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法院机关食堂操作间改造项目合同公告

大竹县人民法院机关食堂操作间改造项目合同公告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大竹县人民法院机关食堂操作间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 大竹县

合同编号: ZAJ-DZ-******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发包人: 大竹县人民法院

设计人: 中奥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包人:大竹县人民法院

设计人:中奥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大竹县人民法院机关食堂操作间改造项目项目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内容及规模

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合同总额

类别

规模

方案

(份)

施工图设计(份)

大竹县人民法院机关食堂操作间改造项目项目

建筑

4

8

0.918万元

说明

/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地形CAD文件

1

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2

业主建设要求通知书

1

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3

资金文件项目立项报告

1

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方案设计

4

合同签订后20日内

2

建筑施工图设计

8

合同签订后20日内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另行调整设计成果完成及提交发包人的时间,如发包人未及时书面确认上阶段设计成果,则设计人有权自动顺延设计周期。若发包人对设计要求提出重大修改意见(即合同第6.1.2条约定)或其他发包人原因导致设计人不能按时完成计划,则双方协商顺延有关工作时间并另行协商收取设计费用。如因特殊原因须调整时间,必须经双方共同讨论确定,以会议纪要形式约定时间,会议纪要必须经双方签字盖公章后方才有效。

第五条 设计收费

本项目合同价为0.918万元(大写:玖仟壹佰捌拾元整),费用包含人工费、管理费、税金费。

付款方式统一为5:3:2分期付款,即工程设计工作完成并提交设计成果支付合同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余款。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修改设计工作量达设计工作总量的30%及以上时;或在方案完成后,施工图阶段提出设计修改(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修改调整),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需另行协商修改费用。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在发包人未全部支付本项目设计费前,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1.5发包人授权委托 罗纪亮(联系电话:136*****227)为本项目的项目联系人,对项目中的设计文件进行签收或验收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发包人有权更换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但更换项目经理时应发函告知设计人。

6.1.6发包人在设计过程中,需要设计人因变化做出修改的工作均应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告知,由专人或特快专递送达到设计人合同地址,设计人签字盖章确认后视为已告知。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规程,国家及地方建筑设计技术标准。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设计人授权委托 肖春(手机号码 189*****330 )为本项目的设计经理,对项目中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或修改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并传达,设计文件及成果由设计人指定邮箱发送至发包人指定邮箱后,即视为设计人正式提交每个阶段的设计成果或修改后的文件。设计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更换本项目的授权设计经理,并发函告知发包人。

6.2.7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2.8 因设计原因造成漏项、深度不够或违反相关技术规范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的,设计单位应及时补充完善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预算漏项、少量或违反相关技术规范等原因导致预算量±2%的,委托单位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内容及时间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因设计人原因未及时提交的,每逾期提交一天,设计人承担应收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后期信用评价为差。

7.4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条 其它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 仲裁委员仲裁;

(二)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合同一式叁份,发包人贰份,设计人壹份。

8.9发包人在设计过程中,需要设计人因变化做出修改的工作均应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告知,由专人或特快专递送达到设计人合同地址,设计人签字确认后视为已告知,可修改的电子文档不视为通知。

8.10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8.11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约定事项:双方约定本工程后期服务及本合同费用由中奥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提供服务出具相应发票并收取费用。

发包人:大竹县人民法院

(盖章)

设计人:中奥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纳税登记号:

纳税登记号:911*****662*******

住所: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乾平路1号自贸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A号楼0502号

电话:

电话:138*****122

户名:

户名:中奥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达西外支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1307 2361 0865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机关食堂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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