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山区财政局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山区财政局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大中财字【2024】12号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依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大财综[2024]189号)、中山区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大中财通[2024]7号)文件要求,对照《辽宁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本室部门职责及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大连市中山区财政局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指导目录》且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对已纳入《指导目录》但没有预算安排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二、从严控制政府购买服务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项目,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的现象。
三、依据职能转变和工作实际要求,在执行中需要调整《指导目录》,须向区财政提出修订申请,经区财政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附件:《大连市中山区财政局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大连市中山区财政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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