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第三轮河道采砂企业退场剩余价款及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合同公告
渠县第三轮河道采砂企业退场剩余价款及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合同公告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人:渠县水务局
资产评估机构:四川维益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以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问题,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对评估事项做如下约定:
一、 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名称、住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 资产评估机构
名称:四川维益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盛安街401号1栋2单元21层2116号
联系人:林虹
联系方式:139*****238
2.委托人
名称:渠县水务局
住所: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和平街5号
联系人:李坤
联系方式:188*****261
二、 评估目的
委托人因采砂企业退场及第四轮采砂权竟得企业进场需要,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涉及的达州嘉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渠县亿通实业有限公司、达州闽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3家采砂企业的剩余采砂权价款以及砂石码头8个、碎石加工场6处的实物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委托人办理采砂企业退场补偿相关事宜提供价值参考。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经济行为涉及的达州嘉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渠县亿通实业有限公司、达州闽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3家采砂企业的剩余采砂权价款以及砂石码头8个、碎石加工场6处的实物资产;
评估范围:经济行为涉及的达州嘉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渠县亿通实业有限公司、达州闽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3家采砂企业的剩余采砂权价款以及砂石码头8个、碎石加工场6处的实物资产(1.达州嘉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剩余采砂权价款、渠县嘉腾碎石加工厂、周家石盘码头、望溪码头;2.渠县亿通实业有限公司:剩余采砂权价款、云峰碎石加工场、云峰码头、李馥碎石加工场、李馥码头、石码浩码头、荆家码头;3.达州闽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剩余采砂权价款、报恩金瑞碎石加工厂、上游碎石加工场、洪溪口码头、流溪碎石加工场、流溪码头),具体以委托人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为准。
四、 评估基准日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经双方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为 2024 年 1 月 1 日。
五、 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及委估对象产权持有者在当前的评估目的下及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评估仅供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本次评估所需的全部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托的评估工作,向委托人提供正式的资产评估报告一式三份。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延长或提前完成评估工作,双方需另协商。
评估底稿由评估机构保留,不提供给甲方。
七、评估服务费总额或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经协商收取评估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壹拾伍万捌仟玖佰陆拾元整),计价货币种类为人民币,上述服务费包含食宿、交通费用,未包括因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增加可能增加的评估费用。
2、评估服务费用在委托人收到正式的评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完毕。
3、因委托人原因造成评估业务中止或终止时,评估机构不退还已收取的评估服务费,且委托人还应按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评估机构已完成现场查勘的支付评估服务费总额的10%,现场查勘后完成初步测算并报价的支付评估服务费总额的30%,评估机构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初稿含电子版)的支付评估服务费总额的80%。
4、乙方应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发票(税率:6%)。否则,甲方有权延迟支付相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甲方不慎将发票遗失或损毁,乙方不再重新出具发票,相关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当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委托人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需要,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协调。
2、在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委托人对委托评估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按评估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签字、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3、委托人根据资产评估机构要求收集提供评估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资产评估机构所需的财务会计信息、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与评估目的相关的经济情形的批准文件等,委托人应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资料虚假或不准确而造成评估结果失真,由委托人负责。
4、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评估报告的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5、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目的及用途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约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6、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在载明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7、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评估费用。
九、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责任。
3、评估机构应按约定时间向委托人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对报告的质量负责。
3、对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关于委托人(产权持有者或被评估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密。
4、遵守职业道德,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因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原因导致资产评估程序受限,当评估程序所受限制对与评估目的的相对应的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评估机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评估机构可以解除合同。中止或解除合同时,评估机构收取50%的评估服务费。
6、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如果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或者其他相关资料的,资产评估机构有权拒绝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7、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论情形的,资产评估结构有权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止或解除合同时,评估机构收取50%的评估服务费。
8、评估机构按约定时间提交《资产评估报告》。若因委托人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供评估所需的全部材料,评估机构有权延长交付报告书的时间。
9、在评估过程中,若因委托人原因提出重大更改,造成评估机构返工,双方应另行协商加收评估服务费用和延长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时间。
十、合同的变更
1、委托人和评估机构发现相关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者履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需要增加、调整约定事项的、可以协商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合同或者重新签订合同。
2、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合同或者重新签订合同。
十一、违约责任
1、如资产评估机构无故终止履行合同,预收评估服务费应退还委托人,如委托人无故终止本约定,评估机构有权终止评估工作且不退还预收的评估业务服务费。
2、双方如一方违反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评估服务费 5 %支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向对方赔偿损失。
3、双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有另外规定的除外。
十二、争议的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引起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第2种解决方式;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陆份,委托人和资产评估机构各执叁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人:渠县水务局
资产评估机构:四川维益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以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问题,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对评估事项做如下约定:
一、 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名称、住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 资产评估机构
名称:四川维益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盛安街401号1栋2单元21层2116号
联系人:林虹
联系方式:139*****238
2.委托人
名称:渠县水务局
住所: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和平街5号
联系人:李坤
联系方式:188*****261
二、 评估目的
委托人因采砂企业退场及第四轮采砂权竟得企业进场需要,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涉及的达州嘉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渠县亿通实业有限公司、达州闽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3家采砂企业的剩余采砂权价款以及砂石码头8个、碎石加工场6处的实物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委托人办理采砂企业退场补偿相关事宜提供价值参考。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经济行为涉及的达州嘉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渠县亿通实业有限公司、达州闽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3家采砂企业的剩余采砂权价款以及砂石码头8个、碎石加工场6处的实物资产;
评估范围:经济行为涉及的达州嘉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渠县亿通实业有限公司、达州闽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3家采砂企业的剩余采砂权价款以及砂石码头8个、碎石加工场6处的实物资产(1.达州嘉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剩余采砂权价款、渠县嘉腾碎石加工厂、周家石盘码头、望溪码头;2.渠县亿通实业有限公司:剩余采砂权价款、云峰碎石加工场、云峰码头、李馥碎石加工场、李馥码头、石码浩码头、荆家码头;3.达州闽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剩余采砂权价款、报恩金瑞碎石加工厂、上游碎石加工场、洪溪口码头、流溪碎石加工场、流溪码头),具体以委托人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为准。
四、 评估基准日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经双方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为 2024 年 1 月 1 日。
五、 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及委估对象产权持有者在当前的评估目的下及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评估仅供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本次评估所需的全部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托的评估工作,向委托人提供正式的资产评估报告一式三份。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延长或提前完成评估工作,双方需另协商。
评估底稿由评估机构保留,不提供给甲方。
七、评估服务费总额或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经协商收取评估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壹拾伍万捌仟玖佰陆拾元整),计价货币种类为人民币,上述服务费包含食宿、交通费用,未包括因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增加可能增加的评估费用。
2、评估服务费用在委托人收到正式的评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完毕。
3、因委托人原因造成评估业务中止或终止时,评估机构不退还已收取的评估服务费,且委托人还应按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评估机构已完成现场查勘的支付评估服务费总额的10%,现场查勘后完成初步测算并报价的支付评估服务费总额的30%,评估机构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初稿含电子版)的支付评估服务费总额的80%。
4、乙方应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发票(税率:6%)。否则,甲方有权延迟支付相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甲方不慎将发票遗失或损毁,乙方不再重新出具发票,相关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应当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委托人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需要,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协调。
2、在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委托人对委托评估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按评估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签字、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3、委托人根据资产评估机构要求收集提供评估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资产评估机构所需的财务会计信息、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与评估目的相关的经济情形的批准文件等,委托人应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如因提供的资料虚假或不准确而造成评估结果失真,由委托人负责。
4、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评估报告的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5、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目的及用途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约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6、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在载明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7、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评估费用。
九、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责任。
3、评估机构应按约定时间向委托人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对报告的质量负责。
3、对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关于委托人(产权持有者或被评估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密。
4、遵守职业道德,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因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原因导致资产评估程序受限,当评估程序所受限制对与评估目的的相对应的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评估机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评估机构可以解除合同。中止或解除合同时,评估机构收取50%的评估服务费。
6、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如果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或者其他相关资料的,资产评估机构有权拒绝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7、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论情形的,资产评估结构有权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止或解除合同时,评估机构收取50%的评估服务费。
8、评估机构按约定时间提交《资产评估报告》。若因委托人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供评估所需的全部材料,评估机构有权延长交付报告书的时间。
9、在评估过程中,若因委托人原因提出重大更改,造成评估机构返工,双方应另行协商加收评估服务费用和延长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时间。
十、合同的变更
1、委托人和评估机构发现相关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者履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需要增加、调整约定事项的、可以协商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合同或者重新签订合同。
2、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合同或者重新签订合同。
十一、违约责任
1、如资产评估机构无故终止履行合同,预收评估服务费应退还委托人,如委托人无故终止本约定,评估机构有权终止评估工作且不退还预收的评估业务服务费。
2、双方如一方违反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评估服务费 5 %支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向对方赔偿损失。
3、双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有另外规定的除外。
十二、争议的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引起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第2种解决方式;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陆份,委托人和资产评估机构各执叁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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