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01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生态环境系统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标段二)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1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生态环境系统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标段二) | 法律咨询服务 |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局系统法律顾问进行统一采购,生态环境系统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标段二)需要在芙蓉、天心、开福、雨花、望城分局安排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审核及其他相关服务工作,进一步提升长沙市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能力。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陆拾陆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服务内容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1 | 生态环境系统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标段二) | 项 | 按照招标文件 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提供服务 | 1 | ****** | ****** |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4-07 —— 2025-04-06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以及合同约定内容向甲方提供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合同签订后,在财政指标下达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正规发票。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服务期满并经考核验收合格后,在财政指标下达后15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无经济法律纠纷等),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正规发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步行街支行(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190*****09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服务内容: 1.组建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团队。乙方在服务期内,组成至少6人稳定的法律顾问服务团队,法律顾问服务团队成员必须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主办律师1人,各分局定期服务人员5人(每个分局一人),工作时间与甲方时间一致。 2.分别在生态环境局芙蓉、天心、开福、雨花、望城分局定点服务,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更换定期服务人员,如需更换,须征得甲方同意,定期服务人员原则上承担法制审核、法律咨询以及甲方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定期服务人员,遵循甲方的工作时间和纪律;团队主办律师应定期到岗研究重大疑难事项。在服务过程中,甲方有权调整、更换本项目服务团队成员,乙方应同意及时调整、更换,确保服务质量。 3.法律顾问服务团队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忠于职守,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守工作中知悉的涉密事项;尽职尽责,提供全方位的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对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4.法律顾问服务团队应具备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在业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法律顾问服务团队成员近五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及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在合同期内能保障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尽一切可能提供优质服务。法律顾问服务团队项目负责人能保障及时参加相关会议和提供相关服务。 5.法律顾问服务团队项目负责人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有丰富的行政诉讼经验和扎实的行政法理论功底;近五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及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6.具体服务内容: (1)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提供日常法律咨询,研判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法律建议和意见,并提出明确的工作建议(包括文件文字表述方式、具体工作措施等)。 (2)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和报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汇报材料等提供法律意见,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供法律意见: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供法律意见,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4)为行政执法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现场指导重大复杂案件的调查取证。对甲方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审查,就每件具体案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指导、督促完善案卷材料。 (5)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法律意见:对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党内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6)对政府信息公开提供审查意见和建议:对拟出具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对信息公开答复书文字表述方式等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建议,协助化解可能存在的风险。通过研究相关案例和判决,及时对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7)审查政府采购文件:对政府采购中拟定的招标文件、合同、协议等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8)为生态环境信访投诉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对甲方办理的生态环境信访投诉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并就移送审查的信访投诉对外正式答复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9)为办理行政复议提供法律服务: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10)为办理行政诉讼提供法律服务: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相关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向相关部门申请与之相关的行政或者民事强制执行,协助处理人民法院对甲方的强制执行和协助执行事项。 (11)为办理行政调解提供法律服务:为甲方组织的行政调解等工作,协助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12)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为甲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相关配套制度等提供法律服务。 (13)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为甲方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14)法律风险事项的预警:对甲方工作中存在法律风险,尚未进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事项开展预警工作,对相关的行政纠纷、民事纠纷和其他纠纷,通过调查、协调、调解、谈判等方式参与处理。 (15)为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为甲方普法宣传、法制培训、学法考法等相关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推进依法行政。 (16)日常法制工作及其它:协助甲方开展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法治宣传、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库、建立和完善法律文件档案管理、完成法律法规等征求意见稿的回复、办理司法建议等工作。协助开展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制相关工作,定期向甲方出具法律风险报告及工作建议。 (二)服务标准: 1.乙方出具的法律意见不超过法律法规、各类文件规定时效,甲方对法律意见基本满意,无因法制审核不到位发生不良结果。 2.法律顾问服务团队须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对服务不到位,派出人员综合素质、业务能力以及工作时效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三次更换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必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法律顾问服务团队须遵守。 3.保密条款: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所有非公开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乙方必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一次性整体验收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甲方承担。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4.每6个月组织一次项目管理考核,对乙方服务团队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其他工作的配合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中不合格或其他工作不配合的情况,通知整改后仍不合格、不配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该乙方承担。 考核具体要求及细项表 考核结算系数采用统一标准。考核得分保留整数,如出现小数则按四舍五入原则,考核总分为100分。 考核得分 | 考核结算系数 | 备注 | 90--100 | 1.0 | 全额考核费用 | 80—89 | 0.8 | 考核费用的80% | 70—79 | 0.7 | 考核费用的70% | 60—69 | 0.6 | 考核费用的60% | <60 | 0 | 不予支付 | 项目 | 内容 | 参考标准 | 评分标准 | 考勤 | 1、迟到、早退 | 与我局上班时间保持一致 | 扣0.2分/次 | 2、无故旷工 | 扣1分/次 | 3、上班时间不在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 上班时间溜岗、炒股、玩游戏等 | 扣0.3分/次 | 服务态度 | 1、服务态度差 | 服务过程中不主动沟通、态度生硬、自作主张 | 扣1分/次 | 2、服务不达标能否主动报告、协调 |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解决问题不主动与负责单位报告并协商解决方案 | 扣0.5分/次 | 服务质量 | 1、合同审查工作 | 因个人审查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给政府带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 扣1分/次 | 2、日常法律咨询工作 | 日常法律咨询,因个人原因未认真研判存在的法律风险,且未提出法律建议和意见 | 扣1分/次 | 3、涉法涉诉案件办理工作 | 因自身过错造成诉讼案件败诉,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 | 扣1分/次 | 4、是否按时提交交办的法制审查工作 | 逾期不提交法律意见 | 扣0.5分/次 | 5、是否如实汇报任务完成情况 | 虚报工作进度 | 扣1分/次 | 6、加班响应紧急任务 | 加班完成不在计划内的紧急任务(加班指晚上或者周末) | 加1-3分/次 | 7、对我局相关制度是否有创新性建议 | 对提高工作效率和推进完善工作制度发挥积极作用 | 加1-3分/次 |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 6.1.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由甲方出具整改通知,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在法律服务过程中,甲方认为相关人员不适合本法律服务团队,乙方应同意及时调整、更换,确保服务质量。 6.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为其提供的技术资料保密,未经许可,乙方不得将其提供给与此项目无关的第三方,乙方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拷贝、抄写、拍照、录像,若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6.1.3甲方对项目的进展享有知情权,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项目相关的甲方应知道的情况或甲方要求知道的情况。 6.1.4甲方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任何与乙方有关的技术资料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传播。 6.1.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6.1.6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聘用关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2)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3)受所在单位处分的; (4)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常年、专项政府法律顾问年度服务质量考评不合格的; (7)其他依法不能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 甲方的义务 6.1.7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6.1.8甲方有义务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向乙方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并协调相关部门,配合乙方做好项目需求调研和资料收集工作,保障项目按时顺利实施。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 6.2.1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参与权; 6.2.2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6.2.3获取报酬的权利; 6.2.4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乙方的义务: 6.2.5保守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行政机关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6.2.6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6.2.7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一般性法律事务工作;对甲方的文件、合同、议题及其他交办审查事项,乙方应认真审查,按时反馈意见,保证审查意见质效;及时配合甲方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参加各项会议,正确发表法律意见。 6.2.8未经行政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 6.2.9与行政机关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6.2.10应当依据法律作出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政府利益; 6.2.11按甲方要求,每周须安排律师,在甲方指定的办公地点,遵循甲方作息时间,以坐班的形式上班;如因非甲方的原因无法按时坐班,需提前向甲方请假报备,并及时安排其他人员进行坐班; 6.2.12除正常工作时间外,甲方因紧急会议或其他重要法律事务需要的,乙方应当在接到电话通知后1小时内赶到甲方通知的地点; 6.2.13保证在本法律服务项目服务期限结束前一个月内,认真总结年度法律顾问服务情况,并提交书面工作总结; 6.2.14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因乙方未尽勤勉义务造成甲方重大决策错误导致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服务对应款项且乙方应承担为此造成的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2.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未提供发票或延迟提供发票或者提供的发票不合格,甲方有权中止付款,且不负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3.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764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188号国金中心T1大楼23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