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0.87%股权中标结果
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0.87%股权中标结果
挂牌日期:2024-04-16
项目编号 | S******D013*****7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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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0.87%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转让比例 | 0.87 |
挂牌价格 | 3,554.1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04-16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为保护标的企业商业秘密,意向受让方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下称“北交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保密承诺函》及《尽调申请书》(转让方处领取,联系人:钟颖,联系电话:010-********)后,方可查阅转让方置于北交所的相关文件。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照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及《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本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3、其他信息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1066.23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仅产生1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产生2家及2家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来函申请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要求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作为补偿,并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挂牌转让,若重新挂牌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挂牌成交价格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补足差额,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若因本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本方同意已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且本方应按照成交金额的10%赔偿对转让方造成的损失,并同意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标的产权,另行处置。(4)本方同意办理权证过户的手续费及其他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本方承担。(5)本方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的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6)本方已自行对照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及《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本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
标签: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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