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沙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曹阳
联系电话:0514-******** .
授权代表:刘中伟 联系电话:183*****356
地 址: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邮编:******
被投诉人1:贵州洪宜项目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望湖路碧阳国际33栋3层2号
邮编:******
联系人:杨工 联系电话:137*****272
被投诉人2:
相关供应商:贵州中泰天恒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玉屏社区开明同心城C区20栋2层3-4号 邮编:******
联系人:喻旭 联系电话:/
二、投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及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就“金沙县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520*****23000BPX)(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相关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3月5日对本项目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该投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7日正式受理,并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
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注:引用投诉书原文)
投诉事项1:金沙县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于2024年2月5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我单位于2024年2月5日和2月6日提出质疑。2024年2月8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回复:不正面回复我单位提出的疑问,而是东拉西扯、敷衍了事、欲盖弥彰,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我单位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回复非常不满意,我单位有理由怀疑本项目的招标存在暗箱操作,虚假招标等违法嫌疑。
一、我单位质疑:未按要求发布“评审公示”,评审过程不阳光透明,使得我公司无法知晓客观分是否均已拿到,报价分是否算错,政策性加分是否正确。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回复的内容:针对你公司质疑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以及《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二、完善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的规定,我单位(公司)将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及《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以上规定,对依法应予公开的事项进行自查,自查存在漏项的情况,将修改更正,并将修改更正情况在规定网站进行公告,具体内容请关注结果变更公告。我公司疑问是为什么不按照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程序发布“评审公示”?而答复用“中标(成交)公示”的法规及内容回复。我公司非常不满意,不直接回复我单位提出的疑问,简直就是答非所问,回避实质性内容。
事实依据:为了评审全流程公开公示、交易更加阳光透明。交易中心明确了评审公示的内容包括:供应商报名情况、供 应商开标记录、审查结果、详细评分、评审汇总等。且在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所有项目,都按照交易中心流程进行“评审公示”,本项目在评审的哪个环节出现错误而影响中标结果了吗?若非这样,为何本项目就不敢评审公示呢?本项目是有何特殊性,还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
法律依据: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更违背了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流程及评审全流程公开公示、交易更加阳光透明的原则。
投诉事项2: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贵州中泰天恒建 设有限公司的中标(成交)金额为********.00元,而开标记录表大写金额为壹仟贰佰贰拾柒万陆仟柒佰贰拾元整,违反了大小写不一致时应以大写为准的规定。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回复:根据贵公司质疑的开标记录表大小写不一致,我单位向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技术部工作人员核实,开标记录表的大小写由投标人填写的投标报价函生成而来。根据《招标文件》中的第四章投标须知4.1.6报价:供应商在《投标总报价书》及《开标一览表》中填报的报价即是对本项目标的物的投标报价,中标后此报价即为合同价款,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受市场变化因素的影响。报价应用人民币(元)表示,其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单项报价计算金额与总报价不一致的以按单项报价计算金额为准。
第七章评分标准7.3报价评分(满分30分)
报价分=有效的最低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30(分)
(上列得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两位)
注:投标报价金额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按单价计算金额与总报价不一致的,以按单价计算金额为准。质疑事项内容不成立。
我单位对此回复非常不满,规避了实质性内容,违背了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事实依据:
1、根据投标报价得分规则,是以总报价计算报价得分,那就该适用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既然开标记录表由投标报价函自动生成,那说明投标报价函中的大小写不一致,那以大写为准计算报价得分(投标报价函优先);
2、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 投标须知--4.4.2 投标文件的构成(包含但不仅限于)--2.《投标报价书》的内容:“B.《开标一览表》:必须按本招标文件“附件3”制作,投标单价金额计算汇总后与总报价不一致的以总报价为准,大小写不合的以大写为准(报价符合性审查项)”之规定,也只能得出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的结论。这一条是“报价符合性审查项”优于其他地方与之相类似的描述,若非这样,那报价符合性审查是通不过的。
法律依据:
1、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2、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投诉事项3:贵州中泰天恒建设有限公司的中标(成交)资金:开标记录表大写金额为壹仟贰佰贰拾柒万陆仟柒佰贰拾元整与开标一览表大写不一致。出现两个不同的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事实依据:投标总报价书大写为:壹仟贰佰贰拾柒万陆仟柒佰贰拾元整,开标一览表大写为:壹仟壹佰捌拾肆万肆仟玖佰伍拾肆元整。
法律依据:
(一)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四、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投诉请求1:为体现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发布“评审公示”;
投诉请求2:严查评审流程,严惩徇私舞弊行为;
投诉请求3:严惩不按招标文件评审的专家;
投诉请求4:重新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评审。
五、针对投诉事项的核查情况
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的规定,我局对投诉人质疑和投诉等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采购人项目负责人、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评标委员会7名评审专家、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进行了调查取证。
(一)针对投诉事项1
1.投诉人于2024年2月5日、2024年2月6日、2024年2月19日、2024年2月20日、2024年3月2日共计5次在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质疑异议投诉”提交了质疑函件等相关资料。按照《招标文件》第9页“9、采购活动询问、质疑:(1)投标人对采购过程相应阶段有质疑的,应在相应采购过程阶段联系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面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书面质疑文件并获取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质疑文件接收收据。”的规定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的规定,认定投诉人于2024年2月5日提交的质疑事项有效,其他时间提交的质疑事项不符合《招标文件》“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书面质疑文件”的规定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质疑事项应认定为无效,但是,对所质疑的内容,监督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已经予以参考。
2.投诉人2024年2月5日提交的质疑文书主要内容是“金沙县财政局:贵州洪宜项目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于2024年2月5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而为(未)发布评审公示,不符合毕节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流程,故意隐匿实质性内容。事实依据及理由:1、未按要求发布评审公示,评审过程不阳光透明,使得我公司无法知晓客观分是否均已拿到,报价分是否算错,政策性加分是否正确。诉求:一、及时按照要求发布评审公司(公示)”。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为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2022年4月27日刊载的“评审全流程公开公示 让交易更加阳光透明(作者:交易二部——叶尚)”的报道文章,引用该报道文章“推出评审全流程公开公示,评审公示的内容包括:供应商报名情况展示、供应商开标记录展示、审查结果展示、详细评分展示、评审汇总展示。”、“二是展示了专家打分情况,投标供应商可以对比自己的投标文件,查看应该得到的客观分是否均已拿到;服务对象可以对比评审专家的主观分判断是否均一致;对比投标供应商得分差距,对某些投标人在行业中明明技术实力强,得分却很低进行分析等问题。以此监督评审专家作为,”等内容。
经向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查,该中心并未印发有关“评审公示”的文件规定。投诉人引用信息报道内容要求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进行“评审公示”相关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法律依据;”的规定。
3.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站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并对公告时间、公告格式、公告信息内容(含: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等进行了具体明确,但以上规定其中并无“评审公示”的要求。
调查该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情况,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于2024年2月5日在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但公告内容未完全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进行公示,法定公示的内容出现填写不完整和漏项的情况。一是成交“主要标的信息”过于简化,以“详见招标文件”代替具体内容;二是中标、成交供应商“评审总得分”遗漏未公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在收到投诉人质疑后,通过自查发现以上问题,并已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更正补充,并于2024年2月8日在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了变更公告。但是,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未在质疑回复文件中对以上问题直接答复质疑供应商,只是对质疑供应商说明了“对依法应予公开的事项进行自查,自查存在漏项的,将修改更正,并将修改更正情况在规定网站进行公告,具体内容请关注结果变更公告。”,该回复质疑的方式欠妥。
公示内容遗漏,不符合《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条“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的规定。
(二)针对投诉事项2:
经审查,投诉人于2024年2月5日提交的质疑事项并未包含和提及投诉事项2的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书面质疑文件”的规定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该投诉事项应不予受理。
(三)针对投诉事项3:
经审查,投诉人于2024年2月5日提交的质疑事项并未包含和提及投诉事项3的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书面质疑文件”的规定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该投诉事项应不予受理。
六、针对投诉事项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存在的问题
(一)《招标文件》存在投标报价评审规定同一内容前后表述不一致且相互矛盾的问题
经查,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对外发布最终实施采购的《招标文件》以下3处规定,即第27页:“4.1.6 报价:供应商在《投标总报价书》及《开标一览表》中填报的报价即是对本项目标的物的投标报价,中标后此报价即为合同价款,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受市场变化因素的影响。报价应用人民币(元)表示,其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单项报价计算金额与总报价不一致的以按单项报价计算金额为准。”,第32页:“B.《开标一览表》:必须按本招标文件“附件3”制作,投标单价金额计算汇总后与总报价不一致的以总报价为准,大小写不合的以大写为准。(报价符合性审查项) ”,第43页:“7.3 报价评分(满分30 分) 报价分=有效的最低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30(分)(上列得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两位)注:投标报价金额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按单价计算金额与总报价不一致的,以按单价计算金额为准。”,第27页和第43页内容表述一致,第32页与第27页和第43页内容表述不一致,存在投标报价评审规定同一内容前后表述不一致且相互矛盾的情况。
具体到贵州中泰天恒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书》报价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大写:壹仟贰佰贰拾柒万陆仟柒佰贰拾元整、小写11,844,954.00 元的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审时,不论以大写为准或以小写为准,评审结果最终会出现本质差别,最终都会导致评审结果不公正。这是《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和重大缺陷的地方,也是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出现的重大失误。
(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存在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及评审专家在该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未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问题。
(一)按照评审流程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应进行解读、熟悉。调查该项目评审专家,均首先对《招标文件》进行了熟悉、了解,但在对待《招标文件》存在投标报价评审规定同一内容前后表述不一致的问题上,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停止评审和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书面说明,也没有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解释,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和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以及《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方法、原则和纪律“5.4.1 评标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择优、保密的原则。”“5.4.3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义务:(1)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5.4.8 在评标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清楚的,由财政部门代表或请示权威部门作出解释;对招标文件不清楚的,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的规定。
(二)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供应商贵州中泰天恒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书》报价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大写:壹仟贰佰贰拾柒万陆仟柒佰贰拾元整、小写11,844,954.00元的投标总报价)的问题后,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在法定程序未履行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主要依据《招标文件》其中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规定,即以《招标文件》第43页:“7.3 报价评分(满分30 分) 报价分=有效的最低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30(分)(上列得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两位)注:投标报价金额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按单价计算金额与总报价不一致的,以按单价计算金额为准。”的规定进行评审,认定贵州中泰天恒建设有限公司《开标一览表》报价(大写:壹仟壹佰捌拾肆万肆仟玖佰伍拾肆元整、小写11,844,954.00元的投标总报价)有效。该公司《开标一览表》合计金额大小写一致、分项单价计算金额汇总与合计金额一致。评标委员会对此评审,未整体考虑《招标文件》投标报价评审规定同一内容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情况以及评审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和风险,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和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以及《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标方法、原则和纪律“5.4.1 评标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择优、保密的原则。”“5.4.3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义务:(1)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5.4.9 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投标文件中不清楚和不明确的地方进行解释和说明,但供应商不得对投标文件的条款作实质性的修改和补充。”的规定。
通过调查,该项目评标委员会除存在上述情形,未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各自既往参与的项目评审工作中,也没有受到过国家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相关成员在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均积极予以配合。
七、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事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以及《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黔财法〔2023〕8号)等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投诉人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法律依据;”的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1”,对“投诉请求一”不予支持。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对基于“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的“投诉请求二”“投诉请求三”“投诉请求四”均不予支持。
(二)对该项目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的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规定,对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2.由该项目采购人根据项目建设需求,限期修改该项目《招标文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同时,对该项目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投标报价评审规定存在歧义和重大缺陷的问题、回复供应商质疑的方式欠妥的问题、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的问题,确定对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进行工作提示,举一反三,限期整改。
(三)对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的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的规定、第八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以及《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黔财法〔2023〕8号)“裁量阶次”“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即“评标委员会及成员机构存在规定情形,情节轻微,及时改正,对政府采购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该项目投标委员会及评审专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评审专家7人)进行批评教育,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督部门作出书面检查。
八、其他事项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沙县人民政府或毕节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沙县财政局
2024年4月17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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