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动车保险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动车保险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NMGZFCG-HT-2024-******

二、合同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动车保险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NMGZFCG-DDFW-2024-******

四、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动车保险服务定点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61号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5号太伟方恒广场B座16层1602.1603.1604.1605

联系方式:152*****30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车辆保险,采购数量:1.0000; 1(项) ¥138,693.00 ¥138,693.00 1、乙方在本协议项目中,获得甲方车辆保险服务资格,所投保的车辆品牌型号以甲方提供为准。 2、投保内容:机动车辆交强险、车船税、机动车辆商业险(目前车辆所投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3、投保要求:乙方具备承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资格供甲方选购。 4、承保方式: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车辆信息进行承保,每辆车提供一份相应的保险单,并按照保单保费结算。 5、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出具保险单,乙方在出具保险单、发票后,及时交予甲方,甲方按照保单及发票对应金额支付乙方保险费。 6、为甲方建立车辆投保相关档案,每月主动联系甲方负责车辆投保人员,为保险到期的车辆进行投保,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车辆脱保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合同金额: 138,693.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陆佰玖拾叁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4月10日至2024年04月10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4月1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4月1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动车保险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pdf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04月1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机动车保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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