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
根据《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环发〔2023〕52号)规定,我局对在我市注册的和省外注册的在我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开展了2023年度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评价时间周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社会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遵循统一规范、科学客观、公平公开和自愿参与的原则。
2023年度在我市注册的和省外注册的在我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监测机构共80家,其中自愿参评的68家社会监测机构中,初评结果为A级的12家、B级的31家、C级的10家、D级的15家(附件1);未参评的社会监测机构12家(附件2)。
现将2023年度社会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初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4月25日。如对公示情况有异议,可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向我局反映,并将相关佐证材料发至联系人邮箱,我局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联 系 人:监测处 王梦凡
电 话:0551-********
电子邮箱:hfsjcc******@163.com
附件1 2023年度合肥市社会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初评结果.doc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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