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GK-202*****000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金虹水工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天心区污水处理设备运营维护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202*****000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天心区污水处理设备运营维护采购项目 | 其他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 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 项 | 3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佰玖拾叁万贰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3-07 —— 2027-03-06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运营维护内容包括:机电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保养(包括但不限于:风机、水泵、电控柜、电线电路、电气元件等)、污水处理专业运维(包括但不限于:菌种培养、活性淤泥投放、MBR膜清洗及养护等),设备运行所产生的电费,污水处理设备场地日常管理、环境保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场地进出口垃圾清捞、清除杂草、苗木修剪、卫生保洁等)。 2、乙方设备维护保养后其性能达到甲方要求。 3、乙方维修保养过程中,甲方将随机到设备维护保养地点察看维修保养情况。设施的运行稳定率应达到100%,设备完好率应达到100%。 4、乙方维修保养的所有零、配件是正规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确保安装调试后设备能正常运行。更换下来的零、配件征求甲方书面同意后再行处理。 5、乙方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三年及以上污水处理设备行业运维经验。每处设备点最少配备1名固定工作人员每天进行巡查和维护。 6、乙方建立维护及设备运营记录;乙方自行检测与记录当日的设备运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月考核,按季度付款。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含税发票和甲方开具的《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验收单》办理付款。 4.2 收款账户: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金井支行(长沙金虹水工科技有限公司:820*****00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乙方保证设备保养良好、运行正常。 2、乙方保证全年出水水质达标,水质标准特征指标(单位)CODcr、BOD5、SS、氨氮、总磷、pH要求达到一级A(莲华村(二期)要求达到一级B)排放标准; 3、乙方在整个运营期内保障本项目15 台设备运营良好,安全、稳定地处理污水并达到合格标准。 4、乙方安排专人负责设备设施周边及进、出口水处的清洁卫生管理,保证道路平整、畅通、干净、无杂物堆置,绿化区内无杂草、无枯叶垃圾、苗木及时修剪,确保场地整洁美观。进、出水口及时清捞,确保水面无漂浮垃圾、水口无淤泥堵塞。 5、乙方负责培训、考核上岗技术人员,使其尽快掌握设备使用性能及正确的操作方法。 6、乙方认真做好与本项目相关的日常工作,在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时,及时向甲方报告情况,并提出解决的方案。 7、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管理、运营、维护和修理,保障本项目15 台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 8、乙方建立各方面应急预案,包括停电、安全生产事故及特殊天气防御等。 9、在运营期内,乙方服务期内如出现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民事责任;乙方依法用工,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意外险和工伤责任险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乙方主动配合水质维护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市民投诉,如属乙方原因造成的,立即进行整改。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整体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考核细则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7]249号)的要求,考评内容如下: 1)设备正常运行,出水量达到设计标准。 2)设备出水水质达到一级 A(B)排放标准。 3)若设备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停机的,应提前1天报备。 4)按照出厂要求进行维护,且日常维护台账完整及时。 5、处罚机制 1)非正常停机处罚:若发现污水处理设备停机未报备(以短信或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项目负责人进行报备),罚款1000元/次,并责令限期整改。 2)出水量不达标处罚:若发现进水水量充足但处理水量不足设计值(通过流量表记录及出水口来判断),罚款1000元/次,并责令限期整改。 3)设备运行巡查台账不全处罚:应按照出厂要求进行维护,若发现运行维护台账记录不全(一周以上无记录),设备运行巡查表具体模板详见附件,罚款1000元/次,并责令补齐。 4)不定期抽检:甲方将委托专业的检测单位对设备出水不定期进行检测,若检测结果任意单项指标超出标准值数量15%,则视为当次检测不合格,对不合格指标处5000元/次,并责令限期整改。 5)定期抽检:环境监测部门将对水质进行实时监测,未达到水质要求标准,甲方将扣除当月设备运营费,乙方须立即整改。连续两次监测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不合格月份设备运营费用。同时因水质达不到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被行政部门处罚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在实施维修保养过程中,及时进行记录并汇总提供给甲方作为项目完成验收的依据之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表:详细内容包括以上项目维修保养前的分项详细情况;保养和检查工作的具体内容;更换的零、配件数量及型号;维修保养后的效果及结论;维修保养日期及具体保养人; 2)设备维修保养过程中的图片或视频文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采购合同签订后,如乙方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甲方将扣除一个月运营费用(13.7万元)。 7.5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与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设备运行中所产生的电费、微生物费用、设备的维修、常用耗材、人工费等费用全由乙方负责。 11.2、因其他各种因素(如外部无污水进入、设备搬迁、设备点取消等情况)不满足设备运行条件导致设备未运行,设备运维费用扣除。 11.3、若服务期满,乙方未能继续获取运维资格时,乙方要积极配合与下一运维单位交接。如乙方以任何方式阻碍交接、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甲方将扣除一个月运营费用(13.7万元)。 11.4、本项目设备共计15台;服务期为三年,具体运营服务费用根据实际运行设备数量及时间,采用据实结算方式。如乙方遗漏招标文件、项目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湘府中路298号南栋6楼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金井镇脱甲社区东风路13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