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车载充电机直流充电桩现场校验仪结果公告采购包1
非车载充电机直流充电桩现场校验仪结果公告采购包1
采购包1: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评审总得分 |
---|---|---|---|
浙江涵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长安北路678号 | 136,000.00元 | 100.00 |
采购包1(非车载充电机(直流充电桩)现场校验仪):
货物类(浙江涵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金额(元) |
---|---|---|---|---|---|---|---|---|
1-1 | 其他电磁学计量标准器具 | 非车载充电机(直流充电桩)现场校验仪 | 涵普 | HPU-3660 (0.1级 内置7.5kW负载) | 1 | 套 | 136,000.0000 | 136,000.00 |
采购人代表: | 崔潼 |
评审专家: | 李晓林 、 林劲柱 、 谢荣珍 、 刘美俊 |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①关于采购代理服务费。 a.代理服务费标准及收取方式:以中标价为基数,并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费,收费具体标准如下:中标价≤100万元部分,收费费率为1.50%;100万元<中标价≤500万元部分,收费费率为1.10%,b.经评审,所有采购标的均为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承接的服务),或者监狱企业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本单位承建的工程、本单位承接的服务;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属于前述情形的,给予中标人的采购代理服务费按上述收费标准下调10%; c.中标人以转账或汇款方式提交采购代理服务费,收款人全称: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厦门禾祥支行;帐号:351*****001*********】
代理服务费收费金额:
合同包1非车载充电机(直流充电桩)现场校验仪:0.1836万元
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无
名称:厦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170号四楼
名称: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7号金源大厦18楼
联系方式:0592-*******、*******、*******
项目联系人:崔 潼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2024年04月19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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