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都督水库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
丰都县都督水库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丰都县都督水库工程勘察设计
工 程 地 点:丰都县都督乡陈家院子
合 同 编 号:GJK-DDSK-02
勘察证书等级:工程勘察综合甲级
设计证书等级:工程设计综合甲级
发 包 人:丰都县水利工程服务中心
设 计 人: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2024年月 日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丰都县水利工程服务中心
设计人: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丰都县都督水库工程 勘察设计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投标文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6)招标文件及补遗文件;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如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项目名称、投资及勘察设计内容
①项目名称:丰都县都督水库工程勘察设计 。
②规模:建设一座具有场镇供水和灌溉的小(2)型水库工程,水库总库容约25.2万立方米,包含水库工程、灌溉供水管道工程、附属工程等。
③项目地点:丰都县都督乡陈家院子。
④项目立项: / 。
⑤资金来源:专项资金。
⑥勘察设计工作内容:丰都县都督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阶段(不含相关专题)、招标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含预算编制)及各阶段的勘察设计及后期服务工作。
4.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叁佰贰拾万元整(¥)*******.00元。
其中:
(1)勘察费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陆万元整(¥)*******.00元。本项目勘察费采用以下第 ① 种合同价格形式,具体费用的计价原则和结算方式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①采用固定总价的,除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外,勘察费即为勘察费结算价。
(2)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肆万元整(¥)*******.00元。本项目设计费采用以下第 ① 种合同价格形式,具体费用的计价原则和结算方式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①采用固定总价的,除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外,设计费即为设计费结算价。
5.项目总负责人: 赵志强 ,勘察负责人: 张一 ,设计负责人: 梁春光 。
6.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勘察设计强制性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的水利行业建设标准、勘察设计规范(规程)和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7.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9.设计人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勘察设计服务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60天,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 30 天;施工图设计 30 天;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后 生效。
11.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捌 份,合同双方各执 肆 份。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此页无正文)
发包人:丰都县水利工程服务中心 | 设计人: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盖单位法人章) | (盖单位法人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名) | (签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9******* |
地 址: | 地 址:郑州市金水路109号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电 话: | 电 话:0371-******** |
传 真: | 传 真:0371-********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郑州行政区支行 |
账 号: | |
签约时间: 2024 年 月 日 | 签约时间: 2024 年 月 日 |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勘察设计费用清单、勘察纲要、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设计方案:指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方案文件。
1.1.1.9 勘察纲要:指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勘察纲要。
1.1.1.10 勘察设计费用清单:指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1.1.1.11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勘察设计代表:设计人派驻的常驻施工现场,提供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的勘察设计人员。
1.1.2.7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8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2.9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
1.1.3 工程和勘察设计
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的工程。
1.1.3.2 勘察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设计工作大纲、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报告;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交(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3 暂停勘察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止勘察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4 勘察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5 勘探场地:指用于工程勘探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勘探场地组成的其他场所。
1.1.3.6 勘察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7 勘察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服务大纲、勘察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通知设计人开始勘察设计的函件。
1.1.4.2 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1.1.4.3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第 6.3 款、第 6.5款和第 6.7 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勘察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勘察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汇总表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 12.5 款的规定使用。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勘察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如果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投标文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7)招标文件及补遗文件;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图纸;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 合同协议书
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合同专用章或法定名称章,依法生效。
1.7 文件的提供
1.7.1 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7.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7.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8 联络
1.8.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8.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8.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9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10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设计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发包人要求
1.13.1 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3.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3.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勘察、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 1.7.2 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2.6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限等事项。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发包人同意更换发包人代表的,按通用条款3.1.3项执行。发包人不同意更换发包人代表的,设计人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 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法定名称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名确认。
3.3.2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1 条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 3.1.4 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勘察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或勘察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 11 条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以及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试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勘察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勘察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用和(或)勘察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4.1.4 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
设计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规范、安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当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4.1.5 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设计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设计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6 其他义务
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的违约金。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设计人不得将其勘察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勘察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设计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4.3.3 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1 份分包合同副本。工程勘察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勘察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人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勘察设计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设计费用由设计人向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3.5分包工程勘察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勘察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勘察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勘察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项目负责人
4.5.1 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法定名称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
4.5.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5.5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4.5.2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4.5.6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4.5.2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6 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 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1 项规定执行。
4.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勘察设计代表等;其他人员包括勘察作业人员、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 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勘察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设计人应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勘探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设施。
4.8.4 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勘探作业中受到伤害的,设计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设计工作。
5.勘察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 11 条约定执行。
5.1.4设计人在勘察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供应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的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而且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具有可选择性。
5.2 勘察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
5.3 勘察设计范围
5.3.1 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所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 勘察作业要求
5.4.1 测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 7 日内,向设计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设计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准点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进行测绘。
(2)设计人测绘之前,应当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误。测绘工作应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者损坏。
(3)工程勘探之前,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在实地位置定位,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桩进行定位控制。
5.4.2 勘探
(1)设计人应当根据勘察目的和岩土特性,合理选择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和地球物理勘探等勘探方法,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任务创造条件。设计人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
(2)设计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得造成损坏或中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3)设计人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勘探方法、勘探机具、勘探记录、取样编录与描述,孔位标记、孔位封闭等事项,应当严格执行规范标准,按实填写勘探报表和勘探日志。
(4)勘探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档,勘探场地应当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生沉陷,勘察人应当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
5.4.3 取样
(1)设计人应当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层特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
(2)取样后的样品应当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样品搬运之前,宜用数码相机进行现场拍照;运输途中应当采用柔软材料充填、尽量避免震动和阳光曝晒;装卸之时尽量轻拿轻放,以免样品损坏。
(3)取样后的样品应当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品编号、取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
5.4.4 试验
(1)设计人应当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性。
(2)设计人的试验室应当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 CMA 计量认证,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试验人员和试验条件,否则应当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室内试验。
(3)设计人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满足试验需要;勘察设备应当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规定进行试验操作;试验之后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并按规范标准规定处理余土和废液,符合环境保护、健康卫生等要求。
(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 CMA 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 CMA 章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名确认;试验负责人应当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
5.5 勘察设备要求
5.5.1 设计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设计人更换合同约定的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
5.5.2 设计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换勘察设备,包括并不限于钻机、触探仪、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测井平台、天平、固结仪、振筛机、干燥箱、直剪仪、收缩仪、膨胀仪、渗透仪等,保证勘察设备能够随时进场使用。
5.5.3 设计人使用的勘察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增加或更换勘察设备,设计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6 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5.6.1 设计人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
5.6.2 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设计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定占地施工方案,并据此实施。
5.6.3 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设计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设计人的勘察设计费用中扣除。
5.6.4 设计人应当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临时设施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钻机防护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办公生活用房、取样存放场所等。
5.6.5 临时设施应当满足规范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7 安全作业要求
5.7.1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7.2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周边设施等安全正常地运行。
5.7.3 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勘察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
5.7.4 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勘察设计人员的安全教育,并且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5.7.5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设计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7.6 设计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7.7 由于设计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设计人负责赔偿。
5.8 环境保护要求
5.8.1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5.8.2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8.3 设计人应确保勘探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5.9 事故处理要求
5.9.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设计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5.9.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5.10 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5.10.1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10.2 勘察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10.3 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10.4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 开始勘察设计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6.3.1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期延误的,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3.2 设计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4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5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6 完成勘察设计
6.6.1 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6.6.2 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勘察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6.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法定名称章、单位设计资质章和国家规定的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6.7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7.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减少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勘察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7.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 7 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6.7.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暂停勘察设计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勘察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设计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1) 设计人违约;
(2) 设计人擅自暂停勘察设计;
(3) 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勘察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4暂停勘察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勘察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勘察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勘察设计外,设计人暂停勘察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勘察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勘察设计费用。
8.勘察设计文件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勘察设计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 14 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3.1 勘察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设计责任。
8.3.2 对于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
8.3.3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设计人应做好勘察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设计人应当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9.1.4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5 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设计场地、试验室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勘察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7.2 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1 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和(或)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 勘察设计责任主体
9.3.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勘察设计责任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9.3.3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4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
10.施工期间配合
10.1 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补充勘察、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包括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3 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勘察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4 除专用合同条款4.1.6.7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勘察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1)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勘察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交桩);
(2)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有能力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
(3)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勘察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参加本工程的完工验收、竣工验收,提交勘察设计工作报告,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核工程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施工。
10.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完工验收、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勘察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勘察设计范围、内容、标准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
(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1.3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勘察设计的,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大设计变更、投资超概等应按程序报批。
11.2 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11.1 款约定。
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计算方式、支付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 本合同项下的勘察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勘察人完成勘察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名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 本合同项下的勘察设计费用实行分阶段支付,即设计人完成阶段勘察设计文件后,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方式支付。
12.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勘察设计费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设计、评估、配合审查等,青苗和园林绿化补偿,占地补偿,扰民及民扰,占道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农民工工伤保险,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勘察设计工作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12.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 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2.2.3 勘察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12.3 中期支付
12.3.1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5 条的约定执行。
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2.3.3 项的约定执行。
12.5 暂列金额
12.5.1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12.5.2 如果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勘察设计工作、审查和会务工作,其费用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
13.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4.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
(2)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
(3)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4)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5)设计人无故停止履行合同的;
(6)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7)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 合同履行中发生14.1.1项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在发包人限定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发包人未解除合同的,设计人的违约状态持续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在发包人限定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1.3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
14.2 发包人违约
14.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3)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停止;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履约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合同;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4.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15.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5 项目总负责人(兼任□勘察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勘察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设计负责人。
1.1.3.1 工程名称:丰都县都督水库工程勘察设计。
1.1.3.2 勘察设计服务:丰都县都督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阶段、招标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含预算编制)及各阶段的勘察设计及后期服务工作。
1.1.4.5 基准日:招标发包的勘察设计以投标截止日之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3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1.4 技术标准
1.4.1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勘察设计强制性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的水利行业建设标准、勘察设计规范 (规程)和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无;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无;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无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无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无 。
1.4.3(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功能要求)无。
1.7 文件的提供
1.7.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时间见下表:
序号 |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时间 | 备注 |
1 | 以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清单为准 | / | / | |
说明 |
1.8 联络
1.8.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曾海林 送达地点: 丰都县水利局 电子邮箱:*********@qq.com电话: 153*****450 。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樊彦君 送达地点:郑州市金水路109号 电子邮箱:*********@qq.com电话:159*****596。
1.9 转让
设计人不得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见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用于本项目勘察设计阶段使用 。
1.11.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和设计人 。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限于合同指定的项目使用 。
1.11.4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无 。
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保密期限: 2 年,保密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2.发包人义务
2.3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办理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勘察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
2.6 其他义务
2.6.1发包人不应对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发包人不应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周期。
2.6.2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应负的责任。
3.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限如下: / 。
3.3 发包人的指示
3.4 决定或答复
3.4.2发包人应在(7)日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明确答复;逾期没有做出书面明确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设计人义务
4.1.6其他义务
4.1.6.1设计人应在满足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地方的勘察设计规范基础上,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勘察设计要求,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提交全部勘察设计成果,并对其及时性、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4.1.6.2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发包人与项目建设及运行影响范围内的已建及规划批准的取排水、航运、水电站、堤防等设施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关部门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4.1.6.3设计人在进行勘察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对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4.1.6.4设计人为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应购买发包人所投保险以外的其他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勘察设计任务顺利进行。设计人将全部保险费(如工程勘察设计的人身安全险和设备险等)计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6.5发包人、咨询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成果(包括研究试验成果)、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
4.1.6.6设计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指示,积极配合咨询单位工作。
4.1.6.7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4.1.6.8项目总负责人在施工关键节点和出现关键性技术问题时,应及时赶到现场。
4.1.6.9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4.1.6.10勘察设计开始至保修期内,设计人须配合工程建设的有关检查、审查、稽察、审计、事故调查处理、后评估等。
4.1.6.11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应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4.2 履约保证金
(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履约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合同附件。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承包人若采用现金提交履约担保的,允许使用符合《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保函工作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26号)要求的履约保函置换。
(2)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承包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承包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
(4)履约保证金的递交时间: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至合同签订前。
(5)履约保证金的期限:自提交履约担保之日起至提交全部施工图设计图之日止。
(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按工程实际情况约定分阶段退还,阶段划分按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后 30 日内退还 50%,提交全部施工图设计图之后 30 日内退还 50% 标准执行;采用银行保函担保的按工程实际情况约定分阶段退还,阶段划分按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后 30 日内退还 50%,提交全部施工图设计图之后 30 日内退还 50% 标准执行。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2禁止分包的工程勘察设计包括: 不允许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4.3.3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勘察设计包括: 不允许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无 。
分包工程勘察设计费支付方式: / 支付。
4.3.4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 。
4.4 联合体
4.4.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方式: / 。
4.5 项目总负责人
姓 名:赵志强;
身份证号:410*****810******X;
职称及专业:水利工程高级工程师;
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水利水电;
注册证书号:AY*********,咨登202*****26032;
联系电话:0371-********;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郑州市金水路109号。
4.5.1 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总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总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7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总负责人连续(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项目总负责人连续( 5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更换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连续 (14 )天及以上不能履行职责,且设计人不更换项目总负责人的,该状态每持续( 1 )天,设计人按照签约合同价的(0.05%-0.2%)的标准支付发包人违约金。该状态持续( 21 )天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设计人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5.4项目总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他人员履行的职责:项目总负责人可委托相关专业设计负责人对相关专业进行现场处理及项目设计。
4.6 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
勘察设计人员基本情况表详见本合同“附件三:主要人员汇总表”勘察设计项目机构组成人员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更换,但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设计人合同签订时提供的勘察设计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
5.勘察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5.2 勘察设计依据:本合同书、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及相关文件、发包人委托书或中标文件。
5.3 勘察设计范围
5.3.2 工程范围:有关规程规范要求
5.3.3阶段范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阶段(不含相关专题)、招标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含预算编制)及各阶段的勘察设计及后期服务工作。
5.3.4工作范围:勘察设计及后期服务
5.4 勘察作业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勘察设计强制性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的水利行业建设标准、勘察设计规范 (规程)和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5.10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5.10.2 勘察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设计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 年,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10.3 (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根据工程特点填写,并以最新规范为准,以下供参考)包括但不限于《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T 619-2021)等规范性文件。
5.10.5设计人应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勘察设计。
5.10.6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周边地区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充分发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5.10.7设计人必须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T 619-2021)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5.10.8若发包人或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按《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T 619-2021)等有关规定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和修正概算,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如有)的审查。如果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已明确本项目包括技术设计并且在报价清单中已列有相应报价子目,则按设计人在报价清单中所报的相应费用支付;否则,对于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技术设计,发包人应另行支付费用。
5.10.9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然后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应按各施工标段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依据。
5.10.10当发包人、咨询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
5.10.11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设计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5.11勘察设计成果获奖要求及奖励: 无 。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 开始勘察设计
6.1.1 开始勘察设计条件:设计人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
6.4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按专用合同条款14.1.6项执行。
6.7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7.1提前完成勘察设计,不调整勘察设计费用。
6.7.3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奖励:提前完成勘察设计,不奖励。
8.勘察设计文件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3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提交文件名称、份数和时间如下:
(1)合同签订后60天内,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稿8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30天内,提交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8份;
(2)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30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8份;
(3)根据咨询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初步设计文件最终稿各8份,施工图设计文件最终稿各8份;
(4)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工程开始施工至竣工验收合格的配合与指导。
(5)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法定名称章、单位勘察设计资质章和规定的注册执业印章;
(6)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电子版 1 份。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 / 格式、图形为 word、DWG 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7)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增加的工本费。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范围、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 ,费用由 发包人 承担。
8.2.2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送达之日起不应超过 7 天。因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需延期提供审查意见的,发包人应书面通知设计人。具体延长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
9.4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9.4.1设计人购买保险类型:/,购买时间: / ,保额:/。
发包人购买保险类型: / ,购买时间: / ,保额:/。
10.施工期间配合
10.6 施工过程中、缺陷责任期、工程的合理设计使用寿命年限内,因勘察设计缺陷或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责任,由设计人承担。
10.7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所需的工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的勘察报告、施工招标图纸和参考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勘察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10.8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勘察设计服务期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
11.2 合理化建议
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合同价格:
12.1.1.1勘察费按以下第 三 种方式结算。
方式三:按固定总价结算。双方商定,勘察费按*******.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陆万元)包干使用。最终勘察结算价=中标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其他勘察费用。除此之外,发包人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12.1.1.2 设计费按以下第 三 种方式结算。
方式三:按固定总价结算。双方商定,设计费按*******.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肆万元)包干使用。最终设计结算价=中标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其他设计费用。除此之外,发包人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12.1.3本合同勘察设计费按以下阶段分批次支付:
财政资金到位后,按以下付费次序付费:
(1)本合同生效后 15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总额的 10 %,计32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
(2)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工作基本完成,设计人提交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文件后15 天内,发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总额的 40 %,计128万元;
(3)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基本完成,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预算报告文件后15 天内,发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总额的 37 %,计118.4万元;
(4)工程完工后 15 天内,发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总额的 13 %,计41.6万元。
本工程若因非设计人原因导致需分期分部取得批复或完成施工图的,发包人按上述支付原则支付设计人对应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费。
特别说明:以上费用支付时间和金额以本项目专项资金到账后履行。
12.1.4本项目合同勘察设计费包含:
(1)勘察费包含完成本工程勘察工作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主要包括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等阶段的地质勘察,并提交经审查合格的成果,以及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包括配合招标人委托的设计咨询单位、协助招标人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办理、提供勘察交底服务及在施工期间按招标人要求提供必要的服务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水、电、场地、道路、环保措施等现场条件和涉及勘察措施所需的手续办理及相关协调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协助;开展勘察工作涉及的各类工程责任险、人员险等以及其他内容或形式的保险,在勘察费中综合考虑,按项目统一购买,承包人因保险投保义务履行的缺失造成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承包人需将相关费用综合考虑纳入勘察费中,包干计取。
(2)设计费包含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设计的范围和设计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不含相关专题)及概算、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施工设计交底服务、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的伴随设计服务]。具体包括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设计工作所需的管理费、资料费、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办公家具、办公设施、通讯工具、通讯费用、交通工具、保险、税费、利润及协调配合费等实施工程设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12.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的相应费用 不包含在本项目合同勘察设计费中。
12.4 费用结算
12.4.2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
发包人以银行对公转账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于每次支付前向发包人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付款,并不承担责任。同时,设计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12.5 暂列金额
12.5.1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 无 。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
14.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2设计人未按合同条款要求,发生违约情况时, 设计人提出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变更除以下六种情形外,将根据14.1.2.1~14.1.2.4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死亡;
(二)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因伤病无法正常工作;
(三)主要勘察设计人员被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
(四)主要勘察设计人员被取消、降低职称或者执业资格,不满足项目需求;
(五)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更换;
(六)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职;
设计人不得以岗位变动为由变更主要勘察设计人员。
14.1.2.1项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配备,违反合同文件及相关约定
(1)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①擅自更换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的,设计人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
②擅自更换除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外的其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每更换一人,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
③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设计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因下列原因之一,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
①严重过失行为的;②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③涉嫌犯罪的;④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⑤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⑥其他不能履约的情形;
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①更换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的,设计人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 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
②更换除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外的其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每更换一名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
③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变更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14.1.2.2 设计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违反合同约定期限及相关规定
(1)因设计人原因,延迟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或变更勘察报告、图纸及意见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①第一次延迟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或变更勘察报告、图纸及意见的,每逾期一天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2%);影响开工时间或工程进度的,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2%),且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撤换项目总负责人、勘察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
②第二次及以上延迟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或变更勘察报告、图纸及意见的,每逾期一天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影响开工时间或工程进度的,可根据情况拒付全部或部分勘察设计费用,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设计人出现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未盖章、责任人未签名或签名不全、盖章不规范,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①重新提交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25%);
②两次重新提交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
③出现三次及以上出现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未盖章、责任人未签名或签名不全、盖章不规范的情形,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设计人对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被查证属实: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已经支付的费用设计人退还发包人。
(4)因设计人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投资增加超过概算5%的,视情节轻重扣除10%(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0%)的勘察设计费,并报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5)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的。一经查实,设计人的履约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不予退还,以保函形式提交的由保函开立人支付保函担保的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款项,设计人另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5 %(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0%)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报请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设计人进行罚款、限制投标、降低资质等处罚、公开曝光,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设计人串通或参与串通其他参建方,谋取非法利益的,由监察部门、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4.1.2.3设计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存在明显不合理,较大缺漏项及勘察设计错误
(1)初步设计阶段经专家评审时,发现勘察设计有存在明显不合理或存在较大缺漏项及错误,导致送审的设计方案调整较大,设计人负责补充或修改,最终概算调整超过上报概算5%的,且视情节轻重扣除该阶段10%(不超过签约合同价该阶段费用的30%)的勘察设计费,并记入履约不良行为记录。
(2)对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进行定期抽查,发现仍有设计明显不合理或缺漏项及错误的,设计人负责补充或修改。同时,每发现一次,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
(3)因设计人原因,施工图与初步设计差异较大,最终清单控制价高于初步设计概算5%的,设计人负责补充或修改,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未经业主同意,设计人私下调整施工图纸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4)工程施工阶段,发现设计人的设计文件有缺漏项或设计错误的,设计人除负责补充或修改外,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并接受违约处理:
①施工图设计文件本身存在漏项、缺项、错误而产生设计变更,设计人负责补充修改,当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造价累计变更超过施工合同总价5%的,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
②由于设计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设计人除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至200000元 (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0%)、采取补救措施、向发包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外,还需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14.1.2.4项目服务期内,设计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1)设计人须根据发包人要求,积极配合完成勘察设计方案汇报及审批工作,专题会议项目总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缺席参会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①第一次缺席参会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不超过5000)元;
②第二次缺席参会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不超过10000)元;
③第三次缺席参会的,设计人除按照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总负责人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 (不超过20000)元(发包人可采取递增比例的方式确定)。
(2)施工服务期内,设计人指定的现场勘察设计服务人员达不到现场工作要求的,应在(4-24)小时内另行指派能解决问题的现场勘察设计服务人员到达现场,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不超过5000)元。
(3)项目总负责人在施工关键节点和出现关键性技术问题时,应及时赶到现场。否则,视为设计人违约,每发生一次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不超过10000)元。
(4)设计人未按招投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参加现场勘查、交底、验收的,视为设计人违约,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①第一次违约,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不超过10000)元。
②自第二次违约起,设计人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2000(不超过2000元)/次。
③设计人违约次数达到三次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并要求对设计人进行处理。
(5)设计人处理工程质量问题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6)设计人未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4.2 发包人违约
14.2.3发包人违约其他情形
14.2.3.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每逾期支付1天,应按照当期应付金额的0.2%(不超过当期应付金额的0.2%)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28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4.2.3.2在设计人已开始勘察设计工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设计人已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不足该阶段的一半时,发包人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发包人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1)发包人需支付的勘察设计费的计费依据按下列方式确定:(方式一)
I.勘察工作:
方式一、勘察费采用固定总价形式的:
以签约合同勘察费为依据。
II.设计工作:
方式一、设计费采用固定总价形式的:
以签约合同设计费为依据。
14.2.3.3发包人逾期提交资料及文件的,超过的期限相应顺延,但不增加勘察设计费用。若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有误或违法违规要求造成勘察设计修改,发包人应承担修改部分相应勘察设计费(70%~100%),超过的期限相应顺延。
14.2.3.4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专用合同条款2.3款的相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勘察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勘察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勘察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勘察设计周期。
15.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丰都县 人民法院起诉。
16.合同附件
以下三个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附件一:履约保函
附件二:廉洁从业合同
附件三:主要人员汇总表
附件二:廉洁从业合同
(参考格式)
发包人: 丰都县水利工程服务中心
设计人: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设计人与发包人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廉洁从业合同。
一、总则
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勘察设计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设计的规章制度。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设计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设计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设计人安排的宴请或可能对公正执行建设管理行为有影响的其他活动;不得接受设计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设计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
4、发包人工作人员的家属、亲戚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三、勘察设计人的责任
应与发包人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设计法规,认真履行设计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1、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设计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4、设计人不得与工程承包人联合作假,如计量、验收,提供虚假资料,接收好处或提成。
5、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或接受工程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工程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设计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6、设计人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合同义务的工程承包人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工程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
8、设计人不准向工程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9、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勘察设计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发包人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同时必须履行向发包人承诺的上述其他的廉政义务。
10、设计人如果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发包人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发包人均不得找任何借口对设计人进行报复。
四、违约责任
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设计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设计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设计人将按以下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1 设计人的工作人员接受工程承包人的宴请或娱乐活动,视为设计人违约,设计人第一次违约的,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2000元,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责令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设计人自第二次违约起,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5000元/次,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换相关责任人。
2.2 设计人工作人员接受工程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的行为,视为设计人违约,设计人第一次违约的,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2000元,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责令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设计人自第二次违约起,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5000元/次,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换相关责任人。
2.3 设计人不得索要或接受工程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否则,视为设计人违约,设计人除了依法退还物品外,还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次,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并责令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要求更换相关责任人。
2.4 设计人不得介绍建筑材料或介绍劳务单位参与工程建设。若情况属实,发现一次处罚一次,每发现一次对设计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
3、设计人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行为的,除按本条第2款承担违约责任外,设计人及相关责任人还应接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丰都县水利工程服务中心 设计人: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盖单位法人章)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2024年 月 日
附件三:主要人员汇总表
项目名称: 丰都县都督水库工程勘察设计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1 | 项目总负责人 | 赵志强 | 高工 | 水利工程 | 注册土木(岩土) | 国家级 | 0371-******** | ||
2 | 勘察负责人 | 张一 | 教高 | 工程地质 | 注册土木(岩土) | 国家级 | AY064100068 | 0371-******** | |
3 | 设计负责人 | 梁春光 | 高工 | 水利工程 | 注册土木水利水电-水工结构 | 国家级 | 0008323 | 0371-******** | |
发包人(盖单位法人章): 设计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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