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NMGZFCG-HT-2024-******

二、合同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NMGZFCG-DDFW-2024-******

四、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61号

联系方式:0471-*******

供应商(乙方):内蒙古驰翔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徐家沙梁村西街2路终点站包装厂

联系方式:136*****35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公务车辆维修保养,采购数量:1.0000; 1(项) ¥220,500.00 ¥220,500.00 一、本项目需委托乙方完成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公务用车38辆车,提供定点维修服务。乙方需具备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三类及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 二、车辆定点维修商务及规范及服务规范 1.供应商应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及服务体系,包括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检验制度,车辆维修档案制度、车辆维修服务及承诺等,能够严格按照规程执行。 2.须为客户建立所有车辆维修档案、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3.修理期间,造成二次车辆损坏,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人全部承担。 4.车辆维修完毕后,须对车辆提供清洗服务。 5.维修完毕车辆,严谨乙方人员私自驾驶。 6.供应商须能够同时提供车辆修理、装具、清洗服务,且不得外包。 三、服务规范 1.乙方应对所提供的汽车零配件和维修项目的质量负责,质量保证期内包换、包修,做到优质服务,优先服务。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 2.乙方应对所提供的汽车零配件和维修项目的质量负责,汽车零配件必须为原厂零配件,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一般情况下必须使用原厂配件进行更换,如有特殊情况需使用代替品进行更换的,必须先得到使用单位的书面确认。收费计算要准确,发现虚增虚算问题时,甲方有权拒付

合同金额: 220,5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贰万零伍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4月10日至2024年04月10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4月1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4月1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pdf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04月1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车辆维修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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