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成交公告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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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标项名称号标的名称施工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执业证书信息
条款号内 容
31.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2.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2.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2.2 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采购活动。
5.1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 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5.2如接受联合体竞标,联合体竞标要求如下:无
6.2☑不允许分包□允许分包分包内容: 。分包金额或者比例: 。分包供应商必须具备的资质: 。
12.1.1资格证明文件1. 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其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书等),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2.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内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3.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内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专用收据或者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4.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202或2023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或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企业竞标的提供企业信用报告,自然人竞标的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供应商属于成立时间在规定年度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成立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的月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资信证明应在有效期内,未注明有效期的,银行出具时间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超过一年);(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5.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6.竞标声明(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7.拟担任本项目工程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简历表;附拟担任本工程项目经理有效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以及供应商为该项目经理于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8.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9.拟派本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历表;附拟担任本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以及供应商为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于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10. 除谈判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注:1.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竞标声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在规定签章处逐一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逐一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2.1.2报价文件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竞标报价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4.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2.1.3商务技术文件1.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3.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委托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4.竞标保证金提交凭证;(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5.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承诺书;(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6. 施工组织设计(格式自拟);(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7.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持有有效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及主要人员简历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注:1.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 以上标明“必须提供”材料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3.以上材料未附格式的,由供应商自行拟定。
12.2响应文件电子版。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同时递交响应文件电子版。1.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全部内容一致。2.响应文件电子版形式:可编辑的word文档格式1份。3.响应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盖章的响应文件电子版光盘(或者U盘)与纸质版响应文件一并装入响应文件袋中。
15.2竞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和验收费用等费用,
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采购需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谈判过程中,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如有变动,则必须以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格式编制提交,供应商须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并按时递交最后报价文件,否则谈判无效。
15.3本工程增值税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16.2竞标有效期:自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120日。
17.1□本项目不收取竞标保证金。☑本项目收取竞标保证金,具体规定如下:竞标保证金人民币2500元。竞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禁止采用现钞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并且到账(开户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南宁东葛支行、账号:8113001014300074515);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等方式的,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必须提交单独密封的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原件。否则视为无效竞标保证金。相关要求:1.竞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交纳方式的,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并且到账,供应商应将银行转账底单的复印件作为竞标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竞标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交纳方式的,供应商应将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复印件作为竞标保证金提交凭证,放置于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采用现场方式将单独密封的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提交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出具回执,并妥善保管。备注:1.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或者未足额交纳的,或者保函额度不足的,视为无效竞标保证金。2.供应商采用现钞方式或者从个人账户(自然人竞标除外)转出的竞标保证金,视为无效竞标保证金。3.支票、汇票或者本票出现无效或者背书情形的,视为无效竞标保证金。4.保函有效期低于竞标有效期的,视为无效竞标保证金。5.竞标保证金采用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为有条件保函的,视为无效竞标保证金。
18.2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20.1响应文件提交起止时间:2024年4月28日08时0分至09点0分(北京时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4.1谈判小组的人数:3人。
25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26评审价相同时,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依次推荐;最后报价相同时,按节能、环保产品累计金额由高到低顺序依次推荐;节能、环保产品累计金额也相同时,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的顺序:☑工期短的优先、拟投入人员实力强的优先、拟投入施工设备优的优先的顺序推荐。□由谈判小组推荐代表随机抽取。
商务要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项。技术要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0 项。
26.2谈判的顺序:☑按照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顺序,通知谈判时,若某供应商不在通知现场时(该供应商排序到最后谈判),按照签到的顺序由其下一位供应商先参与谈判。□随机排序。参与谈判前,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必须向谈判小组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原件[有效证件可以是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或者护照的其中一项],若参与谈判的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时,必须同时出示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否则谈判小组将拒绝其参与谈判。
28.1履约保证金金额:免缴纳
29.1签订合同携带的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代理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等其他资格证件。法定代表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原件等其他证明材料。
31.2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776-2871181,通讯地址:百色市右江区百色建通时代广场二号楼A座二十层业务时间:工作日每天上午8时00分到12时00分,下午3时00分到6时00分。
32.11.采购代理费支付方式: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如下规定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2.采购代理费收取标准:☑以成交金额为计费额,按本须知正文第 32.2 条规定的工程类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出收费基准价格,采购代理收费以收费基准价格收取。固定采购代理收费 。
33.1解释:构成本谈判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谈判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竞标阶段的规定,按更正公告(澄清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供应商须知、采购需求、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响应文件格式、合同文本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与同步更新的谈判文件不一致时以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33.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8 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5号)有关规定执行。如开设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应按规定比例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账户,也可以使用银行保函。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经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没有使用或剩余的金额退还给承包人。
33.31.本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竞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他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谈判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谈判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谈判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3.本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亲自在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他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4.自然人竞标的,谈判文件规定盖章的地方自然人可以加盖手指指印。
费率金额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
100万元以下1.5%1 . 5 %1.0%
100~500万元1.1%0 . 8 %0.7%
500~1000万元0.8%0 . 4 5 %0.55%
1000~5000万元0.5%0 . 2 5 %0.35%
5000万元~1亿元0.25%0 . 1 %0.2%
1~5亿元0.05%0.05%0.05%
5~10亿元0.035%0.035%0.035%
10~50亿元0.008%0.008%0.008%
50~100亿元0.006%0.006%0.006%
100亿以上0.004%0.004%0.004%
序号标的名称数量及单位所属行业技术要求
1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1项建筑业▲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的土建、钢结构、屋面及防水,具体工程量和各项技术指标以该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本工程采用 综合单价 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包含增值税,本工程计价时采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为:一般计税法材料设备价格主要按 2024 年第 1 期《百色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除税信息价计取,信息价无其价格参考同期南宁市除税信息价或按市场除税价;
▲一、商务要求
工期60日历日。
建设地点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百东院区
合同签订时间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详见合同条款
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要求
(一)项目质量等级(验收标准)
满足国家现行与本项目相应的施工竣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
序号直接控股股东名称出资比例备注
1
2
3
……
序号直接管理关系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互关系
1
2
3
……
序号条款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供应商响应情况
1项目经理专用条款姓名:
2竞标有效期
3工期专用条款日历天
4缺陷责任期专用条款
5发包人支付担保专用条款
6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专用条款
7分包专用条款见分包项目情况表
8逾期竣工违约金专用条款
9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专用条款
10质量标准专用条款
11预付款额度专用条款
12预付款保函金额专用条款
13质量保证金额度专用条款结算价的3%
…………
说明:供应商在响应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序标的名称数量及单位总价备注
百东院区住院楼与1 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1项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
类别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和要求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安全警示标志牌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现场围挡1. 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m。2. 围挡材料可用彩色、定型钢板,砌块等墙体。
七牌二图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现场出入制度、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规定、文明施工、消防保卫、节能公示等七牌以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工程效果图。
企业标志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志或企业标识。
场容场貌1. 道路畅通。2. 排水设施齐全畅通。3. 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办公区、生活区、现场道路、材料堆放、混凝土搅拌、砂浆搅拌、钢筋加工等场地和外脚手架基础等)。
材料堆放1. 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应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2. 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3. 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现场防火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垃圾清运1.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2. 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宣传栏、环保及不扰民措施宣传栏、安全宣传标语等,洗车(防止污染市区道路)、粉尘、噪声控制和排污(污水、废气)措施等。
临时设施现场办公生活设施1.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2. 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沐浴、休息场所等符合卫生、消防安全要求。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1. 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2. 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3. 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配电箱开关箱1. 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铁质)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2. 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3. 对大型、落地式分配电箱、开关箱设置防护棚和通透式围挡。
接地装置施工现场应设置不少于三处的重复接地装置。
现场变配电装置总配电房建筑材料必须达到消防火要求,室内做硬地坪、电缆沟。
类别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和要求
安全施工高处作业防护楼层、屋面、阳台等临边设两道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踢脚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
通道口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cm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cm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预留洞口用硬质材料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
电梯井口设置定型化、工具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 2 层(不大于 10m)设置一道水平防护。
楼梯边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的防护栏,18cm高的踢脚板。
垂直方向交叉作业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它设施。
高处作业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它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它形式的通道。
基坑、物料平台设1.2m高标准化的防护栏,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悬挂标识。
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架子工等)防护服装、用品等。
其它机械设备防护中小型机械设防护棚(同通道口防护并有防雨措施)。
垂直运输设备1. 垂直运输设备检测、检验、日常维护、保养等。2. 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等物料平台搭设、外侧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有安全通道、安全防护门、防护棚等。
专家论证审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审查。
应急救援预案救援器材准备及演练等。
非正常情况施工其它特殊情况下的防护费用,如:城市主干道、人流密集、河边等处施工及文物、古建筑、古树保护等。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用途面积(平方米)位置需用时间
岗位姓名身份证号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承担完工、在建工程情况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完工/在建主要项目名称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质量员
材料员
一旦我单位成交,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我方保证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机构。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
姓名性别年龄
岗位项目经理职称学历
从业开始时间职称获得时间毕业时间
担任项目经理年限身份证号码
证书名称注册专业级别证书编号注册时间注册单位注册有效期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项目1项目2项目3项目4……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规模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人员角色
在建或已完
工程质量
受奖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
岗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职称学历
从业开始时间职称获得时间毕业时间
担任……年限身份证号码
证书名称注册专业级别证书编号注册时间注册单位注册有效期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项目1项目2项目3项目4……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规模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人员角色
在建或已完
工程质量
受奖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
岗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称学历
从业开始时间职称获得时间毕业时间
担任……年限身份证号码
证书名称注册专业级别证书编号注册时间注册单位注册有效期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项目1项目2项目3项目4……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规模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人员角色
在建或已完
工程质量
受奖情况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发包人审查时间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55000万以上每增加0.5亿(不足0.5亿不增加)增加10天
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计划进场时间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序号名 称申请金额(元)复核金额(元)备注
1已签约合同价款金额
2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3应支付的预付款
4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
5合计应支付的预付款
序号名 称实际金额(元)申请金额(元)复核金额(元)备注
1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其中:人工费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其中:人工费
3本周期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其中:人工费
4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4.1本周期实际应抵扣的预付款
4.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本周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其中:人工费
序号名 称申请金额(元)复核金额(元)备注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4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序号名 称申请金额(元)复核金额(元)备注
1已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增加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缺陷的修复金额
3应扣减承包人不修复缺陷、发包人组织修复的金额
4最终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进度款期次形象进度进度款付款金额(元)备注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YZLBS2024-
J2-002-BSQT)成交公告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YZLBS2024-J2-
002-BSQT)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YZLBS2024-J2-002-BSQT
二、项目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三、成交信息:
成交供应商:新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交供应商地址:百色市右江区城乡路136号二楼
成交金额:人民币贰拾柒万叁仟柒佰叁拾元捌角捌分(¥273730.88)
四、主要标的信息: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百东院区住
百东院区住
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
院楼与高压
院楼与高压
目的土建、钢结构、屋面及防水,具体工程
氧舱楼钢结
氧舱楼钢结
量和各项技术指标以该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及
1
构连廊项目
构连廊项目
工程量清单为准。
6
0






24
51
21
22
84
24
五、评审专家名单:林书用、莫阔源、黄宇凡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以成交金额为计费额,按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正文”第32.2条规定的工程类
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出收费基准价格,采购代理收费以收费基准价格收取。
代理服务费收费金额:人民币贰仟柒佰叁拾柒元叁角壹分(¥2737.31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媒体: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地 址:百色市中山二路18号
项目联系人:宋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0776-283145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迎龙路70号百色建通时代广场(竹洲大桥旁)二号楼A座二十层
联系方式:0776-2871181/0776-280273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清靖、黄柯歌
电话:0776-2871181/2802736
十、附件:
1、竞争性谈判文件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9日
项目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YZLBS2024-J2-002-BSQT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项目编号:YZLBS2024-J2-002-BSQT
采 购 人: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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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YZLBS2024-J2-002-BSQT
目 录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 ................................................... 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 5
第三章采购需求 ........................................................ 22
第四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 23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图纸 .................................... 28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 31
第七章合同文本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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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YZLBS2024-J2-002-BSQT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百色市右江区百色建通时代广场二号楼 A 座二十层)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并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 09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ZLBS2024-J2-002-BSQT
项目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274886.81 元
最高限价:274886.81 元
标项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单位数量:1 项
简要规格描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的土建、钢结构、屋面及防
水,具体工程量和各项技术指标以该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建设地址: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百东院区。
质量要求:满足国家现行与本项目相应的施工竣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工期:60 日历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
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
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2 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
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
2.3 拟投入专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人数符合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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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2008〕91 号)的规定,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 1 人。
2.4 本项目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建造师作为
项目经理。
三、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
时间:2024 年 4 月 23 日至 2024 年 4 月 26 日,每天上午 8:00 至 12:00,下午 15:00 至
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区百色建通时代广场二号楼 A 座二十层)
方式:供应商须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售价现场购买或邮购竞争性谈判文件。邮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每本另加邮费人民币 50 元,且必须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时间截止前将
竞争性谈判文件价款及邮费汇到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须提供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单位名
称、收件人姓名、收件人联系方式及收件地址等发送至指定邮箱:gxyunlongbs@163.com,未按
本公告要求提供的,不予办理邮寄手续;因此造成供应商无法按时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责
任由供应商承担。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6
号的规定,供应商在索取发票时,请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售价: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每本 300 元,售后不退。
竞争性谈判文件价款交纳银行账户:
户名: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
账号:8113001014400158230
开户行:中信银行南宁东葛支行
四、响应文件提交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 年 4 月 28 日 09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区百色建通时代广场二号楼 A 座二十层)
五、开启
时间:2024 年 4 月 28 日 09 点 00 分后(北京时间)
地点: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区百色建通时代广场二号楼 A 座二十层)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网上查询地址: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地 址:百色市中山二路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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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宋老师;0776-283145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百色市右江区百色建通时代广场二号楼 A 座二十层
项目联系人:李清靖、黄柯歌
电 话:0776-2871181
传 真:0776-2835868
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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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内 容

款号
1.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2.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
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
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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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2.2 对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
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采购活动。
5.1 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 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5.2 如接受联合体竞标,联合体竞标要求如下:无
☑不允许分包
□允许分包
6.2
分包内容: 。
分包金额或者比例: 。
分包供应商必须具备的资质: 。
资格证明文件
1. 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其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或者事业
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书等),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复
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2.1.1
2.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4 月内任意 1 个月的依法
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从取得营
业执照时间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得营业执
照起的依法缴纳税收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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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4 月内任意 1 个
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专用收据或者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
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月数的只需提供从取
得营业执照起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
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4.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2022 或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或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
明,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企业竞标的提供企业信用报告,自
然人竞标的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供应商属于成立时间在规定年度之后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需提供成立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的月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资信证明应在有效期内,未注明有
效期的,银行出具时间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超过一年);(必须提供,否则响
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5.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
效处理)
6.竞标声明(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7.拟担任本项目工程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简历表;
附拟担任本工程项目经理有效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其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复印件、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以及供应商为该项目经理于 2024 年 1 月
至 2024 年 4 月内任意 1 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必
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8.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复印件;(必须提
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9.拟派本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历表;
附拟担任本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有效的身
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以及供应商为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于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4 月内任意 1 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必须提供,否
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0. 除谈判文件规定必须提供以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1.以上标明“必须提供”的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
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竞标声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在规定签章处逐一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
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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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在
规定签章处逐一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报价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2.1.2
2.竞标报价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4.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商务技术文件
1.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必
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后附);(委托时必
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4.竞标保证金提交凭证;(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5.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承诺书;(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6. 施工组织设计(格式自拟);(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2.1.3
7.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持有有效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
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及主要人员简历表(格式后附);(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
无效处理)
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注:
1.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
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 以上标明“必须提供”材料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
按无效处理。
3.以上材料未附格式的,由供应商自行拟定。
响应文件电子版。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同时递交响应文件电子版。
1.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全部内容一致。
12.2
2.响应文件电子版形式:可编辑的 word 文档格式 1 份。
3.响应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盖章的响应文件电子版光盘(或者 U 盘)与纸质版响应
文件一并装入响应文件袋中。
15.2
竞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
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和验收费用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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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采购需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谈判过程中,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如有变动,则必须以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格式编制提
交,供应商须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并按时递交最后报价文件,否则谈判无效。
15.3 本工程增值税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16.2 竞标有效期:自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 120 日。
□本项目不收取竞标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竞标保证金,具体规定如下:
竞标保证金人民币 2500 元。
竞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
函,禁止采用现钞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采购
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并且到账(开户名称: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开户
行:中信银行南宁东葛支行、账号:8113001014300074515);采用支票、汇票、本
票或者保函等方式的,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必须提交单独密封的支票、
汇票、本票或者保函原件。否则视为无效竞标保证金。
相关要求:
1.竞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交纳方式的,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交至采购代理机
构指定账户并且到账,供应商应将银行转账底单的复印件作为竞标保证金提交凭证,
放置于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7.1
2.竞标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交纳方式的,供
应商应将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复印件作为竞标保证金
提交凭证,放置于商务技术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
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采用现场方式将单独密封的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机构
出具的保函原件提交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
商出具回执,并妥善保管。
备注:
1.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或者未足额交纳的,或者保函额度不足的,
视为无效竞标保证金。
2.供应商采用现钞方式或者从个人账户(自然人竞标除外)转出的竞标保证金,
视为无效竞标保证金。
3.支票、汇票或者本票出现无效或者背书情形的,视为无效竞标保证金。
4.保函有效期低于竞标有效期的,视为无效竞标保证金。
5.竞标保证金采用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为有条件保函的,视为无效竞标
保证金。
18.2 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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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文件提交起止时间:2024 年 4 月 28 日 08 时 00 分至 09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20.1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
点。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4.1 谈判小组的人数:3 人。
25 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
评审价相同时,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依次推荐;最后报价相同时,按节能、环
保产品累计金额由高到低顺序依次推荐;节能、环保产品累计金额也相同时,按以下
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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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短的优先、拟投入人员实力强的优先、拟投入施工设备优的优先的顺序推荐。
□由谈判小组推荐代表随机抽取。
商务要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
技术要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0 项。
谈判的顺序:
☑按照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顺序,通知谈判时,若某供应商不在通知现场时(该供应
商排序到最后谈判),按照签到的顺序由其下一位供应商先参与谈判。
26.2
□随机排序。
参与谈判前,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必须向谈判小组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原
件[有效证件可以是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或者护
照的其中一项],若参与谈判的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时,必
须同时出示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否则谈判小组将拒绝其参与谈判。
28.1 履约保证金金额:免缴纳
签订合同携带的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代理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等
29.1
其他资格证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签订合同的,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原件等其他证
明材料。
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
31.2
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776-2871181,通
讯地址:百色市右江区百色建通时代广场二号楼 A 座二十层
业务时间:工作日每天上午 8 时 00 分到 12 时 00 分,下午 3 时 00 分到 6 时 00 分。
32.1
1.采购代理费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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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YZLBS2024-J2-002-BSQT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如下规定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向采购代
理机构支付。
2.采购代理费收取标准:
☑以成交金额为计费额,按本须知正文第 32.2 条规定的工程类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
进法计算出收费基准价格,采购代理收费以收费基准价格收取。
固定采购代理收费 。
解释:构成本谈判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谈判文件中有特别
规定外,仅适用于竞标阶段的规定,按更正公告(澄清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供
应商须知、采购需求、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响应文件格式、合同文本的先后
33.1
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
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更正公告(澄
清公告)与同步更新的谈判文件不一致时以更正公告(澄清公告)为准。按本款前述
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等 8 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5 号)有关规定执行。如开设了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应按规定比例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账户,也可以使
用银行保函。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经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没有
33.2
使用或剩余的金额退还给承包人。
1.本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
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
章、工会章、合同章、竞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
付讫章等其他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谈判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者自然
33.3
人。本谈判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本谈判文
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
3.本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亲自
在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他形
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
4.自然人竞标的,谈判文件规定盖章的地方自然人可以加盖手指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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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适用法律: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谈判小组的相关行为参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
1.2 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以下简称谈判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定义
2.1“采购人”是指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等。
2.5“竞标”是指按照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或者邀请函规定的方式供应商获取谈判文件、
提交响应文件并希望获得标的的行为。
2.6“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7“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文件要求,编制包含报价、技术和服务等所有内容的文件。
2.8 “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已经指明
不满足按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条款。
2.9“正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优于条款要求并有
利于采购人的响应情形;
2.10“负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满足条
款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
2.11“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是指采购需求中的不属于“实质性要求”的条款。
2.12“首次报价”是指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的竞标报价。
3.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3.1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
项下的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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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
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3)为本分标的代建人;
(4)为本分标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5)与本分标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分标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分标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4. 竞标费用
竞标费用:供应商应承担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获取谈判文件、
勘查现场、编制和提交响应文件、参加谈判与应答、签订合同等,不论竞标结果如何,均应自
行承担。
5.联合体竞标
5.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 如接受联合体竞标,联合体竞标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转包与分包
6.1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6.2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允许分包的
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该工作需要行政许可的,如该工作由供应商自
行承担,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如供应商不具备相应的行政许可必须采用分包的方式,
但分包供应商应具备相应行政许可。
6.3 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7.特别说明
7.1 如果本谈判文件要求提供供应商或制造商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材料
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等必须为供应商或者制造商所拥有或自身获得 。
7.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
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7.3 供应商在竞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报监管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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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
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7.4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
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
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竞标,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竞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7.6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将报同级监督管理部门: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
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在采购活动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
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
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谈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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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谈判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图纸;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 合同文本。
9.供应商的询问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的采购需求,如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疑问的,如要求采购人作
出澄清或者修改的,供应商尽可能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提出。
10.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
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
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
文件截止之日。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1.响应文件的编制原则
供应商必须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必须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12.1 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三部分组成。
12.1.1 资格证明文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1.2 报价文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1.3 商务技术文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响应文件电子版: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计量单位
谈判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谈判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谈判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否则视同未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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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竞标的风险
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谈判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
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是供应商应当考虑的风险。
15.竞标报价
15.1 竞标报价应按谈判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图纸”的要求及第六章“响
应文件格式”填写相应表格。
15.2 竞标报价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 本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4 竞标报价要求
15.4.1 供应商的竞标报价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需求”中所竞标的每个分标的全部内容分别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
不得存在漏项报价;
(2)供应商必须就所竞标的分标的单项内容作唯一报价。
15.4.2 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
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15.4.3 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单价最高限价的
(如有要求),其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15.4.4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竞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响应文
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须知正文第 20 条、第 21 条的有关要
求。
16.竞标有效期
16.1 竞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完成评审、确定成交供
应商、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16.2 竞标有效期应由供应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作出响应。
16.3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竞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
17.竞标保证金
17.1 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竞标保证金。
17.2 竞标保证金的退还
未成交供应商的竞标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竞
标保证金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7.3 竞标保证金不计息。
17.4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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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4)除因不可抗力或者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响应文件编制的要求
18.1 供应商应按本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响应文件并标注页码,响应文件
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供
应商承担。
18.2 响应文件应按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分别编制,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
技术文件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
应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提供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将按无效响
应处理。由于响应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者其他情况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3 响应文件的正本应打印或者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响应文件正本除本“供应商须知”
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可为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
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4 响应文件须由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盖公章并签字(具体以本须知前附表或谈判文件格式
规定为准) ,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骑缝盖公章不视为在规定位置盖章。
18.5 响应文件中标注的供应商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执业许可证、自然
人身份证)及公章一致,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8.6 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
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响应文件因涂改、行间插字或者
删除导致字迹潦草或者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响应文件正、副本全部装入一个或者多个包封袋/箱(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可另行单
独递交)中并加以密封,封口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以示密封(密封要求达到不泄露供应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为合格)。
19.2 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封面上应标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所竞分标、响
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字样。
20.响应文件的提交
20.1 供应商必须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20.3 在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或者未按照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
理机构必须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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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首次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
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首次响应文件的退回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的响应文件除“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第 3.6
条规定的情形外,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应当由供应
商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领回响应文件,除此之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开
启的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23. 截止时间后的撤回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申请撤回响应文件的,将
根据本须知正文第 17.4 条的规定不予退还其竞标保证金。
四、评审及谈判
24.谈判小组成立
24.1 竞争性谈判小组成立: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
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 2/3。
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
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24.2 评审专家应当从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
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
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25. 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
首次响应文件由谈判小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开启。
26.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26.1 谈判小组按照“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规定的评审程序对响应文件进
行评审,并按照评定成交的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价相同时,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顺
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2 谈判小组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谈判小组成员对需要共
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应
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27.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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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
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选人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
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27.2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
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前,应当对成交
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
消其成交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上述规
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
类推。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谈判文件一并保存。
27.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
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但“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第 3.7 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7.4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
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单位相
关部门。
28.履约保证金
28.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方式、退付的时间和条件详见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成交
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
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8.2 签订合同后,如成交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8.3 在履约保证金退还日期前,若成交供应商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有变动的,请
以书面形式通知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负。
29.签订合同
29.1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购人出示相关证
明材料,经采购人核验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29.2 签订合同时间:按成交通知书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29.3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和或者放弃成交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
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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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合同项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0.采购合同公告
本项目不须要进行合同公告。
31. 询问、质疑和投诉
31.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1.2 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质疑,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具体质疑起算时间如下:
(1)对可以质疑的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谈判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谈判公告期限届
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1.3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
的询问和质疑。
31.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
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格式后附):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1.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
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
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
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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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
纪检监察部门。
31.6 投诉的权利。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提起投诉(投诉书格式后附)。
32.其他内容
32.1 代理服务收取标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
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代理服务费。
32.2 代理服务费收费计算标准:
费率
金额
100 万元以下
100~500 万元
500~1000 万元
1000~5000 万元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1.5%
1.5%
1.1%
0.8%
0.45%
0.8%
1.0%
0.7%
0.55%
0.25%
0.5%
0.35%
5000 万元~1 亿元
0.25%
0.1%
0.2%
1~5 亿元
5~10 亿元
10~50 亿元
50~100 亿元
100 亿以上
注:
0.05%
0.05%
0.05%
0.035%
0.008%
0.006%
0.004%
0.035%
0.035%
0.008%
0.008%
0.006%
0.006%
0.004%
0.004%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采购代理的收费基准价格;
(2)采购代理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货物采购代理业务成交金额或者暂定价为 150 万元,计算采购代理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 ×l.5 %= 1.5 万元
( 150 - 100 )万元 ×1.1%= 0.55 万元
合计收费= 1.5 + 0.55= 2.05 (万元)
33.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3.1 本谈判文件解释规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3 其他事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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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采购需求
说明:
1. “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已经指明不
满足按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条款。
2.供应商必须自行为其竞标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序号 标的的名称
数量及
所属
单位
行业
技术要求
1
百东院区住院
楼与高压氧舱
楼钢结构连廊
项目
▲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
廊项目的土建、钢结构、屋面及防水,具体工程
量和各项技术指标以该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及工
程量清单为准。
1 项 建筑业
式,合同价格包含增值税,本工程计价时采用的
本工程采用 综合单价 合同价格形
增值税计税方法为:一般计税法
材料设备价格主要按 2024 年第 1 期《百色
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除税信息价计取,
信息价无其价格参考同期南宁市除税信息价或
按市场除税价;
▲一、商务要求
工期
60 日历日。
建设地点
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百东院区
合同签订时间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
式)
详见合同条款
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要求
(一)项目质量等级(验收标准)
满足国家现行与本项目相应的施工竣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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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一、评审程序
1.确认谈判文件
由谈判小组确认谈判文件。
2.资格审查
2.1 响应文件开启后,谈判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至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查 询 渠 道 :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信用查询截止时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至资格审查结束前
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评审资料保存。
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
查不通过,不得参与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
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2 资格审查标准为本谈判文件中载明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条件。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合格
制,凡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均通过资格审查。
2.3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
件资料的。
(3)响应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
规定的“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要求或者无效的;
(4)同一合同项下的不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2.4 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应当重新开展采购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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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性审查
3.1 谈判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竞标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
求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2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
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3 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必须以书面形式按照谈判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未按谈判
小组的要求作出明确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由谈
判小组进行判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若授权委托代理人不是响应文件中授权的委托代理
人时,必须同时出示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4 首次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1)-(4)规定的顺序逐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
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5 商务技术报价评审
在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
(1)商务技术评审
1)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提供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委托代理人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或者出具的身份证与授权委托书中的信息不符的;
3)提交的竞标保证金无效的或者未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交竞标保证金的;
4)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商务技术文件中 “必须提供”或者“委
托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响应文件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出现任一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前
附表”商务技术文件中 “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文件资料要求的规定或者提供的
商务技术文件无效的;
5)商务要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
6)未对竞标有效期作出响应或者响应文件承诺的竞标有效期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7)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8)响应文件中的文件资料因填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谈判小组
认定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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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属于“供应商须知正文”第 7.5 条供应商相互串通情形的;
11)技术评审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
12)虚假竞标,或者出现其他情形而导致被谈判小组认定无效的;
13)谈判文件未载明允许提供备选(替代)竞标方案或明确不允许提供备选(替代)竞标
方案时,供应商提供了备选(替代)竞标方案的;
14)响应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与谈判文件标注的项目名称或者项目编号不一
致的;
15)谈判文件明确不允许分包,响应文件拟分包的;
16)未响应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17)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报价评审
1)响应文件未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报价文件中规定的“竞标报价表”的;
2)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谈判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
3)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进行报价或者存在漏项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单项内容
作唯一报价;供应商未就所竞标分标的全部内容作完整唯一总价报价;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存在
有选择、有条件报价的(谈判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或者其他约定的除外);
4)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
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谈判文件分项
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有要求并公布了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
5)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不确认的;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
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或者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谈判文件分项采购预算金
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有要求并公布了分项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
6)在单价合同工程中供应商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竞标报价的;
7)竞标总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不一致的;
8)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增值税不按广西区费用定额及造价管理相关文件规定报价的(园
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除外);
9)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12 位)、计量单位、工程量任何一处与工程量
清单不一致的;
10)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或项目特征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评标委员会要
求澄清、说明或补正,但供应商拒绝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1)设有暂估价、暂列金额的,竞标时未按工程量清单给出的暂估价总价、暂列金额总价
计入竞标总报价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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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供应商对工程量清单内容进行增减或对竞标范围进行调整的;
13)响应文件响应的标的数量及单位与谈判文件要求实质性不一致的;
14)未响应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3.6 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
组应当将资格和符合性不通过的情况告知有关供应商。谈判小组从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相应资
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3.7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进入谈判环节,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谈判程序
4.1 谈判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
会。符合谈判资格的供应商必须在接到谈判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参加谈判,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
谈判的,视同放弃参加谈判权利,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4.2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
人代表确认。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4.3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谈判小组及时以书面澄清
函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4.4 供应商必须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以回函的形式重新提交响应文
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退出谈判,
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4.5 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
息。
4.6 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过程和谈判内容进行记录。
4.7 对谈判过程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通过审查的合格供应
商不足 3 家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 最后报价
5.1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
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2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后设计方
案或者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
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如果供应商的最后
报价与首次报价不一致的,不能只报竞标总报价,必须同时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否则
做无效响应处理。
5.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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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已经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退出
谈判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
金。
5.5 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退出谈判,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5.6 最后报价统一开启后,谈判小组对最后报价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的审查。
5.7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本章第 3.4 条的规定修正。
5.8 修正后的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不确认的;
(2)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分标规定的
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3)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分项采购预算金额
或者最高限价的(如本项目公布了最高限价)。
5.9 经供应商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作为评审及签订合同的依据。
5.10 供应商出现最后报价按无效响应处理或者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时,谈判小组应当告知
有关供应商。
5.11 最后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不得再与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
6. 最后报价采购政策性扣除
6.1 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如有)的价格,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
使用。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
6.2 本项目无政策性扣除,评审价=最后报价。
二、评定成交的标准
7. 成交候选人推荐原则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价由
低到高的顺序提出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人(评审价相同时,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依次推荐;
评审价且最后报价相同的,由谈判小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26 条规定的顺序推荐),并
编写评审报告,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
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
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成
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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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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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量清单(另册发放)及编制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广西实施细则
(修订本)(以下简称“《计算规范》”)、《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
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 号)、谈判文件、施工图纸等编制。
1.2 工程量清单应与供应商须知、合同协议条款、合同的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
范及图纸等文件一起结合使用。
1.3 工程量清单是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
竞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1.4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5 工程量清单与谈判文件同时发布。一般计税法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表格按《关于建筑
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
17 号)附件“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工程计价表”要求提供;简易计税法建设工程按照《计价规
范》要求的表格提供,但规费和税费要按照《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
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 号)要求调整。
2.招标控制价(另册发放)及编制说明
2.1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修订本)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
则;
2、《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修订本)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细则;
3、2013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上下册)及配套费用定额;
4、施工图纸;
5、人工费执行桂建标〔2023〕7 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
及有关费率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资料;
6、《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造价〔2019〕10 号)及相关资料;
7、桂建发[2023]6 号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价规定的通知》;
8、现行有关文件及业主提供资料等。
3.竞标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3.1 供应商应依据谈判文件、工程量清单以及《计价规范》、《计算规范》自主报价,自主
报价不得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供应商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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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同时,不得出现任
意一项单价重大让利,不得以自有机械闲置、自有材料等不计成本为由低于工程成本报价。
3.2 供应商应按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3.3 综合单价中应包含谈判文件中划分的应由供应商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4.图纸(另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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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31
项目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YZLBS2024-J2-002-BSQT
(响应文件外层包装封面格式 )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
供应商名称: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
年 月 日
32
项目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YZLBS2024-J2-002-BSQT
(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正本/副本
响 应 文 件(封面)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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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1.资格证明文件封面格式:
正本/副本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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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格证明文件目录
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录(部
分格式后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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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YZLBS2024-J2-002-BSQT
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
供应商直接控股股东信息表
序号 直接控股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

备注
1
2
3
……
注:
1.直接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
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本表所指的控股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关系。公司实
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表所指的直接控股关系。
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股东的,则在“直接控股股东名称”填“无”。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盖公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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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直接管理关系信息表
序号
直接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相互关系
1
2
3
……
注:
1.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
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本表所指的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管理关系。
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管理关系的,则在“直接管理关系单位名称”填“无”。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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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YZLBS2024-J2-002-BSQT
竞标声明
致:(采购人名称):
我方(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供应商,经营地址。
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的竞标,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
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竞标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竞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不是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
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3.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将按谈判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2)已详细审查全部谈判文件,包括补遗文件(如有);
(3)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者资料;
(4)响应谈判文件规定的竞标有效期。
4.我方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
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完全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
律责任。
6.我方就对本次响应文件进行注明如下:(两项内容中必须选择一项)
□我方本次响应文件内容中未涉及商业秘密;
□我方本次响应文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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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YZLBS2024-J2-002-BSQT
7.与本谈判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邮政编号: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行号:
8.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
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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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YZLBS2024-J2-002-BSQT
二、报价文件格式
1.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封面格式
正本/副本
报 价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40
项目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YZLBS2024-J2-002-BSQT
2.报价文件目录
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录(部
分格式后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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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YZLBS2024-J2-002-BSQT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采购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的竞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工程质量达到。
2. 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3. 如我方成交:
(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我方承诺按照谈判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 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
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其他补充说明)。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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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YZLBS2024-J2-002-BSQT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内容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供应商响应情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项目经理
专用条款
姓名:
竞标有效期
工期
专用条款
日历天
缺陷责任期
专用条款
发包人支付担保
专用条款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

专用条款
分包
专用条款
见分包项目情况表
逾期竣工违约金
专用条款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
高限额
质量标准
预付款额度
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
预付款保函金额
专用条款
质量保证金额度
专用条款
结算价的 3%
……
……
说明:供应商在响应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采购人
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43
项目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YZLBS2024-J2-002-BSQT
竞标报价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分标(如有):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元


标的的名称
百东院区住院楼与
数量及
单位
1
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
1 项
项目
总价
备注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
注:
1. 供应商的报价表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 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
人签字,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应商(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44
项目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YZLBS2024-J2-002-BSQT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图纸”中的相关表格及竞标报
价说明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图纸”
有关工程量清单、竞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45
项目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YZLBS2024-J2-002-BSQT
三、商务技术文件格式
1.商务技术文件封面格式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竞分标(如有则填写,无分标时填写“无”或者留空):
供应商名称:
46
项目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YZLBS2024-J2-002-BSQT
2.商务技术文件目录
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及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自行编写目录(部
分格式后附)。
47
项目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YZLBS2024-J2-002-BSQT
无串通竞标行为的承诺函
一、我方承诺无下列相互串通竞标的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竞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竞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二、我方承诺无下列恶意串通的情形: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
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
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竞标报价,或者在竞争性谈判项目中
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
再参加竞标;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
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以上情形一经核查属实,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
者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供应商(盖公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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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YZLBS2024-J2-002-BSQT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供应商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身份证号码:
系(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1.自然人竞标的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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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YZLBS2024-J2-002-BSQT
授权委托书
(如有委托时)
致:(采购人名称):
我 (姓名)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本人),现授权 (姓名) 以我方的名义参加项目的竞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
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的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
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授权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1. 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
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字,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时,本谈判文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指负责人或
者自然人。本谈判文件所称负责人是指参加竞标的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
本谈判文件所称自然人指参与竞标的自然人本人。
3.法人、其他组织竞标时“我方”是指“我单位”,自然人竞标时“我方”是
指“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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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YZLBS2024-J2-002-BSQT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承诺书
致 (采购人名称):
作为参与 (工程名称)项目的竞标方,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规
定,我方在此向采购人承诺:
1、一旦成交,我方保证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在成交后 7 个工作日内,按照《保障农
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要求比例
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按照与
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保证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
次工资。
2、一旦成交,我方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 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各项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落实到位。如我方在该项目的承包中出现未按桂建质〔2015〕16 号文附件一规定执行的
情形,我方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3、一旦成交,我方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有关规定,
确保建设工程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如我方在该项目的承包中出现未按规定执行
的情形,我方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4、一旦成交,我方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关于禁止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竹脚手
架的通知》(桂建管字〔2003〕40 号)的有关规定,不使用竹脚手架。如我方在该项目的承包
中出现未按规定执行的情形,我方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5、一旦成交,我方保证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
31 号)的规定,强化对深基坑、高切坡、高大模板、人工挖孔桩、起重吊装、临时活动板房等
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批、实施、检测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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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YZLBS2024-J2-002-BSQT
竞标人: (盖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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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YZLBS2024-J2-002-BSQT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
(桂建质〔2015〕16 号文附件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
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和要求
安全警示
标志牌
现场围挡
七牌二图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
示标志牌。
1. 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 1.8m。
2. 围挡材料可用彩色、定型钢板,砌块等墙体。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现场出入制度、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
全生产规定、文明施工、消防保卫、节能公示等七牌以及施工现场总平
面图、工程效果图。
企业标志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志或企业标识。
场容场貌
材料堆放
1. 道路畅通。
2. 排水设施齐全畅通。
3. 工地地面硬化处理(办公区、生活区、现场道路、材料堆放、混凝
土搅拌、砂浆搅拌、钢筋加工等场地和外脚手架基础等)。
1. 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应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2. 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 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现场防火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文明
施工

环境
保护
垃圾清运
宣传栏、环保及不扰
民措施
现场办公
生活设施
配电线路
配电箱
开关箱
临时
设施








1.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
2. 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宣传栏、安全宣传标语等,洗车(防止污染市区道路)、粉尘、噪声控
制和排污(污水、废气)措施等。
1.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
2. 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沐浴、休息场所等符
合卫生、消防安全要求。
1. 按照 TN-S 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
2. 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
地的地沟。
3. 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1. 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铁质)
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
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
2. 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
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3. 对大型、落地式分配电箱、开关箱设置防护棚和通透式围挡。
接地装置 施工现场应设置不少于三处的重复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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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变配电装

总配电房建筑材料必须达到消防防火要求,室内做硬地坪、电缆沟。
类别
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和要求






安全
施工
楼层、屋面、
阳台等临边
通道口
预留洞口
电梯井口
楼梯边
垂直方向交叉
作业
高处作业
基坑、物料平

设两道防护栏杆和 18cm 高的踢脚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
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 5cm 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 50cm 的竹笆。
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用硬质材料全封闭,短边超过 1.5m 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
防护栏杆。
设置定型化、工具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 2 层(不大于 10m)
设置一道水平防护。
设 1.2m 高的定型化、工具化的防护栏,18cm 高的踢脚板。
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它设施。
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它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它形
式的通道。
设 1.2m 高标准化的防护栏,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悬挂标识。
安全防护用品
安全帽、安全带、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架子工等)防护服装、
用品等。






其它
中小型机械 设防护棚(同通道口防护并有防雨措施)。
垂直运输设备
1. 垂直运输设备检测、检验、日常维护、保养等。
2. 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等物料平台搭设、外侧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
封闭,有安全通道、安全防护门、防护棚等。
专家论证审查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审查。
应急救援预案
救援器材准备及演练等。
非正常情况施工
其它特殊情况下的防护费用,如:城市主干道、人流密集、河边等处施
工及文物、古建筑、古树保护等。
注: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的。如法律
法规和标准规范修订,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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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至少必须经评审为可行)
1. 施工组织设计应以下内容顺序编制,可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施工组
织设计具体内容如下:
(1)概述
(2)主要施工方法;
(3)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
(4)劳动力安排计划;
(5)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6)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8)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9)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
(10)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11)其他(如有)(与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的评审标准一致)
2. 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二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或横道图)
附表三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四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劳动力计划表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单位:人
附表二: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或横道图)
1. 供应商应提交施工进度计划,说明按磋商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成
交的供应商还应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2. 施工进度计划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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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签订的日期。
3. 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
附表三:施工总平面图
供应商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
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
和布置。
附表四:临时用地表
用途
面积(平方米)
位置
需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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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及主要人员简历表
(一)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分标(如有):
岗位 姓名
身份
证号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
承担完工、在建工程情况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完工/在建
主要项目
名称
项目经

技术负
责人
施工员
专职安
全生产
管理人

质量员
材料员
一旦我单位成交,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我方保证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机构。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
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
备注:
1.本表所列岗位的所有管理人员的情况均应如实填写。可按以上格式扩展为多
页填写。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持有有效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2.供应商应当在本表后附所有管理人员对应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或职业资
格证书、在现任职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4 月内任意 1 个
月)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 应 商 ( 公 章 )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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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简历表
项目经理简历表
项目经理
性别
职称
年龄
学历
职称获得时间
毕业时间
身份证号

姓名
岗位
从业开始
时间
担任项目
经理年限
证书名称 注册专业
级别
证书编号
注册时间
注册单位
注册有效期
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
证书
B 类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项目 1
项目 2
项目 3
项目 4
……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规模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人员角色
在建或已完
工程质量
受奖情况
备注:
1.项目数可以根据需要增加。
2.本表后附项目经理的学历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本表所列证书复印件并加盖
供应商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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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简历表
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
总工)
性别
职称
年龄
学历
职称获得时间
毕业时间
身份证号

姓名
岗位
从业开始
时间
担任……年

证书名称 注册专业
级别
证书编号
注册时间
注册单位
注册有效期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项目 1
项目 2
项目 3
项目 4
……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规模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人员角色
在建或已完
工程质量
受奖情况
备注:
1.项目数可以根据需要增加。
2.本表后附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的学历证、本表所列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
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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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YZLBS2024-J2-002-BSQT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姓名
性别
岗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职称
年龄
学历
从业开始
时间
担任……
年限
职称获得时间
毕业时间
身份证号

证书名称 注册专业
级别
证书编号
注册时间
注册单位
注册有效期
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
证书
C 类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项目 1
项目 2
项目 3
项目 4
……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规模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人员角色
在建或已完
工程质量
受奖情况
备注:
1.供应商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增减表格内容,项目数可以根据需要增加。
2.本表后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类)、本表所列证书
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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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函(格式)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质疑事项:
□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采购过程
□成交结果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 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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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授权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
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5.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者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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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书(格式)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供应商: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被投诉人 1:
地址:
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2:
……
相关供应商:
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的名称:
采购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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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
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 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授权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
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4.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6.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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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文本
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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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 资金来源: 。
5. 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 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
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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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图纸;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
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约定除外)。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
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
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
转包及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
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发包人所在地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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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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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
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
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
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
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
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
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
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
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
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
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
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
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
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
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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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
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
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
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
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市政公用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
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
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
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
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
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
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
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
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
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
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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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YZLBS2024-J2-002-BSQT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
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
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
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
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
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
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
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
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
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
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
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
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
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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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
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
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
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
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
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
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
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
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
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
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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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
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
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
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
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
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
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
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
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
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
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
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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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
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
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
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
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
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
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
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
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
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
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
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
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
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
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
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
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
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
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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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
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
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
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
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
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
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
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
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
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
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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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市政公用、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
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
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
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
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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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
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
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
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
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
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
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
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
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
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
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
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
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
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
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
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
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
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
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
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
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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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
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
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
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
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
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
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
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
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
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
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
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
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
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
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
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
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
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
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
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
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
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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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
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
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
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
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
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
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
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
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
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
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
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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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
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
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
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
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
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
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
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
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
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
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
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
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
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
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
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
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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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
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
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
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
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
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
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
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
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
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
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
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
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
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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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
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
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
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
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
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
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
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
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
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
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
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
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
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
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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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
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
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
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
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
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
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
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
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
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
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
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
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
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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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
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
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
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
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
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
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
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
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
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
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
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
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
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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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
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
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
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
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
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
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
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
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
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
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
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
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
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
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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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
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
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
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
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
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
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
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
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
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
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
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
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
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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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
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
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
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
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
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
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
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
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
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
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
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
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
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
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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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
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
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
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
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
(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
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
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
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
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
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
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
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
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
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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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
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
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
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
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
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
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
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
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
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
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
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
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
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
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
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
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
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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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
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
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
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
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
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
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
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
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
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
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
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
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
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
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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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
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
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
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
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
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
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
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
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
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
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
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
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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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
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
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
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
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
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
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
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
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
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
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
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
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
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
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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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
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
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
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
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
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
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
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
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
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
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
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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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
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
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
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
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
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
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
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
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
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
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
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
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
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
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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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
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
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
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
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
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
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
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
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
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
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
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
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
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
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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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
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
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
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
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
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
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
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
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
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
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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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FBFFBFFBFFBAPP0ntnn03t3302t2201t1100Pn321B......B;B;Btnt3t2t1F......F;F;F0n300201F......F;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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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
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
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
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
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
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
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
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
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
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
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
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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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
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
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
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
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
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
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
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
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
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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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
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
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
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
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
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
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
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
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
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
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
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
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
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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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
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
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
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
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
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
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
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
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
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
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
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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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
(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
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
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
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
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
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
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
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
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
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
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
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
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
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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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
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
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
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
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
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
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
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
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
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
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
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
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
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
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
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
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
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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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
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
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
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
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
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
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
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
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
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
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
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
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
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
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
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
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
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
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
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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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
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
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
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
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
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
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
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
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
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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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
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
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
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
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
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
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
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
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
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
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
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
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
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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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
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
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
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
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
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
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
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
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
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
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
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
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
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
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
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
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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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
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
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
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
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
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
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
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
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
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
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
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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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
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
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
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
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
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
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
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
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
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
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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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
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
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
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
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
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
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
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
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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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
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
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
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
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
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
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
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
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
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
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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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
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
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
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
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
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
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
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
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
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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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
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
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
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
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
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
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
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
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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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
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
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
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
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
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
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
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
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
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
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
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
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
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
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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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
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
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
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
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
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
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
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
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
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
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
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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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签证单等;2、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会议纪要等书面协议或其他文件;3、施工组织设计
及相关的技术资料;4、行业标准、现行施工验收规范。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
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
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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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及行业标准、规范,以及本项目
工程施工图纸的具体要求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图纸;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
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约定除外)。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
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合同生效后 7 天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4 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
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经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审核合格后本工程完整的设计
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等涉及工程施工所需的所有图纸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1.6.4 条 。(1)总进度计划 (2)施
工组织设计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图纸会审后 15 个有效工作日内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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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贰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提交发包人驻现场代表和监理人,实行签收记录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从收到之日起 7 个有效工作日内给予确认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5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
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经理或技术(现场)负责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
权代表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工程师或监理人委派驻本工程的监理工作人员。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1.10.1 执行。发包人负责协调办理临时
用地和占道许可,开工前确保通往施工现场的公共道路畅通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原则上以工程用地红线界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执行通用
条款 1.10.3 条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
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
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属于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
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
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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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
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
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
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
约合同价中。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①工程量清单存缺项、漏项的;②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
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否。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
□ 除严重不平衡报价外,无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工程量变化多少均不调整。
☑承包人认为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的,需要在合同签订后图纸会审阶段以书面形式提出,
并提交给发包人,否则视同为无缺项、漏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实计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
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或其工程数量超过 15%的,其增加超过 15%
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专用条款“10.4.1 变更估价原则确定,其他不予调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确认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签证;(2)对发
生的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处置;(3)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有关签证的确认;(4)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确认;(5)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审批;(6)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件;
(7)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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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计划开工日前 7 天,完成三通一平等工作使施工
场地具备开工条件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发包方负责把水、电、通讯线
路接口接至施工场地,接口后的水、电、通讯等线路由承包方自行负责,并保证水、电供应满
足施工期间的需要;(2)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
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损害,发包人不承担相关费用。(3)发包
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
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
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
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全额担保,也可以分阶段担保。
分阶段担保的,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款项,完成一个阶段清算后再进入下一阶段,有效期截至
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担保保证人需承担担
保责任。对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落实财政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可以是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保函(银行保函、电子
保函、保证保险保函、工程担保保函)等形式。
发包人提供的支付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 9。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要求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肆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全程之日起 30 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文件(另特别项目要求电子文件除外)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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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②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协助发包人做好土地及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
和障碍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③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现行相关管理规定,相关费用包含投标
报价中,发包方不再另行付费。
④对开工的项目,须组建项目工会。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项目经理其职权仅限于施工管理,未经承包人
书面授权或盖章同意,不得代表承包人或者以承包人名义向外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周转材等、
雇佣劳动力、签订各种合同或协议以及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 。
施工期间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不少于 25 天(特殊情况需征得发
包人同意)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
更换项目经理并达到合格要求 。
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
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 80%。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
当月施工时间 80%的,少在岗带班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1000 元/日(人民币) 。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
人员一致,并在 (开工日期) 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 (竣工证明材料名称) 前,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及桂建管﹝2016﹞70 号、桂建管〔2020〕11 号文除外)。未经发包
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处 5000 元/人•次(人民币)。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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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
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 5000 元/人•次(人民
币)。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格式见合同附件 5)的期限:
监理工程师下发开工令且进场施工前 7 天内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
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
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 800 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 800 元
/人•次(人民币)。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应经发包人代表同意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
人处 5000 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 5000 元/人•次
(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 3000 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期间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
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800 元/人•次(人民币);
未经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800 元/人•次(人民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
约金 500 元/人•次(人民币)。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5 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
承包人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负责该未竣
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到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
3.7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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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无。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合格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如果工程获得 无 (奖项名称),给予承包人合同价 无 的
奖励。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12 小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
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
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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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奖项的约定: 无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
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满足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要求 。
6.1.6 关于安全生产费总额、支付比例、支付期限、转入和结余收回的约定:
(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2)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
则》(桂建质〔2015〕16号)和百色市相关规定执行。
(3)支付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10%,其余部
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累计金额超过合同价的60%时开始起
扣,每月从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内按安全文明预付款占合同总价的同一百分比扣回。
(4)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转入施工单位设立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
(5)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产费用尚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建设单位收回。
(6)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
(7)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专户。账号: 。
6.3 环境保护
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
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
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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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7.3.1 执行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7.3.1 执行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施工机械设备、材料进场、人员配备等
工作在开工前 7 天完成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6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
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发包人应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双方现场进行
交验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图纸变更影响关键线路工序施工;②
施工期间如因停电、停水连续 8 小时以上或一周内间歇性停水、停电累计 8 小时(含 8 小时)
影响正常施工的。③政府指令性停工。④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溶洞、岩石、文物或
地下管线的。⑤因发包人未能及时确认变更价格或甲供材料提供延误的。⑥非承包人的责任造
成的工期延误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 拆迁延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
基础地质情况和勘察报告不符、甲供设备延期、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天气变化(7.7 款约定的异
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社会环境因素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的可顺延工期的其他
情况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逾期竣工的单项工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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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延误一天,按单项工程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结算造价的万分之 10 处罚,罚款直接从结算款中扣
除。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因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的单项工程结算造价的 1%。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7.6 条。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4 级及以上的地震;
(2)日降雨量大于 50mm 的雨日;
(3)6 级及以上的大风;
(4)20 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
(5)日气温超过 40 度高温或低于 0 度的严寒天气大于连续 5 天;
(6)持续 30 天高温天气;
(7)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8)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
(9)其它不可抗力原因。
7.9 提前竣工
7.9.2 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双方另行商定。
8. 材料与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料、
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
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有“参照或相当于**品牌、级别”约定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采购时必
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等级进行采购,施工期间该部分材料或设备如未超过招标约定
的风险幅度的,结算时按投标单价支付,不得调整。
禁止使用松木、松木包装材料设备、种子、苗木、花卉及繁殖材料。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通用条款执行。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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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
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
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用于本
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4。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①工程施工需要的临时宿舍、文化活动用房、仓库、办公室,主要道路、水、电、管线等
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拆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
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竞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③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
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④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
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
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
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承包人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执行通用条款 9.1 条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执行通用条款 9.1 条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无约定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发生时执行通用条款 9.4 条。
9.5 检验费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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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 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有相应
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发包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
同价款内。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执行通用条款 10.1 条,超出 10.1 条范围的现场变更,双方
商定,现场办理签证。(2)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等工程量及费用签证的结算方式同合同专用
条款 10.4 和 12.1 条约定,结算时并入总造价。
10.3 变更程序
10.3.1.1 国有投资项目:
⑴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各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
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
⑵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
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
知承包人。
10.3.1.2 设计变更管理
1.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对已获批施工图纸进行的变更设计,是对设
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的地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
2.设计变更的适用范围
(1)因施工图纸设计出现错、漏、碰、缺引起的设计变更。
(2)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
(3)施工过程中因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他技术措施或因国家规范变动等引起的设计变更。
(4)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不全面或设计深度不足而引起的变更。
(5)项目实施过程中,自然条件、规划建设条件较原设计阶段发生变化的。
(6)存在质量及安全隐患的其他情形的。
3.设计变更分类
设计变更分为 I 类、II 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申报资料包括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应明确
变更依据、原因)、相关说明、图纸文件、照片和工程概、预算等。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I 类设计变更:
对原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规划条件进行调整的。
单次工程变更引起的施工图纸预算增减在 50 万元(含)以上或设计变更累计超过合同总价 10%
(含)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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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II 类设计变更是指除 I 类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II 类设计变更累计超过合同总
价 10% (含)以上的,以后所有的设计变更按 I 类设计变更程序实施。
4.设计变更的程序
(1)当设计内容发生变更时,由责任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注明变更原因、内容、设计变更预
算及相关说明材料。
(2) I 类设计变更,集团公司本部为项目业主的,应由项目建设管理主体组织集团公司有关
职能部门、参建单位等召开论证会,并根据需要邀请专家,论证通过后,负责填写《设计变更(签
证)审批表》,经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逐级报经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实施;集团公
司所属企业为项目业主的,应由项目建设管理主体组织项目业主、集团项目部、参建单位等召
开论证会,并根据需要邀请专家,论证通过后,由项目建设管理主体审核后填写《设计变更(签
证)审批表》先由项目业主审核后,再经集团项目部审核,报联系项目业主公司的集团领导(集团
公司联系分管领导)和分管项目部的集团领导(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3) II 类设计变更。集团公司本部为项目业主的,应由项目建设管理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是否组织集团有关职能部门、参建单位等召开论证会,根据需要邀请专家。负责填写《设计变
更(签证)审批表》,经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项目部的集团领导(集团公司业务分管
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作为项目业主的,应由项目建设管理主体根据实际情
况决定是否组织项目业主、参建单位等召开论证会,根据需要邀请专家。由项目业主审批后方
可实施。
(4)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累计未超过合同总价 10%,已按 II 类设计变更程序审批的,变更程
序不做修改,设计变更累计达到合同总价 10% (含)及以上部分均按 I 类设计变更程序
5.设计变更管理原则:
(1)设计变更应先审批后实施,原则上禁止事后补办。正常情况下,按审批权限逐级报审,
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批准后实施。紧急情况下(指不立即实施将造成更大损失
的)应立即以口头或电子信息方式按审批权限逐级报告批准后实施,并在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批。
(2)项目建设管理主体须做好设计变更台账。设计变更坚持一单一算、一月一清,一个设计
变更单宜对应编制一份结算单。
10.3.1.2 工程签证管理
1.工程签证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不符的事件时,针对施工图纸、
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而施工过程中确须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不包括
设计变更的内容)。
2.工程签证的适用范围
(1)零星用工。施工现场发生的与主体工程施工无关的用工,如定额费用以外的搬运拆除用
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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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临时设施增补项目。
(3)隐蔽工程签证。
(4)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签证。
(5)其它需要签证的事项。
3.工程签证分类
工程签证分为 I 类、I1 类。
(1)有下列情形的属于 I 类工程签证:
单次工程签证引起的预算增减在 50 万元(含)以上或工程签证累计超过合同总价 10% (含)以
上的。
(2) II 类工程签证是指除 I 类工程签证以外的其他签证。II 类工程签证累计超过合同总价
10%(含)以上的,以后所有的工程签证按 I 类工程签证程序实施。
4.工程签证的程序
(1)当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签证时,由责任单位提交《设计变更(签证)审批表》(应注明签证
原因、内容、预算及相关说明材料)进行审批。
(2) I 类工程签证,集团公司本部为项目业主的,应由项目建设管理主体组织集团有关职能
部门、参建单位等召开论证会,根据需要邀请专家,论证通过后,负责填写《设计变更(签证)
审批表》,经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逐级报经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实施;集团公司
所属企业为项目业主的,应由项目建设管理主体组织项目业主、参建单位等召开论证会,并根
据需要邀请专家,论证通过后,由项目建设管理主体审核后填写《设计变更(签证)审批表》,并
由项目业主确认后,经集团项目部审核,报联系项目业主公司的集团领导(集团公司联系分管领
导)和分管项目部的集团领导(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3) II 类工程签证。集团公司本部为项目业主的,应由项目建设管理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是否组织集团有关职能部门、参建单位等召开论证会,根据需要邀请专家。负责填写《设计变
更(签证)审批表》,经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项目部的集团领导(集团公司业务分管
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为项目业主的,应由项目建设管理主体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是否组织项目业主、参建单位等召开论证会,根据需要邀请专家。由项目业主审批后方可
实施。
(4)施工过程中,工程签证累计未超过合同总价 10%,已按 II 类工程签证程序审批的,签证
程序不做修改,工程签证累计达到合同总价 10% (含)及以上部分均按 I 类工程签证程序。5.工程
签证管理原则
(1)准确计量原则。
(2)实事求是原则。
(3)及时处理原则。
(4)避免重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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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授权适度原则。
6.工程签证的有效性
(1)工程签证必须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则免)项目建设管理主体授权管
理人员签名(签名人员应相对固定,并至少有两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否则为无效签证。
(2)只有有效的签证才能进入结算,无效的签证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前述规定须在施工合
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7.项目建设管理主体须做好工程签证台账。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
的,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
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
以中标系数(中标价/招标控制价)计算,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按施工期间的《百色市建设工程
造价信息》中的百色市相应信息价的加权平均值计算,《百色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百色
市没有相应信息价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
定。无定额可套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
包含除税金以外所有费用的税前综合价格。以上约定同时适用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
量清单项目特征与图纸不符时的价款确定。
工程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有偏差
时,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专用条款“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执行。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
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格及调整
表》(表 12-2)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 12-3)。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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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双方另行商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
金额,招标人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按照审定造价支
付部分暂列金。暂列金是招标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人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
生经招标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可调整,非施工单
位原因造成的主要材料价差在 5%以内(含 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 5%部分的价差,
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基期价格、风险系数、投标报价详见《允许调整主要
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2),价差调整部分仅计算税金,除此表列明的材料、设备外,
其余材料设备价差原则上不予调整。
(2)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确认价:
按施工期间《百色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百色市材料信息价的加权平均价计算,信息
价没有的按通用条款规定确定。
(3)价差计算方法:
①《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格的: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和设备单
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
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
数)。
②承包人在《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高于基
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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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
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价
*(1+风险系数。)
③承包人在《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单价等于基准单
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
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上涨或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
第 3 种方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工程采用 综合单价 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包含增值税,本工程计价时采用的
增值税计税方法为: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1)单价合同。
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时,工程量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的竣工图结
算。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
政策性调整、市场价格波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按 10.4.1 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工程量偏差:按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的约定调整。
③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
执行。
④材料价格风险:按 11.1 的约定调整。
⑤其它:定额套用如下:
A.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修订本)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
则;
B. 《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修订本)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细则;
C. 2013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上下册)及配套费用定额;
D. 施工图纸;
E. 人工费执行桂建标〔2023〕7 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
及有关费率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资料;
F. 《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造价〔2019〕10 号)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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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桂建发[2023]6 号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价规定的通知》;
H. 现行有关文件及业主提供资料等。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市场价格波动。除工程变更外,结算时不再对招标施工图纸对应的
工程量重新计量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程变更:按 10.4.1 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政策性调整:按国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工程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颁布的文件执行。
③材料价格风险:按 11.1 的约定调整。
④其它: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项目无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 无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
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
广西实施细则、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 25 日前。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
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2)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
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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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参加。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1)总价合同计量约定:进度款按支付分解表支付,支付分解表在招标完成后签合同之前
制定,具体详见本专用合同条款 12.4.6。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协商解决。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1)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审计部门或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审定并经发包人
确认后工程款支付至审定结算总价的 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
金。
(2)付款周期内,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做好项目质量、安全资料、扬尘防治等工作,发
包人有权延期支付当期进度款(除农民工工资部分外)。
(3)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 2 年满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
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12.4.2 执行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12.4.2 执行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12.4.4 条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
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
后 7 天内完成支付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从违约之日起,发包人每天按银行贷款
利息支付给乙方,乙方不能停工 。
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见合同附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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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农民工工资支付
1)人工费用是指发包人向承包人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农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简称银行)开立的,专
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2)人工费应与工程进度款分账管理。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
月,最少每月支付一次,无工程款申请的月份,承包人单独上报人工费划拨申请;若因发包人
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项导致拖欠工资的,由发包人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先行垫付所
拖欠的工资;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必须把农民工工资部分单独列明,如果未单独
列明,监理单位不得签支付证书等支付工程款的手续,发包人单位不得审批和支付工程款。发
包人必须把工程款分账出来的人工费转入承包人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转入农民工工资支
付专用账户环节必须有银行流水凭证。
3)发包人依据工程进度,审核承包人申报的工程进度款,按照与承包人约定的人工费支
付比例 20%,将人工费及时足额拨付至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余工程进度款项由发
包人支付到承包人的单位基本户。
4)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
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
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5)凡未向付款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或者请款单位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未将
人工费单列的,付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
6)人工费使用要求:专款专用,除发放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7)承包人将人工费支付情况定期报告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
8)人工费支付专用账户:××××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号: 。
承包人在中标后,按百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账户。工程竣工
验收结算经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剩余的金额退还给承包人。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 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总价合同支付分分解表在招标完成后由发包
人和承包人共同编制,发包人审批,并作为本合同内容,具体详见合同附件 14。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项目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
计算,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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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符合要求的完整施工及竣工资
料。其他相关单位的竣工验收资料由相关单位自行提供后由承包人负责统一整理,最终通过工
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审批 。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六份 。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 5 天(工程造价在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
元)、10 天(工程造价在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之间含 1000 万元)、15 天(工程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 2 套、4 套、6 套。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13.2.2 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15 个有效工
作日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逾期接受一天,
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逾期移交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
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13.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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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3.6.1 条。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
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
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竣工结算款
支付申请(核准)表见合同附件 12。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发包人审查时间
500 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20 天
500 万元-2000 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30 天
2000 万元-5000 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45 天
5000 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60 天
5000 万以上每增加 0.5
亿(不足 0.5 亿不增加)
增加 10 天
1
2
3
4
5
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
相应顺延。
竣工结算审核约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期限应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
的,可认定其约定期限均为 28 天。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
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对施工合同中
约定竣工结算以评审意见为准的项目,管理部门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内对项目过程结算文件
进行审核确认。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
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方按照本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格形式及价款调整办法进行工程竣工结
算。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之日起 28 天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确
认或者提出审核意见。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承包人提交的
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价款,并以此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承包人对发包人确认的结算价款或审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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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发包人确认的价款或审核意见之日起 28 天内提出异议,必要时合同
当事人要当面核对,直至完成工程竣工结算。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则从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
告到完成竣工结算的时间应控制在“发包人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要求的时间范围内。
3、自竣工结算完毕之日起 28 天内,发包人按审定后的竣工结算价款,通知经办银行向承
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4、(1)工程项目在竣工结算中核减率在 5%~10%(含 5%)的,其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0%。
(2)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中核减率超过 10%以上(含 10%)的,其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备注:对于国有投资项目结算审核约定,双方可结合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管理规定
进行局部调整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四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14.4.1 条 。
最终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见合同附件 13。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14.4.2 条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14.4.2 条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 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
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不得超过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
期满后返还,是否付息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不计取利息;
(3)其他方式: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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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不缴纳履保证金情况下,按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
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预留
质量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其他扣留方式: 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保函(银行保函、电子保函、保证保险
保函、工程担保保函)等形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返还的时间及金额: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
两年后 14 天内将保修金返回给承包人(无利息)。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
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工程保修书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 2。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收到通知后 3 天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合同条款 16.1.1 执行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应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
工程进度款,造成工期延期的工期顺延,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负责。从违约之日起,
发包人每天按延付金额的万分之四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15 天的,承包人有权停
工,发包人必须为承包人办理停工的工期顺延手续。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
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商定,如承包人不同意实施的除外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
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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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如造成承包人返工的,发包人应负责承担返工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
(7)其他: 发包人未按约定审定工程竣工结算的,从违约之日起,每拖延一天,发包人
按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已支付工程款的万分之四向承
包人支付违约金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6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
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未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
计的。经百色市的质量检测部门最终鉴定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等级,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6.2.1(2)、(3)条内容情形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
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
权扣罚该分项工程 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
(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
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证金。
(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 3.2、3.3 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
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
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
金。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
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
包括银行利息。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
同,并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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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
(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5 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
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
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
(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
上进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的;
(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
(6)合同签订且具备法定开工条件后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
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该施工阶段应有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
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双方另行协商。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4 级及以上
的地震;(2)日降雨量大于 50 ㎜的雨日;(3)6 级及以上的大风;(4)20 年一遇及以上的
洪水;(5)日气温超过 40 度高温或低于 0 度的严寒天气大于连续 5 天;(6)持续 30 天高温
天气;(7)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8)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9)其它不可抗力
原因。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及措施项目费(含单价
及总价措施项目费)为计算基数乘以 0.2%计入暂估价(招标控制价未列计该项安全生产责任保
险费暂估价的,投标报价不须报出),工程结算时,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认的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计入工程造价。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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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并支付保险费;发包人需要办理保险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承包人自行考虑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18.7 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不同意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无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1)提请 百色市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
方均有约束力。
(2)向 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 2: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3: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4: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6: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履约担保格式(独立保函、非独立保函)
附件 8:预付款担保格式(独立保函、非独立保函)
附件 9:支付担保格式(独立保函、非独立保函)
附件 10: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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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1: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附件 12: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附件 13:最终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附件 14:总价合同进度款支付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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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
开工
竣工
(元)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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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
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
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
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
算。
缺陷责任期满之日起 28 天(按合同约定期限),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
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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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
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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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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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
规格
备名称
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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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计划进场时间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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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一、总部人员
二、现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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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附件 7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
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
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
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
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后 日止,最迟
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
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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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
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
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
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
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
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
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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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非独立保函)
编号:
承包人:
地址:
担保权人/发包人:
地址:
保证人:
地址:
(发包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主合同”),我方即保证人基于承包人的请求,
同意就承包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担保(以
下简称“本保证担保”)。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
1.保证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
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保证担保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自出具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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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承包人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委托经贵方同意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在保证担保金额最高限额内,按照合同约定,向贵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因
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息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代偿的安排
1.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
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
账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2.贵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
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
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证担保向贵方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的金
额达到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之日起,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证
担保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亦解除。
4.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起
七日内,将本保证担保原件返还我方。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证担保原
件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自动
消灭。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原因致使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
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
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
责任。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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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本保证担保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 。
3.本保证担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 证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时 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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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附件 8: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主
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主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主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
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
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
付款,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
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发包人全额扣回预付款后 日止,最迟不超
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
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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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
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
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
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
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
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
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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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YZLBS2024-J2-002-BSQT
附件 8
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
(非独立保函)
编号:
担保权人/发包人:
地址:
承包人:
地址:
保证人:
地址:
(发包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主合同”),我方即保证人基于承包人的请求,
同意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不将预付款挪作
他用,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保证担保”)。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
1.保证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
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
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保证担保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自出具之日起至发包人全额扣回预付款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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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YZLBS2024-J2-002-BSQT
发生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贵方支付,并赔偿因此给贵
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息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代偿的安排
1.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
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
账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2.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
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证担保向贵方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的金
额达到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之日起,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证
担保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亦解除。
4.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起
七日内,将本保证担保原件返还我方。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证担保原
件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自动
消灭。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原因致使发生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
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发生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七、其他
1.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本保证担保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 。
3.本保证担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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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证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时 间: 年 月 日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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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附件 9: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
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基
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
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
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
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
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
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
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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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
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
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
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
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
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
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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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9:
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非独立保函)
编号:
发包人:
地址:
担保权人/承包人:
地址:
保证人:
地址:
(承包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主合同”),我方即保证人基于发包人的请求,
同意就发包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
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付款义务,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担保(以下简称
“本保证担保”)。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
1.保证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贵方承
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保证担保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自出具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支
付之日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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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
为支付,并赔偿因此给贵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息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
的费用。
四、代偿的安排
1.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
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
的账号。
2.在出现贵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
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
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
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证担保向贵方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的金
额达到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之日起,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证
担保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亦解除。
4.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起
七日内,将本保证担保原件返还我方。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证担保原
件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自动
消灭。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原因致使发包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工程款付款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
证担保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
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工程款付款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
证担保责任。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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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本保证担保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 。
3.本保证担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 证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时 间: 年 月 日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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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0:
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发包人全称)
我方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现申请支付工程预付款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请予核准。
名 称


1 已签约合同价款金额
2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3 应支付的预付款
4 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
5 合计应支付的预付款
申请金额(元)
复核金额(元)
备注
承包人(章)
造价人员 承包人代表 日 期
复核意见:
复核意见:
□与合同约定不相符,修改意见见附件。
你方提出的支付申请经复核,应支付预付款
□与合同约定相符,具体金额由造价工程师
金额为(大写) 元,(小写)
复核。
元。
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日 期
日 期
审核意见:
□不同意。
□同意,支付时间为本表签发后的 15 天内。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 期
注: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
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报,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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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1:
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发包人全称)
我方于 至 期间已完成了 工作,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现
申请支付本期的合同款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请予核准。
实际金额
(元)
申请金额
(元)
复核金额
(元)
备注
名 称


1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其中:人工费
2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其中:人工费
3 本周期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其中:人工费
4 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4.1 本周期实际应抵扣的预付款
4.2 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 本周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其中:人工费
附:上述 3、4 详见附件清单。
承包人(章)
造价人员 承包人代表 日 期
复核意见:
复核意见:
□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相符,修改意见见附件。
你方提出的支付申请经复核,本周期已完成
□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具体金额由造价工
工程价款为(大写) 元,(小
程师复核。
写)
元,本期间应支付金额为(大写)
监理工程师
元,(小写) 元。
日 期
造价工程师
日 期
审核意见:
□不同意。
□同意,支付时间为本表签发后的 15 天内。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 期
注: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
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报,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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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2
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发包人全称)
我方于 至 期间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现申请
支付竣工结算的工程款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请予核准。
名 称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 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4 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申请金额(元) 复核金额(元)
备注
承包人(章)
造价人员 承包人代表 日 期
复核意见:
复核意见:
□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相符,修改意见见附件。
你方提出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经复核,竣工
□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具体金额由造价工
结算款总额为(大写) 元,(小
程师复核。
写) 元,扣除前期支付以及质量保
证金后应支付金额为(大写) 元,
(小写) 元。
监理工程师
日 期
造价工程师
日 期
审核意见:
□不同意。
□同意,支付时间为本表签发后的 15 天内。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 期
注: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
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报,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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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3:
最终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发包人全称)
我方于 至 期间已完成了缺陷修复工作,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现申请支
付最终结清合同款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请予核准。
申请金额(元) 复核金额(元)
备注
名 称


1 已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2 应增加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缺陷的修
复金额
3 应扣减承包人不修复缺陷、发包人
组织修复的金额
4 最终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承包人(章)
造价人员 承包人代表 日 期
复核意见:
复核意见:
□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相符,修改意见见附件。
你方提出的支付申请经复核,最终应支付金
□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具体金额由造价工
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
程师复核。
监理工程师
日 期
造价工程师
日 期
审核意见:
□不同意。
□同意,支付时间为本表签发后的 15 天内。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 期
注: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 如监理人已退场,监理工程师栏可空缺。
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报,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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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百东院区住院楼与高压氧舱楼钢结构连廊项目 YZLBS2024-J2-002-BSQT
总价合同进度款支付分解表
形象进度
进度款付款金额(元)
备注
附件 14:
工程名称:
进度款期次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
发包人代表签字:
承包人代表签字:
发包人(盖公章)
承包人(盖公章)
日 期
日 期
170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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