐移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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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包号标的名称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西玉河蓄滞洪区建设项目(树木伐移)260.001西玉河蓄滞洪区建设项目树木砍伐及移植,以及树根清理及移植养护。本次招标涉及树木砍伐及移植总量约4566株,其中需砍伐约3224株,移植约1342株。
条款号条目内容
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
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
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
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
4.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名称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西玉河蓄滞洪区建设项目(树木林业伐移)
10.2报价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
11.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金额:20,000.00(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1.递交方式:电汇、转账;磋商保证金须以公对公(非现金)方式向一下账户提交:开户名(全称):中国机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账号:9558 8502 0000 0825 815
11.7.5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
12.1响应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90 日历天。
14.1正副本数量正本的份数:1份;副本的份数:2份(另提供电子版U盘1份)
20.1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条款号条目内容
确认否■□是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_______。
23.5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_______。(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__;(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__;(3)其他要求:_______。
24.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将纸质文件送至代理机构。
24.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业务部;联系电话:18511169338;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南塔14层。
25代理费本项目不收取代理费。
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若本项目允许分支机构参加响应,则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
1-3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性检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为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2-1中小企业声明函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如实填报。上述中小企业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在声明函中如实列明单位性质,并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注1: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3-1是否接受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供应商不得为联合体。
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格式要求
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磋商保证金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不允许
2响应有效期响应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不允许
3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不超过最高单价限价不允许
评审项目分值评分标准说明
价格部分(10 分)10 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分值注:此处最后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详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3.2、3.3。
商务部分(10分)业绩10 分供应商提供自 2020年 1 月 1日至今与本项目类似的项目业绩(需提供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合同金额页,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得2.5分,最高得 10分。未提供不得分。
技术部分(80分)需求的理解12分①供应商对本项目需求进行阐述并对项目业务需求理解准确 ,分析阐述非常全面、条理非常清晰、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对项目的关键点、重点、难点分析到位,得 9-12 分;②供应商对本项目需求分析阐述一般业务需求理解较为准确 ,针对性较强,但对项目的关键点、重点、难点分析不完全到位, 针对性,适用性一般得4- 8 分;③供应商对本项目需求分析阐述笼统叙述,对本项目业务需求理解不准确,不具备针对性,对项目的关键点、重点、难点分析略有欠缺,分析阐述不全面,条理不清晰、针对性及适用性有待完善得 1-3 分。未提供不得分。
项目实施方案12 分①供应商对本项目技术方案的总体描述及目标设定与项目具体需求联系紧密。方案组织严谨,基础资料详实,内容周到细致,方案针对性强、实施重点把握得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得9-12分;②供应商对本项目技术方案的总体描述及目标设定与项目
具体需求联系紧密程度一般,方案严谨程度一般、提供的资料详尽性一般,服务开展实施方案针对性一般,但不够细致得4-8 分;③供应商对本项目技术方案的总体描述及目标设定与项目具体需求联系不清晰,方案组织欠严谨,笼统叙述,缺少合理性及针对性、实施方案略有欠缺,有待完善得1- 3分。未提供不得分。
项目人员配备12 分①拟投入人员在满足本项目人员配备保障的要求基础上,人员配备架构合理、配备人员数量充足,团队人员经验丰富、岗位明确、分工合理明确,职责清楚、专业技术水平高得 9-12分;②拟投入人员在满足本项目人员配备保障的要求基础上,实施团队组织结构一般、团队人员配置一般、人员经验略显不足, 岗位职责、专业技术水平一般得 4-8 分;③拟投入人员在满足本项目人员配备保障的要求基础上,实施团队组织结构欠合理,分工不明确,配备人员数量满足需要但团队人员经验匮乏,岗位职责不清晰,专业技术水平较差,得1-3分。未提供不得分。注:需提供项目负责人及拟投入人员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拟投 入的设备、工具配置12 分①在满足本项目基础要求的前提下,拟投入的设备工具配备先进、使用状况较新、配备数量充足、配备种类多样、大型设备与小型设备相结合、能更好完成本项目工作内容得9-12 分;②在满足本项目基础要求的前提下,拟投入的设备工具配备先进性一般、使用状况陈旧、配备数量欠佳、配备种类功能较单一、设备配置有缺失得4-8 分;③在满足本项目基础要求的前提下,拟投入的设备工具配备情况数量少,配备种类功能单一,配备情况有待完善得1-3 分。未提供不得分。
应急保障方案12 分①供应商提出在工作中遇到的突发事件、重大活动保障、应对和处理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应对突发事件或安全隐患,突发事件处理方案、应急预案等)完整性、针对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评审。应急保障方案完整细致,具有较强的前瞻性,方案科学、全面、高效、针对性强、可行性强,应急响应速度快,得 9-12 分;②应急保障方案内容完整但不够细致,全面、完整性一般、针对性一般、可行性一般,应急响应效率一般得 4-8分;③应急保障方案内容略有欠缺,空泛且不具备前瞻性,无针对性,有待完善,得 1-3 分。未提供不得分。
安全保证措施10 分①风险防控合理、相关安全保证措施完善、详细合理,可行性强,针对性强、可行性强,得 7-10 分;②风险防控较为合理,但详尽性一般,相关安全保证措施基本具备可行性得4-6 分;③风险保障体系及相关安全保证措施可行性略有欠缺,有待完善得 1-3 分。未提供不得分。
培训计划10 分①投标人对本项目拟派人员培训计划的完整性、针对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评审。拟派人员培训计划完整且内容全面,对政策理论、职业技能及安全教育方面培训有针对性、培训周期及频次合理,可行性强, 得 7-10 分;②拟派人员培训计划完整,有一定的服务内容相关性、培训周期及频次较合理,可行性较强,得 4-6 分;③拟派人员培训计划较完整,但欠缺针对性、培训周期及频次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得 1-3 分。未提供不得分。
总计100 分
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质量保证金扣留材料款扣除付款扣还其他应收款累计应收款
序号单位名称相互关系
1
2
序号供应商名称报价工期质量标准备注
大写小写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请进行勾选):无偏离(如无偏离,仅勾选无偏离即可)█□有偏离(如有负偏离,则须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
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偏离情况(据实填写)说明
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内容偏离情况(据实填写)说明
序号项目名称委托单位项目内容合同签订时间履约情况备注
序号供应商名称最后报价其他声明
大写小写
西玉河蓄滞洪区建设项目(树木伐移)成交公告
(招标编号:CMEETC-248EN262LL57)
一、中标人信息:
标段(包)[001]西玉河蓄滞洪区建设项目(树木伐移):
中标人:北京长福绿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中标价格:256.807587万元
二、其他:
1、主要标的信息:
(1)供应商:北京长福绿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2)商品名称:西玉河蓄滞洪区建设项目(树木伐移)
(3)简要技术要求:西玉河蓄滞洪区建设项目树木砍伐及移植,以及树根清理
及移植养护。本次招标涉及树木砍伐及移植总量约4566株,其中需砍伐约3224
株,移植约1342株。
(4)合同履行日期:计划工期60天
2、评审专家名单:陈涛、李沛俊、聂刚、高光和、朱生平
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三、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北京市海淀区水务局。
四、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北京市海淀区河道管理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庄路68号
联 系 人:刘老师
电 话:010-88405807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机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南塔14层
联 系 人: 李天磊
电 话: 010-88018616-8234
电子邮件: 378743792@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西玉河蓄滞洪区建设项目(树木伐移)
项目编号:CMEETC-248EN262LL57
采 购 人:北京市海淀区河道管理所
采购代理机构: 中国机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2024年3月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邀请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4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8
第四章 采购需求 ......................................................29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31
第六章 示意图 ........................................................98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 ...................................................100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101
第一章 采购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CMEETC-248EN262LL57
2.项目名称:西玉河蓄滞洪区建设项目(树木伐移)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项目预算金额:260.00万元、项目最高限价:258.245602万元
5.采购需求:
包号
标的名称
采购包预算金额
(万元)
数量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西玉河蓄滞洪区建设项目(树木伐移)
260.00
1 西玉河蓄滞洪区建设项目树木砍伐及移植,以及树根清理及移植养护。本次招标涉及树木砍伐及移植总量约4566株,其中需砍伐约3224株,移植约1342株。
6.合同履行期限:计划工期60天。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
1、基本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本项目专门面向 █中小 □小微企业
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
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1)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
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
ccgp.gov.cn)没有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
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投标项目;
(3)供应商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4)项目经理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15日,每天上午9至11,下午13至16(北京时间,法
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南塔14层;
3.方式:携带法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获取
招标文件;
4.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3月 19 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南塔14层。
五、开启
时间:2024年3月 19 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南塔14层。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2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财库[2019]9号、财库[2019]19号)
2)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财库[2019]9号、财库[2019]18号)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政策(财库[2007]119号、财库[2008]248号)
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及京财
采购[2020]195号)。
5)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财库[2014]68号)
6)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财库[2017]141号)
2.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八、对本项目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海淀区河道管理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庄路68号
联系方式:刘老师010-884058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国机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南塔14层
联系方式:李天磊010-88018616-823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天磊
电 话:18511169338
3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
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条目
内容
项目属性:
□服务
□货物
■工程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否
■不组织
□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
考察地点:___________。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
召开地点:___________。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标的名称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西玉河蓄滞洪区建设项目(树木
伐移)
林业
报价的特殊规定:
■无
□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
磋商保证金金额:20,000.00(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
1.递交方式:电汇、转账;磋商保证金须以公对公(非现金)方式向一
下账户提交:
开户名(全称):中国机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账号:9558 8502 0000 0825 815
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无
□有,具体情形:___________。
2.2
项目属性
2.3 科研仪器设备
现场考察
3.1
磋商前答疑会
4.2.5 标的所属行业
10.2
报价
磋商保证金
11.1
11.7.5
12.1
14.1
响应有效期 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90 日历天。
正副本数量 正本的份数:1份;副本的份数:2份(另提供电子版U盘1份)
20.1 成交供应商的 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4
条款号
条目
确认
23.5
分包
24.1.1
询问
24.3
联系方式
25
代理费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内容
■否
□是
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_______。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_______。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__;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_。
询问送达形式:将纸质文件送至代理机构。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业务部;
联系电话:18511169338;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南塔14层。
本项目不收取代理费。
5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供应商须知
一 说 明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
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
邀请》。
1.2 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
织或者自然人。
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
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2.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
资金。
2.2 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3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3.1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
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3.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
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不利评审后果。
4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4.1 进口产品
4.1.1 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
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
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
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
4.1.2 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4.2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6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4.2.1 中小企业定义:
4.2.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
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
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
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
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发〔2009〕36 号)。
4.2.1.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
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
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
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
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2.1.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
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
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
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2.2 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
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
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
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7
4.2.3 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2.3.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 人(含10 人);
4.2.3.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
合同或服务协议;
4.2.3.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2.3.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
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
标准的工资;
4.2.3.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
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
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4.2.3.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
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4.2.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4.2.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
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
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
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
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8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4.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
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
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财库〔2019〕9号)。
4.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
,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
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4.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
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
评审标准》(如涉及)。
4.4 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
4.4.1 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
1〕19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
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如涉及)。
4.5 正版软件
4.5.1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
库〔2005〕366
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
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
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其中,国
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财政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
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
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
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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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
时调整。
4.5.2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
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
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
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
通知》(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
财预〔2010〕536 号)。
4.6 信息安全产品
4.6.1 所投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
2009 年第33
号)范围的,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关于信
息安全相关规定依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
〔2010〕48 号)。
4.7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4.7.1 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
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
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
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
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
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
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
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 响应费用
5.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10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二 竞争性磋商文件
6 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6.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6.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
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
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7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
,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
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7.2 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
,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
承担责任。
7.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
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
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
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8 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8.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
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报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
11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
对该采购包响应无效。
8.2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3 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
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
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
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
承担。
9 响应文件构成
9.1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
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
应文件格式》。
9.2 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
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
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
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
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9.3 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9.4 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
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9.5 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0 报价
10.1 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
10.2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
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
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0.2.1 所报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
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
12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
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
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
10.2.2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工程或服务费用。
10.3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
他商品、服务。
10.4 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
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11 磋商保证金
11.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并作
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1.2 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
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1.3 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
、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
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
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
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
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
11.4 磋商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
11.5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
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
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
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1.6.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
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
证金;
11.6.2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
供应商;
13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11.6.3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1.7.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1.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1.7.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
签订合同的;
11.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1.7.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响应有效期
12.1 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
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
13 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13.1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需手写签字;要求第三方
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原件等),
响应文件中应使用盖章件原件。
13.2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加盖公章或人名章

14 响应文件的提交
四 响应文件的提交
14.1 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密封装袋,且在封袋正面标明“正本”
“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4.2 所有信封上均应:
1) 清楚标明递交至采购邀请中指明的地址。
2)
注明采购邀请中指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在(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
的字样。
3)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4.3 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违规时,能原封退回。
14
14.4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5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5.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
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采购邀请中规定的地址。
16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或者撤回。磋商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但应就
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6.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
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7 响应文件的开启
五 评审
1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
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
17.2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
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
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
17.3 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开启。
17.4 本项目不公开报价。
18 磋商小组
18.1 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
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18.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
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9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5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19.1 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0 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 确定成交
20.1 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
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
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
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
21 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
2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
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
工作日。
21.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
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2 终止
22.1 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
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2.1.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2.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2.1.3 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
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
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
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3 签订合同
23.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
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
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6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23.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
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3.3 联合体获得成交资格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
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3.4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3.5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
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
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
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
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4 询问与质疑
24.1 询问
24.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
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4.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
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4.2 质疑
24.2.1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
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由供应商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4.2.2 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
24.2.3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
并加盖公章。
24.2.4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17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24.3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5 代理费
25.1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
18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一、资格审查程序
1 响应文件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
1.1 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
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
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
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
文件的供应商。
1.2
《资格性检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
实质性格式”文件。
1.3
《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
资格性检查要求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格式要求
1
满足《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第二
十二条规定及
法律法规的其
他规定
1-1
营业执照等证
明文件
1-2
供应商资格声
明书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
效的“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
单位法人证书”;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
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
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
份证明。
若本项目允许分支机构参加响应,则分支机
构参加响应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
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
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
资格声明书》。
提供证明文件(
复印件加盖公章

格式见《响应文
件格式》
19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格式要求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1-3
供应商信用记

2
落实政府采购
政策需满足的
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声明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
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
、资格性检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
实际查询时间为准;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
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
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
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
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
用记录。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
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
函;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
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按注1或注2要
求提供证明材料。
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
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
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
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如实填报。上述中小企
业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在声
明函中如实列明单位性质,并按注1或注2要
求提供证明材料。
注1: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
(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
明文件。
注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磋商文件要求提
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无须供应商提供
,由采购人或采
购代理机构查询

格式见《响应文
件格式》
3
3-1
本项目的特定
资格要求
是否接受联合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供应商不得为联
合体。
20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3-2
其他特定资格
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格式要求
提供证明文件(
复印件加盖公章

4 磋商保证金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21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1.4
《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
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2
3
响应有效期
响应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不超过最高单价限价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
2 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
2.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
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
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
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
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
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
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2
2.5.2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
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
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
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
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
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5.3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
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
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
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
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6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
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
通知。
2.7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
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
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
,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
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
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
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
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8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9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
商。
3 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
23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3.1 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
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总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
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
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其响应无效。
3.2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2.1 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
█无,按下述3.2.2-3.2.5项规定修正。
3.2.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后报价一览表的总
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2.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
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3.3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情形
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
格不予扣除。
3.3.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
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5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2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
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
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
,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
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本项目不适用)
3.3.3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
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24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3.3.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
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3.6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
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
,视同小微企业。
3.3.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8 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
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3.9 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 / 。
4 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4.1 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
4.2 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
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
4.3 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
4.4 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
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
4.5 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
外);
4.6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
4.7 其他: / 。
5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1 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
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2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5.3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
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 。
5.4 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
及) / 。
25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6 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
6.1 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
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
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
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
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
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
五入。
6.2 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 3
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
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6.3 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
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7 报告违法行为
7.1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
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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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二、评审标准
评审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说明
价格部分
(10 分)
10 分
商务
部分
(10
分)
业绩
10 分





12

技 术
部 分
(80
分)
项 目 实 施 方

12 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
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分值
注:此处最后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详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3.2、3.3。
供应商提供自 2020年 1 月 1
日至今与本项目类似的项目业绩
(需提供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合同金额页,或中标通知
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得2.5分
,最高得 10分。未提供不得分。
①供应商对本项目需求进行阐述并对项目业务需求理解准


分析阐述非常全面、条理非常清晰、科学合理、针对性强
,对项目的关键点、重点、难点分析到位,得 9-12 分;
②供应商对本项目需求分析阐述一般业务需求理解较为准


针对性较强,但对项目的关键点、重点、难点分析不完全到位
, 针对性,适用性一般得4- 8 分;
③供应商对本项目需求分析阐述笼统叙述,对本项目业务
需求理解不准确,不具备针对性,对项目的关键点、重点、
难点分析略有欠缺,分析阐述不全面,条理不清晰、针对性
及适用性有待完善得 1-3 分。未提供不得分。
①供应商对本项目技术方案的总体描述及目标设定与项目
具体需求联系紧密。方案组织严谨,基础资料详实,内容周
到细致,方案针对性强、实施重点把握得当,实施方案明确
具体得9-12分;
②供应商对本项目技术方案的总体描述及目标设定与项目
27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具体需求联系紧密程度一般,方案严谨程度一般、提供的资
料详尽性一般,服务开展实施方案针对性一般,但不够细致得
4-8 分;
③供应商对本项目技术方案的总体描述及目标设定与项
目具体需求联系不清晰,方案组织欠严谨,笼统叙述,缺
少合理性及针对性、实施方案略有欠缺,有待完善得1- 3
分。
未提供不得分。
①拟投入人员在满足本项目人员配备保障的要求基础上,
人员配备架构合理、配备人员数量充足,团队人员经验丰
富、岗位明确、分工合理明确,职责清楚、专业技术水平
高得 9-12分;
②拟投入人员在满足本项目人员配备保障的要求基础上,
实施团队组织结构一般、团队人员配置一般、人员经验略
显不足, 岗位职责、专业技术水平一般得 4-8 分;
③拟投入人员在满足本项目人员配备保障的要求基础上,
实施团队组织结构欠合理,分工不明确,配备人员数量满足
需要但团队人员经验匮乏,岗位职责不清晰,专业技术水平
较差,得1-3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需提供项目负责人及拟投入人员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
公章。
①在满足本项目基础要求的前提下,拟投入的设备工具配
备先进、使用状况较新、配备数量充足、配备种类多样、大
型设备与小型设备相结合、能更好完成本项目工作内容得
9-12 分;
②在满足本项目基础要求的前提下,拟投入的设备工具配
备先进性一般、使用状况陈旧、配备数量欠佳、配备种类功
能较单一、设备配置有缺失得4-8 分;
③在满足本项目基础要求的前提下,拟投入的设备工具配
备情况数量少,配备种类功能单一,配备情况有待完善得
1-3 分。未提供不得分。
28
项 目 人 员 配

12 分
拟投 入的
设备、工具
配置
12 分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①供应商提出在工作中遇到的突发事件、重大活动保障、应
对和处理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应
对突发事件或安全隐患,突发事件处理方案、应急预案等)完
整性、针对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评审。应急保障方案完整
细致,具有较强的前瞻性,方案科学、全面、高效、针对性强
、可行性强,应急响应速度快,得 9-12 分;
②应急保障方案内容完整但不够细致,全面、完整性一般
、针对性一般、可行性一般,应急响应效率一般得 4-8
分;
③应急保障方案内容略有欠缺,空泛且不具备前瞻性,无
针对性,有待完善,得 1-3 分。未提供不得分。
①风险防控合理、相关安全保证措施完善、详细合理,可
行性强,针对性强、可行性强,得 7-10 分;
②风险防控较为合理,但详尽性一般,相关安全保证措施
基本具备可行性得4-6 分;
③风险保障体系及相关安全保证措施可行性略有欠缺,有
待完善得 1-3 分。未提供不得分。
①投标人对本项目拟派人员培训计划的完整性、针对性、
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评审。拟派人员培训计划完整且内容全
面,对政策理论、职业技能及安全教育方面培训有针对性、
培训周期及频次合理,可行性强, 得 7-10 分;
②拟派人员培训计划完整,有一定的服务内容相关性、培
训周期及频次较合理,可行性较强,得 4-6 分;
③拟派人员培训计划较完整,但欠缺针对性、培训周期及
频次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得 1-3 分。未提供不得分。
应 急 保 障 方

12 分
安全保证措

10 分
培训计划
10 分
总计
1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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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采购标的
1. 采购标的
西玉河蓄滞洪区建设项目树木伐移。
二、商务要求
1. 期限和地点
(1)合同履行期限:60天。
(2)地点: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新)HD00-0403街区
2.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预付款:按签约合同金额的50%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付款时间应在资金到位及合同
协议书签订后,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支付,累计支付至多达到合同总价
的85%暂停支付,工程洽商待审计后支付,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审计后,按结算
审定金额支付剩余款项。
3. 质量标准:合格
三、技术要求
1. 项目情况介绍
项目规划面积约85.04公顷,从区位来看,玉河南路以北相对规整,是满足蓄滞洪功
能的集中区,路南三地块紧邻居住区,在满足雨洪安全的基础上,还需更多考虑市民休
闲服务功能。从整个城市层面看,项目位于城市二道绿隔之内,是海淀南沙河郊野公园
群和西北部通风廊道的交汇之处,生态价值明显,从图中可以看出,西玉河蓄滞洪区项
目位于沙河郊野公园群东端,项目建设对于后续项目推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项目位于永丰科技组团北部,北至南沙河,南至皇后店中街,西至上庄东路,东至风
格渠规划蓝线东80米。
2. 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
项目所处为海淀繁华路段,具有交通网络成熟、出行方便、人群聚集度高、人流活动
量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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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3. 简要技术需求
西玉河蓄滞洪区建设项目树木砍伐及移植,以及树根清理及移植养护。本次招标涉
及树木砍伐及移植总量约4566株,其中需砍伐约3224株,移植约1342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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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32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XXXXXXXXXXXXX
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河道管理所
施工单位:XXXXXXXXXXXXX
2024年 月
33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中标通知书
34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北京市海淀区河道管理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XXXXXXXXXXXXX(项
目名称),已接受XXXXXXXXXXXXX(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XXXXXXXXXXXXX(标段
名称)的投标,并确定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中标人对投标文件所做出的澄清或说明;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8)图纸;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承诺书和北京市工
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承诺书;
(11)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元)。
4. 合同形式:单价合同。
5. 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行印章号:
6.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35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计划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计划完工日期为:
年 月 日,工期为 天。
11. 本协议书一式 捌 份,合同双方各执 肆 份。
12.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北京市海淀区河道管理所 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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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
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
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
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
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
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
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
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3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7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
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
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
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
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
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38
1.1.4.7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
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
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
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
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
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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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
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
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
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
。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
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
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40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
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
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
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
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
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
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
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
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41
1.11.1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
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
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
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
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
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
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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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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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
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
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
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
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
包入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
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
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
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
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
43
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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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
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
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
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
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
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
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
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44
3.5.1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
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
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
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
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
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
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
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
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
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
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5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
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
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
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
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
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
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
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
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
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
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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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
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
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
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
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
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
同。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
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
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
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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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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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
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
围通知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
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
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
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进行现场考核。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
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
补休或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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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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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
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
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
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
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
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
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
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
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
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49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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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
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
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
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
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
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
、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
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
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
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
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
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
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0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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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
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
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
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
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
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
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
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
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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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
人承担。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
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
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
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
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
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
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
包人使用。
7.3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
门的检查和监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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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
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
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
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
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完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
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
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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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
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
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
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
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
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
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
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
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
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
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
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4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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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
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
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
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
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
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
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
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
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
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5
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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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
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
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
位进行验收。
9.3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
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
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
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
、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
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
亡。
9.4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
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56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
。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
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
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
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
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
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
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
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57
9.6.3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水土保持要求。
9.7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
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中。
9.8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送发包人批准
后实施。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
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
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
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
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
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
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
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58
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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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
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
,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
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
年 月 工程预付款 完成工作量付款 质量保证金扣留 材料款扣除 付款扣还 其他 应收款 累计应收款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
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
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
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
、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
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
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
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
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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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
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
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
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
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
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
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
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
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
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
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60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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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
)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
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
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61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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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
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
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
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
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
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
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
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
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
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
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
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
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
62
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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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
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
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
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
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
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
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
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
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
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
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
,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
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
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63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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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
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
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
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
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
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
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
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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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
相关手续。
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
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
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
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
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
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
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
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
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
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
65
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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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
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
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
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
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
人审批。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
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
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
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66
15.3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
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
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完工时间等内容的
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
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
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
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
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
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
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
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
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
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
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
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
,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67
15.4.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
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
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
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
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
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
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68
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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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
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
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
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
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
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
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
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
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
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
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
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0{A+【B1(Ft1/Fo1)+B2(Ft2/Fo2)+B3(Ft3/Fo3)+…+Bn(Ftn/Fon)】-1}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
69
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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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
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Fo2;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
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
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
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
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完工的,则对原约定完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
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
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
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
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
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0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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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
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
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1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
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
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
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
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
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
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
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
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
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
程价款。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71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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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
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
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
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
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
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
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
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
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
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72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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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
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
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
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
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
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办理。
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
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
或扣除。
17.4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
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
73
.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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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
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
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
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
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
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
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
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
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
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
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
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
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
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4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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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
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
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
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
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
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
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
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
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
收工作组。
75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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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
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
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
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
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
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
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
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
完工证书。
18.5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
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76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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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
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
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
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
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
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
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
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
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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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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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
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
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
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
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
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
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
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
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2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
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
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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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
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
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但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
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
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
外。
19.7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完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
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
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
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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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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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
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
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
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
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
险。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
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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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3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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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
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
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
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
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性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
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
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81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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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
资料。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
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
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
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
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
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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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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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
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
,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
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
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
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
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
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
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
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
权利。
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
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
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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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
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
理。
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
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
续。
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
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
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发包人违约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
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
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
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利润。
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84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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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
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
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
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
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
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
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
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
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
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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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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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
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
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
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
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
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
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
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
)延长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
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届
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
保修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
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86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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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
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
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
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
24.争议的解决
24.l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
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
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
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
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
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
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
87
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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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
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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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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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北京市海淀区河道管理所 。
1.1.2.3 承包人:XXXXXXXXXXXXX。
1.1.2.5 分包人: / 。
1.1.2.6 监理人: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24个月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中标人对投标文件所做出的澄清或说明;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8)图纸;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承诺书和北京市工
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承诺书;
(11)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发包人和承包人现场管理机
构所在地。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由发包人及时提供给承包人。
89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承包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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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1)工程安全度汛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2)承包人应按照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设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的要
求,在相关区域禁止使用不符合第三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挖掘机、装
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推土机、平地机、压路机、摊铺机、铣刨机、钻机、打桩机、起重机等)
,使用在本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法
律后果和一切处罚。工程开工前及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维护保养,其
一切费用包含在相应工程项目总价或单价中。
(3)承包人应按照北京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的通知》(京
水务安文[2020]38号)的要求,加强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承包人应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和非
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使用在本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
道路移动机械,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一切处罚。
(4)承包人应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应用。重点水务施工项目,同步安装颗粒物在线
监测、视频监测系统,与相关部门共享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
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全面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工程实施过程
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承包人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
,也应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相应处罚。
(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对运输车辆
、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6)承包人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
办法》(京人社监发[2018]206号)的要求,严格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设立
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工资专户,实行银行代发等,并接受发包人或有关部门的监管。
承包人未按要求执行《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京人社监发〔2018〕1
57号)有关规定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承包人应按照北京市水务局《关于转发《劳动合同示范
文本》的通知》(详见北京市水务局官网通知公告栏)要求,使用示范文本规范劳动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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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依据《关于做好本市公路水运水利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发〔
2018〕299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在进场施工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社会保险
登记证》,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
(7)承包人应优先采用节能型的施工工艺和高性能用能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8)承包人应遵守北京市关于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的有关要求,规范施工现场生活
区宿舍、食堂、盥洗间、淋浴间、厕所等的设置和管理。
(9)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10)承包人应严格运输车辆管理,将运输车辆管理纳入项目经理责任制,严禁无准运证、
密闭装置破损、排放不达标的车辆进入工地,严禁超量装载、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的车辆驶出
工地,做到“三不进、两不出”(不达标禁止进入工地、无准运证禁止进入工地、密闭装置损坏
禁止进入工地,车厢未密闭禁止驶出工地、车身不洁禁止驶出工地),对施工垃圾装载处置的
具体管理负责。承包人应统一设置《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
输企业、现场责任人、渣土消纳证编号、渣土消纳场所名称、监督电话等内容。
(11)承包人在有限空间作业前,须编制专题施工方案,制定操作规程,并落实各项防护措
施,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12)承包人应尊重工程所在地的风俗习惯。
(13)按发包人要求设立账户,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管。
(14)承包人自行考虑施工用水、用电及通讯,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15)工作期间应遵守发包人管理规章制度和现场的安全文明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发包
人规定的时间进行工作,服从发包人的统一协调安排。
4.3 分包
4.3.2 本项目 不允许 工程分包。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本款补充第4.5.5项:
4.5.5
承包人须派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进驻施工现场,且不得兼任除本合同以外其他工程的
项目经理。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本合同实
施期间内项目经理不得更换,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人次。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本款补充第4.6.5项、第4.6.6项:
91
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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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承包人已按约定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
量、安全生产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
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的指示,不得无故拖延,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
误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6.6
承包人须派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技术负责人进驻施工现场,且不得兼任除本合同以外其他工程
的负责人。承包人如需更换技术负责人,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本合同
实施期间内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人民币/人次。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无。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无。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无。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7.1.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本项不作另行约定。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中有关施工安全的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承包人在施工前应按照《水
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
2015附录A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
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92
本款补充: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9.2.14 承包人在施工前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
2015制定杜绝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发生,避免较大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发生,实现事
故死亡率“零”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承包人应当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并保发包人备案。
9.2.15
隐患排查治理:应按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公布隐患
治理情况。
9.2.16
开展风险分级管控:根据水利部、北京市等有关规定,辨识风险、评定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
。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监控,并做好记录。
9.7 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
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并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将相关制度展板上墙。
补充条款: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档、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确保扬尘
不出院、路面不见土、车辆不带泥、周边不起尘。按要求实现围挡、苫盖、喷淋、运输车辆清洗
和路面硬化、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
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建设工
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
2012)、《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
2015)、《北京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标准、规范
和文件的规定,做好绿色施工措施;满足文明施工相关规范要求,妥善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扰民
及民扰问题。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计算方法: / 。
(2)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 / 。
11.6 工期提前
93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无。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现场气候条件引起的必要停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政府因空气重污染、重要节假日、会议等要求
的停工。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按相关规程执行。达到优良的奖金为:无。
13.8 质量事故处理
本款后补充:
13.8.5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地下管线、地上构筑物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按相关规定执行。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或减少合同内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量据实结算,单价不予调整。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无。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价格波动超过±4%。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 北京市造价信息 。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 / 。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94
17.2.1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
按签约合同金额的30%(即人民币: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元)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付款时间应在资金到位及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
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本工程按以下条款执行:本工程不需提交预付款保函。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50%时开始扣款,且一次性全部扣清。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支付,累计支付至多达到合同总价的85%暂停支付,工
程洽商待审计后支付,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审计后,按结算审定金额支付剩余款项。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一式5份。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视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17.4 质量保证金
本款补充第17.4.4项
17.4.4承包人按审计后结算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应采用履约保函
形式提供,工程质保期为1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
及时修复,发包人确定无问题后,质保期满15日内返还质量保证金履约保函。
18 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
95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 。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
算,时间为365天。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24 争议
24.1 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 其他:
25.1合同双方应认真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京政发[20
18]24号)的要求,履行各自责任。
25.2承包人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负主体责任,应当认真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
,保证安全防护、绿色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投入。
25.3监理人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负监理责任,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各个施工环节和
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控制措施。
25.4具体空气重污染预警分级及措施要求详见《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水务系统分预案(
2018年修订)》(京水务建管[2018]248号)
25.5本合同规定,由监理对设计单位进行考勤管理,每月将考勤情况报业主审核。投标人
员必须全部在项目现场进行驻场,若未按要求执行,每旷工一日扣除合同额的0.1%/人的违约
金,项目经理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每旷工一日扣除合同额的0.2%的违约金。
25.6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质量及扬尘等问题,每发生一起扣除合同额的0.1
%违约金,根据事故严重性进行追究责任;若此类问题被上级单位进行处罚或通报,每发生一
起扣除合同额的0.2%违约金,根据事故严重性进行追究责任。
96
25.7项目自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审计,每逾期一日扣除工程款1万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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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由审计公司进行合同额审减。
97
第3节 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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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 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
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
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 7 天内予以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98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附件三:质量保证保函
质量保证保函(格式)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承包合同,承包人需向你方提交一份质量保证保函,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
修复缺陷责任给承包人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本担保有效期自你方将质量保证金全部支付给承包人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质
量保修期届满之日满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未履行修复缺陷责任,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
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 7 天内予以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9.3 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99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附件四: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XXXXXXXXXXXXX
工程项目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发包方(甲方):北京市海淀区河道管理所
承包方(乙方):XXXXXXXXXXXXX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
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
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
、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
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
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
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
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100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
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
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
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
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
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
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
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
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
壹 份。
101
甲方单位: (盖单位章) 乙方单位: (盖单位章)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 (盖单位章) 乙方监督单位: (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102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附件五:安全生产协议书
安全生产协议书
工程项目名称:XXXXXXXXXXXXX
工程项目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建设单位(甲方):北京市海淀区河道管理所
施工单位(乙方):XXXXXXXXXXXXX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工程的施工安全,按照国务院、水利部
及北京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安全生产
协议书。
一、本安全生产协议书作为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书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
效力。
二、乙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其资质
许可范围内的水利工程施工,乙方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现场专职
安全员及各级管理人员应对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各负其责。
三、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26
号)以及国家、行业、北京市有关规定,甲方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据
以上规定和标准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及奖惩。
四、乙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配
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以及应急救援预
案、安全度汛方案等并适时演练,组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等,生产生活
中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安排专职人员巡视检查并及时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五、乙方施工人员中的电工、焊工及垂直运输、爆破、等高架设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按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
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施工机具中的受压容器、电气设备、
起重设施等特种设备必须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保护设施。
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证地下管线和周边地表构造物
的安全。若造成地下管线和地表构造物的损坏,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3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审核发包人下发的施工图纸,并严格按审核后
的施工图纸及相应的国家有关标准施工,不允许随意改变施工工艺和工法,否则出现的
任何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都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人员伤亡(含刑事案件)、火灾、爆炸等事故,乙方必须立即按
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甲方及其政府主管部门,事故责任及事故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所有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均应及时记录,形成可追溯文件。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处理,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经双
方协商处理解决。
十一、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合同履行期间有效。
甲方: (盖单位章) 乙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104
附件六: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承诺书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承诺书
北京市海淀区河道管理所(发包人名称):
我方作为XXXXXXXXXXXXX(项目名称)XXXXXXXXXXXXX(标段名称)的承包人,作出如下
承诺:严格按照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设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的要求
,在相关区域内,不使用不符合第三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挖掘
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推土机、平地机、压路机、摊铺机、铣刨机、钻机、打桩机
、起重机等)。否则,我方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罚。
特此承诺。
承包人:XXXXXXXXXXXXX(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05
附件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承诺书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承诺书
项目名称:XXXXXXXXXXXXX
项目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承包人:XXXXXXXXXXXXX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我单位XXXXXXXXXXXXX(
承包人名称)
现作出郑重承诺,保证遵守以下内容,切实维护本工程项目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在工程项目全面实施实名制管理,按月收集并确认《工资表》《考勤表》和《施工
人员变更情况周统计表》。
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妥善解决好工程项目的劳务、劳资纠纷。发生农民工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
件的,及时向施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情况,并配合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协调处理。
特此承诺。
承包人:XXXXXXXXXXXXX(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06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第六章 示意图
107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108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
另册。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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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
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
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
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
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
写。
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110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响应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111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12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1-2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实质性格式)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与本次项目磋商中,我单位承诺:
(一)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
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
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五) 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
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六) 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
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
外);
(七) 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
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
填写):
序号
1
2

单位名称
相互关系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113
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114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中小企业声明函
说明:
(1)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供应商非必须提供;当小微企业拟
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仍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
持政策。
(2)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质性格式)

(3)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
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的,须提供《联合协
议》;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
业的,须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类型一)》。
(4)其他
1)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此格式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由牵头人出具。
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
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
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3)对于多标的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投产品制造企业信息。对相关
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
(5)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
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应商
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
115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本项目不适用)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
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
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
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
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
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
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______
日 期:______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16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
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
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
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
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
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______
日 期:______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17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勾选):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
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
日 期:______
118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119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
3-1联合协议(本项目不适用)
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提供证明文件。
120
4 磋商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121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5 响应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响应书
我方参加你方就_____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组织的采购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磋
商。
1.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自愿参与磋商并承诺如下:
(1)本响应有效期为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______个日历日。
(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
要求。
(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如我方成交,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
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 其他补充条款(如有):______。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函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122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6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____(姓名)系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_____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_
___(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仅当磋商文件注明允许分支机构响应的)
,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
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实质性格式)。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123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____(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兹证明,
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职务:____
系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124
7 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报价一览表
报价
大写
小写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工期
质量标准
备注
注:1.此表中,报价应和《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125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8 分项报价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6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9 合同条款偏离表
合同条款偏离表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请进行勾选):
█无偏离(如无偏离,仅勾选无偏离即可)
□有偏离(如有负偏离,则须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
序号
竞争性磋
商文件条
目号(页
码)
竞争性磋商文件
要求
响应文件内容
偏离情况
(据实填写)
说明
注:
1.
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
应。
2. “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127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10 采购需求偏离表
采购需求偏离表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
序号
竞争性磋商
文件条目号
(页码)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内容
偏离情况
(据实填写)
说明
注:
1.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
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响应无效。
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128
11 业绩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序号
项目
名称
委托
单位
项目
内容
合同签
订时间
履约
情况
备注
注:1、类似业绩为供应商近年(2020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约日期为准)来所从事类似项目业
绩。
2、供应商须按序号附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合同金额页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单
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129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12 人员配备情况及实施方案
注:结合评审标准中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的评分因素,内容与格式自拟。
130
13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131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14 最后报价一览表(实质性格式,磋商后提交)
最后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最后报价
大写
小写
其他
声明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132
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示范文本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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