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183破14号河南锋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王鹏涛、杜建庄、王建方、张朋超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结果相关事宜公告
2023豫0183破14号河南锋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王鹏涛、杜建庄、王建方、张朋超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结果相关事宜公告
河南锋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王鹏涛、杜建庄、王建方、张朋超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结果
相关事宜的公告
(2023)锋禾破管函字第024号
河南锋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河南锋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禾公司)与王鹏涛、杜建庄、王建方、张朋超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管理人代表锋禾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密法院)提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之诉,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王建方向原告河南锋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缴纳出资975万元及以利息损失(以97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王鹏涛对其中的600万元及利息损失、被告张朋超对其中的300万元及利息损失分别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杜建庄对其中的75万元及利息损失和被告张朋超、王鹏涛承担的300万元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王鹏涛向原告河南锋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缴纳出资525万元及以利息损失(以52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张朋超对上述525万元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杜建庄对被告王鹏涛、张朋超承担的525万元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四被告承担。新密法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后,于2024年1月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4年3月14日作出(2023)豫018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王建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锋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975 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以975 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张朋超对其中300 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王鹏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锋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525 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以525 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张朋超对上述525 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河南锋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900元,由被告王建方、王鹏涛、张朋超共同负担。
由于在作出判决前需要锋禾公司先行垫付案件受理费55,900元,而锋禾公司破产财产尚未处置完毕,锋禾公司无财产可供支付上述案件受理费,故管理人向庞金广(身份证号:410*****861*******)借人民币55,900元用以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待锋禾公司破产财产处置完毕进行财产分配时作为破产费用偿还。
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后,被告张朋超、王建方于2024年3月28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4月1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1民终5653号《民事裁定书》,因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递交缓、减、免申请,裁定本案按上诉人王建方、张朋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后续管理人将代表锋禾公司向新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附上述《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全文,供各位债权人查阅。
特此公告。
河南锋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附:
1.(2023)豫018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2.(2024)豫01民终5653号民事裁定书。
标签: 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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