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1号
驻马店市驿城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01号
一、项目编号:驿政采购-2024-01-4 | ||||
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驿城区教育局驻马店市第一高级中学迁建项目理化生实验室和学科功能室设备采购项目 | ||||
三、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河南倍功商贸有限公司 | ||||
地址: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和文化路交叉口御苑城13号楼 | ||||
| ||||
四、基本情况 | ||||
投诉人河南倍功商贸有限公司对河南润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标包划分不合理,项目A包采购需求中包含有图书类出版物,图书类出版物属于许可经营类,项目B包采购需求中包含有危险品:医疗器械、药品,此类货物属于许可经营类,招标文件对此项没有明确,过多品类属性不同的货物打包采购,不利于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 投诉事项2:设置作为评审依据的检测报告具有指定检测机构的情形属于不合理。 投诉事项3:技术指标响应程度评分设置作为评审因素的技术指标相关证明文件,缺一项整条不得分属于不合理,与综合评分规定不符。 投诉事项4:没有依法执行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属于违规。 | ||||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 ||||
经调查核实以及组织专家论证,处理结果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首先,投诉人指出的项目A包图书类出版物和本项目中的辅导资料并不是一个概念,本项目辅导资料只是随本次教学设备的辅助资料;投诉人指出的项目B包危险品:医疗器械、药品和本项目中学生使用的理化生实验材料并不是一个概念,本项目中学生使用的理化生实验材料只是教学仪器。其次,项目A包并不是单纯的图书采购,不需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项目B包并不是单纯的危险品:医疗器械、药品采购,此类货物不属于许可经营类。再次,项目A包、B包采购的产品同属于教学设备装备,都是项目组成部分,不需要拆分采购。该项目采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及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带有CNAS和CMA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均为合法合规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所以不存在指定检测机构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招标文件各项评分标准均已明确,采购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本项目采购符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驻马店市驿城区财政局 | ||||
2024年4月1日 |
标签: 处理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