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镇金山北路北段新建道路工程设计合同
红旗镇金山北路北段新建道路工程设计合同
招标项目名称 | 红旗镇金山北路北段新建道路工程设计 |
---|---|
标段(包)名称 | 红旗镇金山北路北段新建道路工程设计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发包人: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人民政府
设计人:沈阳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红旗镇金山北路北段新建道路工程设计任务,经双
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1.5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或设计委托书。
第二条合同项目概况、设计内容
2.1项目名称:红旗镇金山北路北段新建道路工程设计;
2.2 项目地点:珠海市金湾区红旗大林片区;
2.3项目规模:主要工程内容:红旗镇金山北路北段新建道路工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大林片区,本次建设工程均为新建道路,金山北路规划宽度为18m,双向2车道,道路长度为1296.87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起点接志远路,终点接金麦路,道路沿线有两处交叉口,分别是学优路,金德路。建设内容包括:项目性质为新建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地基处理工程、管线工程(雨水、污水、给水、电力、电信)、交通工程、安监工程、路灯工程、绿化景观工程及
海绵城市工程等。概算总投资约6212.25万元,建安费约5075.31万元。
2.4设计内容:■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服务
第三条设计依据
3.1现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2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设计委托书或中标通知书;
3.3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项目核准的批复
□项目建议书
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地质勘查资料.(一)套 (一)份
□建设用地红(蓝)线图
■设计任务书
□其它:
3.4发包人提交相关资料的时间:以满足设计进度要求为准
第四条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工期要求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工期 | |
□ | 方案设计 | 5+电子档 | |
初步设计 (含概算) | 8+电子档 | 规划方案通过审批后20个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送审版(含项目概算) | |
施工图设计 (审定版) | 16+电子档 | 初步设计通过评审后30个日历天内提交报审 施工图设计内审版及送审版,在取得内审和送 审查意见后10个日历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审定 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提交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 | |
□ | 结构计算书 | 2+电子档 | 与审查合格的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期提交 |
■ | 配套服务 | ||
备注: 1、总工期为80个日历天,以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算,工期不含甲方报批时间。 2、电子文件以jpg\dwg格式。 |
第五条设计费用
5.1本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文及《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所载标准计算的基本设计收费额乘以下浮费率计算。具体如下:
(1)专业调整系数取0.9;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1.0;附加调整系数取1.0;不计取其他设计收费。(2)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以经审定的建安工程预
算价为计费额。
5.2工程设计收费计算:
工程设计费=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
加调整系数×中标费率(74.3 %)。
设计合同暂定价为:111.******万元。
5.3 设计费结算: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经委托人、审图机构完成审查之后,以 经审定的建安工程预算价(不含暂列金额及暂估价)为基数,按上述5.1、5.2款的计算方法对设计费进行结算。结算时,以金湾区财审中心出具项目预算二类费相关费用为准。
5.4以上设计费总额中已包含设计风险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设计、服务(含设计、服务过程中所有的设计修改工作以及施工现场服务工作等)和招标文件设计费计费方式所含的风险等;(2)招标文件及合同范本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3)因分期设计分期实施造成的设计调整及重复设计,不另行收费。
(4)如果项目规模发生改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不具备实施条件而取消或需暂
缓实施等),中标人不得因此而进行任何索赔。
第六条设计费支付方式
■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提交招标人并经各主管部门批复后,支付至合同
暂定价的45%;
■ 施工图设计通过审图机构审核,并完成施工招标后,支付至设计费[按经财审部门最终审定的建安工程预算价(不含暂列金及后期设计变更等引起的预算价变化)为收费基价的计费额]的80%;
■ 中标人配合招标人完成合同全部设计项目的实施工作,并按规定提交全部技术档案资料、完成所有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交全部审批资料,合同服务项
目工程竣工验收,支付设计费结算价的90%;
■ 工程施工结算经政府相关部门审定后,支付设计费结算价的100%。
设计人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支付资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且不承担延
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6.2 若因招标人原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而中止,则已完成的阶段工作的服
务费按招标人确认的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并支付。设计按以下方式结算:
(1)完成方案设计成果后,支付至以工程投资估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作为计费额计算的估算设计费乘以中标费率的20%《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支付该项费用。
(2)完成初步设计成果后,支付至以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作为计费额计算
的设计费乘以中标费率的40%。
(3)完成施工图设计成果后,支付至已经审定的建安工程预算价(不含暂
列金额及专用设备费)为设计收费计费额计算的设计费乘以中标费率的70%。
第七条双方责任
7.1发包人责任
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
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
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不及时或不完整,设计人按合同
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7.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7.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采取措施,积极配合,提前投入工作,但
发包人不需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7.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
7.1.5发包人项目负责人:钟春生 联系电话:139*****832
7.2设计人责任
7.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
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7.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及地方有关规范规程。
7.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
件。
7.2.5设计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现场情况,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无论项目何时开始施工,设计人都必须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
竣工验收,不再收取咨询服务费。
7.2.6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
付设计文件、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
设计问题、解决施工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和参加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和工程竣
工验收。
7.2.7其他责任
(1)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及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因设计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且损失费用超过设计费时,发包人有权提
请追索设计人承担损失超过设计费用的金额。
(2)设计人设计漏项的应负责补充设计。因设计漏项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的,
设计人除免收该漏项部分设计费。
(3)设计人需对勘察测量成果是否符合设计人所提出的勘察测量要求进行
确认。
(4)若设计人所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 咨询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的预算价超过概算金额,则设计人负责采取补
救措施、修改设计直至满足限额设计要求,并不得因此要求增加设计费用。
(5)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若现场有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设计人须在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如有设计变更,则一般在发包人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变更图纸,特
殊情况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
(7)设计人应按约定工期完成相应设计成果,延期未提交设计成果的,每延期一天,发包人将在设计费中扣除设计费2000元,扣除费用最多不超过*****
元。
7.2.8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关丽 联系电话:**********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
件的交付时间,每延期一日,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元的违约金,迟延超
过15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设计人还应当给予赔
偿。
8.2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并且一年内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本公司的投标活动,
8.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根据实际需要配合解决施工现场有关问题的,设计人
必须及时到位,否则每次支付500 元违约金。
8.4 在施工图设计中达不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即局部做法不详,或尺寸不明
确,无法按施工图提供的内容完成施工的,每项扣减1000元的工程设计费;
8.5如因设计质量原因,设计人设计成果两次未能通过图纸审查的,发包人
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招标选取设计单位,经济损失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8.6 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后,其企业资质、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发包人有权
解除已签订的合同,由此所引起的后果由设计人承担。
8.7 设计人应自行完成全部设计工作,不得分包、转包。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向设计人支付任何设计费,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设计
计入还应当给予赔偿。
第九条知识产权及保密
9.1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设计人
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9.2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如发包人已支付补偿或另有
协议约定除外)。
9.3 设计人所提交的设计成果不得侵犯到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
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设计人承担。
9.4设计人在履行本合同中所形成的全部设计文件的知识产权均为发包人
所有。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的设计文件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9.5 本合同无论什么原因解除或终止的,设计人均应当将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
全部资料及设计人已经完成的全部设计文件交给发包人。
第十条仲裁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
式解决:
(一)提交 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 一式捌份,发包人 伍份
设计人叁份。
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
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优先解释顺序: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
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进行解释: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招标文件。
如顺序在前的合同文件中没有规定,则双方按照顺序在后的相关文件约定或者规定执行;如前后文件约定或者规定内容互相矛盾时,按照顺序在前的文件约定
定或者规定执行。
11.4其他约定事项:
11.4.1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设计服务至项目工程保修期满为止。
11.4.2 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对本工程的设计工作进行过失登记制度,对同一个项目设计人的过失记录或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连续有二次(及以上)
将根据过失严重情况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设计人承接发包人的设计业务。
甲方: 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人民政府 (盖章) | 乙方: 沈阳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流草)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人民政府 府虹晖一路8号 邮政编码:****** 电话:0756-*******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日期:年月日 |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37号 邮政编码:****** 电 话:024-******** 传 真:024-********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香港路支行 银行账号:210*****601********* 日期:年月日 |
合同名称 | 红旗镇金山北路北段新建道路工程设计合同 | ||||||||||||||||||||||||||||||||
---|---|---|---|---|---|---|---|---|---|---|---|---|---|---|---|---|---|---|---|---|---|---|---|---|---|---|---|---|---|---|---|---|---|
招标人名称 | 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人民政府 | ||||||||||||||||||||||||||||||||
中标人名称 | 沈阳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合同期限 | |||||||||||||||||||||||||||||||||
合同签署时间 | 2021-10-20 00:00:00 | ||||||||||||||||||||||||||||||||
合同金额 | |||||||||||||||||||||||||||||||||
其它形式合同报价 | 74.3% | ||||||||||||||||||||||||||||||||
质量要求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
合同主要内容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发包人: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人民政府 设计人:沈阳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红旗镇金山北路北段新建道路工程设计任务,经双 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1.5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或设计委托书。 第二条合同项目概况、设计内容 2.1项目名称:红旗镇金山北路北段新建道路工程设计; 2.2 项目地点:珠海市金湾区红旗大林片区; 2.3项目规模:主要工程内容:红旗镇金山北路北段新建道路工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大林片区,本次建设工程均为新建道路,金山北路规划宽度为18m,双向2车道,道路长度为1296.87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起点接志远路,终点接金麦路,道路沿线有两处交叉口,分别是学优路,金德路。建设内容包括:项目性质为新建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地基处理工程、管线工程(雨水、污水、给水、电力、电信)、交通工程、安监工程、路灯工程、绿化景观工程及 海绵城市工程等。概算总投资约6212.25万元,建安费约5075.31万元。 2.4设计内容:■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服务 第三条设计依据 3.1现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2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设计委托书或中标通知书; 3.3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项目核准的批复 □项目建议书 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地质勘查资料.(一)套 (一)份 □建设用地红(蓝)线图 ■设计任务书 □其它: 3.4发包人提交相关资料的时间:以满足设计进度要求为准 第四条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工期要求
第五条设计费用 5.1本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文及《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所载标准计算的基本设计收费额乘以下浮费率计算。具体如下: (1)专业调整系数取0.9;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1.0;附加调整系数取1.0;不计取其他设计收费。(2)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以经审定的建安工程预 算价为计费额。 5.2工程设计收费计算: 工程设计费=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 加调整系数×中标费率(74.3 %)。 设计合同暂定价为:111.******万元。 5.3 设计费结算: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经委托人、审图机构完成审查之后,以 经审定的建安工程预算价(不含暂列金额及暂估价)为基数,按上述5.1、5.2款的计算方法对设计费进行结算。结算时,以金湾区财审中心出具项目预算二类费相关费用为准。 5.4以上设计费总额中已包含设计风险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设计、服务(含设计、服务过程中所有的设计修改工作以及施工现场服务工作等)和招标文件设计费计费方式所含的风险等;(2)招标文件及合同范本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3)因分期设计分期实施造成的设计调整及重复设计,不另行收费。 (4)如果项目规模发生改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不具备实施条件而取消或需暂 缓实施等),中标人不得因此而进行任何索赔。 第六条设计费支付方式 ■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提交招标人并经各主管部门批复后,支付至合同 暂定价的45%; ■ 施工图设计通过审图机构审核,并完成施工招标后,支付至设计费[按经财审部门最终审定的建安工程预算价(不含暂列金及后期设计变更等引起的预算价变化)为收费基价的计费额]的80%; ■ 中标人配合招标人完成合同全部设计项目的实施工作,并按规定提交全部技术档案资料、完成所有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交全部审批资料,合同服务项 目工程竣工验收,支付设计费结算价的90%; ■ 工程施工结算经政府相关部门审定后,支付设计费结算价的100%。 设计人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支付资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且不承担延 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6.2 若因招标人原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而中止,则已完成的阶段工作的服 务费按招标人确认的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并支付。设计按以下方式结算: (1)完成方案设计成果后,支付至以工程投资估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作为计费额计算的估算设计费乘以中标费率的20%《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支付该项费用。 (2)完成初步设计成果后,支付至以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作为计费额计算 的设计费乘以中标费率的40%。 (3)完成施工图设计成果后,支付至已经审定的建安工程预算价(不含暂 列金额及专用设备费)为设计收费计费额计算的设计费乘以中标费率的70%。 第七条双方责任 7.1发包人责任 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 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 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不及时或不完整,设计人按合同 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7.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7.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采取措施,积极配合,提前投入工作,但 发包人不需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7.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 7.1.5发包人项目负责人:钟春生 联系电话:139*****832 7.2设计人责任 7.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 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7.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及地方有关规范规程。 7.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 件。 7.2.5设计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现场情况,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无论项目何时开始施工,设计人都必须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 竣工验收,不再收取咨询服务费。 7.2.6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 付设计文件、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 设计问题、解决施工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和参加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和工程竣 工验收。 7.2.7其他责任 (1)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及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因设计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且损失费用超过设计费时,发包人有权提 请追索设计人承担损失超过设计费用的金额。 (2)设计人设计漏项的应负责补充设计。因设计漏项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的, 设计人除免收该漏项部分设计费。 (3)设计人需对勘察测量成果是否符合设计人所提出的勘察测量要求进行 确认。 (4)若设计人所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 咨询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的预算价超过概算金额,则设计人负责采取补 救措施、修改设计直至满足限额设计要求,并不得因此要求增加设计费用。 (5)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若现场有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设计人须在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如有设计变更,则一般在发包人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变更图纸,特 殊情况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 (7)设计人应按约定工期完成相应设计成果,延期未提交设计成果的,每延期一天,发包人将在设计费中扣除设计费2000元,扣除费用最多不超过***** 元。 7.2.8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关丽 联系电话:**********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 件的交付时间,每延期一日,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元的违约金,迟延超 过15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设计人还应当给予赔 偿。 8.2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并且一年内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本公司的投标活动, 8.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根据实际需要配合解决施工现场有关问题的,设计人 必须及时到位,否则每次支付500 元违约金。 8.4 在施工图设计中达不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即局部做法不详,或尺寸不明 确,无法按施工图提供的内容完成施工的,每项扣减1000元的工程设计费; 8.5如因设计质量原因,设计人设计成果两次未能通过图纸审查的,发包人 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招标选取设计单位,经济损失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8.6 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后,其企业资质、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发包人有权 解除已签订的合同,由此所引起的后果由设计人承担。 8.7 设计人应自行完成全部设计工作,不得分包、转包。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向设计人支付任何设计费,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设计 计入还应当给予赔偿。 第九条知识产权及保密 9.1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设计人 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9.2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如发包人已支付补偿或另有 协议约定除外)。 9.3 设计人所提交的设计成果不得侵犯到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 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设计人承担。 9.4设计人在履行本合同中所形成的全部设计文件的知识产权均为发包人 所有。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的设计文件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9.5 本合同无论什么原因解除或终止的,设计人均应当将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 全部资料及设计人已经完成的全部设计文件交给发包人。 第十条仲裁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 式解决: (一)提交 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 一式捌份,发包人 伍份 设计人叁份。 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 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优先解释顺序: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 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进行解释: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招标文件。 如顺序在前的合同文件中没有规定,则双方按照顺序在后的相关文件约定或者规定执行;如前后文件约定或者规定内容互相矛盾时,按照顺序在前的文件约定 定或者规定执行。 11.4其他约定事项: 11.4.1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设计服务至项目工程保修期满为止。 11.4.2 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对本工程的设计工作进行过失登记制度,对同一个项目设计人的过失记录或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连续有二次(及以上) 将根据过失严重情况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设计人承接发包人的设计业务。
| ||||||||||||||||||||||||||||||||
金额单位 |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