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关于智能物流轨道系统采购采购结果质疑函的答复

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关于智能物流轨道系统采购采购结果质疑函的答复

(以此公告为准)

质疑单位名称:蓓安科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园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30号楼2层201,3层302,5层501

邮编:******

授权代表:何承润

联系电话: 188*****818

蓓安科仪(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

我公司于2024年4月1日收到贵公司递交的关于智能物流轨道系统采购(GXZC2023-G1-******-JGJD)采购结果的质疑函,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核实,咨询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事项进行答复,并征询采购人的意见,现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

贵公司认为“参加本次采购项且中最低报价投标人“广西旭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421万元(招标上限价格1562万元),该报价约为招标上限价格的26%,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且远低于成本价,完全无法保证产品质量,不能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把该司不合理低价定为评标基准价,缩小中标人“艾信智慧医疗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此次投标前三高价,投标报价1375万元)”与其他合理报价投标人的价格分差,规避政采价格分设置效力,形成不正当竞争优势,进而让“艾信智慧医疗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获取中标。“广西旭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非货物制造商,其采用的制造商“安徽漫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亦不具备医院内部物流系统生产、安装能力,无相关业绩。一家代理商公司采用一家并无生产此次采购货物能力和安装业绩的制造商,以招标上限价格约26%进行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完全无法证明该价格具备诚信履约能力。

答复1:

经征询各方意见,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未认定“广西旭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一致意见不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贵公司所理解远低于成本价存在单方面主观判断。制造商是否具备生产、安装能力,并不能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截图的相关信息作出判定,本项目未对投标人和制造商作出业绩要求;投标人已按投标文件组成部分提供必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

贵公司认为中标人“北京康辰亚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货物制造商“艾信智慧医疗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与参加本次采购项且中的最高报价投标人“广西南宁昕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货物制造商“苏州工业园区沃恒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列举的事实依据为根据“天眼查”查询两家投标人在不同项目中均存在较高报价、较低报价的类似情形;还列举了“广西旭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广西南宁昕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过同一个货物制造商“苏州工业园区沃恒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即存在关联,也使用较高、较低报价的类似情形,从而判定“北京康辰亚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货物供应商“艾信智慧医疗科技发展(苏 州)有限公司”利用安排另外两家投标人,充当最低报价和最高报价的投标人,帮助其在价格分上缩短其他正常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在价格分数上领先的优势,并且最终中标,并营造一个合理的不是投最高价的中标价中标。进而推断这三家投标人存在串通行为。

答复2:

经征询各方意见,招标文件中资格要求:第3点: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中标人“北京康辰亚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货物制造商“艾信智慧医疗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与参加本次采购项且中的最高报价投标人“广西南宁昕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货物制造商“苏州工业园区沃恒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存在以上的情形。贵公司所列举其他依据也不属于关联的情形,且贵公司的关联推断做出的窜通行为结论均为贵公司单方面的推断,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

贵公司认为中标人“北京康辰亚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中的所属中小企业,不亨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答复3:

经征询各方意见,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正文40.3本招标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不对其中涉及的工程承建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本项目属于货物采购项目,投标人的货物制造商属于小型或者微型企业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对其中涉及的工程承建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北京康辰亚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投标人,其货物制造商“艾信智慧医疗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于承接商“北京康辰亚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小微企业不作要求。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4:

贵公司认为中标单位(北京康辰亚奥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不锈钢气动物流系统(标的名称)”配套管路粘接剂制造商(华亚芜湖塑胶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小企业” ,并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中的所属中小企业,不亨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依据:“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贵公司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华亚芜湖塑胶有限公司”为港澳台投资、非独资企业,股份分别由“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世光投资有限公司(外国地区投资者)”、“南亚塑胶工业(香港)有限公司(外国地区投资者)”这三家公司持有,以及从官网公司简介信息中推断“华亚芜湖塑胶有限公司”属于大企业“华亚集团”以及台资“台塑集团”的分支机构,有直接管理关系。

答复4:

经征询各方意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对中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评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不对其中涉及的工程承建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所属行业依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项目所属行业:工业。贵公司查询“华亚芜湖塑胶有限公司”为港澳台投资、非独资企业,股份分别由“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世光投资有限公司(外国地区投资者)”、“南亚塑胶工业(香港)有限公司(外国地区投资者)”这三家公司持有,但无法证明该三家公司中小企业类型所属行业不属于中小企业。无法证明“华亚芜湖塑胶有限公司”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你公司通过网页查询简介信息推断“华亚芜湖塑胶有限公司”属于大企业“华亚集团”以及台资“台塑集团”的分支机构,有直接管理关系的依据不充分,不属于有效证明材料。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你单位质疑事项均不成立,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均不予支持。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我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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