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和草原局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和草原局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和草原局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和草原局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采购人(甲方):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方式:158*****016
供应商(乙方):阿鲁科尔沁旗亮子汽车修理与维护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西桥西通林公路南侧
联系方式:157*****888
主要标的: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
---|---|---|---|---|---|
1 | 车辆维修与保养,采购数量:1.0000; | 1(批) | ¥80,000.00 | ¥80,000.00 | 1. 服务要求 (1)核实维修车辆车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号、车牌号、车身颜色、送修时间、维修明细、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进行维修。 (2)维修单位按照国家管理机构规定的维修服务范围进行维修,并实行24小时接待及故障车辆路途施救工作。 (3)维修单位需随叫随修,不得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维修需在维修单位与采购双方约定工作日内完成。 (4)维修单位在维修车辆修理期保证车辆安全,出现被盗、损坏等损失维修单位全额赔偿。 (5)维修单位对维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认真做好各项记录,保管好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6)车辆发生大的故障,维修单位需先上报维修方案及初步评估维修费用,在取得送修单位同意后安排维修。 (7)车辆维修故障应急、抢修、救援方面具有的设备设施,在配件的质量保证、储备使用、各工种的协调搭配上达到维修单位要求。 2.维修质量标准 (1)符合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质量保质期:二级维护为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为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2)维修单位维修的车辆出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要达到 |
合同金额: 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4月02日至2024年04月02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2024年04月02日
2024年04月02日
无
合同附件:
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和草原局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pdf
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04月02日
标签: 车辆维修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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