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白云常合山-渣尔泰山一带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二期勘测与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乌拉特前旗白云常合山-渣尔泰山一带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二期勘测与设计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名称 | 乌拉特前旗自然资源局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 内蒙古国信招标有限公司 |
项目名称和编号 | 乌拉特前旗白云常合山-渣尔泰山一带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二期)勘测与设计 前HZ2024-001 |
标段(包)名称和编号 | 乌拉特前旗白云常合山-渣尔泰山一带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二期)勘测与设计 前HZ2024-001-01-01 |
开标时间 | 2024年04月03日 09时30分 |
开标地点 | 乌拉特前旗开标室2号 |
公示期 | 2024年04月08日至2024年04月11日止 |
备注说明 |
投标人名称 | 内蒙古第二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投标报价(元) | *******.0000 |
工期(交货期) | 45 |
工程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
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 李培 水工环高级工程师 202*****355 |
企业业绩 | 1.黄河流域(巴彦淖尔段)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破坏基本状况调查评价 2.北方防沙带(乌拉特草原防风固沙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3.阴山北部防风固沙区(乌拉特后旗段)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勘测与设计 4.准格尔召镇绿色矿山建设生态修复(提升)治理(首期)设计书 5.内蒙古北方防沙带白头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师范工程(一期)实施方案编制 6.乌拉特前旗历史遗留矿山核查 7.乌拉特前旗白云常合山-渣尔泰山一带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项目 8.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无主煤矿(地面部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设计 |
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姓名、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评标情况 | 详见本公示附件《评标报告》 |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 |
投标人名称 | 北京中地大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投标报价(元) | *******.0000 |
工期(交货期) | 45 |
工程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
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 孙森华 水工环(水文地质)高级工程师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魏洪山 水工环高级工程师 901*****2018) |
企业业绩 | 1.临汾市2021年黄河流域及重点地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环境修复项目勘察设计 2.山西省黄河重点生态区吕梁山西麓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吕梁段)土地与生态现状调查、项目勘测、可研编制、设计与预算编制项目 3.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前南台、葡萄园村、石岩井村、头道岭村崩塌、不稳定斜坡治理项目勘查 4.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前南台、葡萄园村、石岩井村、头道岭村崩塌、不稳定斜坡治理项目设计 5.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土门村、苇子峪村、暖泉会村崩塌、不稳定斜坡、滑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勘查 6.北京市密云区北庄镇土门村、苇子峪村、暖泉会村崩塌、不稳定斜坡、滑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设计 7.济南江河绿色智能制造中心项目-采空区勘察设计 8.维西丰源矿冶有限公司港浪布铅锌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规划设计 9.维西县永春乡拉日村达谷底石膏厂(等9个矿山)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设计 |
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姓名、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评标情况 | 详见本公示附件《评标报告》 |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 |
投标人名称 | 内蒙古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投标报价(元) | *******.0000 |
工期(交货期)天 | 45 |
工程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
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 王福义 水工环正高级工程师 201*****512 |
企业业绩 | 1.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海贵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项目设计 2.察右后旗陈家地、穆家地石英硅砂岩矿(东采区)环保督查专项整改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设计 3.察右后旗陈家地、穆家地石英硅砂岩矿(西采区)环保督查专项整改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设计 4.内蒙古北方防沙带包头市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一期)实施方案 |
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姓名、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评标情况 | 详见本公示附件《评标报告》 |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 |
内蒙古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提供项目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 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 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人答复 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 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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