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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政府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按市民政局、财政局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三)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四)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当地政府对获得低保待遇人员规定标准的;

(五)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

(六)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八)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九)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十)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十一)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十二)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十三)特困供养救助对象;

(十四) 其他按县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六条 按照政府兜底脱贫任务要求,2017年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具体标准与执行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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