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02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第一医院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艾信智慧医疗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原址改扩建项目箱式物流系统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2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长沙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原址改扩建项目箱式物流系统采购项目 | 其他输送设备 | 详见中标(成交)供应商分项报价表 | 套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仟捌佰肆拾捌万捌仟壹佰贰拾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长沙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原址改扩建项目箱式物流系统采购2.1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系统正常运行使用之前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包括但不限定箱式物流货物、配件、运输及与医院各软件系统和硬件设备完成对接的费用、第三方费用、安装、调试费用等),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如出现国家强制性标准与行业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下,以标准高者为准。 2.2货物清单见附件。 2.3合同定价方式: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含税总价人民币(税率13 %)壹仟捌佰肆拾捌万捌仟壹佰贰拾元整( ********),其中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壹仟陆佰叁拾陆万壹仟壹佰陆拾捌元壹角肆分( ********.14),税金为人民币贰佰壹拾贰万陆仟玖佰伍拾壹元捌角陆分( *******.86)。合同价按中标价执行(详见附件)。最终结算价以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审定为准。 合同中包含的合同方有甲乙丙丁四方: 甲方(全称):长沙市第一医院(甲方) 项目管理单位:湖南长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 总承包单位: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丁方) 供应商(全称): 艾信智慧医疗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乙方) 本箱式物流系统采购项目,为长沙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原址改扩建项目总承包合同中的暂估价项目,总承包牵头单位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实际支付为本合同甲方(长沙市第一医院)支付给丁方(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再由本合同丁方(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本合同乙方(艾信智慧医疗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其中发票的开具方式为:甲方支付资金至丁方时,发票由丁方开具给甲方;丁方支付资金至乙方时,发票由乙方开具给丁方。货物安装需按本合同总承包单位管理要求进行。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采购合同签订完成并接到甲方通知后7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海运、或空运、或陆上长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3.5货物的保管:货物自生产、运输、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并交付前,货物保管的义务和责任归属乙方,因货物保管不当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的 14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10% 作为预付款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在水平设备全部到货初验合格后 14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30% ;(含预付款)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在提升机设备全部到货初验合格后 14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60% ;(含预付款)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在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试运行后 14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80% 。(含预付款)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 14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90% 。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说明:按甲方要求移交所有资料并办理完成最终结算后支付至最终结算总价的97%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说明:余款 3% 待质量保证期满无质量问题经甲方确认后 14 工作日内付清(不计利息),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独墅湖支行(艾信智慧医疗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518*****822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规范、行业标准环保要求的货物,其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符合合同附件的要求。5.2.2每台货物上均应钉有铭牌(内容包括:制造商、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出厂日期等)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5.2.3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责。 5.2.4售后服务: 5.2.4.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主要培训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甲方未使用过同类型货物,乙方还需就货物的功能对乙方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或由甲方安排。 5.2.4.2质量保证期为:2年;质保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2.4.3质量保证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整机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除外。 5.2.4.4货物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为:自甲方报修故障时起算,乙方原则上应1小时内到场维修。 5.2.4.5若货物故障在检修8工作小时后仍无法排除,乙方应在48小时内免费提供不低于故障货物规格型号档次的备用货物供甲方使用,直至故障货物修复。 5.2.4.6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2.4.7乙方须每季度上门对甲方进行回访,(需由用户盖章确认)。 5.2.4.8保修期后的货物维护由双方协商再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验收标准及验收方法: 1)本项目中的所有货物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招投标文件的要求。 2)验收方法: ①出厂检验:交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提供一套完整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该证书作为甲方收货的依据之一,但并不视为验收合格;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在甲方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包装箱内应包括装箱清单、安装操作手册、维修保养手册和货物使用说明书、品质证书等资料,如有缺失,甲方有权拒收且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经甲方现场清点、初步检验合格后的日期为供货日期,不视为甲方认可质量合格,最终以安装调试试运行后甲方书面出具的验收报告结论为准。 ②现场验收和测试: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及投标文件中中标货物的主要技术规格型号、功能及主要货物说明书对货物的各项指标进行验收、测试。在上述测试中若发生一项指标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乙方应免费更换,使之达到技术规范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③货物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免费无条件更换新的货物,有关更换货物、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货物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履约验收方案 ①采用政府采购一般程序验收。 ②货物和系统调试验收的标准: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规范标准的按行业通行标准、厂方出厂标准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执行。 ③国内产品或合资厂的产品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和原厂保修卡。 ④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必须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条款要求支付费用;2.在乙方人员进场安装产品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技术交底。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供货、安装等工作。 2.确保本项目正常运行。 3.乙方所销售给甲方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的售后服务按投标书中的售后服务承诺条款执行。 4.乙方在安装过程中有相应的技术方案与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负。 5.乙方应按交付要求完成本项目的所有工作,确保按时交付使用。 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所采购的服务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起诉。 2.本系统所产生的所有文档资料、数据资料等均归甲方所有,未经允许,乙方不得使用。如果乙方未经允许擅自泄露用户数据,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3.乙方提供的产品的相关知识产权无偿提供给甲方使用,乙方对此无异议。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如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延期付款在 30 天内,承包人不计利息,也不停工和延长合同工期(应视为正常履行合同);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但因为该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其付款进度可能受财政资金影响。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不支付违约金,但需提前就其不能按时支付的原因以正式函件形式向承包人说明并得到承包人的认可。 7.5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6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工作未能达到标准,经甲方要求整改后次月仍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7.7乙方所供货物必须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构成对甲方违约,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 7.8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7.8.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7.8.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7.8.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修补缺陷部分、提供备用货物等,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7.8.4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甲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9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7.9.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9.2除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7.9.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约地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①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处理。 ②争议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由败诉方承担。 ③在仲裁期间,除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2.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2.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2.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3.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3.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3.2在乙方有以下之一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3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使用; 3.4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 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的索赔。 4.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5.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6.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7.本合同一式玖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丙方贰份、丁方叁份。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路311号 | 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市辖区新发路27号C栋5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