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CS-202*****000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鑫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楚勘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工程(一期)检测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202*****000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沙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工程(一期)检测服务项目 | 其他工程管理服务 | 详见磋商文件 | 项 | 1 | *******.25 | 合计金额小写: *******.25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陆拾玖万捌仟壹佰柒拾陆元贰角伍分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合同总价款为:(小写)*******.25元 (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玖万捌仟壹佰柒拾陆元贰角伍分 总优惠率为8.00%,第一次报价基础上的第二次报价优惠率为2.13%。 合同总价款已包含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甲方无需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本项目检测数量和单价详见本项目报价清单,最终检测费用按乙方实际完成并经建设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检测项目工作量及检测合同确定的检测单价,按实结算,最终检测费用结算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合同单价为第一次报价单价再执行第二次报价优惠率(第二次报价优惠率=(1-第二次报价总价/第一次报价总价)*100%),实施过程中如增加检测项目无报价的,单价按照上限价依据的相关文件执行总价优惠率(总价优惠率=(采购预算-成交总价)/采购预算*100%)。 如在检测过程中出现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复检测、超量检测或施工单位故意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的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3-21 —— 2026-01-01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当日检测结果在检测试验、数据整理分析完毕后,乙方应当天将全过程数据以电子版形式向甲方报告。如检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乙方应在1小时内口头或电话通知甲方,24小时内书面报告甲方,做到检测结果及时、有效性。检测成果由乙方向甲方实施月报制度,即乙方在每月3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月报。 2、检测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送交正式书面检测报告,正式检测报告一式4份。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乙方完成桩基检测内容并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检测报告后,付至完成工程量的70%,乙方完成实体检测内容和荷载检测并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检测报告后,付至完成工程量的70%,乙方提交结算资料经甲方审定后,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0%,结算审定且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付款前乙方须提交付款申请资料和足额正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或延迟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所有款项统一支付至合同签章处联合体牵头方的账户,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有变动,需在甲方付款前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发的责任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湘江新区支行营业部(湖南楚勘工程检测有限公司:810*****14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当日检测结果在检测试验、数据整理分析完毕后,乙方应当天将全过程数据以电子版形式向甲方报告。如检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乙方应在1小时内口头或电话通知甲方,24小时内书面报告甲方,做到检测结果及时、有效性。检测成果由乙方向甲方实施月报制度,即乙方在每月3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月报。 2、检测成果不得出现结论性的错误。 3、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可靠。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程及甲方要求进行检测,并对其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检测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送交正式书面检测报告,正式检测报告一式4份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义务: 1、在乙方完全履约的前提下,根据付费方式支付相应检测费用。 2、为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水、电、路等检测实施条件。 (二)甲方权利: 1、对在建工程的各类检测数据有知情权,协议执行过程,可随时查询。 2、从乙方获取工程检测咨询服务的权利。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三)乙方义务: 1、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甲方要求,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检测报告及收费清单。 2、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如原材料检测不合格、现场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等),及时告知甲方。 3、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目检测禁止分包或转包。 4、提供检测咨询服务。 5、进入施工现场检测时,乙方应遵守甲方在厂(场)内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6、乙方进入施工现场检测时,应自行负责安全保障工作。 7、乙方公正、科学、实事求是地进行检测,对检测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负责。 8、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及时清理现场,发现任何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规定报本项目受监的质监站,尽可能减少损失。 9、检测原材料的现场取样、配送以及检测报告的配送等。 10、乙方应为其工作人员购买相关保险,并为其工作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 11、在收到甲方的紧急需求后,乙方须在24小时内进行跟进反馈,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予以解决。 1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甲方要求。 (四)乙方权利: 根据相应服务内容收取相应检测费用。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乙方检测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有检测过程中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或乙方以外的其他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所有后果。 2、乙方应对提供给甲方的检测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负责,如甲方有合理理由怀疑检测报告造假的,乙方应提供证据证明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已支付的费用要求返还,或要求乙方对该次检测项目全部重新检测(检测费用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按合同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本合同、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4、如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甲方工期耽误的,每延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款的5%-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如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甲方为解决争议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等)。 7、根据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乙方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款项等,甲方有权从应付未付的费用中直接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自检测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县长龙街道星沙农商行长龙支行及星沙产业基地博士创新创业服务中心8楼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振华路579号康庭园第6栋1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