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办发〔2024〕3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统一要求,结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3〕9号),现就本市执行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第九批集采”)中选结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

  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本次集中带量采购,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要求积极参加,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品种范围

  本市第九批集采中选结果,包括主供产品、备供产品(见附件1、2)以及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发布的视同中选药品。非主供非备供产品作为非中选药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挂网采购价格(见附件3),与其他属于国家集采范围内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可作为中选药品的补充进行采购销售。

  三、时间安排

  (一)2024年3月23日0时,招采子系统统一调整第九批集采主供产品、备供产品、视同中选药品采购价格。3月23日至29日过渡期内,医疗机构应完成中选药品品种、中选价格、医保支付标准及信息系统调整调试等相关工作,并可开始网上采购中选药品,提前做好倒库备货,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3月30日0时起,全面执行中选结果及医保支付标准等相关政策,采购周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二)2024年3月30日0时起,执行非主供非备供产品调整后采购价格及医保支付标准。

  (三)2024年4月30日0时,招采子系统统一调整非中选药品信息、价格信息,按现行做法暂停相关未过评产品,执行非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4月30日前,医疗机构应按招采子系统安排完成非中选药品品种、采购价格、医保支付标准等调整工作,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供产品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应切实落实履约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建立承担约定采购任务中选药品必须及时进院并优先使用制度;按要求签订采购协议,通过招采子系统实时掌握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中选药品采购数量占比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主动自查自纠,严格按协议约定完成约定采购量;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仍应优先合理使用中选药品。

  (二)保障中选药品供应。生产、经营企业应提前做好相关产品的排产与备货,按要求报送库存报告,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靠,及时满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需求。对于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主供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协议期届满。在协议期内,当主供企业出现不能对医疗机构订单及时作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产品或视同中选药品。当主供企业无法满足本市医疗机构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本市将依次递补备供企业替代原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第二备供企业存在多家时具备同等递补资格。

  (三)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医疗机构应加强中选药品合理使用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持续做好临床质量和疗效监测,提升用药水平,做好对患者解释说明和宣传教育。结合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对在上级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上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指导。细化临床产品替换方案,对于有特殊需要的患者要做好用药衔接,有序过渡,避免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处置方式。

  (四)做好与本市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衔接。对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与本市药品带量采购相同品种,统筹做好协议期重合期间相关政策以及协议期满接续工作的平稳衔接(第九批国采涉及此类情形具体衔接办法在招采子系统中另行发布)。

  (五)落实激励约束机制。按照现行政策,结合第九批集采中选结果,持续推进国家集采药品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将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优化用药结构节省的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予以留用。通过多部门联合考核评价,将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按时回款率、药品费用增长率、非中选药品金额占比、疗效近似非集采药品费用增长、线上线下采购情况、患者投诉、舆情事件等纳入监督考核范围,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比例和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纳入国家和本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协议执行情况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

  (六)强化履约情况监测。如主供企业无法正常履行产供职责,本市医保部门将视情节,采取约谈、平台提示、核减本市任务量、取消主供资格、启动备供企业递补流程、纳入招采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同步上报国家医保局和联采办。

  (七)做好突发事件应对。采购期内,如遇突发事件对中选药品采购供应有较大影响的,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替代药品,按要求做好网上采购、网上登记,同时应做好患者引导工作,避免引发社会舆情。

  各区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3〕9号)相关要求,完善日常监测机制,全面掌握辖区内各医疗机构采购情况,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纪检监察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动处置,形成市区两级上下配合、互相促进的局面,确保改革红利惠及广大患者,推动改革持续深入发展。

  附件:1.第九批集采本市主供产品列表(仅代表品)

  2.第九批集采本市备供产品列表(仅代表品)

  3.第九批集采本市非主供非备供产品列表(仅代表品)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 3月 22日

普通附件:
附件1:第九批集采本市主供产品列表(仅代表品).xlsx
附件2:第九批集采本市备供产品列表(仅代表品).xlsx
附件3:第九批集采本市非主供非备供产品列表(仅代表品).xlsx
,北京市

标签: 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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